義發於2006.3.10.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Synaptics多指觸控板產品侵權,Synaptics則反控義發侵犯其單指觸控專利技術,雙方之前曾多次針對訴訟案進行協調,希望能進行和解。義發於2008.10.1.併入義隆後,雙方於2008.10.20.達成交互授權協議,未來義隆將獲得可觀的授權金收入,此外,隨著Synaptics跨入多手指觸控市場後,將可擴大市場規模,對義隆在觸控產品布局將帶來助益。
本案的市場效益
義隆2008年在NB觸控面板市占率約3%,NB觸控模組目前供應商主要有美國Synaptics、日本ALPS、Cypres與義隆,其中Synaptics與ATPS合計約占90%,和解後義隆將有機會爭取國際級一線大廠訂單。義隆前3季觸控產品佔營收比重約10%,第4季加入義發後,預估觸控產品佔營收比重有機會上看15%。
Smart的看法
本案雙方和解交互授權,是國內少見將專利技術授權國外廠商案例,顯見企業致力於研發獲得國際大廠認可,將有助公司在全球能見度,進而增加獲利。
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Microsoft的新防盜版措施
有鑑於非正版的Windows XP專業版軟體愈來愈普及,Microsoft於美國時間2008.10.20.,針對Windows XP專業版軟體,推出新版WGA(Windows Genuine Advantage)授權驗證機制,讓盜版產品變得更加困難。
WGA策略
當Windows XP專業版的使用者被驗證為非正版的使用者後,使用者除會持續不斷的在電腦桌面的右下角看到『您可能會是仿冒軟體的受害者,此版 Windows 未通過正版 Windows 驗證』的訊息視窗外,桌面亦會變得黑漆漆,即便使用者自行修改、調整桌面,一個小時後,那些被認定為「授權驗證失敗」的使用者的桌面搞「黑」一次。
不過,經驗證失敗的使用者仍可正常使用被微軟搞「黑」的作業系統。
WGA策略
當Windows XP專業版的使用者被驗證為非正版的使用者後,使用者除會持續不斷的在電腦桌面的右下角看到『您可能會是仿冒軟體的受害者,此版 Windows 未通過正版 Windows 驗證』的訊息視窗外,桌面亦會變得黑漆漆,即便使用者自行修改、調整桌面,一個小時後,那些被認定為「授權驗證失敗」的使用者的桌面搞「黑」一次。
不過,經驗證失敗的使用者仍可正常使用被微軟搞「黑」的作業系統。
2008年10月26日 星期日
台灣啤酒 vs. 台灣青啤
台灣青啤公司申請註冊公司名稱台灣青啤為商標,但經濟部智財局認為和台灣菸酒公司的台灣啤酒商標近似,不准註冊。台灣青啤雖打行政訴訟爭商標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灣青啤和台灣啤酒只有一字之差會讓消費者混淆,判台灣青啤敗訴。
台灣青啤
台灣青啤是2000年由三洋維士比集團設立,2年後開放中國酒類進口後,該公司代理中國青島啤酒進入台灣。
台灣青啤公司2006年註冊台灣青啤商標,但在智財局的審查階段就被打回票不准註冊。但台灣青啤公司認為,台灣啤酒商標構成,單純由地名和產品組成,缺乏原創和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台灣啤酒在台灣地區已有悠久歷史,深具識別性,且在1999年就已註冊在先。而台灣青啤註冊在後,與台灣啤酒僅有一字之差,又都使用在酒類。加上青啤的台語發音是生啤酒意思,容易讓消費者聯想成台灣生啤酒,和台灣啤酒產生混淆,因此判台灣青啤敗訴。
台灣青啤
台灣青啤是2000年由三洋維士比集團設立,2年後開放中國酒類進口後,該公司代理中國青島啤酒進入台灣。
台灣青啤公司2006年註冊台灣青啤商標,但在智財局的審查階段就被打回票不准註冊。但台灣青啤公司認為,台灣啤酒商標構成,單純由地名和產品組成,缺乏原創和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台灣啤酒在台灣地區已有悠久歷史,深具識別性,且在1999年就已註冊在先。而台灣青啤註冊在後,與台灣啤酒僅有一字之差,又都使用在酒類。加上青啤的台語發音是生啤酒意思,容易讓消費者聯想成台灣生啤酒,和台灣啤酒產生混淆,因此判台灣青啤敗訴。
2008年10月24日 星期五
Apple又被告了
美國發明人Henry Milan透過底特律律師事務所Butzel Long在密歇根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對Apple提起法律訴訟,稱Apple的iPod Nano和iPod Touch兩種音樂播放器使用方式侵犯了其6991483號專利。
Apple近年訴訟數比較
在2007年同期,蘋果僅涉嫌5起專利侵權訴訟。
2006年同期僅為1起,由Burst.com公司提起的,Apple於2007.11.用US$1,000萬元和解。
2005年同期也僅為一起。
2004年同期則為3起。
Smart的看法
2008年的前4個月,Apple的銷售業績一直在不斷增長,同時亦有八件專利在侵權訴訟中。這顯示專利訴訟案的件數與公司業績成正相關,表示Apple業績應是看好!
Apple近年訴訟數比較
在2007年同期,蘋果僅涉嫌5起專利侵權訴訟。
2006年同期僅為1起,由Burst.com公司提起的,Apple於2007.11.用US$1,000萬元和解。
2005年同期也僅為一起。
2004年同期則為3起。
Smart的看法
2008年的前4個月,Apple的銷售業績一直在不斷增長,同時亦有八件專利在侵權訴訟中。這顯示專利訴訟案的件數與公司業績成正相關,表示Apple業績應是看好!
2008年10月19日 星期日
阿迪達斯商標敗訴
阿迪達斯91.6.申請Jacket with 3 stripes、Trousers with 3 stripes商標,也就是夾克與褲子上的三條線商標,主要使用在外套的肩膀到袖口處,以及褲子腰邊到腳踝處。後因商標法增訂立體商標,阿迪達斯94.5.改以立體商標申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仍以不具識別性為由駁回,阿迪達斯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局的見解
智慧局搜尋網站上的運動褲與夾克,發現台灣業者常以各色複數線條作為運動服裝的裝飾,甚至消費者會把有類似線條的服裝稱作運動服,因此判定阿迪達斯的三條線商標,無法讓消費者一看到就知道是阿迪達斯的商品,沒有商標識別性。
阿迪達斯的說法
阿迪達斯主張自己是最先把線條使用在運動服裝的廠商,也強調三條線商標在世界各國都註冊成功。
至於在國內,阿迪達斯從94年起每年花逾5,000萬元打廣告,銷售額更是年年破3億元,其商品長年在全台約370個運動用品店與百貨公司長期銷售,在其強力行銷下,該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三條線的立體商標不管用在夾克或是褲子上,都像是裝飾圖案,市面上也有很多以線條裝飾的運動服裝,欠缺識別性。
2.阿迪達斯的三條線商標在使用時,通常會搭配其品牌外文adidas或其三葉設計圖商標,消費者看到商品時,應該是以該外文或三葉圖來辨識是否為阿迪達斯的產品,所以其三條線圖樣還是缺乏識別性。
3.不管運動服裝上的線條是一條、兩條或三條,很明顯是作為服裝裝飾設計,如果核准阿迪達斯三條線商標,恐怕變成限制同業使用線條裝飾運動服裝的自由。
因此,判決阿迪達斯敗訴。
智慧局的見解
智慧局搜尋網站上的運動褲與夾克,發現台灣業者常以各色複數線條作為運動服裝的裝飾,甚至消費者會把有類似線條的服裝稱作運動服,因此判定阿迪達斯的三條線商標,無法讓消費者一看到就知道是阿迪達斯的商品,沒有商標識別性。
阿迪達斯的說法
阿迪達斯主張自己是最先把線條使用在運動服裝的廠商,也強調三條線商標在世界各國都註冊成功。
至於在國內,阿迪達斯從94年起每年花逾5,000萬元打廣告,銷售額更是年年破3億元,其商品長年在全台約370個運動用品店與百貨公司長期銷售,在其強力行銷下,該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三條線的立體商標不管用在夾克或是褲子上,都像是裝飾圖案,市面上也有很多以線條裝飾的運動服裝,欠缺識別性。
2.阿迪達斯的三條線商標在使用時,通常會搭配其品牌外文adidas或其三葉設計圖商標,消費者看到商品時,應該是以該外文或三葉圖來辨識是否為阿迪達斯的產品,所以其三條線圖樣還是缺乏識別性。
3.不管運動服裝上的線條是一條、兩條或三條,很明顯是作為服裝裝飾設計,如果核准阿迪達斯三條線商標,恐怕變成限制同業使用線條裝飾運動服裝的自由。
因此,判決阿迪達斯敗訴。
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ezPeer又被告了
全球數碼94年7月被士林地院宣判無罪後,隨即在95年6月與IFPI和解,把ezPeer原有的品牌與會員服務轉讓給另外成立的「達霖數位公司」,並更名為「ezPeer plus」。
借屍還魂
表面上消滅的ezPeer網站其實並未關閉,達霖數位甚至光明正大的在ezPeer plus首頁設連結,可以直接連到ezPeer,也保留原有重製與公開傳輸影片的功能,讓ezPeer舊會員繼續違法重製、公開傳輸未經授權的卡通、影集與電影。由於侵權情況嚴重,包括迪士尼、華納、福斯等七家公司95年間一同報警處理。
電影公司指出,全球數碼科技公司在ezPeer網站預先儲存大量電影影音檔,讓每月付100元的會員透過ezPeer程式下載電影欣賞,由於月費低廉,消費者大量下載,不再到電影院看電影或購買電影光碟,電影公司受到重大損失。
檢查官起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以全球數碼公司的ezPeer網站涉及未經授權重製上述多家電影公司的影片,又未經授權公開以網路傳輸供會員下載欣賞,涉嫌侵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提起公訴。
借屍還魂
表面上消滅的ezPeer網站其實並未關閉,達霖數位甚至光明正大的在ezPeer plus首頁設連結,可以直接連到ezPeer,也保留原有重製與公開傳輸影片的功能,讓ezPeer舊會員繼續違法重製、公開傳輸未經授權的卡通、影集與電影。由於侵權情況嚴重,包括迪士尼、華納、福斯等七家公司95年間一同報警處理。
電影公司指出,全球數碼科技公司在ezPeer網站預先儲存大量電影影音檔,讓每月付100元的會員透過ezPeer程式下載電影欣賞,由於月費低廉,消費者大量下載,不再到電影院看電影或購買電影光碟,電影公司受到重大損失。
檢查官起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以全球數碼公司的ezPeer網站涉及未經授權重製上述多家電影公司的影片,又未經授權公開以網路傳輸供會員下載欣賞,涉嫌侵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提起公訴。
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宏達電 vs. 日揚
宏達電92.10.申請註冊「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商標,使用在「接受客戶委託依其指定規格製造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該商標與日揚科技已註冊的「HTC及圖」商標主要部分,都是「H、T、C」英文字母,在圖樣與服務都很近似,消費者容易混淆,而不予註冊。
智慧局的見解
日揚商標使用在「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規格製造電腦、通訊器材等零組件」的服務,與宏達電一樣有「製造通訊器材產品」服務,兩者不但都是電子產業,還有上下游關係,一般消費者恐怕會以為兩服務來源有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日揚與宏達電的商標雖然設計概念不同,但兩商標最引人注意的還是「HTC」三字母,因此兩商標是近似商標。
至於宏達電主張其為知名企業,合議庭認為,事業主有名並不代表其商標也很著名,而宏達電提出的資料,只能證明「宏達電是世界知名公司」,當中都沒有提到「HTC」商標也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了解,難以認定其商標已躋身世界知名商標之列,因此判決宏達電敗訴。
智慧局的見解
日揚商標使用在「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規格製造電腦、通訊器材等零組件」的服務,與宏達電一樣有「製造通訊器材產品」服務,兩者不但都是電子產業,還有上下游關係,一般消費者恐怕會以為兩服務來源有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日揚與宏達電的商標雖然設計概念不同,但兩商標最引人注意的還是「HTC」三字母,因此兩商標是近似商標。
至於宏達電主張其為知名企業,合議庭認為,事業主有名並不代表其商標也很著名,而宏達電提出的資料,只能證明「宏達電是世界知名公司」,當中都沒有提到「HTC」商標也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了解,難以認定其商標已躋身世界知名商標之列,因此判決宏達電敗訴。
2008年10月12日 星期日
版稅多少才合理
美國國會圖書館轄下的版權委員會(CRB)2008.10.2.表決是否調高iTunes等網路音樂商店支付給音樂創作人的版稅或權利金。
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蘋果公司旗下iTunes等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美分版稅,但創作人要求將版稅調高到US$15美分,一下子就漲了66%。
本案一旦裁定時效將維持五年。
Smart的看法
CRB想調高版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pple iTune的這個Nusiness Model應該是一個賺錢的Model,否則一道歌才賣US$0.99元,那禁的起版稅的支出。
但是,CRB要的也太高了吧,從10%調到15%,小心殺雞取卵的後果,到時什麼都沒有囉!還是我們的老祖宗聰明,老早就告訴我們細水才長流。
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蘋果公司旗下iTunes等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美分版稅,但創作人要求將版稅調高到US$15美分,一下子就漲了66%。
本案一旦裁定時效將維持五年。
Smart的看法
CRB想調高版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pple iTune的這個Nusiness Model應該是一個賺錢的Model,否則一道歌才賣US$0.99元,那禁的起版稅的支出。
但是,CRB要的也太高了吧,從10%調到15%,小心殺雞取卵的後果,到時什麼都沒有囉!還是我們的老祖宗聰明,老早就告訴我們細水才長流。
2008年10月10日 星期五
第9版尼斯分類中英對照版上市
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第9版」英文、中文繁體及中文簡體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對照表,已登載於智慧局的網頁,網址是: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guid=468ab465-c100-4b43-b315-5d259fbd0559&lang=zh-tw&path=1079
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又起爭議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檢查官見解
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智慧局見解
2008.4.18.公布「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對於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以著作權法中公開演出的角度提出官方說明,認為其中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有二項、不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亦有二項。
一、不涉及公開播送行為的態樣
(一)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態樣
(一)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二)業者如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餐廳或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及影片的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對於系爭標的殆無疑義,至於侵害的權利範圍,雖然主管機關是以公開演出的角度來看待,但實務上,仍可能會侵害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業者在播放音樂及影片時,不得不小心謹慎以對。
檢查官見解
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智慧局見解
2008.4.18.公布「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對於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以著作權法中公開演出的角度提出官方說明,認為其中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有二項、不涉及公開播送的行為亦有二項。
一、不涉及公開播送行為的態樣
(一)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可能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態樣
(一)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二)業者如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餐廳或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及影片的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對於系爭標的殆無疑義,至於侵害的權利範圍,雖然主管機關是以公開演出的角度來看待,但實務上,仍可能會侵害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業者在播放音樂及影片時,不得不小心謹慎以對。
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版稅多少才合理
美國國會圖書館轄下的版權委員會(CRB)2008.10.2.表決是否調高iTunes等網路音樂商店支付給音樂創作人的版稅或權利金。
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蘋果公司旗下iTunes等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美分版稅,但創作人要求將版稅調高到US$15美分,一下子就漲了66%。本案一旦裁定時效將維持五年。
Smart的看法
CRB想調高版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pple iTune的這個Nusiness Model應該是一個賺錢的Model,否則一道歌才賣US$0.99元,那禁的起版稅的支出。
但是,CRB要的也太高了吧,從10%調到15%,小心殺雞取卵的後果,到時什麼都沒有囉!還是我們的老祖宗聰明,老早就告訴我們細水才長流。
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蘋果公司旗下iTunes等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美分版稅,但創作人要求將版稅調高到US$15美分,一下子就漲了66%。本案一旦裁定時效將維持五年。
Smart的看法
CRB想調高版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Apple iTune的這個Nusiness Model應該是一個賺錢的Model,否則一道歌才賣US$0.99元,那禁的起版稅的支出。
但是,CRB要的也太高了吧,從10%調到15%,小心殺雞取卵的後果,到時什麼都沒有囉!還是我們的老祖宗聰明,老早就告訴我們細水才長流。
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微軟提出新授權方案
微軟自2008.10.1.起推出新的大量授權計畫,這個計畫稱為 Select Plus,本計畫係由Select所衍生出來的大量授權方案,兩者都是針對擁有250台以上個人電腦的中大型組織所設計的。
Select與Select Plus的差異
Select Plus為三年的授權合約,在單一合約可涵蓋企業在全球不同的部門及分公司,內含36個月軟體更新授權方案(Software Assurance)的選項,並根據實際購買量打折。
Select的授權則無年限的限制,需要企業事先估計軟體的購買量,以計算折扣。
產業的看法
業者對微軟的新授權方案,看法見仁見智,Gartner分析師Frances O'Brien認為:新方案最大的好處在於企業能夠在單一的合約下購買軟體,從資產管理的角度來看,它讓企業可控管其全球的軟體授權,並透過整合全球需求的軟體購買取得更好的折扣。
Directions on Microsoft分析師Paul DeGroot則認為:企業若不能事先評估軟體購買量並確定折扣價,會增加不確定性。
Select與Select Plus的差異
Select Plus為三年的授權合約,在單一合約可涵蓋企業在全球不同的部門及分公司,內含36個月軟體更新授權方案(Software Assurance)的選項,並根據實際購買量打折。
Select的授權則無年限的限制,需要企業事先估計軟體的購買量,以計算折扣。
產業的看法
業者對微軟的新授權方案,看法見仁見智,Gartner分析師Frances O'Brien認為:新方案最大的好處在於企業能夠在單一的合約下購買軟體,從資產管理的角度來看,它讓企業可控管其全球的軟體授權,並透過整合全球需求的軟體購買取得更好的折扣。
Directions on Microsoft分析師Paul DeGroot則認為:企業若不能事先評估軟體購買量並確定折扣價,會增加不確定性。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著作權法修訂案
行政院會2008.9.25.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予以研修,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找到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避風港,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以遏止網路侵權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取下機制
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取下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繼續進行與擴大,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者,就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即得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復通知機制
被檢舉侵權的使用者,如果主張自己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利,也可以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ISP業者回復被移除的內容,並向檢舉者請求損害賠償。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取下機制
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取下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繼續進行與擴大,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者,就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即得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復通知機制
被檢舉侵權的使用者,如果主張自己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利,也可以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ISP業者回復被移除的內容,並向檢舉者請求損害賠償。
2008年10月4日 星期六
美國會通過Pro-IP Act法案
美國國會在2008.9.26.通過Pro-IP Act法案,送請布希總統簽署發布,會不會簽署還不知道,因為在本此法案中有一項引起爭議的條款,就是要總統提名一個需經參議院批准的智財權執法協調者(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IPEC)。
Pro-IP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主要強化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以及提高侵權者的損害賠償金額,並將建立一個對抗盜版的策略計畫暨合作的行政體系,包括白宮內將設置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執行協調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IPEC),IPEC將督導其他聯邦部會與機構打擊智財權侵權。
IPEC將主持智財權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預算管理局(OMB)、司法部、商務部、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 、國土安全部、衛生部、農業部和美國著作權局組成。IPEC無權控制上述機構如何調查,但可以指導一個跨部會「聯合策略計畫」,每三年要負責提出對抗盜版及仿冒的合作計畫。
智財權諮詢委員會將負責推動打擊國內外仿冒與侵權,以確定各機構之間的執法行動不致重複、建立國際智財權執法標準,並協助其他國家強化智財權執法成效。
新法案亦將提撥資金供聯邦及地方執法機構對抗侵權事件,也讓美國政府及法院有權扣押用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資產。
各界的看法
商務部與司法部已發函反對,認為依據憲法上分權的理由,增設此職位將形成不必要的官僚體制,且此舉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宣稱,此法只會使著作權法偏袒大型媒體公司的衡情況更惡化。
Senniger Powers律師事務所認為設置新職位可彰顯美國重視智財權執法,可能嘉惠消費者。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大力讚揚該法案,RIAA執行長Mitch Bainwol表示,該法案對於那些關心美國創造力及工作機會的人而言是個好消息,它強化了提昇美國全球競爭力的重要資產保護,因為智慧財產權一直被視為美國經濟的基礎。
Smart的看法
雖然各界對本法案的看法各異,且連政府都反對,其後續發展值得持續注意。
Pro-IP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主要強化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以及提高侵權者的損害賠償金額,並將建立一個對抗盜版的策略計畫暨合作的行政體系,包括白宮內將設置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執行協調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IPEC),IPEC將督導其他聯邦部會與機構打擊智財權侵權。
IPEC將主持智財權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預算管理局(OMB)、司法部、商務部、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 、國土安全部、衛生部、農業部和美國著作權局組成。IPEC無權控制上述機構如何調查,但可以指導一個跨部會「聯合策略計畫」,每三年要負責提出對抗盜版及仿冒的合作計畫。
智財權諮詢委員會將負責推動打擊國內外仿冒與侵權,以確定各機構之間的執法行動不致重複、建立國際智財權執法標準,並協助其他國家強化智財權執法成效。
新法案亦將提撥資金供聯邦及地方執法機構對抗侵權事件,也讓美國政府及法院有權扣押用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資產。
各界的看法
商務部與司法部已發函反對,認為依據憲法上分權的理由,增設此職位將形成不必要的官僚體制,且此舉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宣稱,此法只會使著作權法偏袒大型媒體公司的衡情況更惡化。
Senniger Powers律師事務所認為設置新職位可彰顯美國重視智財權執法,可能嘉惠消費者。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大力讚揚該法案,RIAA執行長Mitch Bainwol表示,該法案對於那些關心美國創造力及工作機會的人而言是個好消息,它強化了提昇美國全球競爭力的重要資產保護,因為智慧財產權一直被視為美國經濟的基礎。
Smart的看法
雖然各界對本法案的看法各異,且連政府都反對,其後續發展值得持續注意。
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Isola vs. 聯茂
美商Isola點名聯茂,主張聯茂的新產品Nos 200DK可能涉及侵害其專利。
聯茂的說法
Nos200DK所應用於層壓板及電路印刷板之樹脂組合物SMA的配方技術,在銅箔基板(CCL)業界向來都是以Know-How的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像Isola公司以配方申請專利,作為技術門檻的做法,並不多見。
目前聯茂已暫停該項產品送樣與推廣,靜待鑑定結果,再與Isola溝通協商。
聯茂的說法
Nos200DK所應用於層壓板及電路印刷板之樹脂組合物SMA的配方技術,在銅箔基板(CCL)業界向來都是以Know-How的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像Isola公司以配方申請專利,作為技術門檻的做法,並不多見。
目前聯茂已暫停該項產品送樣與推廣,靜待鑑定結果,再與Isola溝通協商。
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MercExchange vs. eBay
2001年,MercExchange指eBay和其子公司Half.com在執行拍賣交易時,故意侵犯其二項專利。針對這一指控,eBay沒有對專利權上作爭議,反而對MercExchange的起訴目的和侵權對MercExchange造成的利益損失提出異議。eBay表示,MercExchange一直沒有使用其專利,其申請專利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其他企業使用該項技術,而eBay的侵權也沒有造成對方經營損失。
CAFC的見解
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二造都不滿意,提起上訴後,CAFC的法官認為:一旦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被確定後,就應該發出永久禁令。
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並考慮具體事實後,作出最後裁決為專利侵權成立與否不直接導致永久性禁令的發佈,而是要依據四要素測試的衡平原則來決定,這四項原則為:
1原告已經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律上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無法適當地補償此損害
3在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弊得失比較下,此項衡平法的救濟方式是有正當理由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禁令的發佈而遭到損害
在綜合裁量以上四要素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阻止eBay網站使用這項技術,eBay只不過是侵犯了專利權而已。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卻不實施,而是在等別人實施後,再以法律逼迫他人和解。本案的判決,考慮到原告的損害,專利未實施,當然就無法計算損害,沒有損害也就無法進行補償,這個判決對於專利流氓可能會有壓制的作用。
CAFC的見解
針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二造都不滿意,提起上訴後,CAFC的法官認為:一旦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被確定後,就應該發出永久禁令。
最高法院見解
本案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並考慮具體事實後,作出最後裁決為專利侵權成立與否不直接導致永久性禁令的發佈,而是要依據四要素測試的衡平原則來決定,這四項原則為:
1原告已經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2法律上的救濟方式(例如:金錢損害賠償)無法適當地補償此損害
3在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弊得失比較下,此項衡平法的救濟方式是有正當理由的
4公共利益不會因禁令的發佈而遭到損害
在綜合裁量以上四要素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阻止eBay網站使用這項技術,eBay只不過是侵犯了專利權而已。
Smart的看法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卻不實施,而是在等別人實施後,再以法律逼迫他人和解。本案的判決,考慮到原告的損害,專利未實施,當然就無法計算損害,沒有損害也就無法進行補償,這個判決對於專利流氓可能會有壓制的作用。
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智慧局商標線上申請開始了
智慧局為配合e網通電子申請上線,修正了16種商標註冊 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與填表範本,另增修「註冊前變更申請書」、「註冊申請案分割申請書」、「註冊申請案自請撤回申請書」及「註冊申請案補送文件申請書」等4種書表及其申請須知,並溯自97年8月26日起開始使用。原申請書表仍可繼續使用至97.12.31.止,自98.1.1.起原申請書表即停止使用。
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警廣音樂授權談判破裂
由於日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已對警廣提出,若不願支付96年至今年6月的音樂授權金,將以刑事訴訟起訴,因此警廣已於7月1日停播所有音樂性節目。
從96年度到現在,雙方對於授權金額一直沒有談攏,面對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逐年增加的授權金已無力負擔,也只能停止播放。
從96年度到現在,雙方對於授權金額一直沒有談攏,面對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逐年增加的授權金已無力負擔,也只能停止播放。
2008年9月4日 星期四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完成報院程序
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已於97.8.27.彙整各界意見,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本次重大之修正及其影響,智慧局說明如下:
1.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2.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3.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詳細說明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932
1.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2.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3.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詳細說明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932
2008年8月30日 星期六
百度推出免費中國大陸專利線上檢索
百度(http://zhuanli.baidu.com)自2008.1.1.起提供一個免費的中國大陸專利資料線上檢索,這個類似Google Patents的簡易檢索引擎,主要目的是提供懂中文的非專業人士用來查找新的技術和產品,並可以更方便地檢索中國大陸的發明案、實用新型案和外觀設計案。
百度專利檢索引擎是2007年末由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中國專利信息中心(China Patent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CPIC)和百度共同開發,只有一個可檢索專利名稱和摘要的檢索欄位,檢索結果可直接連結CPIC中國專利資料庫(CNPAT)以取得TIFF格式的圖式和原始文件,目前未提供進階檢索,無法從檢索出來的全文再進行檢索,亦沒有結合號碼、日期和IPC分類的檢索功能。
百度專利檢索引擎是2007年末由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中國專利信息中心(China Patent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CPIC)和百度共同開發,只有一個可檢索專利名稱和摘要的檢索欄位,檢索結果可直接連結CPIC中國專利資料庫(CNPAT)以取得TIFF格式的圖式和原始文件,目前未提供進階檢索,無法從檢索出來的全文再進行檢索,亦沒有結合號碼、日期和IPC分類的檢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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