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KLG炸雞於2003年,以由K、L、G字母及卡通化廚師小雞圖案組成的「KLG及雞圖」,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獲核准。因商標與知名炸雞連鎖店肯德基相似,美商肯塔基公司因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及訴願,但均遭駁回。繼而提出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肯塔基的說法
KLG炸雞店與肯德基同屬速食餐飲業,商標過於相似,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有所關聯。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KLG的商標圖無論在字母、圖案方面均與肯德基過於相似,包括卡通小雞與肯德基的上校人物圖,均有相同的領結設計;雞圖嘴巴下方的雞顎與上校人物圖的鬍鬚,在外觀上有異曲同工之妙。
2.圖案均置於外文字母的左半部;字母「KLG」也與肯德基的「KFC」設計相仿。3.因此,認為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對於KLG炸雞的商標判定,仍有商榷餘地,因而將原判決廢棄,將案件發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Smart的看法
KFC vs. KLG案已纏訟多年,在現行的行政救濟體制下,進行商標的侵害訴訟是件曠日費時的事,在判決未確定前,KLG依然可以營業,還好KFC家大業大,不會因此而倒閉。
當初本案KFC曾向公平會控訴KLG搭順風車,有不公平競爭之嫌,而KLG也因此遭到罸款,這也是另一種阻卻侵的方法
。從本案我們可以發現:智慧財產不盡然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阻止侵害同樣不一定只有一種方法,司法救濟只是其中一條走的比較久的路,行政救濟也是一條可行之路。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群創奇美聯姻的背後故事
看今天電子報的題目,會不會覺得像是水果日報?以為記者要報八卦了!群創與奇美合併為新奇美的新聞,占據報紙版面多日,大家都在談二家合併的綜效,認為合併後新奇美將成為第三大的面版廠。今天找們從技術及商業競爭的角度來看鴻海為什麼要併購奇美?
技術面
液晶電視面板的廣視角技術,目前市場主流有VA與IPS,IPS的技術以LGD為主,少部分日本廠商也採用。但大多數的面板廠包括三星、友達、夏普都是採用VA的廣視角技術。鴻海一直想切入液晶電視的組裝代工領域,最大的瓶頸就是群創一直無法獲得廣視角技術,希望能從夏普取得關鍵VA專利技術的授權,但一直都無法如期獲得,而奇美電即擁有自主的VA廣視角技術。
商業競爭面
夏普自從把富士通顯示公司併購後,即完全掌握了VA廣視角技術的專利,基於產業的競爭優勢,當然不願意這項技術外流,以免造成未來越來越多的潛在液晶電視面板競爭對手,因此,群創一直無法獲得授權,即使郭董親自出馬也不成。
群創的意圖
對群創來說,目前已經有了六代廠,如果不能使用VA技術去生產,將來面板一旦裝成整機出貨,很容易會被控告侵權,屆時代工出去的產品可能被迫下架,這對群創的代工業務而言,簡直是致命的打擊。群創在嘗試避開專利不成後,擁有自主VA廣視角技術的奇美電,就成為最好的結婚對象,透過與奇美電的合併,鴻海集團的液晶電視代工大業,不再會出現絆腳石。
人算不如天算
智慧財產就像劍的雙刃,可以傷人也會傷己,運用上不可不慎,夏普不希望把VA技術的專利授權給群創,以免在產業上製造競爭對手,策略上絕對沒錯,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造化弄人,萬萬沒想到群創會找上奇美,聯姻的綜效是新奇美變成第三大的面板廠,反而為自己製造一個更大的競爭對手。
技術面
液晶電視面板的廣視角技術,目前市場主流有VA與IPS,IPS的技術以LGD為主,少部分日本廠商也採用。但大多數的面板廠包括三星、友達、夏普都是採用VA的廣視角技術。鴻海一直想切入液晶電視的組裝代工領域,最大的瓶頸就是群創一直無法獲得廣視角技術,希望能從夏普取得關鍵VA專利技術的授權,但一直都無法如期獲得,而奇美電即擁有自主的VA廣視角技術。
商業競爭面
夏普自從把富士通顯示公司併購後,即完全掌握了VA廣視角技術的專利,基於產業的競爭優勢,當然不願意這項技術外流,以免造成未來越來越多的潛在液晶電視面板競爭對手,因此,群創一直無法獲得授權,即使郭董親自出馬也不成。
群創的意圖
對群創來說,目前已經有了六代廠,如果不能使用VA技術去生產,將來面板一旦裝成整機出貨,很容易會被控告侵權,屆時代工出去的產品可能被迫下架,這對群創的代工業務而言,簡直是致命的打擊。群創在嘗試避開專利不成後,擁有自主VA廣視角技術的奇美電,就成為最好的結婚對象,透過與奇美電的合併,鴻海集團的液晶電視代工大業,不再會出現絆腳石。
人算不如天算
智慧財產就像劍的雙刃,可以傷人也會傷己,運用上不可不慎,夏普不希望把VA技術的專利授權給群創,以免在產業上製造競爭對手,策略上絕對沒錯,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造化弄人,萬萬沒想到群創會找上奇美,聯姻的綜效是新奇美變成第三大的面板廠,反而為自己製造一個更大的競爭對手。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EPO出版專利教學工具箱
歐洲專利學院(European Patent Academy)在2009.9.29.出版了專利教學工具箱(Patent teaching kit),由2個核心模組(core module)及3個次級模組(sub-module)組成。
核心模組
1.非法律系學生課程適合科學、工程、醫學及商業行政系學生的入門課程,包括智慧財產權、專利基本認識、專利申請要素等資訊,可協助判斷能否申請專利,並指導如何運用專利作為資訊來源。
2.法律系學生課程適合法律系學生的介紹課程,涵蓋智慧財產權及可專利要件資訊,所有權、公開要件、侵權、訴訟及專利商品化等議題。
次級模組
1.檢索已存在的專利(介紹如何使用esp@cenet資料庫)。
2.認識專利範圍(patent claims)。
3.大學新創企業(university spin-off)對於專利的使用。
核心模組
1.非法律系學生課程適合科學、工程、醫學及商業行政系學生的入門課程,包括智慧財產權、專利基本認識、專利申請要素等資訊,可協助判斷能否申請專利,並指導如何運用專利作為資訊來源。
2.法律系學生課程適合法律系學生的介紹課程,涵蓋智慧財產權及可專利要件資訊,所有權、公開要件、侵權、訴訟及專利商品化等議題。
次級模組
1.檢索已存在的專利(介紹如何使用esp@cenet資料庫)。
2.認識專利範圍(patent claims)。
3.大學新創企業(university spin-off)對於專利的使用。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Spring Design vs. Barnes & Noble
圖左為Spring Design的電子書閱讀器Alex
圖右則是Barnes & Noble的電子書閱讀器Nook
Barnes & Noble在2009.10.20.發表電子書閱讀器nook,並表示nook將自11月底起開始出貨,售價為US$259元。新創公司Spring Design隨即於2009.11.1.向美國加州San Jose聯邦法院控告Barnes & Noble在與其進行商業結盟洽商期間,抄襲了該公司的雙螢幕電子書設計概念。除提出損失賠償之外,也要求美國法院同意禁售Barnes & Noble日前推出的Nook電子書閱讀器。
Spring Design的說法
該公司最早是於2009.2.,將其設計的Alex eReader展示給Barnes & Noble看。Alex是一款採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雙螢幕電子書閱讀器。5天後雙方簽訂保密協定,將進行合作協商,以期開發一款能擊敗Kindle的新產品。Barnes & Noble在2009.10.20.發表nook之後,Spring Design才發覺Alex在2006年申請的專利「Duet Navigator」雙螢幕互動技術也出現在nook。因而認定Barnes & Noble的Nook電子書是在非法使用該公司的機密資訊與商業機密下產生的,並違反了公平競爭法。因此,向Barnes & Noble提出損害賠償,以及請求禁售該產品。
市場現況
電子書閱讀器雖是新興消費電子產品,但因眾多廠商爭相投入,使得市場中瀰漫一股殺價氣息。Barnes & Noble在2009.10.20.宣布nook售價之後,Amazon.com隨即在2009.10.22.宣佈將原本定價US$279元的電子書閱讀器(6吋)Kindle降至US$259元。
Smart的看法
本案肇因於電子書市場的熱絡,但是,在事件背後,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必須注意,在與任何廠商談到自己的技術時,都需要簽訂NDA,並且最好能列出提供資訊的清單,以便日後能舉證侵權。本案未來的關鍵很可能在於:1.Spring Design能否舉證出Nook的技術來自於雙方討論過程中,其所提供的資料。2.Barnes & Noble能否舉證Nook係該公司自行研發,未參考Spring Design的技術,此時,研發記錄將是一個重要證物。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星巴克 vs. 星趴客
創意的設計師劉一德因看到自家設計師天天喝兩杯咖啡,覺得紙杯太浪費,以星巴克的圖案為基底,設計出貓王、賓拉登與瑪麗蓮夢露等名人肖像的「星趴客杯」(STARPARKS DRINKS),並在台灣設計週參展。原本預計出售500個的限量「星趴客杯」,推出後收到星巴克的存證信函,以商標侵權為由,要求他將商品下架,最後與星巴克達成協議並簽下切結書,收回產品不再販售。
星巴克的說法
星巴克絕對尊重設計理念。但若作為商業用途,就恐涉及侵權。
Smart的看法
星巴克要求星趴客下架一事,網路上正反二面的意見都有,然而,是否侵權並非二造或網友即可論斷,需透過法院判定。商標法中認定是否侵權很重要的概念在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星巴克在若干年前也曾告過壹咖啡商侵權,即是一例。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專利規費要漲了
經濟部智慧局擬針對專利規費作調整,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年費均調降,其中又以新式樣調降幅度最大達72%。不過逐項申請審查費用則將調漲,申請實體審查的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以10項為基本單位,超過10項,每一項加收800元。
本案將送請經濟部審議,作最後定奪。
本案將送請經濟部審議,作最後定奪。
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政院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162次院會於2009.9.17.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並於2009.9.22.函送立法院審議,修訂重點如下:
1.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仲介業務」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2.將主管機關修正為經濟部,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3.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之定義,刪除需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始能組成同一集管團體之限制。
4.為解決多元團體各自收費且計費方式不一所造成之不便,增訂二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規定,並應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5.基於集管團體自治及集管團體實務運作之需要,將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使用報酬率等重要文件變更之程序,增列為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之事項。
6.配合民法增訂「輔助宣告」之規定,增列「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發起人消極資格之一。
7.為適度管制集管團體數量,增訂集管團體設立之條件,於市場上之集管團體已足以發揮集體管理之功能時,就新申請設立之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不許可其設立。
8.刪除禁止會員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之規定,由集管團體與會員依其章程或管理契約自行決定。
9.增訂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參考因素。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訂定或變更時,應公告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僅在利用人對其有異議時,得申請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介入審議;在審議期間內,利用人得支付「暫付款」,其利用行為即得免除民、刑事侵權責任,於審議決定後,再按審議結果調整之。
10.修正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財產權資訊提供之方式,不強制集管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及其格式,但就其管理著作財產權範圍之相關資訊,仍應應外界要求而提供。
11.修正利用人與集管團體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於授權契約期間內,會員退會後,利用人不須再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該退會會員得向原集管團體請求分配使用報酬。
12.修正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得以契約排除。
13.修正集管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為會員提起刑事訴訟者,限於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之情形。
14.為強化對集管團體進行監督、輔導之效果,增訂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命令變更業務執行方法時,得處以罰鍰之規定。
1.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仲介業務」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2.將主管機關修正為經濟部,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3.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之定義,刪除需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始能組成同一集管團體之限制。
4.為解決多元團體各自收費且計費方式不一所造成之不便,增訂二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規定,並應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5.基於集管團體自治及集管團體實務運作之需要,將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使用報酬率等重要文件變更之程序,增列為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之事項。
6.配合民法增訂「輔助宣告」之規定,增列「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發起人消極資格之一。
7.為適度管制集管團體數量,增訂集管團體設立之條件,於市場上之集管團體已足以發揮集體管理之功能時,就新申請設立之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不許可其設立。
8.刪除禁止會員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之規定,由集管團體與會員依其章程或管理契約自行決定。
9.增訂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參考因素。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訂定或變更時,應公告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僅在利用人對其有異議時,得申請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介入審議;在審議期間內,利用人得支付「暫付款」,其利用行為即得免除民、刑事侵權責任,於審議決定後,再按審議結果調整之。
10.修正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財產權資訊提供之方式,不強制集管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及其格式,但就其管理著作財產權範圍之相關資訊,仍應應外界要求而提供。
11.修正利用人與集管團體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於授權契約期間內,會員退會後,利用人不須再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該退會會員得向原集管團體請求分配使用報酬。
12.修正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得以契約排除。
13.修正集管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為會員提起刑事訴訟者,限於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之情形。
14.為強化對集管團體進行監督、輔導之效果,增訂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命令變更業務執行方法時,得處以罰鍰之規定。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光碟授權違反公交法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09.10.28.就1999.1.20.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日本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重新作出決議,並認定3公司仍有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因此,處飛利浦NT$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NT$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NT$50萬元罰鍰。如果被處分人不服,可以提出訴願。本案公平會在1999.1.20.處分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及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但飛利浦等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處分後,公平會於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最近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公平會上訴及再審案,重為適法處分。
公平會見解
1.飛利浦等公司,在1997-1999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的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
2.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的內容、範圍以及專利的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的規定。
3.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的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的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的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因此,分處飛利浦公司新台幣NT$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NT$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NT$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見解
1.飛利浦等公司,在1997-1999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的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
2.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的內容、範圍以及專利的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的規定。
3.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的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的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的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因此,分處飛利浦公司新台幣NT$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NT$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NT$50萬元罰鍰。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8件台灣商標被大陸列為馳名商標
2002-2009年9月底,台灣在大陸的商標申請量為72,658件,商標註冊量為46,850件。截至 2009 年 9 月底,台灣在大陸擁有有效註冊商標62,925件。
目前已有:捷安特、統一 、哥弟、BENQ、名典、自然美、宏碁和旺旺等8件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目前已有:捷安特、統一 、哥弟、BENQ、名典、自然美、宏碁和旺旺等8件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阿里巴巴商標敗訴確定
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於2007.4.以「阿里軟件Alisoft.com ﹠Logo」商標,指定使用在太陽眼鏡、廣告、保險、電信傳輸、汽車貨運、電腦硬體等共7類的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2008.11.21.智慧財產局審定為核駁的處分,經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阿里巴巴商標官司敗訴。(前情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21.html)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2009.10.26.以阿里巴巴的商標,與台灣某公司已註冊的「PC Partn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依法不能註冊,判決阿里巴巴敗訴確定。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2009.10.26.以阿里巴巴的商標,與台灣某公司已註冊的「PC Partner及圖」商標構成近似,依法不能註冊,判決阿里巴巴敗訴確定。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歐盟新式樣專利的優點
歐盟新式樣專利法在2002年3月6日生效後,為全世界最簡便的智慧財產保護方法。其優點如下:
1.手續簡便、登記快速
申請人只要填寫申請書,寫上物品名稱並附上物品的上下前後左右的圖形或照片,即可完成登記,不需要說明書,也不需附上權利要求。顏色部分也不需要註明顏色之色碼。因為沒有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合乎規定,數周內即可獲得證書,申請期間比其他智慧財產權都快。
2.費用低廉、保護期長
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費230歐元,公告費120歐元,總共來是350歐元。比起申請歐盟商標1,050歐元便宜很多。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完成後,不必再到會員國內登記,立即可通用於歐盟各會員國,目前總共有27國。第一次申請,有效期5年, 然後每5年可申請延長保護期限,至滿25年為止。因此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多5年,比新型專利多15年。
3.範圍廣泛、門檻很低
歐盟新式樣專利法第3條規定,凡是物品外觀都可申請登記為新式樣專利。因此申請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什麼都可申請。舉凡成品、半成品、服裝、布料圖樣、外表包裝、表面質料,甚至建築物外觀、牆壁花樣、樓梯形狀、窗子外觀等等,不勝枚舉。換句話說只要看得到、想得到的物體均可申請,甚至連商標亦可登記為新式樣專利。例如「intel inside」的商標,在德國申請須等三個月, 在歐盟申請須等一年之後,才能獲得證書。在這期間若發現有人侵權,將是束手無策,因須等到拿到證書後才能開始行動。因此「intel inside」在登記歐盟商標同時,也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在數周內即可獲得新式樣專利證書,若有人仿冒或侵權,可立即採取行動。
4.沒有強制使用期限
歐盟及德國的商標法規定,假若某商標連續5年沒有使用的話,任何人得以提出申請,註銷該商標。德國及歐盟新式樣專利則沒有這個問題。已註冊完畢的新式樣專利,即使沒做出產品,也沒販賣銷售,意即該新式樣專利登記後沒有使用, 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提出註銷該新式樣專利之請求。新式樣專利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同時並存,例如與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同時存在。
5.未登記的新式樣也可受到保護
此規定對時裝業特別有利,因為時裝的生命期與季節有關,大多比其他產品短,因此不一定要每一個新款式都去申請專利。遇到有人抄襲或仿製時,只要能證明該款式在何時何地已展示或販售,則可以依侵權程序控告侵權者。未登記的新式樣保護期間較短,只有3年。
<資料來自經濟日報>
1.手續簡便、登記快速
申請人只要填寫申請書,寫上物品名稱並附上物品的上下前後左右的圖形或照片,即可完成登記,不需要說明書,也不需附上權利要求。顏色部分也不需要註明顏色之色碼。因為沒有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合乎規定,數周內即可獲得證書,申請期間比其他智慧財產權都快。
2.費用低廉、保護期長
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費230歐元,公告費120歐元,總共來是350歐元。比起申請歐盟商標1,050歐元便宜很多。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完成後,不必再到會員國內登記,立即可通用於歐盟各會員國,目前總共有27國。第一次申請,有效期5年, 然後每5年可申請延長保護期限,至滿25年為止。因此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多5年,比新型專利多15年。
3.範圍廣泛、門檻很低
歐盟新式樣專利法第3條規定,凡是物品外觀都可申請登記為新式樣專利。因此申請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什麼都可申請。舉凡成品、半成品、服裝、布料圖樣、外表包裝、表面質料,甚至建築物外觀、牆壁花樣、樓梯形狀、窗子外觀等等,不勝枚舉。換句話說只要看得到、想得到的物體均可申請,甚至連商標亦可登記為新式樣專利。例如「intel inside」的商標,在德國申請須等三個月, 在歐盟申請須等一年之後,才能獲得證書。在這期間若發現有人侵權,將是束手無策,因須等到拿到證書後才能開始行動。因此「intel inside」在登記歐盟商標同時,也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在數周內即可獲得新式樣專利證書,若有人仿冒或侵權,可立即採取行動。
4.沒有強制使用期限
歐盟及德國的商標法規定,假若某商標連續5年沒有使用的話,任何人得以提出申請,註銷該商標。德國及歐盟新式樣專利則沒有這個問題。已註冊完畢的新式樣專利,即使沒做出產品,也沒販賣銷售,意即該新式樣專利登記後沒有使用, 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提出註銷該新式樣專利之請求。新式樣專利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同時並存,例如與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同時存在。
5.未登記的新式樣也可受到保護
此規定對時裝業特別有利,因為時裝的生命期與季節有關,大多比其他產品短,因此不一定要每一個新款式都去申請專利。遇到有人抄襲或仿製時,只要能證明該款式在何時何地已展示或販售,則可以依侵權程序控告侵權者。未登記的新式樣保護期間較短,只有3年。
<資料來自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Nokia vs. Apple
Nokia於209.9.22.向美國特拉華州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稱Apple的iPhone手機侵犯其10項專利權,包括無線數據、語音編碼、安全防護、加密技術方面的專利。請求法庭判Apple為其侵權行為提供損害賠償﹐並禁止Apple在向支付費用前繼續使用這些專利,但沒有提及明確的賠償金額。不過,賠償金額目前市場上眾說紛紜,有市場上的分析師推算,以iPhone全球3,400萬支出貨量來看,Apple恐怕要支付US$2億元到10億元的技術授權金。也有人專利費占手機出廠價格的1%至2%推斷,如果Nokia勝訴照此計算,Apple蘋果每支iPhone大約需支付US$6~12元的專利費。iPhone自2007年以來的銷量超過3,400萬支,需支付的專利費總額將超過US$4億元。
故事的背後
iPhone已經賣了3年,為什麼到這個時候Nokia才突然提起告訴?當2007年Apple推出iPhone時,Nokia確實是不屑一顧,不過隨著市場的變化,目前的態勢已經轉變。因為3G的發展,智慧型手機的市場正呈現強大成長潛力,為因應此一發展潮流,Nokia也把手機部門分為智慧型手機部門和手機部門。雖然目前Nokia在智慧型手機市場還佔有領先地位,其實它已受到iPhone的威脅和挑戰。從財報更可看出其間的消長,Apple在2009Q3的財報顯示:收入較前季成長25%,淨利潤成長47%。反觀Nokia,2009Q3出現了1996年來的首次虧損。其中營收下滑20%,虧損額度高達5.59億歐元,終端部門的利潤率也從去年同期的18.6%下降為11.4%,智慧型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已經從Q2的41%降低到了35%。而市場人士對Nokia的看法則更為悲觀,RBC Capital Markets公佈iPhone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30%。Generator Research預估在2013年,Nokia的智慧型手機市場占有率將從目前的40%跌至20%,同時間,Apple的市場占有率將升至33%。
Smart的看法
從故事的背後可以看出這二年來,Nokia與Apple營運的消長,這也是為什麼Nokia在iPhone上市2年後才提告的原因,不是Nokia對市場的反應遲鈍,而是對市場的判斷錯誤,沒有料到智慧型手機會發展的如此快速,俟發現Apple已攻占市場,只好祭出專利,試圖遲對方的攻勢,但能不能收到效果,則有賴日後的觀察。
故事的背後
iPhone已經賣了3年,為什麼到這個時候Nokia才突然提起告訴?當2007年Apple推出iPhone時,Nokia確實是不屑一顧,不過隨著市場的變化,目前的態勢已經轉變。因為3G的發展,智慧型手機的市場正呈現強大成長潛力,為因應此一發展潮流,Nokia也把手機部門分為智慧型手機部門和手機部門。雖然目前Nokia在智慧型手機市場還佔有領先地位,其實它已受到iPhone的威脅和挑戰。從財報更可看出其間的消長,Apple在2009Q3的財報顯示:收入較前季成長25%,淨利潤成長47%。反觀Nokia,2009Q3出現了1996年來的首次虧損。其中營收下滑20%,虧損額度高達5.59億歐元,終端部門的利潤率也從去年同期的18.6%下降為11.4%,智慧型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已經從Q2的41%降低到了35%。而市場人士對Nokia的看法則更為悲觀,RBC Capital Markets公佈iPhone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30%。Generator Research預估在2013年,Nokia的智慧型手機市場占有率將從目前的40%跌至20%,同時間,Apple的市場占有率將升至33%。
Smart的看法
從故事的背後可以看出這二年來,Nokia與Apple營運的消長,這也是為什麼Nokia在iPhone上市2年後才提告的原因,不是Nokia對市場的反應遲鈍,而是對市場的判斷錯誤,沒有料到智慧型手機會發展的如此快速,俟發現Apple已攻占市場,只好祭出專利,試圖遲對方的攻勢,但能不能收到效果,則有賴日後的觀察。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技嘉的英文商標遭駁回
技嘉2008年在台北101發表動態節能器,強調是運用創新的動態多段式電源相位設計,最高可降低電腦70%電源消耗並提升電源使用效率20%,能有效抗暖化與環保減碳,並為該產品申請「Dynamic Energy Saver」商標。該申請商標被智慧財產局駁回後,提起訴願也被駁回,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亦敗訴。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1.「Energy Saver」是「節能器」的意思,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必須聲明不專用。
2.「Dynamic Energy Saver」與電路板廠定穎電子於2004年所申請「DYnamic及圖」商標近似,又都指定使用在主機板產品,因此不准技嘉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與智慧財產局的見解相同,因而判決技嘉敗訴。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1.「Energy Saver」是「節能器」的意思,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必須聲明不專用。
2.「Dynamic Energy Saver」與電路板廠定穎電子於2004年所申請「DYnamic及圖」商標近似,又都指定使用在主機板產品,因此不准技嘉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與智慧財產局的見解相同,因而判決技嘉敗訴。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Sandisk專利侵權案落幕
Sandisk是於2007.10.24.向ITC指控群聯、創見、宇瞻及勁永等多家國內、外記憶體相關業者侵犯其4至5項專利權。隨後並陸續於美國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對群聯等20餘家記憶體儲存產品模組廠或進口廠商提出侵權訴訟。
其中1項專利,ITC已於2008.5.停止調查;另有2至3項專利由Sandisk於2008年下半年主動終止調查。最後1項專利,ITC於2009.4.初判群聯及勁永等並未侵犯Sandisk專利權,ITC在2009.10.完成調查,判Sandisk敗訴,群聯、創見及宇瞻等廠商並未侵權。
其中1項專利,ITC已於2008.5.停止調查;另有2至3項專利由Sandisk於2008年下半年主動終止調查。最後1項專利,ITC於2009.4.初判群聯及勁永等並未侵犯Sandisk專利權,ITC在2009.10.完成調查,判Sandisk敗訴,群聯、創見及宇瞻等廠商並未侵權。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Mobile vs. MOBIS
韓商現代Mobis公司,在2003.12.以Mobis商標,指定使用在機動車輛的儀表等商品,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美商Mobile公司則以商標近似為由提出異議,經智慧局裁定異議不成立後,提起行政訴訟。
Mobile的說法
1.Mobil商標,在全球179個國家註冊商標已有46年之久,在台灣也以Mobil商標登記註冊43件。
2.韓商的Mobis商標,有違我國商標法有關商標外觀及讀音構成近似、兩商標商品的性質與功能、材料的相互依存與供應連鎖關連性,其市場明顯重疊,有商業利益競爭關係規定,不應准予註冊。
3.韓商Mobis商標註冊較晚,攀附該公司Mobil商標知名度意圖至為明顯。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兩商標併存多年,一個賣潤滑油、一個賣機動車輛儀表,商品性質截然不同、商標也各具獨創性,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因此判決駁回Mobil的訴訟。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23條第13項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本案智慧財產法院認定二造的商標用於不同性質的商品,且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因此判決Mobile敗訴。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中華電信商標在大陸註冊成功
繼台灣啤酒獲准在大陸註冊商標後,台灣首家「中」字號企業中華電信在3年努力下,大陸國家工商總局終於在2009.9.27.以個案通過在陸登記商標權,若在3個月內無異議,即可在年底正式登記,在當地進行服務業務。
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品牌價值的標準
常常看到市調機構公布全球品牌價值的資訊,但是品牌價值到底怎麼算出來的?各家的算法可能都不一樣,這樣會不會有誤差呢?國際標準組織(ISO)正草擬中可提供一個一致性、可靠的估算品牌價值的方法,預計在020年推出。
品牌價值評估
此標準草案列出3個估算品牌價值的方法:
1.收入法(Income Approach):係參考其目前價值的經濟優勢來估算其價值。
2.市場法(Market Approach):係以市場上其他購買者支付類似資產的價格來估算。
3.成本法(Cost Approach):係根據對該品牌所作的投資來估算。估算的考量包括市場資料評估、品牌強度(通常根據大眾對該品牌之瞭解和忠誠度)、品牌在特定市場和法律方面—如權利—的相關性。
品牌價值評估
此標準草案列出3個估算品牌價值的方法:
1.收入法(Income Approach):係參考其目前價值的經濟優勢來估算其價值。
2.市場法(Market Approach):係以市場上其他購買者支付類似資產的價格來估算。
3.成本法(Cost Approach):係根據對該品牌所作的投資來估算。估算的考量包括市場資料評估、品牌強度(通常根據大眾對該品牌之瞭解和忠誠度)、品牌在特定市場和法律方面—如權利—的相關性。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萊爾富 vs. 7-11
萊爾富研發Life-ET互動式銷售系統,可使用在超商、超市或大賣場,藉由網路將互動式的多功能終端機、收銀機,與電影院等商品的網路系統相結合,使民眾可在附近商店直接藉此系統消費,並於2006年取得專利權。統一超商與其關係企業安源公司同時期亦研發出ibon系統,因而認定統一超商及安源公司共同侵害萊爾富的專利權,遂以統一超商抄襲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求償NT1.2億元同時要求不得再使用該系統。
統一超商的說法
ibon便利生活站銷售點系統是安源公司獨立開發製造,統一超商未參與,而且ibon與Life-ET兩套銷售系統並不相同。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Life-ET是讓使用者的終端裝置與商品供應商的網路系統直接連結互動,不須透過中央伺服器管理商品運作;ibon須將終端機與收銀機各自連接到中央伺服器,再與服務商連結;兩者專利技術不同,沒有侵害專利的問題。於2009.10.14.判決萊爾富敗訴。
統一超商的說法
ibon便利生活站銷售點系統是安源公司獨立開發製造,統一超商未參與,而且ibon與Life-ET兩套銷售系統並不相同。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Life-ET是讓使用者的終端裝置與商品供應商的網路系統直接連結互動,不須透過中央伺服器管理商品運作;ibon須將終端機與收銀機各自連接到中央伺服器,再與服務商連結;兩者專利技術不同,沒有侵害專利的問題。於2009.10.14.判決萊爾富敗訴。
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亞力山大商標拍賣
知名健身業龍頭亞力山大在無預警停業後,包括亞力山大、唐雅君等字樣共102項商標權遭法院查封,包括「亞力山大」、「亞爵會館」、「唐雅君」等商標,用於建築物、景觀、室內設計、美髮、美顏、三溫暖、減肥、餐廳等相關設施、文宣等,使用期限大多於108年。
台北地方法院於2009.10.15.進行首拍,拍賣底價為NT$760萬元,最後由債權人之一的LEADTACT LIMITED公司以NT805萬元得標。
台北地方法院於2009.10.15.進行首拍,拍賣底價為NT$760萬元,最後由債權人之一的LEADTACT LIMITED公司以NT805萬元得標。
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Facebook面臨侵權訴訟
當紅的社群網站Facebook受盛名之累,正面臨二件侵權訴訟案,原告分別是美國出版商Phoenix Media/Communications及日本公司Mekiki。
Phoenix Media/Communications案
Phoenix Media旗下通信子公司Tele-Publishing於2009.10.7.向美國波士頓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告訴,控訴Facebook的「電腦網路以及創建和共用個人頁面的途徑」侵犯了該公司於2001.6.獲得的美國專利。該專利包括了一個構建個人網頁的範本和圖形,還向用戶提供了一個和其他電腦網路用戶共用個人資訊的安全途徑。
Mekiki案
Mekiki在日本運營著一個社交網站SamuraiTime,日前也向美國特拉華州威爾明頓聯邦法庭提出訴訟,指控Facebook侵犯了公司與「人際關係註冊系統」有關的三項專利,要求Facebook支付專利使用費,並請法庭阻止Facebook進一步使用Mekiki的技術。
Phoenix Media/Communications案
Phoenix Media旗下通信子公司Tele-Publishing於2009.10.7.向美國波士頓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告訴,控訴Facebook的「電腦網路以及創建和共用個人頁面的途徑」侵犯了該公司於2001.6.獲得的美國專利。該專利包括了一個構建個人網頁的範本和圖形,還向用戶提供了一個和其他電腦網路用戶共用個人資訊的安全途徑。
Mekiki案
Mekiki在日本運營著一個社交網站SamuraiTime,日前也向美國特拉華州威爾明頓聯邦法庭提出訴訟,指控Facebook侵犯了公司與「人際關係註冊系統」有關的三項專利,要求Facebook支付專利使用費,並請法庭阻止Facebook進一步使用Mekiki的技術。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聯合利華想買中華牙膏商標
聯合利華自1994年租用中華牙膏的商標至今,在過去15年來,已成功將中華牙膏在中國大陸打造為市場的領導品牌之一,但該商標近日因原商標權人白貓集團,近來營運維艱,從2007年起已連續2年虧損,2009年上半年已累計虧損達人民幣1,176.5萬元(約新台幣5,584萬元),隨時都會面臨暫停上市,聯合利華遂在白貓集團籌備重組之際,啟動收購中華牙膏品牌的計畫。
市場現況
聯合利華每年也砸了人民幣上億元,在中華牙膏的廣告費上,而中國牙膏市場的增長速度約為4%到6%,也是為什麼聯合利華想要直接買下投資15年的商標了。
市場現況
聯合利華每年也砸了人民幣上億元,在中華牙膏的廣告費上,而中國牙膏市場的增長速度約為4%到6%,也是為什麼聯合利華想要直接買下投資15年的商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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