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被控侵犯山葉機車的商標權,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需改名,並賠償15萬元。
山葉機車的說法
1.該公司創立於1955年迄今60年,山葉、YAMAHA
廣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且是國內機車大廠。
2.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明知上述事實,卻擅自使用YAMAHA及山葉招牌,從事機車銷售及維修,明顯是攀附該公司的著名商標,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錯認是該公司的下游維修廠商。
山葉企業社的說法
該社是在2009年以山葉發動機企業社加入台灣山葉販售及維修體系,由山葉公司提供機車販售,店面招牌字樣均由山葉公司授權使用,該社並派人參加山葉公司舉辦的機車維修技術研習班,獲台灣山葉總經理頒發F1優質技術服務店證書,顯見是經台灣山葉同意使用「山葉」為店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依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與台灣山葉的合約規定,合約在2012.6.1.終止後,不能再用山葉為公司名,山葉發動機企業社仍繼續使用至2104.9.1.,已侵犯山葉公司商標權2年並造成損失。
2.歇業不能作為不須改名的理由,因此,判決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敗訴,並賠償山葉公司15萬元。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加拿大對商標關鍵字廣告的判決
大家都體驗過Google的搜尋功力,所以,很多業者會把有名的商標或簡稱做為自己的關鍵字廣告的關鍵字,這到底有沒有違反商標法呢?來看看加拿大的這個判決吧。
溫哥華社區學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認為溫哥華職業學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購買VCC做為關鍵字廣告,當有使用者進行搜尋時,在搜尋結果的頁面上,溫哥華職業學院網頁資訊的排名將較其他人來的前面,這個行為侵害其於加拿大的註冊商標VCC的商標權,因此,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認為搜尋者的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是決定是否構成混淆的關鍵,當搜尋者藉由Google的搜尋結果,進入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時才形成第一印象。而本案被告溫哥華職業學院的網站內並沒有提及溫哥華社區學院,從其網站內容和學生應該親自上課的要求來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標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在2015.8.27.做出判決,認為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做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頁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competitors-trademarks-as-google-49091/
溫哥華社區學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認為溫哥華職業學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購買VCC做為關鍵字廣告,當有使用者進行搜尋時,在搜尋結果的頁面上,溫哥華職業學院網頁資訊的排名將較其他人來的前面,這個行為侵害其於加拿大的註冊商標VCC的商標權,因此,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認為搜尋者的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是決定是否構成混淆的關鍵,當搜尋者藉由Google的搜尋結果,進入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時才形成第一印象。而本案被告溫哥華職業學院的網站內並沒有提及溫哥華社區學院,從其網站內容和學生應該親自上課的要求來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標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在2015.8.27.做出判決,認為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做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頁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competitors-trademarks-as-google-49091/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Foxconn拍賣專利
企業申請專利的目的除了要保護自己的產品避免被侵權外,也有積極的戰略目的,但是,不是每一個專利最後都能產生效力,也有可能是階段性目標己達成,這些專利雖然失去戰場,但不代表它沒有價值,它還可以為企業貢獻最後的殘餘價值。
Foxconn與ICAP合作,預計在2015.11.19.於ICAP的平台上拍賣27項專利組合,包括:行動裝置、數位相機、液晶投影機及顯示器、醫療軟體、電池和充電器等。
ICAP是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專利經紀及拍賣的公司,透過語音和網路來搓合買賣雙方。專利權人僅需付US3,000或6,000元的專利上架費即可於ICAP進行專利標售或競標,透過ICAP的安全平台機制進行專利拍賣行為,媒合完成後,ICAP向買方收取佣金以售價10%,賣方也需付15%作為佣金。
參考網站:
http://icappatentbrokerage.com/foxconn-corporate-auction
Foxconn與ICAP合作,預計在2015.11.19.於ICAP的平台上拍賣27項專利組合,包括:行動裝置、數位相機、液晶投影機及顯示器、醫療軟體、電池和充電器等。
ICAP是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專利經紀及拍賣的公司,透過語音和網路來搓合買賣雙方。專利權人僅需付US3,000或6,000元的專利上架費即可於ICAP進行專利標售或競標,透過ICAP的安全平台機制進行專利拍賣行為,媒合完成後,ICAP向買方收取佣金以售價10%,賣方也需付15%作為佣金。
參考網站:
http://icappatentbrokerage.com/foxconn-corporate-auction
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競業禁止 vs. 營業秘密
很多公司都會以員工在職期間接觸營業秘密為由,要求簽訂競業禁止合約,員工為了工作不得不簽,但是,簽了又擔心未來換工作有問題,是不是每個員工都有競業禁止適用的問題呢?來看這個案例。
原告僱用被告擔任設計部工程師,並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離職後,至與原告有競業關係之公司任職,經原告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函到 7日內停止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條款之行為,但被告仍在該公司任職,因此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原告擁有一資料庫,有加工圖、成品圖、測試影片、技術手冊等,係累積多年經驗而成,且不斷更新,且被告亦自承原告明令禁止攜出該資料庫之資料,堪認該資訊非外人可知,且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為應受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
2.被告目陳:職務是製圖員。工作內容是修改圖面,從公司資料庫抓出來修改,因為客人的要求製作的東西不同,依照客人的尺寸修改,堪認被告的確有接觸原告營業秘密之機會。
3.系爭合約約定:「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告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其中關於限制被告從事之職業活動種類概念未定,禁止競業之區域亦未載明,且未區分勞工之工作內容,將凡與原告從事業務相同或類型者,一概列入限制,必造成勞工於離職後,無法憑其任職時所獲悉之知識經驗作為求職之利器,且無法預見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範圍,對離職勞工經濟生活之安排,已產生不公平之障礙,難認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之要求。
4.競業禁止條款係就勞工之就業自由予以限制,雇主不能平白限制勞工利用其習得之專業知識技能以謀求新職,若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本有刑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民、刑事責任以資處罰,雇主非不受法令保護,是衡酌勞雇雙方利益,若雇主認有另定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而該競業禁止條款又為合理、適當,雖非法所不許,然仍須提供代償措施,以平衡兼顧勞工之權益。
5.系爭合約約定:「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顯見原告所提供之代償措施限於被告無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並非於競業禁止期間全數予以補償,且補償之數額以最低基本薪資為限,與被告二人原基本薪資 3萬元相較,顯無法維持被告原有之生活水準,其對於被告因競業禁止而屈就陌生領域之薪資減損補償,復隻字未提,此種補償方式無異迫使被告只能屈就低薪或領取最低基本薪資,將使被告承受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應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自始當然無效。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Smart的看法
競業禁止合約一直都是公司用來限制員工離職工作的手段,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但法院也有其判斷的標準,本案中,法官認為競業禁止約定有4要件
1.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
2.受僱人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營業秘密
3.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明確,且不逾合理範疇
4.需有填補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這是未來企業在訂定競業禁止合約時,應注意的。
原告僱用被告擔任設計部工程師,並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離職後,至與原告有競業關係之公司任職,經原告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函到 7日內停止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條款之行為,但被告仍在該公司任職,因此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原告擁有一資料庫,有加工圖、成品圖、測試影片、技術手冊等,係累積多年經驗而成,且不斷更新,且被告亦自承原告明令禁止攜出該資料庫之資料,堪認該資訊非外人可知,且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為應受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
2.被告目陳:職務是製圖員。工作內容是修改圖面,從公司資料庫抓出來修改,因為客人的要求製作的東西不同,依照客人的尺寸修改,堪認被告的確有接觸原告營業秘密之機會。
3.系爭合約約定:「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告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其中關於限制被告從事之職業活動種類概念未定,禁止競業之區域亦未載明,且未區分勞工之工作內容,將凡與原告從事業務相同或類型者,一概列入限制,必造成勞工於離職後,無法憑其任職時所獲悉之知識經驗作為求職之利器,且無法預見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範圍,對離職勞工經濟生活之安排,已產生不公平之障礙,難認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之要求。
4.競業禁止條款係就勞工之就業自由予以限制,雇主不能平白限制勞工利用其習得之專業知識技能以謀求新職,若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本有刑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民、刑事責任以資處罰,雇主非不受法令保護,是衡酌勞雇雙方利益,若雇主認有另定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而該競業禁止條款又為合理、適當,雖非法所不許,然仍須提供代償措施,以平衡兼顧勞工之權益。
5.系爭合約約定:「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顯見原告所提供之代償措施限於被告無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並非於競業禁止期間全數予以補償,且補償之數額以最低基本薪資為限,與被告二人原基本薪資 3萬元相較,顯無法維持被告原有之生活水準,其對於被告因競業禁止而屈就陌生領域之薪資減損補償,復隻字未提,此種補償方式無異迫使被告只能屈就低薪或領取最低基本薪資,將使被告承受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應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自始當然無效。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Smart的看法
競業禁止合約一直都是公司用來限制員工離職工作的手段,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但法院也有其判斷的標準,本案中,法官認為競業禁止約定有4要件
1.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
2.受僱人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營業秘密
3.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明確,且不逾合理範疇
4.需有填補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這是未來企業在訂定競業禁止合約時,應注意的。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Google圖書搜尋計畫的爭議
Google於2004.12.對外宣布他們將與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以及紐約公共圖書館等,合作建構圖書館館藏的數位資料庫,預計於10年間將1,500萬本書籍數位化,透過Google
Books,使用者能夠以關鍵字查詢書籍的內容、摘錄,或進一步下載列印,甚至連結到書商及圖書館的網站,而且不會嵌入任何廣告。
計畫一提出來,立刻引發廣大爭議,雖然Google以合理使用為其重製行為作抗辯,但是,2005年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聯合其中3名作者對Google提起訴訟,指控其大規模地侵害著作權,且沒有合理補償權利受損的作者及出版商。
本案最後爭點變成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
1.促進藝術與科學發展。Google Books成為無價的研究工具,使學生、教師、圖書館員與任何使用者更有效在上千萬的藏書中尋覓需用的書籍。
2.對作者的權利維持尊重,且沒有對權利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3.保存書籍,特別為被遺落在圖書館角落的老舊書籍與絕版書籍注入嶄新的生命。
4.「閱讀障礙者」、「偏遠地區」以及「書商往昔無法提供服務的族群」如今得以透過網路接觸掃描的著作。
5.為著作人與出版商創造新的讀者及收入來源。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為Google Books提供了下列幾項公共利益,使整個社會都受益,並且達到高度的轉化性使用,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一致,因而成立合理使用。
計畫一提出來,立刻引發廣大爭議,雖然Google以合理使用為其重製行為作抗辯,但是,2005年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聯合其中3名作者對Google提起訴訟,指控其大規模地侵害著作權,且沒有合理補償權利受損的作者及出版商。
本案最後爭點變成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
1.促進藝術與科學發展。Google Books成為無價的研究工具,使學生、教師、圖書館員與任何使用者更有效在上千萬的藏書中尋覓需用的書籍。
2.對作者的權利維持尊重,且沒有對權利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3.保存書籍,特別為被遺落在圖書館角落的老舊書籍與絕版書籍注入嶄新的生命。
4.「閱讀障礙者」、「偏遠地區」以及「書商往昔無法提供服務的族群」如今得以透過網路接觸掃描的著作。
5.為著作人與出版商創造新的讀者及收入來源。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為Google Books提供了下列幾項公共利益,使整個社會都受益,並且達到高度的轉化性使用,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一致,因而成立合理使用。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義大利簽署反仿冒諒解備忘錄
根據義大利的統計研究機構Censis調查顯示,電子商務在義國正以每年20%的速度成長,高於歐洲平均的18%,其中仿冒品的營業額更高達65億歐元,除損失約10.5萬份工作機會,國庫更短收自整個生產與銷售階段所產生約達53億歐元的稅金。
為杜絕假冒義國製造之產品在電子商務(E-commerce)平台販賣日益氾濫,並保護真正「義國製產品」在網路銷售的品質聲譽,義大利經濟發展部2015.7.14.公告,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次長兼國家反仿冒委員會(CNAC),聯合義國反仿冒聯盟(Indicam),及集結超過500家電子商務營運商的電子商務聯盟(Il Consorzio Netcomm)共同簽署義大利圖章(Carta Italia)的協定,自2015.9.起全面實施。
反仿冒措施包括所有參與Netcomm的網購營運商需移除目前網站上的仿冒品銷售,除需向各類消費者協會舉報外,並立即吊銷仿冒品賣家的平台帳號。此外,營運商需負責對在其平台販賣的產品/服務做來源驗證,須先經Netcomm確認其原產地、商標、專利、設計等皆出自原廠,發給由該聯盟授權的信譽標章(trust mark)後,始能上架。
為杜絕假冒義國製造之產品在電子商務(E-commerce)平台販賣日益氾濫,並保護真正「義國製產品」在網路銷售的品質聲譽,義大利經濟發展部2015.7.14.公告,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次長兼國家反仿冒委員會(CNAC),聯合義國反仿冒聯盟(Indicam),及集結超過500家電子商務營運商的電子商務聯盟(Il Consorzio Netcomm)共同簽署義大利圖章(Carta Italia)的協定,自2015.9.起全面實施。
反仿冒措施包括所有參與Netcomm的網購營運商需移除目前網站上的仿冒品銷售,除需向各類消費者協會舉報外,並立即吊銷仿冒品賣家的平台帳號。此外,營運商需負責對在其平台販賣的產品/服務做來源驗證,須先經Netcomm確認其原產地、商標、專利、設計等皆出自原廠,發給由該聯盟授權的信譽標章(trust mark)後,始能上架。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JPO啟用FOPISER
JPO自2015.8.7.起啟用FOPISER (Foreign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系統,可用日文檢索,而且免費提供外國專利資料檢索服務,使用者可查找在J-PlatPat系統不易檢索到的外國專利資料,可以用分類號和英文關鍵字檢索,並有英-日機器翻譯。
網址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5/0806_02.html
網址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5/0806_02.html
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EPO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
人類對於能源浩劫與地球環境、氣候變遷的省思,促成了再生能源技術的萌芽,為強化全球產業對於再生能源技術的認知與掌握,EPO與國際再生能源機構(The
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IRENA)在2015.7.共同催生了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Patents in
Renewable Energy platform,
INSPIRE)。
INSPIRE平台由「專利」與「技術標準」兩大核心功能組成,收錄了包含多達200百萬份專利文獻及近400份國際標準;不僅如此,平台內也提供的再生能源相關「網路連結」資源,讓民眾可快速接觸再生能源專利、技術標準制訂機構及其建置的查詢資料庫;同時,並透過IRENA論壇的串連,讓民眾達到互惠交流,請益再生能源領域專家的功效,豐富INSPIRE平台的服務資訊與內容。
平台網址
http://inspire.irena.org/Pages/default.aspx
INSPIRE平台由「專利」與「技術標準」兩大核心功能組成,收錄了包含多達200百萬份專利文獻及近400份國際標準;不僅如此,平台內也提供的再生能源相關「網路連結」資源,讓民眾可快速接觸再生能源專利、技術標準制訂機構及其建置的查詢資料庫;同時,並透過IRENA論壇的串連,讓民眾達到互惠交流,請益再生能源領域專家的功效,豐富INSPIRE平台的服務資訊與內容。
平台網址
http://inspire.irena.org/Pages/default.aspx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在德國被判無效
Apple在2012年指控Motorola的產品侵犯了iPhone的滑動解鎖的專利,而Motorola隨後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檢視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是否有效。
瑞典的Neonode在2005年就曾經發表過類似的手機技術。因此德國聯邦專利法庭認為 Neonode N1的滑動解鎖功能與iPhone非常近似,Apple持有的滑動解鎖設計未達到需要專利保護的地步,由於此前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Apple專利應屬無效。
Apple經過上訴後,2015.8.25. 日德國聯邦上訴法庭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Apple的專利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判決對Apple的影響很大,正在訴訟的案件都可能因為這個專利無效,而面臨官司無以為繼的窘境。
瑞典的Neonode在2005年就曾經發表過類似的手機技術。因此德國聯邦專利法庭認為 Neonode N1的滑動解鎖功能與iPhone非常近似,Apple持有的滑動解鎖設計未達到需要專利保護的地步,由於此前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Apple專利應屬無效。
Apple經過上訴後,2015.8.25. 日德國聯邦上訴法庭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Apple的專利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判決對Apple的影響很大,正在訴訟的案件都可能因為這個專利無效,而面臨官司無以為繼的窘境。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小說可以變成遊戲嗎?
北京奇游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手機遊戲全民武俠中,大量使用笑傲江湖等4部金庸武俠小說的中的人物角色,遭取得授權的完美世界軟件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海澱法院依據涉案小說的知名度、使用時間、使用規模等因素,判決奇游公司敗訴,並賠償完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把小說變成遊戲,是一種衍生著作,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本案奇游公司未經授權,即把小說人物放進遊戲,即是一種改作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把小說變成遊戲,是一種衍生著作,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本案奇游公司未經授權,即把小說人物放進遊戲,即是一種改作的行為。
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台灣青啤商標案定讞
台灣菸酒公司以台灣の青啤及圖的盾牌形狀商標獲准註冊,代理青島啤酒的台灣青啤公司提出商標異議。
台灣青啤的說法
該商標圖樣是由台灣の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麥穗圖與類似盾狀圖形組成,麥穗一看就知是啤酒成分,盾牌狀設計只是裝飾用的背景圖案,整體商標無商標的識別性。
智財局的說法
麥穗是啤酒原料,既然被許多啤酒商當成設計重點,台啤也可以拿來當標誌之一,其麥穗設計與其他廠牌不同,且一大一小台灣青啤設計具有獨特性。台灣菸酒指出,商標已註冊十餘年,由藝人伍佰代言以上青為口號,早已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不會與青島啤酒混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就文字字義,台灣青啤寓意台灣的生啤酒,青為台語的生、新鮮之意,非指地名的青,FRESH也代表新鮮,加上台灣地圖,整個圖案給人的印象是指新鮮的台灣生啤酒。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識別性,判決台灣青啤敗訴。
台灣青啤的說法
該商標圖樣是由台灣の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麥穗圖與類似盾狀圖形組成,麥穗一看就知是啤酒成分,盾牌狀設計只是裝飾用的背景圖案,整體商標無商標的識別性。
智財局的說法
麥穗是啤酒原料,既然被許多啤酒商當成設計重點,台啤也可以拿來當標誌之一,其麥穗設計與其他廠牌不同,且一大一小台灣青啤設計具有獨特性。台灣菸酒指出,商標已註冊十餘年,由藝人伍佰代言以上青為口號,早已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不會與青島啤酒混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就文字字義,台灣青啤寓意台灣的生啤酒,青為台語的生、新鮮之意,非指地名的青,FRESH也代表新鮮,加上台灣地圖,整個圖案給人的印象是指新鮮的台灣生啤酒。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識別性,判決台灣青啤敗訴。
2015年9月3日 星期四
Samsung大逆轉
Apple vs.
Samsung案纒訟數年,Samsung出現大逆轉的跡象,本案主因Apple認為Samsung侵害其D61877號設計專利,也被判侵權,需賠償的金額US5.48億元,這個專利也告過其他公司。
USPTO接獲申請對D61877專利進行複審,發現該專利的設計元素與其他公司申請的專利相似,且Apple又沒有提出不同的設計元素,而Non-Final Rejection通知。
這下換Apple要尷尬了,如果該專利被判定無效,打了那麼多年又被判勝訴的官司要怎麼辦?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samsung-tells-federal-circuit-it-will.html
USPTO接獲申請對D61877專利進行複審,發現該專利的設計元素與其他公司申請的專利相似,且Apple又沒有提出不同的設計元素,而Non-Final Rejection通知。
這下換Apple要尷尬了,如果該專利被判定無效,打了那麼多年又被判勝訴的官司要怎麼辦?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samsung-tells-federal-circuit-it-will.html
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老店新枝的商標糾葛
很多幾十年的老店,在第一代創辦人逐漸退場後,都會面臨分枝及商標權的問題。報載高雄某牛肉麵店,也因為老三出去開店,而發生商標訴訟。從新聞報導中看不出原因,只看到老大打輸官司,不願承認進而否認判決,老三雖然打贏官司,卻也感嘆手足情已經消失,顯然是件二敗俱傷的事,但是,事實呢?這個案子能給我們什麼啟示?
為了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特地去找了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本案一審於2015.7.10.宣判,內容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找。
本案的重點在於通常這種開這麼久老店,當初家裏都是人口眾多,靠一家店支撐家計,當然,一開始沒有問題,等到發生了繼承事作後,經營權、商標權的歸屬問題都會接踵而來,本案就是當初對於商標權的歸屬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事過境遷,大家的認知都不一樣,訴訟只會傷和氣。
家庭企業到了樹大分枝的時候,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一定要有白紙黑字事先的約定,才不會事後傷和氣,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
為了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特地去找了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本案一審於2015.7.10.宣判,內容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找。
本案的重點在於通常這種開這麼久老店,當初家裏都是人口眾多,靠一家店支撐家計,當然,一開始沒有問題,等到發生了繼承事作後,經營權、商標權的歸屬問題都會接踵而來,本案就是當初對於商標權的歸屬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事過境遷,大家的認知都不一樣,訴訟只會傷和氣。
家庭企業到了樹大分枝的時候,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一定要有白紙黑字事先的約定,才不會事後傷和氣,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極上品茶葉 vs. 御茶園極上紅茶
台中的極上品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維他露旗下的御茶園極上紅茶,會造成消費者對其商標的混淆,因此,除控告生產的維他露司外,也一併控告統一、全家、全聯等通路商侵害其商標。
台北地檢署的見解
1.極上二字應屬形容品質的形容詞,類近於讚、棒、優良等,且維他露產品上另印有御茶園字樣,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飲品乃御茶園系列商品,不至於誤認為極上品茶葉公司商品。
2.維他露並無主觀侵害商標權犯意,且維他露等公司已與極上品茶葉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的見解
1.極上二字應屬形容品質的形容詞,類近於讚、棒、優良等,且維他露產品上另印有御茶園字樣,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飲品乃御茶園系列商品,不至於誤認為極上品茶葉公司商品。
2.維他露並無主觀侵害商標權犯意,且維他露等公司已與極上品茶葉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不起訴。
2015年8月31日 星期一
Google可不可以用Alphabet做商標
Google剛剛放出消息說要用Alphabet做為集團的新名稱,BMW馬上說Alphabet是它旗下的一個商標,既然這樣,Google可不可以繼續用它當商標呢?
商標是屬地主義,首先要看的是BMW有沒有在美國註冊商標,如果沒有,Google當然可以在美國用這個名字做為商標,但是,它要推到全世界去,就會有風險。
如果BMW已經在美國註冊這個商標,還要看看它註冊了那些類別,Google未來要註冊的會不會跟他是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如果不是,Google也是有可能註冊成功的,除非BMW的Alphabet已經是著名商標,以現況看起來,它可能還不是著名商標,但是未來就不知道了。
不過,初期看來,Google用Alphabet做為商標問題不大,但從公司長期經營來看,就存在著擴張的風險,姑且不論美國已經存在著許多名字中有Alphabet的註冊商標,BMW未來可能也會把這個商標搞大,萬一成了著名商標,Google的問題就來了,況且,BMW不知道還在那些國家註冊了這個商標, 這些都是未爆彈。中國人取名字通常會去算八字,從這個案例來看,我們在為企業取名字是要非常慎重的,雖然不必去看八字,但是,一定要先做市場調查,才不會白白浪費資源!
商標是屬地主義,首先要看的是BMW有沒有在美國註冊商標,如果沒有,Google當然可以在美國用這個名字做為商標,但是,它要推到全世界去,就會有風險。
如果BMW已經在美國註冊這個商標,還要看看它註冊了那些類別,Google未來要註冊的會不會跟他是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如果不是,Google也是有可能註冊成功的,除非BMW的Alphabet已經是著名商標,以現況看起來,它可能還不是著名商標,但是未來就不知道了。
不過,初期看來,Google用Alphabet做為商標問題不大,但從公司長期經營來看,就存在著擴張的風險,姑且不論美國已經存在著許多名字中有Alphabet的註冊商標,BMW未來可能也會把這個商標搞大,萬一成了著名商標,Google的問題就來了,況且,BMW不知道還在那些國家註冊了這個商標, 這些都是未爆彈。中國人取名字通常會去算八字,從這個案例來看,我們在為企業取名字是要非常慎重的,雖然不必去看八字,但是,一定要先做市場調查,才不會白白浪費資源!
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鎖具的專利戰
鎖具是一種很傳統的產業,通常被分在五金類的產品,看起來技術層次不高,但是,目前很多鎖的設計構想,都是非常創新,也具有可專利性,漸漸帶著它走向高科技。
位於美國加州的大型鎖具公司Pacific Lock Company,2014.8.13.就在加州中區地方法院控告Eastern Company及其設在台灣與東莞的子公司侵害其US8,776,557號專利,認為該公司產品中的隱藏卸扣掛鎖,由於內部具備有系爭專利所界定保護的可替換鎖芯,侵害其專利,除控告Eastern Company及其兩家子公司分別涉及了直接侵權、誘使侵權、協助侵權外,並且主張Eastern Company及其兩家子公司藉由販售侵害專利的產品,誘使潛在客戶購買其產品而取得市場優勢,導致不正當競爭。
US8,776,557
Title : Hidden shackle lock with an interchangeable core
Filing Date : 2007.10.10.
Issue Date : 2014.7.15
Abstract :
A hidden shackle style lock is disclosed. The lock includes a substantially cylindrical housing having a top surface, a bottom surface, and a curved side surface. The lock also includes a first cavity on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housing extending part way along a thickness of the housing, and a second cavity on the side surface intersecting with the first cavity. A hollow sleeve is slidably attached within the second cavity. The sleeve includes a first end face, a second end face, and a third cavity. The third cavity extends from the first end face to the second face and is substantially coaxial with the second cavity. A shackle having a first end and a second end is fixedly coupled to the first end face of the sleeve. The lock also includes an interchangeable core having a first locking mechanism and a second locking mechanism lockingly disposed within the third cavity, and coupled to the straight shackle. The interchangeable core is configured to operate the first locking mechanism to rotate the shackle, and operate the second locking mechanism to unlock the interchangeable core from the third cavity.
位於美國加州的大型鎖具公司Pacific Lock Company,2014.8.13.就在加州中區地方法院控告Eastern Company及其設在台灣與東莞的子公司侵害其US8,776,557號專利,認為該公司產品中的隱藏卸扣掛鎖,由於內部具備有系爭專利所界定保護的可替換鎖芯,侵害其專利,除控告Eastern Company及其兩家子公司分別涉及了直接侵權、誘使侵權、協助侵權外,並且主張Eastern Company及其兩家子公司藉由販售侵害專利的產品,誘使潛在客戶購買其產品而取得市場優勢,導致不正當競爭。
US8,776,557
Title : Hidden shackle lock with an interchangeable core
Filing Date : 2007.10.10.
Issue Date : 2014.7.15
Abstract :
A hidden shackle style lock is disclosed. The lock includes a substantially cylindrical housing having a top surface, a bottom surface, and a curved side surface. The lock also includes a first cavity on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housing extending part way along a thickness of the housing, and a second cavity on the side surface intersecting with the first cavity. A hollow sleeve is slidably attached within the second cavity. The sleeve includes a first end face, a second end face, and a third cavity. The third cavity extends from the first end face to the second face and is substantially coaxial with the second cavity. A shackle having a first end and a second end is fixedly coupled to the first end face of the sleeve. The lock also includes an interchangeable core having a first locking mechanism and a second locking mechanism lockingly disposed within the third cavity, and coupled to the straight shackle. The interchangeable core is configured to operate the first locking mechanism to rotate the shackle, and operate the second locking mechanism to unlock the interchangeable core from the third cavity.
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取名的藝術
國人取名要看筆畫,外國人雖然不信這個,但是取名字之前還是要先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才不會鬧雙胞。
Google創辦人Larry Page在2015.8.11宣布成立一間全新的控股公司Alphabet,將旗下的Google、YouTube、Google X 實驗室等全都併入新公司名下,但Alphabet這個名字卻跟德國汽車BMW旗下公司撞名,於是Google未來可能要面臨難題。
除了名字鬧隻包外,網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Alphabet.com已經被BMW用了,它只好取個 abc.xyz,自我解嘲說是從abc到xyz等於是全部的Alphabet。
Google創辦人Larry Page在2015.8.11宣布成立一間全新的控股公司Alphabet,將旗下的Google、YouTube、Google X 實驗室等全都併入新公司名下,但Alphabet這個名字卻跟德國汽車BMW旗下公司撞名,於是Google未來可能要面臨難題。
除了名字鬧隻包外,網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Alphabet.com已經被BMW用了,它只好取個 abc.xyz,自我解嘲說是從abc到xyz等於是全部的Alphabet。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粉絲頁轉貼新聞的著作權
報載某人經營粉絲頁有成,擁有3萬多名粉絲,不時在專頁上轉錄媒體新聞,包含圖片、文字等內容,並放在自己開設的網站上,供人瀏覽。
聯合新聞網以其轉錄網站上的新聞內容,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遂提起侵犯著作權的訴。
我們常在FB或在網站上轉貼新聞,要怎麼避免侵害著作權呢?首先,要先確認所轉貼的是單純的報導時事還是有記者的評論,單純的時事報導是不受著作保護的。
如果報導內容不只是單純的時事報導,就要看看有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則要注明出處,而且要注意使用的質跟量,不要做商業用途。
當然,比較安全的做法是直接用指向連結,不要把全文都貼在自己的FB或網站。
聯合新聞網以其轉錄網站上的新聞內容,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遂提起侵犯著作權的訴。
我們常在FB或在網站上轉貼新聞,要怎麼避免侵害著作權呢?首先,要先確認所轉貼的是單純的報導時事還是有記者的評論,單純的時事報導是不受著作保護的。
如果報導內容不只是單純的時事報導,就要看看有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則要注明出處,而且要注意使用的質跟量,不要做商業用途。
當然,比較安全的做法是直接用指向連結,不要把全文都貼在自己的FB或網站。
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演唱會的授權
布洛克兄弟於2013.3.30.在台灣大學體育館舉辦西野加奈Live in Taipei演唱會,由於現場演唱的GO FOR
IT等17首詞曲,已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專屬授權,但布洛克兄弟在公開演出前,未先取得協會同意或授權,協會於2013.9.30.上網蒐證後,認為此舉已侵害協會管理的音樂著作財產權,提出告訴。
台北地方法院於2015.2.判決布洛克兄弟罰金8萬元、負責人拘役40日,可易科4萬元,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但審酌吳員於審理時與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達成和解,檢察官也同意予其緩刑,因而判決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歌曲己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即使是原主唱人要公開演出,也是要取得授權,權利人在授權時要特別注意這種細節。
台北地方法院於2015.2.判決布洛克兄弟罰金8萬元、負責人拘役40日,可易科4萬元,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但審酌吳員於審理時與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達成和解,檢察官也同意予其緩刑,因而判決緩刑2年。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歌曲己專屬授權給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即使是原主唱人要公開演出,也是要取得授權,權利人在授權時要特別注意這種細節。
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共同發明人的判斷
研發是一個團隊的工作,很多發明都是由多人所共同努力的結果,但是,國人的職場特色往往會把參與研發的人及主管都列為發明人,到底要投入多少才能列為共同發明人?今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為例加以說明。
甲接受乙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邀請,由乙公司出資進行研發,其技術特徵、實驗結果、說明書之編寫等均為甲進行整理與委外廠商溝通、討論。
甲於離職前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已研發完畢,惟列為發明人者為乙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乙否認甲為共同發明人,故甲提起本件訴訟。
智慧財產對共同發明人的見如下:
1.共同發明人必須有共同從事合作研究之事實
發明構想可表現在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技術特徵,而對一個共同發明之構想,每一位發明人雖無須對該發明做出相同形式或程度之貢獻,但每一位發明人仍必須做出重要的一部分才能有該發明。
確立發明的構想之後,如僅僅只是付諸實施之人並不能稱作發明人,單純提供發明人通常知識或是解釋相關技術,而對申請專利發明之整體並無具體想法之人,亦不能稱作是共同發明人。
2.必須有實質貢獻
甲須證明對於系爭專利新穎性具有實質貢獻,才能列為共同發明人,倘若甲僅從事該工作或對技術、產品名命,難認具有實質貢獻。
至於甲與事務所聯繫討論系爭專利申請事宜及撰寫專利說明書等,是將實際完成之發明轉化為說明書或將該發明申請專利之過程,屬協助發明完成之相關行政工作,與得否列名為發明人無涉。
甲接受乙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邀請,由乙公司出資進行研發,其技術特徵、實驗結果、說明書之編寫等均為甲進行整理與委外廠商溝通、討論。
甲於離職前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已研發完畢,惟列為發明人者為乙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乙否認甲為共同發明人,故甲提起本件訴訟。
智慧財產對共同發明人的見如下:
1.共同發明人必須有共同從事合作研究之事實
發明構想可表現在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技術特徵,而對一個共同發明之構想,每一位發明人雖無須對該發明做出相同形式或程度之貢獻,但每一位發明人仍必須做出重要的一部分才能有該發明。
確立發明的構想之後,如僅僅只是付諸實施之人並不能稱作發明人,單純提供發明人通常知識或是解釋相關技術,而對申請專利發明之整體並無具體想法之人,亦不能稱作是共同發明人。
2.必須有實質貢獻
甲須證明對於系爭專利新穎性具有實質貢獻,才能列為共同發明人,倘若甲僅從事該工作或對技術、產品名命,難認具有實質貢獻。
至於甲與事務所聯繫討論系爭專利申請事宜及撰寫專利說明書等,是將實際完成之發明轉化為說明書或將該發明申請專利之過程,屬協助發明完成之相關行政工作,與得否列名為發明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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