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花太郎的商標之爭

洪性市民在2009年間以「花太郎」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日本料理餐廳等近20項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但隨後即遭黑松以商標近似等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黑松在訴願不成後打起行政訴訟。

黑松的說法
該公司在推出「黑松茶花綠茶」時,委託廣告公司精心製作多支幽默趣味的「花太郎」廣告短片,每日在各大電視台強力密集播送,自2009.4.到2010.7.廣告宣傳費就花費NT,910萬元,因此黑松所創作的「花太郎」人物名稱,除與商品相結合外,已足使相關消費大眾能加以辨識,具商標的型態外,且屬著名標誌,識別性甚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黑松提出的「花太郎」與洪氏註冊商標的「花太郎」一詞,雖屬高度近似,所指定使用的服務也類似,不過黑松使用「花太郎」一詞只是作廣告,也沒有申請註冊商標,根本不符商標使用的要件。
2.黑松並未將「花太郎」一詞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不適用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等規範。

Smart的看法
我國的商標係採註冊保護主義,黑松未將商標註冊,即無法指控他人的商標近似,由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對於自己有價值的商標,一定要註冊才能獲得保護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Apple的Macbook Air專利


根據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為其Macbook Air取得一個設計專利─D661296,它是一個設計專利,各家的筆記型電腦只要外觀近似即構成侵權,亦即所有的Ultrabook廠商都有侵權的風險,新的專利大戰一觸即發。

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Google為augmented reality申請眼鏡專利

根據USPTO所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Google正在發展擴增實境的技術,Google發展的眼鏡不僅可應用在景物導覽,如果透過擴增實境技術閱讀電子螢幕,則有如親身體驗的臨場感。

US8,188,880
Title : Methods and devices for augmenting a field of view
Filing Date : 2011.3.14.
Issue Date : 2012.5.29.
Abstract :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discloses methods and systems for augmenting a field of view of a user. In one embodiment, a device may include a detector, a processor, and an array of visual indicators. According to an embodiment of the method, the detector may image an environment. The processor may identify within the environment imaged by the detector an object of interest. The processor may also determine a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of the identified object of interest. Further, the array of visual indicators may be used to indicate the determined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of the identified object of interest. In particular, a set of one or more visual indicators may be selected that has a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in the array of visual indicators that is indicative of the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of the identified object of interest.

參考資料:http://www.engadget.com/2012/05/29/google-patents-view-augmentation-method-and-glasses/

2012年6月26日 星期二

阿炭伯


台南市龍崎區農會在林試所、林務局及市府農業局輔導下,設立竹炭窯,生產在地的台灣炭,並由市府經濟發展局以地方產業基金輔導設立竹炭故事館,帶動竹炭產業。
目前有4座竹炭窯,每月竹炭產量達2千公斤,原本以「足好炭」名稱行銷,一年多前發現市場上有仿冒產品出現,於是在2011.12.20.委託廠商設計阿炭伯商標,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

2012年6月25日 星期一

新商標法於2012.7.1.實施

新商標法於2011.6.29.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後,行政院隨即令定自2012.7.1.施行。配合新商標法修正,相關配套子法及審查基準已陸續修正完成,並隨同母法之施行日施行。詳情請見: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4287&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315&ClsThreeID=0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美英發表專利合作工作分享倡議初步進展報告

USPTO與UKIPO於2010.11.10.開始進行評估檢索與審查成果相互交換效益之計畫,以提升檢索及審查程序之效率與品質。該計畫亦包含向審查官引介另一方專利制度及審查實務之倡議,為評估合作效益,遂向300位UKIPO審查官及236位USPTO審查官進行調查,依調查結果編撰「USPTO與UKIPO工作分享倡議初步進展報告」(Preliminary Progress Report for USPTO–UKIPO Work Sharing Initiative)。
調查初步結果顯示:
1.雙方應持續合作,以發掘彼此審查方式之差異,特別係針對新穎性(novelty)及進步性/非顯而易知性(inventive step/non-obviousness)部分
2.雙方審查人員將可縮小差異,並對於再利用彼此之檢索結果更具效率
3.雙方應持續成果分享計畫,並著眼於審查官對於彼此審查方式之瞭解,並協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辨識最佳審查方式,以擴大(leverage)成果分享之利益,減少對等專利之申請成本及遲延

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USPTO推動「快捷資訊揭露書(QPIDS)」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2.5.16.至2012.9.30.推動「快捷資訊揭露書(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先驅測試計畫(pilot program)。該計畫適用於發明申請案(utility application)或重新領證之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
申請人於繳交領證費後,仍可透過USPTO線上申請系統EFS-Web,備齊所需文件後提出IDS。該計畫授權審查人員得在無需重啟審查程序下,考慮該IDS資訊,以達減少請求繼續審查(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之次數,提高專利審查效率。
詳見: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1e24ebc3-186f-44ba-9ae9-b8ad5aee3f79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USPTO發布「智慧財產與美國經濟:產業聚焦」研究報告

美國商務部(U.S. Commerce Department)於2012.4.11.發表「智慧財產與美國經濟:產業聚焦」(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 Industries in Focus)報告,這份報告是由美國經濟統計局(Economic and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 ESA)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合作,從313項產業中,分析出75項IP密集產業(IP Intensive industries),發現這些產業至少為美國創造了4,000萬個工作機會,提供US兆元以上的產值,佔美國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4.8%。
報告中指出智慧財產最密集的產業包括:電腦及週邊設備製造業、視聽設備製造業、報紙和圖書出版商、醫藥與製藥業、半導體和其他電子元件製造業,及醫療設備空間產業。
詳情請見:http://www.uspto.gov/news/publications/IP_Report_March_2012.pdf

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2012.6.1.起採用IPC2012版

自2012.6.1.起專利的新申請案,智慧局將依新版(2012.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並自2012.8.1.起發行之專利公報及發明公開公報,亦將以新版的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2012年公務人員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種考試

今年公務人員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種考試即將報名,考選部預計將於2012.6.12.起至2012.6.21.止受理報名、並於2012.9.15.至2012.9.17.舉行筆試,想考的朋友請不要錯過報名時間。
考試需用的類科及名額目前尚在考試院審議中,請留意考選部官方網站: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Information.aspx?y=2012&menu_id=145

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Google向歐盟指控Microsoft與Nokia壟斷

Microsoft與Nokia加拿大Mosaid科技公司達成協議,將1,200項專利轉移給Mosaid,並授權Mosaid得以透過合法途徑維護渠等的專利權,並分享由此取得的利益。
Google認為渠等將專利交給Patent troll的目的,係串謀排擠Android平台的競爭對手,並意圖提高手機價格,是為了阻撓Google進入市場,因此,向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EC)提出反壟斷告訴。
參考網站:http://online.wsj.com/article_email/SB10001424052702304821304577438740232322350-lMyQjAxMTAyMDMwMTEzNDEyWj.html

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Adidas獲三條線商標

Adidas於2006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運動服兩側腋下到腰際的三條線圖為商標未獲准,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智財法院認為沒有理由不准註冊,判其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許多品牌運動衣兩側都有線條,Adidas運動力衣兩側三線圖,算是衣服的裝飾圖案,消費者無法區別商品來源,未具特殊性。

Adidas的說法
1.該公司商品行銷全球,並贊助國際運動賽事及知名運動員,已成知名品牌;如近來熱門的NBA紐約尼克隊林來瘋林書豪,就有穿愛迪達兩側有三線圖的球衣。畫面經國內外媒體強力播送,讓愛迪達的三線圖更具高知名度。
2.根據市場調查,83%的消費者看到這三條線就會聯想到是Adidas,可見消費者從這三線圖就可區分商品來源。

智財法院的判決
Adidas屬知名品牌,許多消費者一看三條線就會聯想為Dias;依智慧局提供的資料來看,許多業者雖會在衣服上以線條為裝圖案,但頂多兩條,只有Adidas使用三條線。智慧局並未拿出其他業者以三條線為圖案的運動衣等證據,因此,沒理由不准其申請註冊。

Adidas獲三條線商標

Adidas於2006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運動服兩側腋下到腰際的三條線圖為商標未獲准,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智財法院認為沒有理由不准註冊,判其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許多品牌運動衣兩側都有線條,Adidas運動力衣兩側三線圖,算是衣服的裝飾圖案,消費者無法區別商品來源,未具特殊性。

Adidas的說法
1.該公司商品行銷全球,並贊助國際運動賽事及知名運動員,已成知名品牌;如近來熱門的NBA紐約尼克隊林來瘋林書豪,就有穿愛迪達兩側有三線圖的球衣。畫面經國內外媒體強力播送,讓愛迪達的三線圖更具高知名度。
2.根據市場調查,83%的消費者看到這三條線就會聯想到是Adidas,可見消費者從這三線圖就可區分商品來源。

智財法院的判決
Adidas屬知名品牌,許多消費者一看三條線就會聯想為Dias;依智慧局提供的資料來看,許多業者雖會在衣服上以線條為裝圖案,但頂多兩條,只有Adidas使用三條線。智慧局並未拿出其他業者以三條線為圖案的運動衣等證據,因此,沒理由不准其申請註冊。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Android的專利侵權案扳回一城

Oracle控告Google Android侵害其Java的專利,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10/java-vs-andriod.html。
北加州地方法庭的陪審團於2012.5.23.一致認為Googl並未侵犯Oracle的RE38,104及US6,061,520的專利。
至於著作權方面,陪審團認定Android在37項 Java應用程式界面的架構、序列、以及組織使用上,侵犯了Oracle的著作權,但因合理使用的法律界定混沌不明,導致無法做出一致的侵權判決。
Alsup法官後來裁定,Google在Android所使用的8個Java測試檔,的確產生侵權行為,但陪審團判定該侵權行為並不屬本案提出的著作權範圍,所以對主要的判決結果無影響。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Everlight舉發Nichia專利無效

Everlight與Nichia在國內的專利戰經過數年才落幕,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12/everlight-vs-nichia.html。
Everlight隨即到日本乘勝追擊,向日本的特許廳舉發Nichia所持有的YAG白光LED專利(JP3503139)無效,特許廳在2012.5.8.裁定JP3503139之請求項1無效。

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Apple與Samsung的和解破局

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要求Apple與Samsung雙方應展開替代性糾紛調解,詳見:
http://km-ip.blogspot.tw/2012/05/apple-vs-samsung.html。
Apple的CEO Tim Cook與Samsung的CEO崔志成於2012.5.21.及2012.5.22.分別進行9hr與7hr的馬拉松談判,但是,雙方皆堅持自己的立場,未能就談判內容達成共識,雙方將再對簿公堂。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ITC初判RIM、Apple未侵害Kodak專利

Kodak於2011.控告RIM、Apple侵害專利案,詳見:
http://km-ip.blogspot.tw/2011/04/kodak-vs-apple-rim.html,ITC的法官Thomas Pender於2012.5.21.認為Kodak的專利無效,因此,RIM與Apple沒有專利侵權的問題。這個判決對正在進行破產程序的Kodak來說,無疑的是個大壞消息!

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著作權的授權應小心合約內容

據報載藝人齊秦在1985至1986年間創作大約在冬季、狼、玻璃心等27首歌曲,在錄製成專輯後,將著作權授權給綜一公司。綜一公司多年前被寶麗金唱片收購,寶麗金又與環球唱片合併,成為現在的環球唱片。
齊秦日前向環球唱片提告討回著作權,但法院認定,齊秦當時簽的著作權轉讓證明書,均是記載將音樂著作權轉讓給唱片公司,而判決齊秦敗訴。
二造說法不一,我們看不到合約的內容,不能遽下結論,但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這些作品的著作權屬齊秦應無疑問。
但是,如果這是綜一公司出資請齊秦寫的,那麼就要適用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綜一公司可能在合約中將其約定為公司。
如果當初齊秦是以授權的方式將著作授權給綜一公司的話,又要注意什麼事呢?
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此觀之,合約的約定是非常重要的,由報上看來,二造的爭議應該就在這裏,唱片公司認為是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都授權,而齊秦則認為只有授權錄音著作。
由本案觀之,不管是授權人也好、被授權人也好,在寫授權合約的時候,一定要先想好授權的標的與內容,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智慧局配合商標法的修訂,修訂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將動態商標及全像圖商標一併納入,預計2012.7.1.生效。
下載請到: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4287&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315&ClsThreeID=0

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HTC與Apple和解露曙光

繼要求Apple與Samsung和解後,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下令,要求Apple與HTC在2012.8.28.前進行和解談判,本次和解會談,將由法官 Sherry Fallon 主導進行。

參考網站:http://www.fosspatents.com/2012/05/delaware-based-federal-court-orders.html

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台灣的商標之爭

全久榮企業於1991年,以台南歸仁區舊地名紅瓦厝為酒類商品名稱,2009年以「紅瓦厝台灣米酒頭RedH. TAIWAN MICHIU TOU」商標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台灣菸酒公司認為「台灣」是公司名稱的一部分,全久榮的商標會使消費者誤以為其商品是台酒公司生產,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因此撤銷全久榮的米酒商標。全久榮提起行政訴訟後。智財法院認為台灣只是地理名稱,無法凸顯台酒獨特性,改判全久榮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全久榮說法
1.台灣是地理名稱,根本沒有識別性,消費者不會因為這兩字就產生混淆。
2台酒以寡占市場的心態,一廂情願認為台灣是台酒公司的專用商標,卻不讓他人使用,於法無據。
3.包括台灣大哥大、台灣大車隊、台灣高鐵都將台灣加上營業種類,只是表彰公司或商品來自台灣,無法和台酒公司有特定的連結。

台灣菸酒公司的說法
菸酒是營業種類,台灣雖是地名,但在此應是屬於該公司特取部分,而全久榮公司出產的「紅瓦厝米酒頭台灣Red H.TAIWAN MICHIU TOU」,商標中的台灣字樣鮮明,容易使人與台灣菸酒公司產生聯想,導致公眾混淆誤認。

智財法院判決
1.眾多公司行號皆以台灣為名,若台灣二字為公司特取部分,眾多企業如何區別,因此公司特取部分不應去除營業種類,按照過往媒體都使用台灣菸酒作為其公司名,顯然這四個字才是該公司特取部分。
2.台酒公司以台灣菸酒為商標,並非單獨以台灣兩字註冊;全久榮的商標有紅瓦厝、外語RedH.等字,消費者不會混淆,因此,判決智慧局須撤銷原處分。

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HTC與Apple和解露曙光

繼要求Apple與Samsung和解後,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下令,要求Apple與HTC在2012.8.28.前進行和解談判,本次和解會談,將由法官 Sherry Fallon 主導進行。

參考網站:http://www.fosspatents.com/2012/05/delaware-based-federal-court-orders.html

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Nokia大手筆提告

Nokia於2012.5.2.大動作的分別在ITC及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控告HTC與Viewsonic侵害專利、在德國杜塞道夫地方法院告HTC和RIM侵害專利、在德國曼海姆和慕尼黑的地方法院同時控告HTC、RIM及Viewsonic侵害專利。

本案的系爭專利共有45件,技術領域含蓋:雙功能天線、電源管理和多模式無線電等硬體發明,以及包含應用程式商店、多工、瀏覽、對話訊息顯示、動態選單、數據加密和在行動裝置上檢索電子郵件附件等軟體功能。

Smart的看法
Nokia在對Apple提告吃到甜頭後,這一次又大手筆的在各地提告,市場面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根據StrategyAnalytics的統計,Samsung在2012年Q1己取代Nokia成為手機龍頭,Nokia有輸不得的壓力,所以要設法阻礙其競爭對手的速度。
再從Nokia的2012年Q1財報來看,財報顯示:該公司在2012年Q1就大虧損9.29億歐元,與去年同期相比,淨銷售下降29%至73.5億歐元,而智慧型手機的銷售量大減52%,在中國與歐洲銷售均大幅減少。此時,屋漏偏逢連夜雨,國際信評公司 Fitch 和 S&P 在這個時候又下調它的信用評等至垃圾等級。
在種種不利情況下,Nokia發動此次的專利戰,可能的策略有二:
1.增加收入
希望藉由專利戰,提高對HTC的授權金,HTC自2003年起為取得Nokia在GSM上的無線通訊技術,每年也繳了不少的授權金,Nokia自己主業營運不善下,透過專利戰,也可以要HTC多繳點授權金來挹注財報。
2.遲滯作戰
智慧型手機的王座被Samsung搶走後,在腹背受敵之下,只好拿出專利來延遲競爭對手的速度。

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Apple自動通知新手機號碼的專利

人們不喜歡常換電話號碼的原因是怕多年不見的親朋好友失聯,在行動電話號碼可攜後,解決了不少這種問題。為了解決要一一敬告諸親友的麻煩,Apple提出了一個專利,當使用者置入不同號碼的SIM卡時,系統將會自動讀取新手機號碼,並且自動藉由簡訊方式通知存放在手機內的聯絡人,寄送號碼變更通知之前,使用者本身依然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是決定是否自動寄送通知內容,以及被通知聯絡人所收到的訊息格式。

US8,170,588
Title : Contact information updating via SMS
Filing Date :2008.11.13.
Issue Date : 2012.5.1.
Abstract :
A source mobile telephone detects that a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telephone has changed to a new number, and in response, sends a text or short message service (SMS) notice message to contacts identified in the mobile telephone to indicate that the source mobile telephone has a new telephone number. In response to receiving the text or SMS notice message, a contact telephony device may update its contact list to reflect the new number. Other embodiments are also described.

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美國公布特別301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2012.5.1.公布對77個主要貿易夥伴智慧財產權檢討報告,其中特別301名單,中國大陸等13個國家則在優先觀察名單,在未來1年持續就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與這些國家進行雙邊協商,我國已有4年未被列入。

特別301優先觀察名單國家
中國大陸、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印度、印尼、以色列、巴基斯坦、俄羅斯、泰國、烏克蘭與委內瑞拉。

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iTV的Content服務

一個產品的銷售成功,往往不在於單一的產品,而是所搭配的整合服務,也就是說,需要的是一個完整的business model,如Apple的播放器iPod,如果沒有iTune提供的MP3,它是無法造成轟動的。

Apple預計在2012年低至2013年初要推出iTV,它的usiness mosel要成功,重點還是在於content,所以,它現在就已經開始在找合作對象了。

根據Reuter的報導,Apple正在跟EPIX進行內容授權協商,計畫未來內把EPIX的內容整合至Apple TV數位機上盒、未來上市的影音串流裝置、甚至是傳聞中的數位電視產品。

至於Apple為什麼會看上EPIX呢?主要是因為EPIX是由 Lions Gate娛樂公司、米高梅娛樂公司(MGM)、與派拉蒙電影(Paramount Pictures)三家公司所組成,目前在Dish網路公司等付費電視系統上提供電影頻道,手中握有多元豐富的影音Content,對於掌有平台卻缺乏電影、電影等娛樂內容的Apple來說,正好能彌補其所不足。

參考網站: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2/04/27/us-apple-epix-idUSBRE83Q18720120427

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EPO公布2011年的年報

EPO公布了2011年的年報(2011 Annual Report),詳見:http://www.epo.org/about-us/office/annual-report/2011.html。

重要統計資料摘錄如下:
1.申請案
2011年EPO共受理了244,437件申請案,與2010年(235,700件)相較,約成長了3.7%。其中直接向EPO提出的申請案為62,537件,與2010年(71,393件)相較,減少了12.4%,反而是PCT申請案則自2010年的164,307件增加為2011年的181,900件,成長了10.7%。

2.申請國
2011年的申請案中,來自EPO會員國的申請案共有91,835件,佔總申請量的37.6%,其中,以德國的33,181件(13.6%)為最多,其次依序為法國、瑞士、英國及荷蘭。
來自非EPO會員國的申請案有152,602件,佔總申請量的62.4%,其中以美國為最多(59,688件),日本次之(47,404件),其次依序為中國大陸(16,946件)、韓國(13,254件),中日韓三國合計的申請量佔EPO總受理量的31.7%,我國的申請案則有1,178件。

3.核准件數
2011年EPO核准62,112件專利,與2010年的58,108件相較,成長了6.9%,核准率為47%,較2010年(43%)成長4%。
專利權人以來自EPO會員國最多(32,582件)佔52.4%,其次為美國、(13,382件)、日本(11,649件)、韓國(1,427件)及中國大陸(515件)。

4.申請人
前5大企業申請人,以德國Siemens的2,235件申請量為最多,其次為荷蘭Philips的1,759件、韓國Samsung(1,733件)、德國BASF(1,638件)及韓國LG(1,493件)。
核准件數前5大的專利權人依序為:德國Siemens(837件)、德國Robert Bosch(790件)、日本Panasonic(634件)、韓國Samsung(536件)及日本Honda(497件)。

5.技術領域
前5大申請技術領域,以醫學技術(medical technology)9,351件為最多,其次依序為電機/電器/能源(electrical machinery, apparatus, energy)8,550件、電腦技術(computer technology)7,561件、數位通訊(digital communication)7,161件及有機精細化學(organic fine chemistry)6,296件。

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新加坡把智財學院納入智慧財產局

新加坡智慧財產學院(IP Academy, IPA)成立於2003年,負責深化和擴展IP保護、應用及管理,新加坡為了要成為亞洲智慧財產權樞紐(IP hub of Asia),積極推動「發展智慧財產權交易與商業化中心」及「建立世界級人才和基礎設施」,自2012.4.1.起,將IP Academy策略性重組隸屬於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下,未來將著重培訓星國智慧財產權專才,同時進行研究工作,以主導該國IP事務之策略和政策性發展。

Smart的看法
新加坡推動智慧財產不遺餘力,利用IPA進行IP的訓練範圍、縮小差距和確保為各領域IP專業人士、企業和研究組織持續進行教育訓練。
我國成立智財培訓學院也有6、7年了,目前還是處於推廣教育的階段,而且還讓一些種籽師資自己去找課上,甚至沒有課可教,看看人家的作法,我們應該要月更積極的思維才是!

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Apple vs. Samsung合解有望

Apple與Samsung的專利侵權官司在全世界打的如火如荼,終於有人受不了了,根據FOSS Patents的報導指出,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的法官Lucy Koh日前裁示:雙方應展開「替代性糾紛調解」(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解決雙方專利訴訟,Apple與Samsung都同意。和解會議預計於2012.5.21.由Joseph C.Spero法官主持召開。

參考網站:http://www.fosspatents.com/2012/04/apple-and-samsung-ceos-to-meet-on-may.html

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中國大陸公布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策略實施推進計畫

中國大陸於2012.4.10.發布由國家知識產權策略實施工作部暨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制定的「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策略實施推進計畫」,內容涵蓋8項重點工作及90項具體措施:
1.提升智慧財產權質量: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考核評價體系,促進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等審查與管理,引導智慧財產權人由注重IPR數量轉為重視IPR之質與量,提升IPR之價值。
2.運用IPR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之發展: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IPR配套政策,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IPR分析與布局。
3.促進IPR之運用:推動產學研IPR成果商品化與產業化。
4.加強IPR保護:建立打擊IPR侵權之體制,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展開掃蕩侵犯IPR犯罪行為之治理行動。
5.發展優勢領域之IPR:整理中國大陸地理標示、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及民間文藝等優勢領域的IPR資源,研究建立相關IPR保護體系,推動相關IPR立法進程。
6.提升IPR管理能力:提高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等IPR之管理水準。
7.培育IPR服務業:引導IPR服務機構之創新服務模式,促進地方IPR群聚發展,加速培養IPR服務之頂尖人才。
8.培育IPR文化:加強IPR之宣導,營造尊重IPR文化氣氛,建立有利於IPR戰略實施之社會環境。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中國大陸預計於2012年年底推出商標法修正草案

中國大陸商標法於1993年及2001年進行2次修訂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的商標法修訂稿已於2011.11.提報國務院,預計在2012年年底推出一個商標法修正草案。

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明基」及「永大」列馳名商標

「明基」及「永大」商標於2012.4.27.經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目前我國企業商標在大陸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總計已有23件。

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高爾夫定位的專利訴訟

專利不只是用於有實體產出的技術,方法也是專利保護的標的,今天來看一個有關高爾夫定位的專利訴訟案,本案的被告是台灣的廠商。

2012,4,11,位於美國德州的高爾夫定位系統製造商GPS Industries LLC,在德州西部聯邦地院控告台灣南北星(Sonostar)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當地的代理商Dennco,侵害其US5,438,518以及US6,263,279號專利。
系爭專利的技術是用於高爾夫球的距離計算技術,除可提供球的落點追蹤外,也可以計算球與洞口之間的距離並提供予球員做揮擊時的參考。

US5438518
Title : Player positioning and distance finding system
Filing Date : 1994.1.19.
Issue Date : 1995.8.1.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portable distance tracking system for use by a player on a playing field. The system includes a mobile interface unit that has a memory element, position interface electronics, a data processor, and a player interface. The memory element stores digitized map representations of playing fields. The position interface electronics receivers position indicative signals that are representative of a geographical location of the mobile unit from an external source. The data processor couples to the memory element and to the position interface electronics and correlates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 to a field location of the mobile interface unit on the playing field. The processor also determines the distance from the mobile interface unit to a first landmark. The player interface is coupled to the data processor and communicates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mobile interface unit and the first landmark to the player. According to a preferred embodiment, the playing field is a golf course and the first landmark is a flag location at a select hole on the golf course.

US6263279
Title : Memory for GPS-based golf distancing system
Filing Date : 1998.11.17.
Issue Date : 2001.6.17.
Abstract :
A portable distance tracking system for use by a player on a playing field wherein the playing field includes at least a first landmark and wherein the system comprises at least one mobile interface unit. The mobile interface unit includes a memory element, position interface electronics, a data processor, and a player interface. The memory element stores digitized map representations of playing fields. The position interface electronics receive position indicative signals from and external source, wherein the position indicative signals are representative of a geographical location of the mobile interface unit. The data processor couples to the memory element and to the position interface electronics and correlates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 to a field location of said mobile interface unit on said playing field. The processor also determines the distance from the mobile interface unit to the first landmark. The player interface is coupled to the data process and communicates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mobile interface unit and the first landmark to the player. According to a preferred embodiment, the playing field is a golf course and the first landmark is a flag location at a select hole on the golf course.

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Apple的3D影像顯示專利

技術研發與產品開發間,常有一段時間差,但專利不能有時間差,往往在技術構型抵時,就會先去申請專利,至於商品化的時間,則往往要在等一段時間,甚至可能不會商品化,今天就來看一個Apple的一個3D影像顯示的專利,讓專利目前還有實際的產品聞世。

US8,018,579
Title : Three-dimensional imaging and display system
Filing Date : 2005.10.21.
Issue Date : 2011.9.13.
Abstract :
A three-dimensional imaging and display system is provided in which user input is optically detected in an imaging volume by measuring the path length of an amplitude modulated scanning beam as a function of the phase shift thereof. Visual image user feedback concerning the detected user input is presented.

使用者在一個虛擬的空間中,透過掃瞄光束對使用者的手或是進入虛擬空間的部分進行掃瞄,由接收器接收反射光束,再透過投影器將使用者的手投影在螢幕上,投影的手將跟使用者的實體手部動作同步,可精確的操縱顯示在螢幕上的元件。目前還沒有產品,但未來可能會以虛擬鍵盤取代實體鍵盤,也有可能應用在遊戲、電視遙控及醫療診斷上。

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和碩與Microsoft簽訂授權

據Wall Street的報導,繼廣達、緯創、仁寶後,和碩亦於2012.4.26.與Microsoft正式簽署專利授權協議,授權範圍包括Android或Chrome作業系統的電子書閱讀器、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產品。目前NB的代工廠僅剩英業達尚未簽訂授權協議,而智慧型手機方面,HTC、LG及Samsung都已簽訂授權。

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Facebook花US.5億元向Microsoft購買專利

Yahoo在Facebook要上市前對其提出專利侵害的官司後,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2/03/yahoofacebook.html,Facebook隨即向IBM購買了750件專利應戰,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2/03/facebookibm750.html。
接下來的情節就好玩了,Microsoft才在於2012.4.10.宣布以US.56億元買下AOL的800件專利,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2/04/microsoftaol800.html,馬上就在2012.4.24.宣布將其中的650件以US.5億元賣給Facebook。

Smart的看法
當初看到Microsoft買AOL的專利時,都沒想到他這麼快就轉賣出去,不由得讓人想到他是不是白手套?還是他跟Facebook間有什麼黑箱交易或未來可能結盟?二家公司間的後續發展值得持續觀察!

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歌林商標標售,億聲以NT.42億元得標

歌林是一個有50年歷史的台灣家電品牌,50年代歌林首度跨入電視,1969至1971年間,歌林推出的黑晶體彩色電視,營運在2003和2004年登上高峰,年營收70億元,2008年因客戶美國新泰輝煌(SBC)積欠60億元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發生財務危機,不僅下市,還向法院聲請重整,出售所有土地、工廠、建物,並面臨賣出品牌。
歌林商標經三度標售,前二次均流標,標售底價由第一次的NT.5億元大幅下跌,更低於最初歌林想要賣出的NT億元,最後於2012.4.23.億聲以NT.42億元決標。億聲原來就已買到台灣真光電店及BEST的品牌,這次標得歌林的商標後,又取得瑞林100%的股權。

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Motorola vs. Microsoft ITC初判

Motorola與Microsoft摸的專利戰,始自2010.10.1.Microsoft於美國南佛羅里達地方法院(Southern District Court of Florida)以及西威斯康辛地方法院(Western District Court of Wisconsin)控告Motorola侵害其16項的專利,系爭專利包含電腦與遊戲技術。
2010.11.9.Microsoft又展開了第二波侵權告訴,範圍也擴大到無線傳輸技術專利以及H.264影像解碼技術。
Motorola則自2010.11.10.起展開一連串的反擊,先在怫羅里達南區地方法院控告Micrisift侵犯其公司16項專利技術,技術分別涵蓋了數位影音編碼技術(H.264壓縮技術)、802.11n WiFi無線網路技術、行動電子郵件技術、即時通訊技術以及物件導向軟體架構。接著又在2010.11.22.向ITC控告Micrisift非法使用專利與不公平競爭,本案ITC於2012.4.24.初判認為Microsoft的Xbox侵害Motorola的5項專利。
ITC初判資料詳見: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752_ID.pdf

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晨星獲ARM Cortex-A9授權

ARM在2012.4.22.宣布:將其Cortex-A9多核心處理器、ARM926EJ-S處理器及系統IP等授權給晨星,用於開發智慧電視、機上盒與智慧型手機等相關應用。這次的授權協議也含蓋ARM CoreSight設計組合(Design Kit),藉由CoreSight系統IP的運用,晨星未來在設計系統單晶片時,可利用ARM的除錯與追蹤技術優化高性能系統單晶片的設計,進而縮短開發時程並降低智慧系統設計時可能產生的相關風險。

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鋰電池的專利戰

最近專利戰皂焦點都集中在3C產品上,今天來看一看鋰電池的專利戰。2012.4.11.美國密蘇里州Energizer Holdings於伊利諾北區地方法院控告其美國伊利諾州的Wahl Clipper Corporation 與其中國子公司 Wahl Clipper Bingbo Ltd.侵害其鋰電池專利,請求法院判決Wahl Clipper停止損害並提出賠償。

Energizer Holdings
成立於1890年,目前旗下有數十種品牌,且主要產品包含電池、照明用品、刮鬍刀、嬰兒用品、防曬用品、肌膚保養品等等,負責人為 Joe McClanathan ,員工約為1.6萬人,營業地區遍佈全球150多國。

Wahl Clipper
成立於1919年,是美國個人衛生用品與小家電製造商,主力產品包含電動刮鬍刀、電動剪髮器、吹風機等。目前全球約有2100位員工、6間工廠,營業地區遍佈160多國。

系爭專利
US5,290,414
US7,923,138
US7,968,230
US8,007,940
RE41,886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智慧局推出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

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美國專利訴訟贏的策略,編印「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內容分別對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S)等3種訴訟途徑加以介紹,並透過實際案例說明讓外界進一步瞭解美國專利訴訟的程序及過程,包括聲請即決決定、反訴、移轉管轄、證據開示、即決判決、禁制令…等。此外,更從策略與管理議題、程序與訴訟技巧。
有需要的朋友請到:http://tiponet.tipo.gov.tw/home/index.jsp下載。

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Apple的iTunes Store用戶界面專利

Apple為了iPod推出iTune平台,為了保護這個音樂平台,他為iTunes Store的用戶界面申請了一個專利,這個用戶界面適合於以在線方式預覽或購買媒體項目。

US8161411
Title :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browsing, searching and presenting media items
Filing Date : 2004.4.26.
Issue Date : 2012.4.17.
Abstract :
Improve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suitable for reviewing, browsing, previewing and/or purchasing media items are also disclosed. The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are suitable for reviewing or browsing numerous media items. The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are also suitable for previewing or purchasing media items in an on-line manner. The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are particularly useful for a system that provides purchase and distribution of media in a client-server environment.

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Viagra的學名藥爭議將起

Pfizer的Viagra主成分專利於2011.6.17.到期,南光製藥在2011.4.取得Viagra學名藥證,於2012.2.推出同成分的學名藥美好挺(OKpower)。

Pfizer的說法
Pfizer則於2012.4.11.強調:Viagra主成份的專利雖已到期,但Pfizer對Viagra仍擁有「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的適應症專利,期限至2016年為止,並對此主張,發出警告函給全國醫療院所與藥局。

南光的說法
1.美好挺是衛生署已核發藥證可以合法上市的藥品,並提出藥證字號:衛署製藥字第055972號做為佐證,該藥品具有與原廠的相等療效與安全性,並兼具方便攜帶和使用的特性,及經濟實惠的價格。
2.Pfizer於合法學名藥上市前採取專利訴訟程序,打壓學名藥廠,並廣發警告函給全國醫療院所與藥局,是不公平的行為。
3.Pfizer宣稱對Viagra仍擁有「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之適應症專利,但該適應症專利欠缺有效性,歐盟已有撤銷該適應症專利的前案,歐洲也有4個國家已核准學名藥上市,對此,已依法提起專利無效舉發。

Smart的看法
專利藥到期後,學名藥是業界競逐的市場,從本案來看,Pfizer對Viagra的保護,除了一個主要專利外,又附帶了其他的專利,無形中讓他的排他期間延長,適應症專利在2016年到期後,會不會又冒出其他專利,則是值得期待的。
南光雖然開發出學名藥,且獲得衛生署核發藥證,但有專利權爭議,仍然是無法上市,這是學名藥廠面臨的難題,在專利藥物陸續到期,學名藥廠勢必要面臨這些挑戰。

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一招半式走天下

通常一個專利只會被應用在某一個特定領域中,今天來介紹一家公司,以一個專利告遍各行各業。
德州的TQP Development公司自2008年起,以其US5,412,730號專利,至2012.4.5.即提出42件訴訟案,目前己有6件訴訟案和解。被告遍及各行各業,包括:Dell、Hewlett-Packard、 RIM、Deutsche Telekom AG、T-Mobile、United Air、Lowe’s、United Continental、Discover、Chevron、Costco...等,行業別包含:ITC、電信、航空、家俱、批發、能源、財務管理...。
系爭專利係描述在一套資訊傳遞或資料傳遞的過程,經由加密的方式能夠連接資料提供端至消費者端,原來專利所描述的方法係以電話作為例子,使用一些外部的裝置或是處理器來做為一個語音加密的演算法,使建立消費者與賣方之間安全溝通管道,TQP後來又將該技術衍伸至網路應用環境。

TQP Development, LLC
TQP係由US5,412,730專利發明人Michael Jones所創立的專利授權公司,目前在USPTO共有8件專利,都是很久以前申請的專利,其中1件申請日在1988年,已過保護期限,2件申請在1992年(包含本案的系爭專利),專利即將到期,4件在1996年申請,最新的專利是在2006年所申請的1件,且只有這一件專利的發明人沒有Jones。而奇怪的是Jones在2002、2004及2005年各有1件專利的專利權人是Credence Systems Corporation,倒是值得了解的。

US5,412,730
Title : Encrypted data transmission system employing means for randomly altering the encryption keys
Filing Date : 1992.4.23.
Issue Date : 1995.5.2.
Abstract :
A modem suitable for transmitting encrypted data over voice-grade telephone line. The modem is implemented by the combina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 components including a microprocessor, a serial communications controller which communicates with connected data terminal equipment, and a modulator/demodulator for translating between voice band tone signals and digital data. Pseudo random number generators are employed at both the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stations to supply identical sequences of encryption keys to a transmitting encoder and a receiving decoder. An initial random number seed value is made available to both stations. The random number generators are advanced at times determined by predetermine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ata being transmitted so that, after transmission has taken place, the common encryption key can be known only to the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stations.

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2012.5.1.成行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2.4.11.就台灣與日本間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合作簽署備忘錄,將自2012.5.1.起試行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
未來專利申請人在日本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日本特許廳(JP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JP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JPO請求加速審查。
申請人以取得JP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JP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

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美國專利的國別代碼

今天晚上上課時,有學員問到美國專利上的國別代碼,要到那裏去找?請連到下列網址,即可查到各國的代碼。 http://patft.uspto.gov/help/helpctry.htm

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101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要報名了

101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將舉辦「A.技術工程類考試」、「B.專利程序控管類」、「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只有1梯次考試,其中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是今年新增項目,考試科目包括: 1.專利法規(共同科目) 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 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4.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5.專利檢索 6.專利分析、加值運用與策略 報名時間:5/1 ~ 5/24 詳情請見: http://www.tipa.org.tw/p3_1.asp?nno=375

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Microsoft向AOL購買800項專利

Microsoft於2012.4.10.宣布以US$10.56億元買下AOL的800件專利和相關應用,範圍包括廣告、搜尋、內容整合/管理、社交網路、地圖、多媒體和安全等在內的300多項核心技術專利及應用,Microsoft的購買價格遠高於AOL的底價US.9億元。
在本次交易中,AOL還順便賣了一家虧損的公司給Microsoft,據說這家公司就是Netscape。

Smart的看法
相較於近年的專利購買價格,此次Microsoft向AOL購買專利的價格可謂是天價,平均US5~130萬元/件。2011年Google買Motorola Mobility的專利平均價格為US$40萬元/件,Apple等4家公司標購Nortel的專利,平均價格為US7.5萬元/件,這次為什麼Microsoft願意用這麼高的價格買AOL的專利?
從MDB Capital Group的統計數字就可看出一些端倪,AOL對於自己的專利,cition的次數為1267次,而Microsoft對AOL的專利cition次數竟高達1331次,可見二家公司技術的關連性極高。再看其他公司對AOL專利的cition狀況,第3名的IBM為570次、其次依序為AT&T的419次、YAHOO有362次、GOOGLE為304次。
從本案中亦可看出Microsoft的未來企圖,它原來是以OS起家的公司,在Internet的發展上,曾經因為誤判而讓Netscape在browser上占得先機,最後仍以它的強大資源推出IE力挽狂瀾,但自己也因此受到司法部Antitrust緾訟數年。
這次Micosoft又要投入行動市場,推出WindowsPhone,從這次購買的專利可以看出它在未來的行動市場上,應該會著力在它的windows系統與internet的連接與應用上,事先購買彈藥,以應付未來的專利戰。

2012年4月19日 星期四

EPO將日本專利的法律狀態納入

自2012年初,EPO逐步將日本專利的法律狀態相關訊息納入其資料庫中,預計到6月底,EPO的資料庫即將收錄JPO所提供自2011.4.起的日本發明及新型專利的法律狀態事件,資料每周更新,與日本當地資料約2個月的時差。2003年後的資料,預計自2012.6.起逐步與即期資料(frontfile)一起上傳至資料庫中。
未來,使用者可於資料庫中查到主要的事件,包括申請實體審查(written requests for examination)、審查意見通知(refusals)、撤回(withdrawals)、拋棄(abandonment)及核准(grants),及專利有效期間延長(patent term extensions)、更正(corrections)及權利移轉 (transfers of rights)等核准後的事件。
詳見:http://www.epo.org/service-support/publications/patent-information/news/2012.html

2012年4月18日 星期三

HTC的生物識別解鎖專利

最近電視上推出一個Samsung的手機廣告,有個小朋友拿著爸爸的手機,對著自己照,手機不能解鎖,於是把額頭推高,但仍不能解鎖,於是猜測是沒有鬍子,所以不能解鎖。
顯然,Samsung的Galaxy Nexus這款手機是為了閃避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而設計的,據說Google已經在Android 4.0操作系統中引入了臉部解鎖功能。
HTC則於日前獲得一個以生物識別方式解鎖的美國專利,它是以生物特徵做為解鎖的工具,生物特徵包括臉、指紋...,如果都不能解鎖,則可以輸入密碼來解鎖。

US8,149,089
Title : Method for unlocking a locked computing device and computing device thereof
Filing Date : 2008.11.21.
Issue Date : 2012.4.3.
Abstract :
A method for unlocking a locked computing device includes obtaining biometric information utilizing the computing device,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biometric information meets a predetermined requirement, unlocking the computing device when the biometric information obtained meets the predetermined requirement, and maintaining a locked status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when the biometric information does not meet the predetermined requirement. A computing device includes a sensor utilized for obtaining biometric information, wherein the computing device is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biometric information meets a predetermined requirement, for unlocking the computing device when the biometric information obtained meets the predetermined requirement, and for maintaining a locked status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when the biometric information does not meet the predetermined requirement.

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Unilever的商標爭議

Unilever於2010年以「DECLARE YOUR BEAUTY」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香水以及牙膏等商品,遭智慧局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予以駁回,同時也撤銷訴願決定,要求智慧局再審查裁量。

智慧局見解
「DECLARE」已有廠商申請,且商標圖樣雖多出「YOUR BEAUTY」的字樣,但仍會誤導消費者,認為二者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的商品。

Unilever的說法
商標圖樣為首創使用於化粧品、香水以及牙膏等商品的商標,且該集團經營品牌逾400 個,消費者足以辨識為不同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DECLARE」已有廠商申請,且用於相同商品類別,恐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同來源的系列商品,故本案應予駁回。
2.智慧局並未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來審查,僅以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等理由,來認定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因此以審查有疏失為由,要求智慧局重新裁量。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判決真的很妙,智慧財產法院只是在執行程序正義而己,從判決來看,法官已認定Unilever的商標是不能註冊的,差別只在於智慧局當初審查的理由沒寫清楚,要求智慧局重新裁量,只是要把理由依法寫好而已,所以,本案Unilever要翻盤可能不容易。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智原獲ARM專利授權

智原於2012.4.3.與ARM簽訂授權合約,智原將新增ARM處理器及繪圖處理器(GPU)的授權,以強化其系統單晶片(SoC)設計服務。依據這次協議,智原將可透過ARM Cortex A9多核心處理器及Mali-400多核心繪圖處理器(GPU)架構,設計高效能低功耗系統單晶片解決方案。未來智原將能針對智慧型手機、超級手機、平板電腦、智慧電視等需要特殊高畫質圖像與繪圖處理器運算效能的裝置,進一步發展設計服務。

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Yahoo vs. Facebook Part 2

Facebook被告後,為尋求奧援,向各方購買專利因應,其中於2012.3.22.向IBM購買了750件專利,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2/03/facebookibm750.html。
糧草備妥後,旋即於2012.4.3.也向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控告Yahoo侵害其客戶檔案資料管理、網頁技術、Flickr 照片分享服務以及廣告顯示技術等10件專利。

系爭專利
US7827208
US7945653
US6288717
US6216133
US6411949
US6236978
US7603331
US8103611
US8005896
US8150913
其中US7827208及US7945653這2個專利是它自己的,其餘都是買來的,其中又有4件來自專利授權公司。

Smart的看法
專利戰不見得需要自備武器,Facebook雖然自製武器不足,但他的經費多,可以迅速外購武器,也是一種作戰策略。
在本案中也可以發現,專利授權公司扮演著吃重的角逐,Facebook這次訴訟中將近一半的專利來自專利授權公司,專利授權權公司如果能精準掌握關鍵技術,未來也會是一個可行business model。

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Yahoo vs. Facebook Part 1

繼New York Times報導的傳聞後,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2/03/yahoofacebook.html,Facebook與Yahoo的專利戰正式開打。

Yahoo vs. Facebook
Yahoo於2012.3.12.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指控Facebook侵犯了其10項專利,範圍包括email即時通、廣告、隱私權和社交網絡等技術方面,並要求3倍的損失賠償金。

系爭專利
US6907566
US7100111
US7373599
US7668861
US7629590
US7599935
US7454509
US5983227
US7747648
US7406501
其中US6907566、US7100111、US7373599等專利是Yahoo在2003年以US.3億元收購Overture Services, Inc.時取得的。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深圳法院拒絕受理唯冠破產清算案

正當深圳唯冠與Apple就iPad的商標侵權案,在中國大陸打的如火如荼之際,富邦產險在2010年向深圳法院提出保險債務糾紛的訴訟,2010.11.深圳中院作出判決:深圳唯冠需向富邦產險支付US7.97萬元,加上一審案件受理費及延遲履行金,共計約RMB6,000萬元。
半年後,深圳鹽田區法院對唯冠進行強制執行時,發現其查封、處理的財產都已被用來抵押貸款,而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據此認為唯冠目前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2011.6.27.富邦產險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法院宣告深圳唯冠破產並進行清算。唯冠對此則提出異議,認為其尚有固定資產及“IPAD”商標等資產可以清償債務,不同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深圳中院在2012.3.31.做出裁定,認為IPAD商標注冊登記在唯冠名下,在未有相反司法認定的情況下,唯冠仍系IPAD商標的權利人。目前,唯冠公司名下無形資產之一的IPAD商標未作評估,商標價值尚未確定,尚不能認定唯冠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富邦的申請。

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ITRI vs. Sony Ericsson

2010.7.工研院對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公司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主張索尼愛立信Sony Ericsson w910i、Sony Ericsson Xperia arc S、Sony Ericsson k800i、Sony Ericsson k770i等型手機,涉嫌侵害工研院「複數電極的電容結構與製程」及「電容屏蔽結構」等2項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2.2.22.判決:索尼愛立信侵權屬實,索尼愛立信及在台灣負責人葉順發,應連帶賠償工研院US0萬元及利息。

系爭專利
I243388
564444

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晨星與Freescale簽訂交互授權

國內電視晶片廠,在2011年頻頻陷入侵權訴訟的窘境,如Freescale向ITC控告聯發科、卓然等公司侵害其專利,VIZIO則控告晨星侵害專利。
根據晨星在2012.3.21.所發佈的重大訊息顯示,該公司已與Freescale簽訂交互授權協議。

Smart的看法
由前面的訴訟關係,可以發現Freescale並未控告晨星侵權,但一般都是訴訟的二造間會簽訂授權協議,為何本案中二個不相干的公司會簽訂相互授權協議呢?
這可從二家公司的共同敵人來探究其因,聯發科2011年在電視晶片上的市占率約20~25%,占該公司營收超過20%,2012年的市占率預期再成長。而晨星的電視晶片,在2011年的市占率是60%,預期2012年要成長至70%,市場的主要競爭者就是聯發科。
而聯發科又與Freescale有3件專利訴訟案,其中有2件是Freescale控告聯發科侵權,因此,Freescale與晨星簽訂交互授權協議的受害者應該是聯發科了。
Freescale目前並未有電視晶片的產品上市,但是擁有專利,藉由專利授權,可以對聯發科造成壓力。而晨星雖未被Freescale控告,但有了專利的交互授權,可以讓他的客戶更放心的採購,增強他與聯發科間的競爭力,在這樣的一個互利情況下,促使他們簽訂專利的交互授權協議。

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Sony申請一個不用手就可以接聽電話的專利

根據USPTO公開公報的資料顯示,Sony在2010年申請了一個不需要碰到電話,就可以接、掛電話的專利,它使用了一個具有motion sensor的藍芽耳機,利用使用者設定的頭部動作,來接聽或掛掉電話。

US20120064951
Title : Hands-Free Control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Device Based on Head Movement
Filing Date : 2010.9.13.
Application Date : 2012.3.15.
Abstract :
A user controls a function of a mobile terminal with the aid of a motion sensor integrated in a headset. A motion sensor in the headset detects movement of the user\'s head and transmits head movement signals to the mobile. The mobile terminal uses the head movement signals received from the headset to control a function of the mobile terminal. For example, the mobile terminal may lock or unlock the mobile terminal based on the user\'s head movement. The mobile terminal may also accept, decline, initiate, or terminate a call based on the user\'s head movement. Head movement may also be used to navigate desktop icons and menus to perform tasks such as starting programs and selecting music for play back.

2012年4月5日 星期四

Apple被告侵害3GPP專利

總部位於盧森堡的Core Wireless Licensing S.A.R.L.(Core Wireless)於2012.2.29.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指控Apple, INC.的iPad及iPhone 3G等多項產品侵害其3GPP通訊協定標準的專利權,請求判決Apple蓄意侵權以加重損害賠償(enhanced damages),並且請求判決Apple未來對於已售出的每一侵權產品,以及對於與侵權產品區別不大的未來產品都必須支付授權費用。

系爭專利
US6,792,277
US7,606,910
US6,697,347
US7,447,181
US6,788,959
US7,529,271
US6,266,321
US6,978,143

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古圖的著作權問題

多年不見的老友,現在在台南做古績導覽的志工,透過FB問道:一張1626年西班牙人所繪的海圖,現在為台南是文化局所有,在台南地區各古蹟點到處可看的到,並未聲明版權所有禁止翻拍使用。這種情形有著作權的問題產生嗎?可以翻拍用於我們的文章中公開使用嗎?有分營利用或非營利用嗎?
這可真是一個好問題,在談到著作權的問題時,首先要確定的是標的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海圖本身是個美術著作、圖形著作,顯然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其次,再確定保護期限是否已過,該圖係1626年所繪,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法人為公開發表後50年,以此標準來看,原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以過。
目前可能的權利為製版權,該圖現為文化局所有,且到處都可看的到,製版權是要注意的問題,很可能有製版權的問題,要小心!
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可以做的是:先去文化局看看他們有沒有製版權?如果有製版權的話,可以跟他們談授權使用。其次,製版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也可以確認有沒有過期?如果授權有問題且保護期限未過,如果一定要用,則可考慮合理使用。
著作權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報導古績時引用該圖,可主張報導所需的合理使用,但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要註明出處,所以,應該在引用時,著明該圖之出處。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界定

專利法第7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的發明、新型及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雇用人。所謂的職務上的發明、新型及設計係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的發明、新型及設計。
民法第188條所稱之受雇人,係指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在客觀上有服務僱用人指示,提供一定勞務,而受其監督之人。
至於公司的經理人是不是專利法第7條所稱的受雇人,在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的判決中,法官認為必須依契約內容與屬性而定,不得僅因發明人之職務為經理人,即謂無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職務雖為總經理,但兼負責指派研究團隊,可見受雇者擔任之業務包含研發在內,如果與公司簽訂服務契約書,並以勞工身分提列退休金,契約在客觀上必須服從公司之指示,並受公司之監督,則該總經理所申請的專利,在法院的判決中就會被認定為職務上的發明。

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Facebook向IBM購買750件專利

Facebook在2012.3.12.被Yahoo告專利侵害後,為了回擊,根據Reuters在2012.3.22.的報導指出,Facebook已經向IBM購買了750件價格不詳的專利,技術面含蓋廣泛,從search到半導體都有。

smart的看法
Facebook在IPO前遭到Yahoo的專利侵權訴訟,顯示在網路世界中,創業容易,但一般的創業者在創業之初,都疏於注意自己的技術要加以保護,同時避免侵害別人的權利,以致於在事業成功之後,面臨到鉅額的賠償問題,Facebook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IBM對IP的經營就相當的有策略,每年有數千件的專利申請案,含蓋的面又非常廣泛,每年靠專利授權就為它賺進不少的授權金,再把不要的專利賣出去,又可以賺進不少的鈔票,像Google、Facebook都是它的大客戶。
從這裏也可以看到一個IP經營的策略。

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Apple vs. Motorola案,ITC終判未侵害

Apple於2010.11.30.向ITC指控Motorola侵害其US7812828、US7663607、US5379430等3件專利案,ITC於2012.1.16.初判不侵權後,於2012.3.16.做出終判,認為Motorola在文義及均等論上都未侵害Apple的專利。
ITC的判決請見:http://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750_notice03162012sgl_1.pdf

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Nokia的人機合一專利

從USPTO專利公報上可以發現很多奇奇怪怪的專利,甚至有人會質疑其可行性,但是,美國人說太陽底下沒有什麼不能申請專利的事。
Nokia的創新也不落人後,2011年也是了一個人機合一的專利,只是不知道有沒有人願意使用。
它是用一種由磁性粉末製成的墨水,該墨水必須先曝露在高溫中讓它消磁,然後把墨水像是刺青一樣滲進皮膚中,然後使用者必須讓此一區域接近外部磁鐵多次以讓它具有磁性,並加強它對外部磁場的感應能力。
如此一來,當皮膚上的磁性墨水感應到不同磁場時即會產生不同的刺激,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能根據各種的數位內容形成相對應的磁場,根據不同的震動強度與頻率,通知使用者各種訊息。
當然,他為了我們這種怕痛不敢刺青的人,也設計了徽章或是標籤,只要能近距離接觸皮膚,也可以感受到震動,不過這個跟手機的來電震動,好像沒什麼大差別。

US20120062371
Title : HAPTIC COMMUNICATION
Filing Date : 2011.9.13.
Application Date : 2012.3.15.
Abstract :
In accordance with an example embodimen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an apparatus comprises: a material attachable to skin, the material capable of detecting a magnetic field and transferring a perceivable stimulus to the skin, wherein the perceivable stimulus relates to the magnetic field.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智慧局徵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電子、電機、材料、化工、光電等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相關工作經驗二年;或電子、電機、材料、化工、光電等工程相關研究所畢業;如兼具平面顯示器驅動電路、微影蝕刻、電漿(電熱)專長領域者尤佳。

待遇
試用期滿月支工作報酬424薪點,約新台幣51000元左右;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支上開報酬標準之9成薪,約新台幣46000元左右。

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826

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Google從影像找位置的專利

從USPTO的專利公告資料看到:Google剛剛獲得一個可以透過拍攝地標景象取得所在地理位置的專利,可以讓使用者透過手機拍攝附近的地理景象、特殊地標等,再將影像上傳至Google後端伺服器中進行資料比對,即可比對出接近的座標值回傳給使用者。

US8,131,118
Title : Inferring locations from an image
Filing Date : 2008.1.31.
Issue Date : 2012.3.6.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re disclosed for determining the location where an image was captured. In general, a device such as a smartphone may capture one or more images from a location, such as images of buildings, street signs and the like, and a central system may compare the submitted images to images in an image library to identify matches. The location of the match may then be provided back to the smartphone.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專利授權金

Apple的專利策略,一向是以訴訟將對手排除市場外,但Jobs走後,這個策略據說有了改變,也許是近來緾訟過多所致。
據Wall Street Journal於2012.3.7.的報導指出,Apple正打算與市場競爭對手Motorola Mobility及Samsung提出和解提議﹐願以收取專利授權金及其他條件來平息訴訟。
但專利授權的權利金,涉及各公司的策略,大多願讓外人得知,據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了近年各公司收取授權金的資訊如下:

Microsoft收取Android權利金
2010.4.向HTC收取Android手機權利金US元/支
2011.7.向Samsung索取Android手機權利金US元/支
2012.1.向LG索取Android/Chrome OS權利金US億元/年
2012.1.向Barnes & Nobles索取Android權利金US.5~12.5元/支

Nokia
2010.6.向Apple收取授權金,據ZDnet預估每支 iPhone須付8歐元(US.5元)

Apple
2012.3.向Motorola收取US~15元/支的專利費,約為淨銷售額的1%至2.5%

Motorola
2011.10.向Apple收取每台設備凈銷售額的2.25%的授權金

Samsung
2011.10.向Apple收取每部手機淨銷售額的2.4%的權利金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Rambus專利侵權案ITC初判未侵權

Rambus於2010.12.向ITC控告26家半導體、PC業者侵害專利權,ITC於2012.3.2.初判出爐,認為被告未侵犯Rambus的SDRAM記憶體專利權,終判預計於7月宣判。

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EPO成立經濟暨科學顧問委員會

歐洲專利局於2012.1.13.成立經濟暨科學顧問委員會(Economic and Scientific Advisory Board, ESAB),委員會成員來自中國大陸、日本、比利時、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荷蘭、土耳其、英國及美國,成員各有不同的專長背景但皆為國際知名的專家,包括學者、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及智權律師。
ESAB的主要任務為探討專利制度對社會及經濟的影響,委員會成員可完全獨立自主的選擇主題並決定如何進行研究,以使EPO進一步瞭解此些議題如何影響創新,尤其是創新對解決氣候變遷、健康及食物安全的影響。
委員會的成員數為10至12人,由EPO的首席經濟學家擔任秘書長,每年開會1次,首屆的委員任期為3年。成立大會於2012.1.23.在慕尼黑舉行。2012年委員會挑選了3個主要探討的議題:費用的角色與結構、專利品質的重要性及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s)對制度所造成的挑戰。
參考網站: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2/20120113.html

2012年3月19日 星期一

SANUKI商標三審定讞

南僑化工於1998.6.以SANUKI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冷凍烏龍麵、冷凍拉麵等商品,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同意商標註冊。
在日商樺島商事提出評定後,商標遭撤銷,南僑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12.3.1.做出判決:駁回南僑化工上訴,維持智慧財產局的撤銷處分,全案定讞。

樺島商事的說法
讚岐是日本香川縣的古名,產製聞名全球的讚岐烏龍麵,南僑烏龍麵由台灣生產,卻以SANUKI為商標,會使公眾誤認產地。

南僑的說法
SANUKI雖然是讚岐的英文名稱,但在我國日文教育並不普遍,一般消費者無法將英文SANUKI與讚岐的日文產生聯想,也不會使公眾誤認商品的品質或產地。

智財法院的判決
南僑化工以SANUKI為商標,指定使用冷凍烏龍麵等麵食,易使消費者聯想該商品是產製於讚岐地區,智財局的撤銷處分合法。

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Yahoo與Facebook的專利戰一觸即發

據New York Times的報導,Yahoo於2012.2.28.正式向Facebook宣戰,針對Facebook侵害其10~20項專利,必須支付專利授權費,專利範圍包括廣告、網站個人化、社群網絡、簡訊服務等。

Smart的看法
在Apple掀起一波智慧型手機的專利戰後,社群網站的專利戰也在蘊釀中,未來可能一觸即發。
Yahoo近年的盈收表現不如預期,造成CEO離職,Yahoo這次選在Facebook要IPO之前,提出專利侵權的問題,應該是想藉此美化其財報,因為當初在Google要IPO之前,Yahoo也曾經在2004年控告Google侵害專利,最後,oogle付了270萬股的股票做為授權金,IPO後,Yahoo獲利達US.3億元。很巧的,這次又選在Facebook要IPO前提出侵權疑慮,是否有此操作,有待持續觀察。

2012年3月15日 星期四

Neonode宣稱擁有滑動解鎖專利

正當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於2012.2.16.認為Motorola Mobility侵犯Apple的觸控螢幕滑動解鎖(slide-to-unlock)專利之際,瑞典的Neonode卻跳出來宣稱滑動解鎖功能應該是該公司的專利。
Neonode宣稱該公司的8,095,879專利,不但涵蓋Apple的iOS裝置的平行觸控功能,還包括了滑動解鎖的功能,目前Sony及Barnes & Noble都是其授權客戶。

US8,095,879
Title : User interface for mobile handheld computer unit
Filing Date : 2002.12.10.
Issue Date : 2012.1.10.
Abstract :
The present invention relates to a user interface for a mobile handheld computer unit, which computer unit comprises a touch sensitive area (1), which is divided into a menu area (2) and a display area (3). The computer unit is adapted to run several applications simultaneously and to present an active application on top of any other application on the display area (3). The menu area (2) is adapted to present a representation of a first (21), a second (22) and a third predefined (23) function. The first function (21) is a general application dependent function, the second function (22) is a keyboard function, and the third function (23) is a task and file manager. Any one of these three functions can be activated when the touch sensitive area (1) detects a movement of an object with its starting point within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function on the menu area (2) and with a direction from the menu area (2) to the display area (3).

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

Toyoda Gosei vs. Formosa Epitaxy

日本豐田合成株式會社(Toyoda Gosei Co., Ltd.)於2012.2.21.及2012.2.24.分別於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控告璨圓光電(Formosa Epitaxy Inc.)製造、銷售的氮化鎵LED(GaN-based LED)系列產品,侵害其使用第三族氮化物LED半導體與其製造方法的專利。

系爭專利
US5753939
US6005258
US6040588
US6191436
US6265726
US6420733
US6933169
US7138286
TW356608
TW575971

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Apple的電子錢包專利

當行動商務如火如荼的推動之際,行動付款是行動商務很重要的一環,從USPTO的專利資料發現Apple已經獲得了一個可用於NFC手機的電子錢包,透過配備NFC功\能的iPhone,信用卡公司將可以直接將帳單傳輸到使用者的iTunes帳號。

US8,127,982
Title : Parental controls
Filing Date : 2009.1.9.
Issue Date : 2012.3.6.
Abstract :
Various techniques are provided for establishing financial transaction rules to control one or more subsidiary financial accounts. In one embodiment, a financial account management application stored on a processor-based device may provide an interface for defining financial transaction rules to be applied to a subsidiary account.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rules may be based upon transaction amounts, aggregate spending amounts over a period, merchant categories, specific merchants, geographic locations, or the like. The device may update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rules associated with a subsidiary account by communicating the rules to an appropriate financial server. Accordingly, transactions made using the subsidiary account by a subsidiary account holder may be evaluated against the defined rules, wherein an appropriate control action is carried out if a financial transaction rule is violated.

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Microsoft vs. Motorola Mobility

據外電報導,Microsoft於2012.2.22.向歐盟監管機構指控Motorola Mobility使用專利權妨礙公司銷售和市場競爭,試圖阻止搭載Microsoft軟體的個人電腦和Xbox遊戲機上市銷售。Motorola Mobility以Microsoft的NB使用其50件視訊標準相關的專利為由,要求為每臺US$1,000元的NB支付US$22.5元的專利使用費。

Smart的看法
看起來這個訴訟又是一件項莊舞劍的老把式,Microsoft的目標應該是買了Motorola Mobility的Google,而本次的標的是產業標準,Microsoft的訴求是Motorola Mobility違反了FRAND原則,Motorola Mobility在H.264的產業標準中的50件專利,較其他公司的專利收費還要高,隨著4G的到來,這類的產業標準專利訴訟應讓會愈來愈多。

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Google的手機解鎖專利

自從Apple不斷的追打Android系統,Google似乎沒有足夠的子彈反擊,2011年Apple又獲得一個智慧型手機的殺手級專利─螢幕滑動解鎖,這也讓非蘋陣營的廠商一陣悚動。
Google終於不負眾望的發展了另一個可能與Apple對抗的螢幕解鎖專利,這個專利在2010.8.6.向USPTO提出申請,2012.2.9.公開。

US20120036556
Title : Input to Locked Comput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0.8.6.
Application Date : 2012.2.9.
Abstract :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is specification can be embodied in, among other things, a method that includes receiving at a computing device that is in a locked state, one or more user inputs to unlock the device and to execute at least one command that is different from a command for unlocking the device. The method further includes executing in response to the user inputs to unlock the device an unlocking operation by the device to convert the device from a locked state to an unlocked state. The method further includes executing the at least one command in response to receiving the user inputs to execute the at least one command. The at least one command executes so that results of executing the at least one command are first displayed on the device to a user automatically after the device changes from the locked state to the unlocked state.

Google的這個專利尚未核准,從USPTO的公開公報上可以看出:它的解鎖技術,為了迴避Apple的滑動解鎖,而使用更為複雜的方法,把命令icon拖到觸控螢幕上的一個解鎖icon處,就可以直接執行該程式,同時,它也提供語音解鎖的功能。

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Apple vs. Motorola Mobility

Apple在德國控告Motorola Mobility的android手機產品侵害該公司的滑動解鎖技術專利案,2012.2.16.慕尼黑地方法院認定Motorola Mobility的3項產品中的2項(RAZR系列)侵害Apple的觸控螢幕滑動解鎖專利

EP1964022
Title:UNLOCKING A DEVICE BY PERFORMING GESTURES ON AN UNLOCK IMAGE
Filing date:2006.11.30.
Issue date:2010.10.3.
Abstract:
A device with a touch-sensitive display may be unlocked via gestures performed on the touch-sensitive display. The device is unlocked if contact with the display corresponds to a predefined gesture for unlocking the device. The device displays one or more unlock images with respect to which the predefined gesture is to be performed in order to unlock the devic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redefined gesture with respect to the unlock image may include moving the unlock image to a predefined location and/or moving the unlock image along a predefined path. The device may also display visual cues of the predefined gesture on the touch screen to remind a user of the gesture.

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Apple vs. Samsung源源不絕

Apple在澳洲控告Samsung的Galaxy Tab 10.1侵害其3項專利案,雖然後來法院判定Samsung未侵權,恢復amsung的平板電腦在澳洲銷售。但根據澳洲人報的報導,Apple又再指控Samsung侵害其72件專利,看樣子這場專利戰劫必還要繼續下去!
參考網站http://www.theaustralian.com.au/australian-it/apple-widens-patent-claims-against-samsung/story-e6frgakx-1226262152748

2012年3月5日 星期一

Apple vs. Kodak

繼Kodak對Apple提出專利侵告訴後,Apple也展開回擊了,前情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2/02/eastman-kodak-vs-apple-htc.html。
由於Kodak於2012.1.19.已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Apple在2012.2.14.向向美國曼哈頓地區法院提交相應的專利侵權訴訟,該技術所涉及的產品包括:印表機、數位相機、數位相框等。

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美韓自由貿易協定於2012.1.1.生效

韓國國會於2011.11.22.通過美韓自由貿易協定,於2012.1.1.正式生效實施,成為亞洲唯一與歐盟、美國兩大經濟體簽署FTA之國家,美韓FTA生效後,韓國將與佔全球GDP總量61%之國家或區域進行零關稅貿易。

美韓FTA有關智慧財產權部分列於第18章,計12條,涵蓋商標含地理標示(Trademarks includ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著作權及相關權利(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有線及衛星鎖碼節目之保護(Protection of Encrypted Program-Carrying Satellite and Cable)、專利(Patents)、管制產品之相關措施(Measures Related to Certain Regulated Products)及智慧財產權之執行(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範圍。

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Samsung遭歐盟調查Antitrust

Samsung與Apple間遍地開花的專利戰,已引起各界的注意。歐洲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12.1.31.表示,將針對Samsung Electronics是否違反歐洲的Antitrust法令展開正式調查。
據EC表示:由於歐洲亦採用了3G行動與無線通訊系統等標準,包括ETSI在內的標準組織皆要求專利持有人必須基於FRAND原則授權各種標準所需的專利技術,以確保業者能夠有效利用標準化技術。
Samsung亦於1998年與歐洲通訊標準組織(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簽訂協議,承諾將基於公平、合理與非歧視(FRAND)原則授權任何與歐洲行動電話標準相關的必要專利。
而2011年Samsung卻於不同歐盟會員國的法院中,指控行動裝置市場的競爭對手Apple侵犯其專利,聲稱這些專利是實施多個歐洲行動電話標準的要素,並尋求「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
這一連串的訴訟,引起歐洲執行委員會的注意,將檢驗Samsung最近的行為是否濫用市場霸佔地位而違反歐盟運作公約(TFEU)。

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ITC終判Apple未侵害HTC專利

HTC於2011.5.向ITC提告指控Apple侵害其智慧手機電源管理、個人組織化撥號頁面及已撥電話記憶功能、電話號碼快速尋找聯絡人、攜帶式電子裝置電源管理等4項專利。
ITC於2011.10.初判認為Apple並沒有觸犯這些專利,2012.2.17.終判仍維持初判結果,認為Apple並無侵權。HTC仍然可以就這項裁決,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提出上訴。

系爭專利
US6,999,800
US5,541,988
US6,320,957
US7,716,505

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晨星獲ARM授權

晨星於2012.1.29.取得ARM Mali繪圖處理器技術的專利授權,Mali繪圖處理器提供高解析、反鋸齒(anti-aliased)的影像品質,可應用於智慧型電視機。

Smart的看法
Google近來力推Smart TV,Apple也在推iTV,未來Smart TV的市場在這二強投入後,勢必又是一場混戰。
從今年美國消費性電子展可以發現:Google已經放棄Intel的Atom處理器,轉與採用ARM架構處理器廠Marvell合作,看來Smart TV未來可能會以ARM處理器為主流。
Mali-400 MP繪圖處理器可支援最新的3D使用者介面與遊戲體驗等高效能應用,再與晨星目前既有產品結合,應用於新款主流消費性電子產品,將更鞏固晨星在Smart TV晶片解決方案的市場領導地位。

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Samsung vs, Apple在德國第二次敗訴

Samsung在德國控告Apple侵害其3件3G通訊的專利,德國Mannheim法院又駁回1件專利,目前Samsung指控Apple侵害的3件專利,已有2件遭法院駁回。第3件專利預計於2012.3.2.進行審理。
參見:http://fosspatents.blogspot.com/2012/01/samsung-loses-second-german-3g-patent.html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尼斯分類第10版公告實施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佈,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分類己完成第10版修訂,尼斯協定成員國訂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第10版分類。
我國雖非該協定之成員,但亦採納尼斯商品及服務分類原則,經濟部智慧局預訂於2012年4~5月間公告實施。

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從Apple的商標訴訟看企業的智財布局

Apple在專利上一向是咄咄逼人,一副要置人於死地的樣子,但在商標權上,似乎就不像專利那麼強勢。
唯冠一案就讓他在大陸陷入泥淖中,但,除了本案外,其實Apple在商標上付出過的代價也不少,卻沒有記取教訓。
Apple光在英國就跟同一家公司打了3次商標官司,過程也是件蠻奇怪的,且看以下外電報導:
1978年英國Apple公司就Apple商標侵權,對美國Apple提起告訴,1981年雙方和解,美國Apple支付US8萬元,並承諾不涉足音樂領域。
1991年英國Apple認為美國Apple開發的MIDI音樂違反了雙方和解協議,美國Apple同意和解,支付US2650萬元,取得在電腦和軟體上使用Apple商標的權利,而英國Apple則在影音產品的製造和銷售上擁有使用Apple的權利。
2003年美國Apple推出iPod後,又設立了iT unes線上音樂平台,並與各唱片公司合作,以獲得音樂銷售授權。此時,英國Apple認為,美國Apple違反了1991年的和解協議,再次訴諸法庭。經3年多的訴訟,雙方於2007.2.5.宣布達成和解協議,由美國Apple得到Apple文字與圖形商標所有權,同時英國Apple也可以繼續使用這一近似商標。據相關人士估計,這次的和解,美國Apple約支付US5000萬~1億的和解金。

Smart的看法
由Apple所面臨的商標侵權案來看,可以發現Apple在推出iPad前,並未做好事前的商標檢索,否則不會沒有發現唯冠於2001年就已在大陸擁有商標權,也就沒有這一連串的訴訟了。
其次,從英美Apple大戰三回來看,其實Apple在產品的布局上也沒什麼遠見,否則應該一次把所有的權利都拿到,而不是像擠牙膏一樣,一次談一點,還好他很有錢。
從這二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經營,應該要有長遠的規劃與布局,才能有競爭優勢,而Apple雖然在專利上有傲人的成就,但在智財權的整體經營上,還是給我們很好的思考!

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Apple在大陸面臨的商標戰

Apple的iPad推出後,在各地括起一陣旋風,但在大陸卻踢到鐵板,前情詳見:
http://km-ip.blogspot.com/2011/03/ipad.html。
Apple為了能在大陸使用iPad商標,於是在2010.4.向深圳法院控告深圳唯冠,最後,深圳法院於認為Apple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於2011.11.判決Apple敗訴。但Apple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並於2012.1.5.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程序還沒走完,唯冠即利用其主場優勢,已經開始一系列的反攻,將戰火擴及大陸各地,向各地工商局檢舉,包括北京市工商局、山東工商局、江蘇徐州工商局等都立案調查。
2011.6.北京工商局就對Apple開RMB2.4億元(約NT億元)的天價罰單。
2011.11.一審判決後,唯冠除要求Apple賠償RMB100億元(約NT0億元)外,還在深圳、惠州控告Apple兩家經銷商,並在上海控告Apple的直營店。
2012.2.6.6又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Apple的平板電腦產品iPad執行禁售令。

Smart的看法
Apple這次在大陸的商標踢到鐵板,會不會影響到日後的銷售,尚待觀察,但已讓大家對商標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認識,對企業而言,智慧財產權不只是專利而已!

2012年2月17日 星期五

TW-SUPA方案

繼「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智慧局又積極規劃推動以我國為PPH第一局之加速審查方案: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針對台美間共同申請的重要發明,藉由TW-SUPA,可以協助我國申請人於最短時間內取得台灣及美國專利,TW-SUPA方案將先試辦6個月。

TW-SUPA
以我國為首次申請局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美國提出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得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智慧局將優先進行審查。
試辦期間,各技術領域之每月處理件數均有限制,機械類及生活日用品類為每月各8件,半導體類、資訊類、通訊類、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生技醫藥類、化工類及光電液晶類為每月各4件。
為使申請人能公平運用TW-SUPA,避免申請人申請前未經適當慎選案件而將全部適格案件均提出申請,每一申請人每年申請件數之上限為8件,每件需繳納NT,000元之申請規費。
申請案符合申請要件且申請文件齊備,智慧局會將案件依據技術領域排序,告知申請人該案之預估可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之日期。若申請人認為沒有向USPTO提出PPH之實益,可於收到前述通知後1個月內撤回TW-SUPA申請。

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新修訂專利法預計2012年11月實施

依智慧局公告,新修訂專利法預計2012年11月實施。
專利法修正案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包括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等。

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新修訂的商標法預計2012年7月實施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公告,新修訂的商標法預計2012年7月實施。
商標法修正案共計111條(修正71條,增訂26條,刪除9條),包括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等等,是歷年來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Apple在荷蘭又敗訴

Apple在荷蘭控告Samsung的Galaxy Tab 10.1及10.1v平板電腦侵害其iPad的設計專利案,荷蘭法院在一、二審均時認定未侵害。
最高法院在2012.1.24.判決認為:
1.Galaxy Tab平板電腦只能與Apple於2004年獲得的專利設計圖進行比較,而不能於2010年才問世的iPad進行比較。
2.與2004年的設計圖進行比較時,Galaxy Tab在外形上則存在明顯的不同。
3.駁回了Apple就禁止Samsung平板電腦在荷蘭銷售的上訴案。

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Sisvel收購逾450項Nokia專利

Sisvel於2012.1.18.收購(Nokia的47個專利家族,包括450多件專利和申請案,這些專利和專利申請案,含蓋各類行動通信設備和服務中使用的技術。
這些專利中,有33個專利家族(包括350多件專利和申請案)是第二代、第三代和第四代通信標準的專利,包括GSM、UMTS/WCDMA、LTE。

Sisvel Group
Sisvel S.p.A.於1982年在意大利成立,目前業務遍布全球,在意大利的羅馬、美國華盛頓、中國、日本東京、德國特圖加特和盧森堡均設有子公司。
其管理的專利組合技術領域,包括音頻壓縮標準(即 MP3 和 MPEG Audio)以及 OSD(螢幕顯示)、ATSS(自動調諧與分揀系統)和 WSS(寬螢幕信號—用於自動切換電視圖像格式)等。
目前管理的專利則包括:UHF-RFID、CDMA 2000、DVB-T 和 DVB-T2等標準,而且正在建構LTE、DVB-C2和Wi-Fi的專利池。

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Eastman Kodak vs. FUJIFILM Holdings

Eastman Kodak於2012.1.14.向紐約地方法院控告FUJIFILM Holdings侵害其5件涉及數位圖像的捕捉、儲存、預覽和傳送等方面專利。據Kodak表示這些技術已授權給超過30家公司,包括手機製造商Motorola和Nokia。

系爭專利
US5493335
US6292218
US6573927
US6441854
US5164831

Smart的看法
Kodak最近積極的運用其專利,除了不斷的提出告訴,希望尋求授權金的收入,還希雍能出售其專利,以挹注其財務。
據2011年該公司Q3財報顯示,9月末其銀行現金只有US.62億元資金。因此,有些分析所就認為,他的資金恐將僅能支撐到2012年中期。
此外,2011.12.跌破US元/股後,到2012.1.13,收盤時,其股價已經一路下行至US.52元/股。根據美國有關法規,平均收盤價超過30日連續跌破US元,如果股價在6個月內仍無起色,將面臨下市危機。
這些外在因素可能是Kodak最近積極運用其專利的原因,也可以看出:專利可能會是Kodak救亡圖存的最後一根稻草。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Apple vs. Motorola Mobility在ITC初判敗訴

Apple於2010.10.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指控Motorola Mobility生產的智慧型手機侵犯其3項專利技術。
ITC於2012.1.13.初判認為Motorola並未侵害Apple的3件專利,本案ITC預計於2012.4.23.終判。

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LG簽訂Android授權

Microsoft於2012.1.12.宣布已與LG簽署採用Android或Chrome OS平台的平板電腦、手機或其他消費者裝置的專利授權協議。

Microsoft的授權收入
根據市場研究機構Goldman Sachs預估Microsoft向Android製造商收取每個裝置US~6元的權利金,而向Windows Phone製造商收取US~12元的自家平台授權費用。在2012會計年度(2011.7.~2012.6.),光是向Android製造商所收取的權利金就高達US$4億元,約佔微軟預估營收的4%。

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Apple的3D GUI專利

根據USPTO公開的資料顯示,Apple申請了一個3D GUI的專利,目前還在審查中,可以利用onboard sensor來感應身體及手勢,不需接觸即可控制iPhone。

20120007850
Title : Sensor Based Display Environment
Filing Date : 2010.7.17.
Publication Date : 2012.1.12.
Abstract :
A three-dimensional (\"3D\") display environment for mobile device is disclosed that uses orientation data from one or more onboard sensors to automatically determine and display a perspective projection of the 3D display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orientation data without the user physically interacting with (e.g., touching) the display.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Apple侵害S3的專利,但不違反337

VIA的子公司S3 Graphics於2010.5.28.向ITC指控Apple侵害其4件專利,請求ITC禁止Apple的產品進口美國。

系爭專利
US7,043,087
US6,775,417
US6,683,978
US6,658,146

本案在2011.7.1.終判時,判定Apple侵犯S3 Graphics的US6,683,978專利之第11項權利項,以及US6,658,146專利之第4與16權利項。同時,也確定本案4項系爭專利都在美國國內有相關產業的存在。這也使得HTC在面臨Apple的訴訟時,決定購買S3做為對抗。

峰迴路轉
當HTC宣布購買S3後,ITC於2011.9.2.發出通知決定全面重新審視(Review)行政法官做出最終決定(Final ID) 。
ITC於2011.11.21.駁回S3 Graphics 對Apple的第一宗訴訟案[337-TA-724] ,認為並未侵害S3提出的全部專利,否決行政法官先前做出的初步決定,並終止ITC 337調查。

最終判決
經過這麼多曲折後,ITC終於在2011.12.21.對[337-TA-724]公布正式終判結案書,重點結論如下:
1.Apple的Mac電腦直接侵犯S3G兩項專利 (978專利之Claim 11與146專利之Claim 16),但並未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規定的結論。
2.ITC 不贊同AMD擁有S3專利所有權的相關合約。

Smart的看法
這真是件很妙的判決,反反覆覆多次後,做出了侵害專利但不違反337規定的判決,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這也是Apple的訴訟策略成功的地方,Apple所用的防禦論點是:事實發生時間點差異,主張Mac OS X Devices是到美國境內完成測試後才侵害專利,在產品進口的當時, Mac電腦尚未滿足claim 16方法項所有步驟, 而不適用337擋關救濟。
而ITC也採納了Apple的這個說法,才認定不符合337的規定,但對HTC有利的地方是,至少證明Apple有侵害S3的專利,這對HTC以後的訴訟是有助力的。
由最近ITC對Apple與HTC的判決來看,似乎他也不想捲入這場專利戦,每次都判決的二面不得罪,真是奇怪!

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美國PIPA及SOPA立法時間延後

因為Google和Wikipedia...等各大業者的抗議,使得原本參議院及眾議院預定在2012.1.24.通過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及停止線上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將延後立法時程。

SOPA法案是由共和黨的德州眾議員Lamar Smith所起草,他也是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PIPA法案則是由民主黨參議員Patrick Leahy所起草,他是參議員司法委員會主席。
這兩個法案都規定:美國的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摭蓋帶有盜版內容網站的域名,以阻止網路使用者進入含有盜版內容的外國網站,違反者將面臨懲罰。

爭議原因
這二個法案的背後,其實是美國的媒體集團和網路公司間的利益爭奪。電影公司、傳播媒體等內容提供商是這二個法案的主要支持者,他們認為自己斥資生產的內容,卻在網絡被濫用,給著作權人帶來了巨大損失。
美國電影協會(MPAA)、美國全國商會、新聞集團一直在游說國會,要求通過法案保護他們的著作權。
而Google、Facebook、Microsoft、Twitter等網路公司則表示反對,他們擔心法案會導致網路內容審查,阻礙網際網路的創新,Google、Wikipedia、flickr都在2012.1.18.利用他們的網站抗議。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Eastman Kodak vs. Apple & HTC

Eastman Kodak於2012.1.10.同時向ITC及紐約州聯邦法院分別控告Apple及HTC侵犯其5件專利,受影響的產品包括:Apple的iPad2、iPhone與iPod Touch,HTC的Flyer、EVO View 4G、Jetstream、Vivid、Amaze 4G、Desire、Hero S、Rezound、Rhyme、Sensation 4G與Wildfire S。

系爭專利
US7210161
US7453605
US7742084
US7936391
US6292218

Smart的看法
Eastman Kodak曾經在相機及底片市場上叱吒\風雲多年,可惜沒有趕上數位的潮流,以致近年景況不再、營運不善,如日落西山。
所幸他還有一些不錯的無形資產,據科技產業資訊室的統計,他現在有26,000件專利,申請中專利的專利也有3,500件,前些日子,他也想賣出1,100的專利組合來籌資。
2007年也曾透過訴訟,獲得不少的資金挹注,已經定案的有:Samsung與LG的和解金分別就有US5.5億元及US4億元,訴訟中的還有Apple及RIM,預估還可以各取得US5億元的和解金,這也使得Eastman Kodak近來開始積極主張其專利權。
智慧財產近來好像成為經營不善的公司的救命仙丹,Nortel倒閉時,其專利組合讓眾家搶成一團,最後高價賣出。Apple的iPad要進大陸,被唯冠以侵害商標擋下,據報導,唯冠也是要靠授權金救急的公司,再加上本案的Eastman Kodak,看來無形資產的價值,對經營不善的公司而言,真的要凌駕在有形資產上了。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AUO vs. Samsung案和解

Auo與Samsung間的訴訟源自2011.6.1.,Samsung向ITC、Delaware和加州北區的聯邦法院控告AUO侵犯其液晶電視、電腦螢幕及筆電等產品專利,要求禁止相關產品進口至美國銷售,受波及一起被告的廠商包括:Acer、BenQ、Sanyo。
AUO亦於2011.6.27.同時向ITC、Delaware和加州北區的聯邦法院控告Samsung侵害其液晶顯示器的10項專利,並要求ITC禁止進口或銷售含有涉嫌專利侵權的LCD面板的設備到美國,包括Samsung的電視、顯示器、筆記型電腦等LCD面板和用於行動裝置的OLED面板。受波及一併被告的包括:AT&T公司、Best Buy和BrandsMart USA。
雙方於2012.1.6.同意彼此授權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及特定產品,至於和解條件則基於NDA而未公佈。

Smart的看法
專利案能否和解的關鍵還是在於被告是否有重要的關鍵專利,本案中,AUO同時拿出10件專利進行反訴,再加上近年面板市場競爭激烈,也使得amsung必須要考慮是否戀戰,最後才能走向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