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 VIZIO 因 Funai 非法取得了美國6,115,074號專利權,自獲得專利后,Funai 就在授權和實施上,非法且不公平地對待 VIZIO,造成其損失。於是,VIZIO向加州中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以非法限制貿易、濫用其專利權和壟斷數位電視技術市場的行為,違反了聯邦《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克萊頓法》(Clayton Act)以及加州不公平競爭及Antitrust之訴。
2009.5. Funai 試圖藉由將本案與其在同一法院提出的其它專利案件(已經被暫停)混為一談,以暫緩的手段來拖延對這些起訴的及時判決。
地方法院見解
加州中部地區的美國地方法院2009.6.8.認為:將 VIZIO 的Antitrust訴訟案與那些已經被暫緩的專利索賠案混為一談,在這個時候是不恰當的,且Antitrust訴訟不應該因 Funai被延遲。因此裁定 VIZIO 的Antitrust訴訟案應該毫不遲緩地向前進展。
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瑞昱與晨星互控侵權案和解
瑞昱半導體與晨星半導體互控侵權告訴案,在經過近4年纏訟後,雙方於2009.6.3.達成和解,各自撤回所有相關民事、刑事及專利舉發案件。
雙方互控史
瑞昱與晨星互控案件如下:
1.瑞昱在2005.6.21.以晨星LCD控制晶片涉侵權為由,對晨星等名下的資產,包括銀行帳戶、動產與不動產進行假扣押程序,金額高達NT15億元。
2.2005.7.4.瑞昱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晨星提起LCD控制晶片專利涉侵權訴訟,請求NT15億元損害賠償。
3.晨星也於2005.7.向新竹地方法院反告瑞昱涉侵權,請求損害賠償NT150萬元。
產業型態
1.晨星是國內最大LCD控制晶片供應商。
2.瑞昱是最大的網通晶片設計公司。由於瑞昱產品多角化布局,深入LCD控制晶片領域,而與晨星在LCD控制IC產業短兵相接。
雙方互控史
瑞昱與晨星互控案件如下:
1.瑞昱在2005.6.21.以晨星LCD控制晶片涉侵權為由,對晨星等名下的資產,包括銀行帳戶、動產與不動產進行假扣押程序,金額高達NT15億元。
2.2005.7.4.瑞昱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晨星提起LCD控制晶片專利涉侵權訴訟,請求NT15億元損害賠償。
3.晨星也於2005.7.向新竹地方法院反告瑞昱涉侵權,請求損害賠償NT150萬元。
產業型態
1.晨星是國內最大LCD控制晶片供應商。
2.瑞昱是最大的網通晶片設計公司。由於瑞昱產品多角化布局,深入LCD控制晶片領域,而與晨星在LCD控制IC產業短兵相接。
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netbook商標爭議落幕
Psion Teklogix在2009.6.1.宣布已與Intel簽署協議,撤回Netbook商標權註冊,也放棄對其他業者主張netbook的權利。
netbook風暴起自2008年底,加拿大Psion發出通知,指出該公司擁有netbook的商標權,要求各大個人電腦製造商停止使用。
大廠的反擊
1.Dell於2009.2.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撤銷netbook商標及專利,讓業者可自由使用netbook。
2.Intel亦在2009.2.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遞狀,指出Psion已停產netbook產品,商標權已失效,而且認為netbook應像notebook一樣是種通稱,並非單指特定公司所製造的產品或品牌。
Smart的看法
netbook的風暴不到1年就落幕,Intel雖未透露和解的內容,但是,想必是大有玄機,Psion應該也自知停產netbook產品,可能導致商標失效,可能也是達成和解的原因之一吧!
netbook風暴起自2008年底,加拿大Psion發出通知,指出該公司擁有netbook的商標權,要求各大個人電腦製造商停止使用。
大廠的反擊
1.Dell於2009.2.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撤銷netbook商標及專利,讓業者可自由使用netbook。
2.Intel亦在2009.2.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遞狀,指出Psion已停產netbook產品,商標權已失效,而且認為netbook應像notebook一樣是種通稱,並非單指特定公司所製造的產品或品牌。
Smart的看法
netbook的風暴不到1年就落幕,Intel雖未透露和解的內容,但是,想必是大有玄機,Psion應該也自知停產netbook產品,可能導致商標失效,可能也是達成和解的原因之一吧!
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法國美麗殿飯店商標註冊敗訴
法商美麗殿飯店公司是在2007.12.以「BAMBOO CHIC」商標,以酒店、餐飲等服務分類向智慧局申請註冊,遭智慧局核駁後,在智慧財產法院,亦遭敗訴。
美麗殿飯店說法
該公司為世界酒店與休閒服務業中領袖企業Starwood Hotels&Resorts Worldwide.Inc集團之一,本身也是全球性酒店集團,旗下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遍及歐、亞、美洲等50多國家。在台灣地區,預定在明年開幕;該集團的商標自成一格,與新竹某公司的商標及服務完全不同,實際使用時,並不會發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局見解
美麗殿飯店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已經核准國內新竹地區某公司的「黃金本部活蝦之家BAMBOO標章」等3號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是指定用在餐廳等同一或類似的服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因此審定「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衡酌兩公司的商標圖樣「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高度類似的餐廳等相關服務,的確有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因此判決,駁回美麗殿飯店的訴訟。不過如果美麗殿飯店不服,仍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起上訴。
美麗殿飯店說法
該公司為世界酒店與休閒服務業中領袖企業Starwood Hotels&Resorts Worldwide.Inc集團之一,本身也是全球性酒店集團,旗下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遍及歐、亞、美洲等50多國家。在台灣地區,預定在明年開幕;該集團的商標自成一格,與新竹某公司的商標及服務完全不同,實際使用時,並不會發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局見解
美麗殿飯店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已經核准國內新竹地區某公司的「黃金本部活蝦之家BAMBOO標章」等3號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是指定用在餐廳等同一或類似的服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因此審定「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衡酌兩公司的商標圖樣「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高度類似的餐廳等相關服務,的確有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因此判決,駁回美麗殿飯店的訴訟。不過如果美麗殿飯店不服,仍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起上訴。
2009年6月23日 星期二
Samsung與SanDisk達成專利授權協議
Samsung 和記憶卡龍頭廠商 SanDisk經過長時間的協商後,重新續簽訂 7 年的快閃記憶體 (NAND) 專利權協議過去Samsung 每年約支付US$3.5億元專利費用給 SanDisk,簽約後,專利費用將削減至現有合約費用的一半。
授權範圍
SanDisk正在開發的X3和X4技術,該技術可增加儲存容量和降低NAND品的成本。3-D memory,則未列為授權項目。
授權範圍
SanDisk正在開發的X3和X4技術,該技術可增加儲存容量和降低NAND品的成本。3-D memory,則未列為授權項目。
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阿里巴巴在台商標遭撤銷
2004.12.16.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ALI PAY 」商標,指定使用在為他人處理電子付款的電腦軟體、授權電腦軟體、已錄製的電腦程式、已錄製的電腦軟體、電腦程式(可下載軟體)等方面電腦化資料搜尋和擷取電腦軟體的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商標。
揚智科技公司認為阿里巴巴取得的商標,與揚智的「ALi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因此對阿里巴巴的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在2006.4.14.做出「異議成立」的處分。
阿里巴巴不服,提起訴願,並在訴願階段申請減縮為「電腦、電腦硬體、記憶體、資料處理器、磁碟機、資料讀取機」商品,智慧局在2007.12.15.核准,並撤銷原處分另行審辦。阿里巴巴於是在同年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名稱,取代原先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里巴巴子公司名義,智慧局准許變更註冊名稱後,在2008.4.22.再行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揚智無法接受此行政處分,因此與智慧局打商標異議官司。2009.1.22.智慧財產法院裁定,智慧局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被法院裁定撤銷。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LI PAY」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外文「ALI PA」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而揚智的商標,也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小寫外文「ALi」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二者字體雖略有不同,可是「ALI PAY」商標中的「PAY」不在專用之列,兩商標的外文都有相同的外文ALI與ALi的確已構成近似要件。
2.阿里巴巴的抗告因逾期而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3.智慧局應為撤銷阿里巴巴「ALI PAY」商標註冊的審定。
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Lumileds vs. 晶電案暫告段落
Lumileds於2005年控告晶電產品侵犯其3項專利。ITC在2007年做出判決,認為晶電僅侵犯US5,008,718號專利,並發出有限禁制令。 ITC判定晶電的OMA、GB、MB產品不能以晶粒、封裝或chip on board的半成品形式進入美國,但採用晶電該款受到限制的LED所製成的終端產品則不在此限。晶電不服ITC判決,提起上訴。
CAFC判決
1.撤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內建晶電LED下游產品進入美國販售的有限禁制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2.晶電未來將可在UEC產品以外的專利訴訟案中挑戰Lumileds專利權。
3.駁回晶電要求ITC解釋Lumileds美國5,008,718專利的申請,認為晶電不可挑戰UEC產品中Lumileds專利權的有效性。
CAFC判決
1.撤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內建晶電LED下游產品進入美國販售的有限禁制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2.晶電未來將可在UEC產品以外的專利訴訟案中挑戰Lumileds專利權。
3.駁回晶電要求ITC解釋Lumileds美國5,008,718專利的申請,認為晶電不可挑戰UEC產品中Lumileds專利權的有效性。
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
VIZIO vs. Funai
繼 Funai vs. VIZIO案ITC於2009.2.決定不覆審後,VIZIO於2009.5.21. 已經向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對日本數位電視及相關零組件經銷商 Funai Electronic Company, Ltd.及其子公司Funai Corporation, In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指控Funai在製造、進口和經銷高解析度電視(HD TV)方面,單獨或與他人共同侵犯了VIZIO多項專利,向法院尋求禁止進口和銷售侵權高解析度電視的禁制令,並請求對過往銷售的電視損害賠償。
訴訟史
1.VIZIO於2008.12.在美國威斯康辛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Funai產品侵害其2件美國專利權。
2.VIZIO2009.2.向美國加州中部地區地方法院提交了一份反托拉斯和不公平競爭訴訟。
訴訟史
1.VIZIO於2008.12.在美國威斯康辛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Funai產品侵害其2件美國專利權。
2.VIZIO2009.2.向美國加州中部地區地方法院提交了一份反托拉斯和不公平競爭訴訟。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Cartier vs. Apple
Apple透過iTune提供一個程式,安裝在iPhone或iPod上,便可以在螢幕上看到類似Cartier名貴腕表的影像。該應用程式共有2種選擇,一種是假表,使用者免費下載,另一種是假表金裝版,iPhone或iPod Touch用戶要透過iTunes付錢購買和下載。使用者可以從11款Cartier名表的款式中選擇一款,每次下載費用為US$0.99元。
Cartier於2009.5.22.向紐約曼哈頓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其商標權,但未透露索賠金額。
Cartier於2009.5.22.向紐約曼哈頓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其商標權,但未透露索賠金額。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Microsoft取得一個限制軟體使用專利
Microsoft於2009.5.19.取得一個根據使用者付費狀況,限制作業系統中特定功能存取的專利,能夠根據使用者購買的軟體版本,限制其使用某些功能。據Microsoft表示:所有版本的Windows 7都在同一張CD上,但不同版本有不一樣的產品金鑰,只能開啟該版本包含的功能。使用者若想升級到更高階的Windows 7,只需購買新的產品金鑰。
US7,536,726
Title:Restricted software and hardware usage on a computer
Filing Date:2005.11.3.
Issue Date:2009.5.19.
Abstract:
A client computer runs an operating system that executes additional applications by loading them using an application loader and executes device drivers for peripheral devices by loading the drivers using a device loader. The operating system restricts the functionality of the operating system, such as by making selected portions and functionality of the operating system unavailable to the user or by limiting the user's ability to add software applications or device drivers to the computer. Additionally, various techniques can be used to remove or reduce the functionality limitations of the computer.
US7,536,726
Title:Restricted software and hardware usage on a computer
Filing Date:2005.11.3.
Issue Date:2009.5.19.
Abstract:
A client computer runs an operating system that executes additional applications by loading them using an application loader and executes device drivers for peripheral devices by loading the drivers using a device loader. The operating system restricts the functionality of the operating system, such as by making selected portions and functionality of the operating system unavailable to the user or by limiting the user's ability to add software applications or device drivers to the computer. Additionally, various techniques can be used to remove or reduce the functionality limitations of the computer.
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i4i vs. Microsoft
加拿大i4i公司控告Microsoft蓄意使用該公司處理電子文件的專利,將之應用在Microsoft Word 2003和Word 2007程式。美國德州聯邦法院陪審團在2009.5.20.判決Microsoft須賠償i4i公司US$2億元。
本案的判決是2009年美國第4高的官司賠償金額,也是2009年美國第2高的侵權官司賠償金額。2009年賠償額最高的案例是4月Microsoft因侵害新加坡Uniloc公司的反盜版軟體專利,被判賠償US$3.88億元。
本案的判決是2009年美國第4高的官司賠償金額,也是2009年美國第2高的侵權官司賠償金額。2009年賠償額最高的案例是4月Microsoft因侵害新加坡Uniloc公司的反盜版軟體專利,被判賠償US$3.88億元。
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Tessera的專利侵案ITC做出最終判決
根據Wall Street Journal的報導: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裁定Qualcomm、Motorola、Spansion、STMicroelectronics、Freescale和Advanced Micro Devices旗下的ATI Technologies侵犯了Tessera與特定晶片封裝方式相關的專利權,同時將發佈一項禁止令,禁止進口由上述公司生產或代替上述公司生產的晶片。
本案的裁決結果還有待美國政府審查,審查期限為60天。在此期間,上述晶片可繼續進口,但前提是繳納佔進口額3.5%的保證金。本案的系爭專利為:US6,433,419、US5,852,326。
US6,433,419
Title:Face-up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ies
Filing Date:2000.1.20.
Issue Date:2002.8.13.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chip is mounted in face-up disposition, with a contact-bearing front surface facing away from a substrate such as a circuit panel, and with a rear face facing toward the substrate. A backing element having terminals is disposed between the rear face of the chip and the substrate, and the terminals of the backing element are connected to contact pads on the substrate. The terminals of the backing element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to compensate for differential thermal expansion of the chip and substrate.
US5,852,326
Title:Face-up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Filing Date:1998.7.6.
Issue Date:1998.12.22.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assembly having contacts on a peripheral region of the top surface of a chip and a backing element overlying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chip. The backing element has terminals such that at least some of the terminals overlie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chip. Leads including bonding wires extending alongside the edges of the chip connect the contacts and the terminals. The terminals of the assembly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本案的裁決結果還有待美國政府審查,審查期限為60天。在此期間,上述晶片可繼續進口,但前提是繳納佔進口額3.5%的保證金。本案的系爭專利為:US6,433,419、US5,852,326。
US6,433,419
Title:Face-up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ies
Filing Date:2000.1.20.
Issue Date:2002.8.13.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chip is mounted in face-up disposition, with a contact-bearing front surface facing away from a substrate such as a circuit panel, and with a rear face facing toward the substrate. A backing element having terminals is disposed between the rear face of the chip and the substrate, and the terminals of the backing element are connected to contact pads on the substrate. The terminals of the backing element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to compensate for differential thermal expansion of the chip and substrate.
US5,852,326
Title:Face-up semiconductor chip assembly
Filing Date:1998.7.6.
Issue Date:1998.12.22.
Abstract:
A semiconductor assembly having contacts on a peripheral region of the top surface of a chip and a backing element overlying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chip. The backing element has terminals such that at least some of the terminals overlie the bottom surface of the chip. Leads including bonding wires extending alongside the edges of the chip connect the contacts and the terminals. The terminals of the assembly are mov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chip.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Amazon.com vs. Discovery
繼Discovery向美東德拉瓦州聯邦法院控告Amazon.com的電子書閱讀機Kindle侵犯其技術專利後,Amazon.com亦於2009.6.15.向美西西雅圖地區法院控告Discovery侵犯4項電子商務專利,包括搜尋引擎、網站推薦技術等。
電子書產業
Discovery為什麼要告Amazon.com呢?可由電子書的市場看出端倪。
根據paidContent.org的報導,2009-2012年期間Amazon.com的Kindle電子書閱讀器銷售量每年可望成長近80%,而創造的營收則可望由2009年的US$3億元成長至2012年的US$16億元。
Collins Stewart證券分析師Sandeep Aggarwal也認為,即將在2009.6.上市的大螢幕電子書閱讀器Kindle DX銷售成績可望超乎預期,進而促使該公司上修09年下半年的財報預估值。而Amazon.com也在2009.5.6.發布新聞稿宣布,該公司將推出新款大螢幕電子書閱讀器Kindle DX,其售價為US$489元,預定2009年夏季出貨。該公司已與Cengage Learning、Pearson與Wiley三家主要的教科書出版商合作,將自2009年夏季起在Kindle Store線上商店提供教科書內容下載服務。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也將合作推出試閱計畫。而亞利桑那州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凱斯西儲大學(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里德學院(Reed College)與維吉尼亞州大學達登商學院(Darden School of Business at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都將自1009年秋季起發放數百台Kindle DX給學生試用。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背後涉及廣大的商業利益,本案中Discovery控訴Amazon.com的Kindle侵權著眼的當然是其龐大的市場商機,而Amazon.com的反擊,也是因為市場商機。
電子書產業
Discovery為什麼要告Amazon.com呢?可由電子書的市場看出端倪。
根據paidContent.org的報導,2009-2012年期間Amazon.com的Kindle電子書閱讀器銷售量每年可望成長近80%,而創造的營收則可望由2009年的US$3億元成長至2012年的US$16億元。
Collins Stewart證券分析師Sandeep Aggarwal也認為,即將在2009.6.上市的大螢幕電子書閱讀器Kindle DX銷售成績可望超乎預期,進而促使該公司上修09年下半年的財報預估值。而Amazon.com也在2009.5.6.發布新聞稿宣布,該公司將推出新款大螢幕電子書閱讀器Kindle DX,其售價為US$489元,預定2009年夏季出貨。該公司已與Cengage Learning、Pearson與Wiley三家主要的教科書出版商合作,將自2009年夏季起在Kindle Store線上商店提供教科書內容下載服務。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也將合作推出試閱計畫。而亞利桑那州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凱斯西儲大學(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里德學院(Reed College)與維吉尼亞州大學達登商學院(Darden School of Business at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都將自1009年秋季起發放數百台Kindle DX給學生試用。
Smart的看法
專利訴訟的背後涉及廣大的商業利益,本案中Discovery控訴Amazon.com的Kindle侵權著眼的當然是其龐大的市場商機,而Amazon.com的反擊,也是因為市場商機。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emome的侵權案中華電信勝訴
2002.2.中華電信為採購「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級版及擴充案」,向宏道購買One-To-One Deployment System著作授權,雙方簽訂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用戶為50萬戶。
而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2005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2007.2.,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宏道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2.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致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2004.1.將One-To-One 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3.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2006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2009.1.9.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
4.因此判決宏道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Smart的看法
本案姑且不論合約是如何簽訂,但是,有一點相當重要,法律是不保護睡覺的人,知道權利受損應在2年內行使權利,這是相當重要的,否則時間一過,請求權消滅,就來不及了。
而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2005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2007.2.,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宏道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2.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致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2004.1.將One-To-One 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3.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2006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2009.1.9.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
4.因此判決宏道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Smart的看法
本案姑且不論合約是如何簽訂,但是,有一點相當重要,法律是不保護睡覺的人,知道權利受損應在2年內行使權利,這是相當重要的,否則時間一過,請求權消滅,就來不及了。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亞培商標案敗訴
亞培在2006.12.以「U1tane安汝達」申請商標,指定用在藥品、醫療用麻醉劑等7種商品,經智慧局審核獲准。但隨即遭到大井企業公司以商標與該公司商標近似等為由,提起異議。
智慧局見解
亞培商標與大井公司先前已獲取商標的「安汝omni 36」、「大井優 安汝」等7種商標有近似情況,因此在2008.5.將原審定給亞培的商標,予以撤銷。
亞培不服裁定,在訴願失敗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亞培所申請的商標與商標所提供的服務商品,都與大井公司商品類別相近,因此亞培請求撤銷智慧局的行政處分訴訟,遭駁回。
智慧局見解
亞培商標與大井公司先前已獲取商標的「安汝omni 36」、「大井優 安汝」等7種商標有近似情況,因此在2008.5.將原審定給亞培的商標,予以撤銷。
亞培不服裁定,在訴願失敗後,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亞培所申請的商標與商標所提供的服務商品,都與大井公司商品類別相近,因此亞培請求撤銷智慧局的行政處分訴訟,遭駁回。
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著作權法修法動態
智慧財產局針對著作權法修訂,於2009.5.7.召開公聽會,會中對二次公開播送免刑責及單曲計費達成共識,至於著作權集中管理及強制授權則未獲共識。
二次公開播送免刑則
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則屬於第三段播放。考量二次公開播送,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但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因此,修法排除二次公播利用人的刑事責任,要求權利人只能夠民事求償,然而,免除刑責不代表使用人不需要付費,還是有責任。
單曲計費過
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兩種:單一授權、概括授權,未來將新增第三種方式,可單曲計費,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著作部分費用。
二次公開播送免刑則
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則屬於第三段播放。考量二次公開播送,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但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因此,修法排除二次公播利用人的刑事責任,要求權利人只能夠民事求償,然而,免除刑責不代表使用人不需要付費,還是有責任。
單曲計費過
去仲團著作費率僅訂兩種:單一授權、概括授權,未來將新增第三種方式,可單曲計費,即利用人只需負擔使用著作部分費用。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中國仍列名特別301優先觀察名單
美國特別301報告第5度將中國大陸列為優先觀察名單,認為大陸廣大的網路與手機市場,使得盜版問題急遽增加,還特別點名著名百度、阿里巴巴、淘寶。
同時指控50%到75%的非法音樂下載,都跟百度脫不了關係,阿里巴巴、淘寶等電子商務網站提供大量侵害智財權的產品,加速並加大侵權的範圍。
同時指控50%到75%的非法音樂下載,都跟百度脫不了關係,阿里巴巴、淘寶等電子商務網站提供大量侵害智財權的產品,加速並加大侵權的範圍。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Google又惹上了Antitrust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Apple與Google兩大科技業龍頭展開違反Antitrust的調查,原因是兩家公司的董事名單出現重疊。
Antitrust
美國在1914年通過的克雷頓反托辣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禁止同一人在相互競爭的兩家公司擔任董事,以免妨礙市場競爭。
而本案中,Google的執行長Eric Schmidt與Genentech前執行長Arthur Levinson二人,同時擔任Apple與Google的董事。不過在FTC以往的案例中很少用到這次所提的董事重疊條文。
Smart的看法
Google與Apple基本上是二家互相競爭的公司,包括手機、線上影音...等,今天被發現二家董事成員重疊,難免會被認為會不會私下串連壟斷市場,後續FTC如何處置本案,值得持續追蹤。
Antitrust
美國在1914年通過的克雷頓反托辣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禁止同一人在相互競爭的兩家公司擔任董事,以免妨礙市場競爭。
而本案中,Google的執行長Eric Schmidt與Genentech前執行長Arthur Levinson二人,同時擔任Apple與Google的董事。不過在FTC以往的案例中很少用到這次所提的董事重疊條文。
Smart的看法
Google與Apple基本上是二家互相競爭的公司,包括手機、線上影音...等,今天被發現二家董事成員重疊,難免會被認為會不會私下串連壟斷市場,後續FTC如何處置本案,值得持續追蹤。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Google的Android手機商標被控侵權
美國軟體公司 Android Data在2000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Android Data」商標,並於2002年獲准。Google則是 在2007.10.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Android商標,但因與系爭商標類似而遭到商標局駁回。於是Android Data在2009.4.28.向伊利諾斯州北部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除控告Google的Android 手機平台侵犯其商標權外,同時也對45家製造、銷售的廠商一併提告,並求償US$1億元。
Google的說法
1.Android Data曾經解散,因此已喪失對商標的所有權。但,此一說法並未獲USPTO支持。
2.Google的Android為手機平台,Android Data則為電子商務軟體,並不會造成消費者都的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侵害與否,會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Google所提出的答辯看起來也很有道理,再加上Android Data曾經在2004年倒閉過,所以,這個官司不見得對Google不利,值得關注其後續發展。
Google的說法
1.Android Data曾經解散,因此已喪失對商標的所有權。但,此一說法並未獲USPTO支持。
2.Google的Android為手機平台,Android Data則為電子商務軟體,並不會造成消費者都的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侵害與否,會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Google所提出的答辯看起來也很有道理,再加上Android Data曾經在2004年倒閉過,所以,這個官司不見得對Google不利,值得關注其後續發展。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85度C商標侵權案二審判決
美食達人公司於2006年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85度C申請並註冊商標,楊○○在2007.1.17.至3.26.間,以「85℃點1」為名開設咖啡店,美食達人以侵害商標權行為求償50萬元、就商譽損害部分求償50萬元,並須於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一審判決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_10.html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經上訴後,二審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如下:
1.原告認為被告楊○○有侵害商標專用權,楊○○也承認。因此判決美食達人公司可以請求楊○○,在2007.1.17.至2007.3.26.營業期間,以「85.1度C」為名開設咖啡店所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
2.,「85度C」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出,所產生的減損商譽是原告侵害商標所導致的證明,也無法證明侵害商標與商譽受損間的因果關係,泛稱業務上信譽受損,實難據信。
因此,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楊○○僅需賠償37萬8540元,無需賠償信譽損失10萬元的部分。全案可再上訴。
3.道歉啟事部份,維持北院原判決,僅須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一天,即已經足夠回復美食達人公司的名譽。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經上訴後,二審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如下:
1.原告認為被告楊○○有侵害商標專用權,楊○○也承認。因此判決美食達人公司可以請求楊○○,在2007.1.17.至2007.3.26.營業期間,以「85.1度C」為名開設咖啡店所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
2.,「85度C」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出,所產生的減損商譽是原告侵害商標所導致的證明,也無法證明侵害商標與商譽受損間的因果關係,泛稱業務上信譽受損,實難據信。
因此,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楊○○僅需賠償37萬8540元,無需賠償信譽損失10萬元的部分。全案可再上訴。
3.道歉啟事部份,維持北院原判決,僅須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一天,即已經足夠回復美食達人公司的名譽。
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KFC vs. DFC商標異議案KFC敗訴確定
休閒小站於2002.10.18.以「DFC及圖」為服務標章,指定使用在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的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飯店、酒吧及泡沫紅茶店等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2003年11月14日,肯塔基炸雞公司認為,智慧局核准給休閒小站的服務標章,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登記的規定,因此,對休閒小站的商標提起異議。
智慧局的見解
休閒小站申請的是聯合服務標章,為獨立商標所以逕予註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對肯塔基炸雞公司所提之商標異議,審定結果為:異議不成立。肯塔基炸雞公司不服審定結果提起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2006.10.18.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兩商標就算是一般人也不會混同誤認,而兩組英文字排列在一起,也不會給人有相近之處。因此判決,肯塔基敗訴。肯塔基炸雞公司不服判決結果,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則是以上訴不合法為由,於2009.4.28.裁定駁回該上訴請求。肯塔基的商標異議訴訟,因此敗訴確定。
2003年11月14日,肯塔基炸雞公司認為,智慧局核准給休閒小站的服務標章,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登記的規定,因此,對休閒小站的商標提起異議。
智慧局的見解
休閒小站申請的是聯合服務標章,為獨立商標所以逕予註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對肯塔基炸雞公司所提之商標異議,審定結果為:異議不成立。肯塔基炸雞公司不服審定結果提起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2006.10.18.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兩商標就算是一般人也不會混同誤認,而兩組英文字排列在一起,也不會給人有相近之處。因此判決,肯塔基敗訴。肯塔基炸雞公司不服判決結果,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則是以上訴不合法為由,於2009.4.28.裁定駁回該上訴請求。肯塔基的商標異議訴訟,因此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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