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從Apple的商標訴訟看企業的智財布局

Apple在專利上一向是咄咄逼人,一副要置人於死地的樣子,但在商標權上,似乎就不像專利那麼強勢。
唯冠一案就讓他在大陸陷入泥淖中,但,除了本案外,其實Apple在商標上付出過的代價也不少,卻沒有記取教訓。
Apple光在英國就跟同一家公司打了3次商標官司,過程也是件蠻奇怪的,且看以下外電報導:
1978年英國Apple公司就Apple商標侵權,對美國Apple提起告訴,1981年雙方和解,美國Apple支付US8萬元,並承諾不涉足音樂領域。
1991年英國Apple認為美國Apple開發的MIDI音樂違反了雙方和解協議,美國Apple同意和解,支付US2650萬元,取得在電腦和軟體上使用Apple商標的權利,而英國Apple則在影音產品的製造和銷售上擁有使用Apple的權利。
2003年美國Apple推出iPod後,又設立了iT unes線上音樂平台,並與各唱片公司合作,以獲得音樂銷售授權。此時,英國Apple認為,美國Apple違反了1991年的和解協議,再次訴諸法庭。經3年多的訴訟,雙方於2007.2.5.宣布達成和解協議,由美國Apple得到Apple文字與圖形商標所有權,同時英國Apple也可以繼續使用這一近似商標。據相關人士估計,這次的和解,美國Apple約支付US5000萬~1億的和解金。

Smart的看法
由Apple所面臨的商標侵權案來看,可以發現Apple在推出iPad前,並未做好事前的商標檢索,否則不會沒有發現唯冠於2001年就已在大陸擁有商標權,也就沒有這一連串的訴訟了。
其次,從英美Apple大戰三回來看,其實Apple在產品的布局上也沒什麼遠見,否則應該一次把所有的權利都拿到,而不是像擠牙膏一樣,一次談一點,還好他很有錢。
從這二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經營,應該要有長遠的規劃與布局,才能有競爭優勢,而Apple雖然在專利上有傲人的成就,但在智財權的整體經營上,還是給我們很好的思考!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