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技審官在訴訟中的角色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仿日、韓等國制度設置技術審查官,在訴訟過程中,協助法官處理案件有關之專業技術上爭點,但不直接參與裁判。技術審查官往往由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委員調任,於是就會發生自己當初審查核准的專利,在行政訴訟中,又是那個專利無效案中的技審官,讓專利權人有所微詞。

對於這種矛盾,智慧財產法院在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中,是這樣主張的:
1.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2.
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3.
由以上規定可見:技術審查官的職務內容係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依法參與訴訟程序,並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乃僅係法官輔助人的角色,即對於法官專業性欠缺問題予以提供輔助,且技術審查官所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承辦法官參考,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亦無拘束法官個案裁判之效力。
4.
因此認定技術審查官對個案分別提供之口頭、書面意見,亦僅供各合議庭於個案審理之參考而已,尚無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2016年3月7日 星期一

5大局的設計、商標論壇

USPTO、JPO、KIPO、OHIM、SIPO等5大局考量工業設計在全球及自己國內市場之價值,認知到促進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重要性,並希望透過共識及合作能達成提升工業設計體系之目標,在第4屆年會中討論到5大工業設計局(Industrial Design 5, ID5)新架構,透過增進註冊政策一致性」、「分類實務」、「提升交互操作程序架構」、「保護諸如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s)、動畫及新技術設計等新興設計」等議題,強化對於工業設計保護體系之合作,並致力建構嶄新工業設計架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hosts-inaugural-industrial-design-5-forum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2015年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為了指認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線上虛擬及實體市場,自2011年開始發布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報告(Out-of-Cycle Review of Notorious Market),該報告所列之市場清單主要係具代表性之全球仿冒與盜版市場,以及其侵權行為之規模對美國權利人有重大經濟損害。
2015
年智慧財產權侵權嚴重之惡名昭彰市場不定期檢討報告,重點如下:
1.
近年來網路仿冒品銷售升高,並且相關營運服務增加,2015年網路仿冒品銷售額已較2014年成長15%。
2.2015
年侵權之線上市場清單,主要架設於中國大陸、加拿大及歐洲地區(俄羅斯、烏克蘭、瑞士、荷蘭、法國及西班牙等國),該等網站係以物聯網、B2B、C2C、B2C及社交網站為媒介,從事各式侵權產品之散布及銷售,包括音樂、軟體、電子書、成衣、鞋類等。
3.
實體侵權嚴重之市場主要位於中國大陸、奈及利亞、巴拉圭、巴西、印尼、阿根廷、印度、墨西哥及泰國等。

參考資料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STR-2015-Out-of-Cycle-Review-Notorious-Markets-Final.pdf

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Uber的競爭者

Uber的經營模式是不是合法?前一陣子吵了好久,共享經濟可能是未來的趨勢了,如果計程車業者或者管理機關,仍舊拘泥在舊的營運思維中,可能沒有辦法因應這些變局。
計程車業者如果只把競爭對手放在Uber上,可能無法面對日後的競爭,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來看,Facebook已經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案,未來當使用者在FB上回覆活動的邀請時,如果點選開車參加,系統就會自動詢問共乘訊息的對話框,讓參加者在系統上找尋共乘機會。至於不開車的參加者,系統也可以幫忙篩選可以共乘的機會。

公開專利
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2Fnetahtml%2FPTO%2Fsrchnum.html&r=1&f=G&l=50&s1=%2220160026936%22.PGNR.&OS=DN/20160026936&RS=DN/20160026936

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商標的後天識別性

商標註冊的標的需要有識別性,但是,沒有識別性就一定不能註冊嗎?
日商高絲公司想把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註冊成商標,智慧局認為雪肌精的瓶身是業界常用的包裝容器形狀及顏色,不具有識別性,因此核駁其商標註冊案。
高絲公司則主張,根據市場調查,雪肌精的藍白瓶身辨識度高,且在台銷售成績多達百萬瓶、年銷售NT3億元,在日本、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都獲准註冊,因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判決高絲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雪肌精的瓶身設計與業界常用設計類似,難以認定有能區別其他商品的識別性,不過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商品大量廣告、銷售,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Daikin開放專利授權

Daikin研發的R32環保冷媒,因為在減碳、延緩溫室效應的良好效果,自2015.9.起,無償提供93項製造與銷售R32空調機的專利技術,授權廠商免費使用。

Smart的看法
這是繼電動車相關技術後,又有業者願把自己的專利免費授權的案例,除了業者本身的社會責任外,透過專利免費授權,在技術的萌芽期可以儘快的擴張市場,提早讓產品/技術進入成長期,對業者的經營布局而言,也是件有利的事。

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Google的折疊相機

在智慧型手機上市前,大家都用過折疊式手機,Google以這樣的概念,也提出了一個折疊式相機的設計專利(D747387)。
這個專利的名稱是照相機,目前還看不出來是不是含手機功能,但是,從專利的圖看來,真的是個梘機。

參考資料
http://qz.com/592586/google-appears-to-be-working-on-a-handheld-camera/

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漫畫的著作權

近年來國內只要做社區營造,就想到把日本有名的漫畫畫到牆上,也確實吸引了不少人流,卻往往會衍生出著作權侵權的議題,但大家好像還是樂此不疲。
七堵的鐵道公園也做了一個龍貓火車的彩繪列車,才展一天就因侵權疑慮停了,大家在網路世界活久了,習慣於免費的事物,漸漸忘了著作權這回事。
漫畫是一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自行彩繪,不管畫在那裏,就是一種重製的行為,彩繪可以運用自己週圍足以代表自己的事物做標的,一來可以廣告自己再來也沒有侵權問題。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企業在CES遭侵權查封

以往都是國內廠商在國際展覽中被告侵權的多,隨著大陸的堀起,他們也開始要面對這些問題了。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在2016年的CES展中,就有常州的First International Trade公司因展出的獨輪電子滑板,而被美國Future Motion公司指控侵犯專利,經過簡單開庭,就由法院派人當場查扣侵權的展品。

Smart的看法
國內廠商都想走進世界,參加展覽要非常小心自己的展品是否會侵權,否則在展場發生類似情形,再經過媒體放送,即使事後證明沒有侵害,但商譽的損失已無可挽回。

參考資料
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01-07/u-s-marshals-raid-hoverboard-booth-at-ces

2016年2月22日 星期一

美國關稅法337條的要件

關稅法337條是賦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屬於進口侵害美國專利產物品之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進行執法,以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人權益。所以,申訴人要提申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要有不公平競爭或不公平行為,如一有效可執行之美國智慧財產受到侵害之事實。
2.有進口、為銷售目的而進口或進口後於美國境內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3.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article),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

至於要主張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其相關產業存在美國境內之事實,申訴人必須要提出受美國專利保障產物品之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或正於美國境內建立之事實,ITC再根據經濟要件及技術要件進行分析。其中經濟要件必須滿足:對廠房施設或設備進行顯著投資、顯著勞務或資金投入或在系爭專利之開發應用上進行實質投資,包括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或智慧財產之授權活動。

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Qualcomm與大陸手機簽訂授權

Qualcomm在歷經大陸反壟斷調查後,已陸續跟小米、北京天宇朗通、青島海爾、奇酷等公司簽訂3G/4G專利授權協議,授權這些公司在大陸生產與販售3G WCDMA,包含EV-DO在內的CDMA2000等4G LTE技術產品。

Smart的看法
Qualcomm在手機晶片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已久,為了大陸對他的反壟斷調查,使其在大陸的授權營收受到影響,現在重新再出發,有了更大的舞台,對競爭者而言,受到的威脅也相對更大了。

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計算

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商標法71條第3款規定: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但是,單價應該如何計算呢?是出廠價、批發價還是零售價呢?
小強以10元/個向A公司購買10K個N次貼,再以29.25元/個賣給B公司,B公司將N次貼售予7-11,以65元/個在門市銷售了866個,被商標權人發現,對小強提出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呢?是以7-11的售價還是小強的出貨價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
1.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係指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侵權商品之單價,若侵害商標權之人出售予他人後,他人再行轉售予終端消費者,自不能以他人復行轉售之價格作為零售單價,計算損害賠償,因後續之轉售行為,已與侵害商標權之人無關,自不能令其負責。
2.查獲商品數量,係指被查獲時侵權商品之數量,並非以實際售出之數量為準,商標權侵害,並不以實際售出為必要,亦不應以實際上有無售出之不確定事實,作為決定損害賠償之依據。
3.因此,本案損害賠償應以小強被查獲的數量10K及零售價29.25元計算損害賠償,合計判賠292,500元。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誰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

法律的規範常常無法聚焦在具體的個案上,往往是用上位概念在談通案,弄的法條虛無縹緲,落到最後變成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地步。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誰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

法律的規範常常無法聚焦在具體的個案上,往往是用上位概念在談通案,弄的法條虛無縹緲,落到最後變成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地步。
專利法的進步性判斷的標準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這個人到底是誰,就會影響到該專利有沒有進步性囉。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是國中或國小畢業程度,可能也會有幾年的工作經驗者。而智慧局及舉發人則認為是指應為該技術相關領域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研發2、3年工作經驗者。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其實與民刑事責任應以一般合理人為判斷標準,以及較為特別之責任類型,應以善良管理人為判斷標準之立法意旨相同,即法院審理案件並非以法官個人之主觀標準為依據,而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為判斷標準。
2.就專利事件而言,特別是在進步性之判斷上,所著重者應為技術水平,亦即在專利申請前,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觀之,倘該專利係運用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不具進步性。
3.對許多技術發展已相當成熟,或組合結果較可預期之技術領域而言,除非當事人有所爭執,則由先前技術之提出,即應可判斷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正如一般民刑事案件,亦毋須一一敘明何謂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之理由相同。
4.專利乃實用技術之發展,並非科學極致之追求,因此實作能力更甚於學歷之累積,故亦非每一件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均應以學歷及經歷之結合方式加以描述。
5.依舉發人所提之先前技術及其以往工作經驗、專利權人的工作經驗,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客觀上應以具有系爭專利領域相關知識,並具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之人為標準。

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EPO公布減緩氣候變遷技術報告

歐洲專利局(EPO)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自2009年起密切合作,就減緩氣候變化技術(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technologies,CCMTs)的申請趨勢進行了一系列的共同研究,2015.12.公布歐洲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專利和經濟數據的證據。
研究報告顯示:
1.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低碳發明由1995年的2%成長到6%,成長明顯高於其他技術。
2.歐洲的低碳發明產出占全球將近1/5,大多數的發明是屬於乾淨能源和運輸類,其次是建築。
3.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瑞典和西班牙等6國的減緩氣候變化技術,即占全歐洲的85%,其中以德國最多。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5/201501208.html

2016年2月3日 星期三

台韓專利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

我國與韓國繼2015.7.1.實施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後,自2016.1.1.起正式實施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雙方可直接透過電子交換方式傳送與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人只要在先申請國家完成遞件後,如就同一發明內容向後申請國家提出申請時,只要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即完成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程序,相關申請文件內容則由兩國專利專責機關間透過電子檔案交換方式取得,電子交換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目前是不收規費的。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網站照片的授權

報載台灣大哥大的myfone購物網站數月前販賣知名象印電子鍋,電鍋圖片卻未經原廠授權,被日本象印公司在台的台象公司發現,控告台灣大及其負責人蔡明興違反著作權法。
網友對此眾說紛芸,有人認為購物網賣的東西不跟原廠拿,要跟誰拿?台象是不想做生意才告。也有人認為控告銷售夥伴使用自己產品的照片的行為,太妙了!
其實大家討論的方向好像都偏了,網路購物當然要有照片,照片也應該是實物的照片,才不會有糾紛,但重點是照片從那裏來的?
照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如果myfone購物網是自己照的產品照,當然沒有問題,如果照片是從台象的網站上未經授權就取用,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這是網路行銷要特別注意的事。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富蘭克林 vs. 富蘭德林

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Franklin/Templeton Distributors, INS),控告台灣富蘭德林證券公司,故意取與其相近似的公司名,攀附該公司商標商譽,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商標侵害成立。

富蘭德林的說法
該公司是以Friendly(友善)的譯音,加上懸吊式橋樑吊臂為商標,意為連接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友善的橋樑,與富蘭克林坦伯頓的人像商標不同,也非來自Franklin的譯音。該公司從未標榜是富蘭克林坦伯頓的關係企業,不會令客戶及投資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美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在2003年曾經名列美國財星雜誌全球一千大企業,排名419名市值US95.5億元的公司,且於2000年在台灣註冊商標,理財廣告或講座廣泛被平面和電視台報導,是一家商標廣為人知的公司。
2.富蘭克林與富蘭德林皆是Franklin的譯音,中文的字、音皆相近,認定富蘭德林侵害商標。

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澳洲推出Source IP商品化網站

澳洲智慧財產局為使澳洲企業可方便取用公共研究部門產出的智慧財產,2015.11.26.推出Source IP,加強公費贊助研究人員和產業界之間的合作,提供了縮小研究與創新落差的機會。
Source IP是一個分享資訊和授權選擇的免費單一平臺,由澳洲40所大學的商品化/技術移轉處及澳洲核能科技組織(ANSTO)、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澳洲國防部國防科技集團(DST Group)及資訊與通訊研發機構(NICTA)負責維護。

Source IP網址
https://sourceip.ipaustralia.gov.au

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Apple與Ericsson和解

Apple原是Ericsson的專利授權用戶,但授權合約在2015.1.到期後,雙方續約的授權費用未達共識,Apple在2015.2.向美國德州法院控告Ericsson索取過高的專利費用,而Ericsson也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地方法院、德國、英國與荷蘭等地提告Apple侵權,要求支付專利授權金。
2015.12.21.雙方和解,同意終止彼此在全球的專利訴訟,並簽署7年的合作協議,同時將交叉授權彼此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範圍涵蓋與GSM、UMTG及LTE相關的標準,以及其他非SEPs的通信專利交叉授權,同時也將在多個技術領域上合作,包括:5G標準開發、既有無線網路與影片流量網路的最佳化等技術。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在以戰逼和,在這個案例中又再次獲得證實,當這2家大咖相互授權後,未來5G的技術如何發展,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