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印度拒絕易利信的停止反壟斷調查

易利信自2013年起就陸續對印度的智慧型手機製造商MicromaxIntex,提出侵害其2G/GSM3G/WCDMA等共8項無線通訊技術相關專利的訴訟。這二家廠商則向印度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CCI)指控易利信要求過高權利金、拒絕透露給予其他授權對象之F/RAND授權條件及透過積極行使專利權方式來迫使當事人選擇和解並接受顯失公平合理性之授權條件,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反印度競爭法第19條。
CCI2013.11.12.2014.1.16.發佈初步結果命令(impugning order),認定表面證據(prima facie)顯示易利信從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並正式進行調查。易利信則向德里高等法院聲請要求廢棄CCI命令及禁止相關調查。
德里高等法院於2016.3.30.判決,拒絕易利信的主張,認為CCI具有管轄權,裁定CCI可繼續進行反壟斷調查,理由如下:
1.專利為商品銷售法所定義的商品,SEP的專利權人也屬於印度競爭法所述之企業,所以,印度競爭法律及CCI具有管轄權。
2.專利法之目的在於定義權利範圍,而競爭法之目的在於防止權利濫用,故亦適用於SEP授權爭議。
3. SEP的專利權人違反F/RAND授權原則,即可構成印度競爭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事由。
4. CCI調查目的在於杜絕不公平市場競爭行為,並聚焦在是否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問題上,而法院的民事訴訟不排除CCI的調查。
5.專利無效與專利授權乃彼此獨立之議題,有授權意願之當事人,不等於放棄挑戰專利有效性之權利。
6.SEP專利權人是否涉及濫用市場優勢進行授權,應由CCI裁決而非法院。

參考資料
http://lobis.nic.in/ddir/dhc/VIB/judgement/30-03-2016/VIB30032016CW4642014.pdf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商標的合理使用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9.3.~2015.10.6.間,為慶祝30週年慶,舉辦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寶雅未經授權,在其全國各分店之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及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大量使用與香奈兒商標相同之商標、圖樣、產品照片,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智財法院提出告訴。

智慧財產叉院的判決
1.寶雅的活動,無論於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雖有出現如香奈兒的商標及贈品照片,但,廣告看板等整體觀之皆有確實及明顯標註自己的商標POYA、寶雅,各看板或廣告型錄上均有明顯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時尚週年慶等字樣,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以及贈品照片,目的係為使消費者得以明確認知系爭活動係提供香奈兒之系爭贈品作為抽獎禮物,而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
2.寶雅的活動並非利用系爭商標指示自身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贈品亦係購自香奈兒專櫃,亦有其所提出之發票4紙為證,活動廣告上所附照片均係用以說明活動所贈送之香奈兒商品,而贈品確係為香奈兒或CHANEL皮包、手鍊、項鍊,其使用商標之實質內涵,是為使消費者認識贈品之來源,並非將商標用以辨識寶雅所販賣之其他商品來源來自香奈兒,消費者自活動廣告內容可清楚知悉寶雅所販賣者為其自身商品,與香奈兒並無關係,故活動廣告商品上的商標標示,應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而屬商標合理使用。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大陸發布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大陸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並自2016.9.1.起實施,優惠內容如下:
1.優惠項目
申請費、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年費、復審費
2.優惠條件
個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RMB
企業: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RMB的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多人者,共同申請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均滿足上述條件時,才可申請享受減繳優惠。
3.優惠額度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個人或單位者,減繳專利收費的85%。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多人者,其專利費用負擔一般由共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共同承擔,減繳專利收費的70%。
4.優惠期限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自取得授權起的6年內,均可享受減繳相關專利費用的優惠。
5.申報方式
個人申請減繳專利收費,只需提交其收入證明資料;對於無固定工作的個人,可提交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資料。
企業申請減繳專利收費,提交上年度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影本。

參考資料
http://www.gov.cn/xinwen/2016-08/04/content_5097534.htm

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USPTO的審查後程序試行計畫

USPTO於2016.7.11.發布審查後程序試行計畫(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審定發出後之兩個月,且尚未提出訴願前向USPTO提出申請,及時申請之案件將由USPTO協調審議小組之會議時間。藉由提供申請人向審議小組口頭報告之機會,以降低申請人向專利審議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ail and Appeal Board)提出訴願,以及請求延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之數量,試行期間將至2017.1.12日止(收案上限為1,600案)。
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審定發出後之2個月內,且尚未提出訴願前,向USPTO提出申請。申請人於審議會議中將有20分鐘簡報時間,以供審議小組於會議後作成裁定通知書(Notice of Decision),其結果包含:
1.維持最終核駁審定(Final Rejection Upheld)
2.核准申請(Allowable Application)
3.重新審查(Reopen Prosecution)

參考網站
https://www.uspto.gov/patent/initiatives/post-prosecution-pilot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馬拉喀什條約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全世界有約2.85億盲人和視力障礙者,其中90%住在開發中國家。根據WIPO在2006年的調查發現:在著作權法中有納入限制與例外條款,將點字、大字本或數位化音訊版方面為視障者作出特別規定的國家不到60個。全世界每年出版約100萬種圖書中,以視障者無障礙格式提供的不到10%。
為了解決書荒(book famine)問題,2013.6.27.摩洛哥舉辦的WIPO馬拉喀什外交會議上通過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當時有75個會員簽署,但,需有20個締約國批准或加入才能生效。
已加入該條約的國家有:印度、薩爾瓦多、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馬利、烏拉圭、巴拉圭、新加坡、阿根廷、墨西哥、蒙古、南韓、澳洲、巴西、秘魯、北韓、以色列、智利、厄瓜多爾、瓜地馬拉,加拿大於2016.6.30.成為加入國,該條約將於2016.9.30.正式生效。

參考網址
http://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6/article_0007.html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EPO擴大檢索早期確認計畫

EPO自2014.7.起開始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希望在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書面意見,優先完成已開始審查的案件再審查新案,並在檢索意見結果為可授予專利時儘快核准。實施2年以來,積案已大幅減少,並達成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的預定目標。
2016年起,除精簡專利申請案的其他程序,該計畫延伸到審查和異議階段,目標是將授予專利的時間縮短到審查程序開始後平均12個月之內。目前做法如下:
1.審查階段
在實體審查至少2個月之前,EPO將通知申請人預定審查日期,如果申請人在審查程序開始前撤回申請案,或者申請案不受理、或視為撤回時,則退還申請人全部審查費,申請案如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撤回,則退一半審查費。
2.異議階段
修訂異議程序的作業流程,未涉及特殊法律問題的案件,加快發出再審查結果通知,使當事人有較多時間申復及為口頭審理程序作準備,希望將審查時程由現行26個月縮短至15個月。

參考網址
http://blog.epo.org/the-epo/expansion-early-certainty/

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EPO擴大檢索早期確認計畫

EPO自2014.7.起開始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希望在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書面意見,優先完成已開始審查的案件再審查新案,並在檢索意見結果為可授予專利時儘快核准。實施2年以來,積案已大幅減少,並達成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的預定目標。
2016年起,除精簡專利申請案的其他程序,該計畫延伸到審查和異議階段,目標是將授予專利的時間縮短到審查程序開始後平均12個月之內。目前做法如下:
1.審查階段
在實體審查至少2個月之前,EPO將通知申請人預定審查日期,如果申請人在審查程序開始前撤回申請案,或者申請案不受理、或視為撤回時,則退還申請人全部審查費,申請案如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撤回,則退一半審查費。
2.異議階段
修訂異議程序的作業流程,未涉及特殊法律問題的案件,加快發出再審查結果通知,使當事人有較多時間申復及為口頭審理程序作準備,希望將審查時程由現行26個月縮短至15個月。

參考網址
http://blog.epo.org/the-epo/expansion-early-certainty/

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境外侵權的認定

大家都知道專利是屬地主義,在侵外的侵權行為,該不該被列入賠償呢?來看看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v. 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Ltd., et al.,法院是怎麼想的。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CMU)於2009年向賓州西區聯邦地院控告IC晶片製造商Marvell公司所製造並販售給兩大硬碟製造龍頭Seagate及Western Digital之電腦硬碟IC晶片,涉及改善傳統轉盤式硬碟讀寫噪音問題,侵害其US6,201,839以及US6,438,180兩項美國專利。

一審陪審團在2013.1.13.認為被告產品侵害專利,依每單位產品US50分之權利金比率判決約US11.7億元侵權賠償,法官再認定被告為惡意侵權,判決23%加重賠償及審後利息等合計US2.87億元,侵權賠償總額達US15.35億元。

二審於2015.8.4.判決,對於侵權賠償的計算,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被用來作為侵權賠償計算基礎之實體產品,其製造、銷售或使用活動,至少要有其中一項是發生在美國境內,即符合屬地概念,也就是說有權利將侵權賠償計入。
因此,要求地院考慮侵權產品之購買地點或相關購買合同之簽署地點、產品寄送地點以及實質交易行為之確切發生地點等,重新計算損害賠償額度。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歐盟法院對FRAND的看法

歐盟法院於2015.7.16.針對SEP的專利權人要求法院核發侵權產品禁制令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EU競爭法律規定提供指引。
當SEP專利權人擁有市場優勢地位,且向標準組織承諾將提供F/RAND授權給任何標準實施對象時,則必須遵循:
1.必須事先知會可能侵權人其侵權情事
2.必須事先提供一書面F/RAND授權要約,並詳述其權利金條件及計算方式
將來在向法院要求核發禁制令時,才不會有違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2條(Article 102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行為。

而可能侵權人,如果想主張SEP專利權人要求核發禁制令行為,構成違反TFEU第102條規定,也要遵循以下要求:
1.必須明確表達其進行協商以獲得授權之意願
2.必須基於良善立場,積極且即刻回應SEP專利權人之授權要約而不得拖延
3.如果不同意SEP專利權人所提出之授權要約條件,則必須立即提出書面回應
4.雙方授權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侵權人必須就其過去侵權行為提出適當擔保,以及提交營收帳目等侵權賠償計算相關證據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寶可夢月餅有沒有侵權

中秋節要到了,搭著寶可夢的熱潮,很多業者都順勢推出寶可夢相關的月餅,代理商說這有侵權,我們來看看。
寶可夢的智慧財產權不外乎是商標及著作權,寶可夢的的中英文都有商標,神奇寶貝的名字,如皮卡丘...等也有商標,在賣月餅的時候如果用到,就有可能涉及商標的使用。
至於著作權,這些神奇寶貝的圖像都有著作權,把它拿來當做包裝上的圖樣,當然侵害著作權,但是,如果把它做成月餅的外觀呢?做一個寶貝球樣子的月餅,是著作權的實施,在著作權法的規範中,實施並不是重製的行為,這不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猶如8點檔的貼圖大戰

拜Line在台灣當紅之賜,貼圖市場也跟著水漲船高,不少人都藉此機會展露頭角,也成了智財權的另一戰場,最近當紅的貓系列,發展的好像8點檔,真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話說妙可大王的作者妙可麻於2016.8.30.控告臭跩貓的作者麻糬爸涉嫌抄襲,不料,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另一位圖像創作者愛蜜莉,認為妙可的貓抄襲她的波奇,也去提告了。這期間,妙可麻在去年申請了商標並於2016.8.23.獲准。
這場猶如8點檔的連環告,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看完記者寫的不著邊際的內容,我們要關注什麼呢?

商標權
妙可麻把她的圖像申請了商標權,卻沒有主張商標權,很顯然她也覺得侵權不易成立。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其中的使用,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1.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2.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3.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4.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如果麻糬爸沒有商標法第68條的行為,要主張侵害就不易。

著作權法
著作權是創作保護,如果要主張侵權(抄襲)就必須具備實質相似與接觸二個要件,實質相似見人見智,接觸則是要由原告舉證,以本案來說,有二個原告,都需要證明他們的被告有接觸到他們的著作的證據,這一點也是很不容易的事。本案的後續發展,是不是像8點檔這麼精彩,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寶可夢侵什麼權

寶可夢是這幾天最紅的話題,很多商家都趁著這波尋寶熱,推出想關產品,抓住商機,連公部門追夢都不落人後。
報載商雄公車及台北動物園都推出寶可夢的抓寶地圖,代理商表示精靈字體和寶可夢圖案,都擁有肖像權,未取得授權不可使用,到底寶可夢有什麼權利?
其實我國的民法並沒有肖像權的規定,跟肖像權有關的是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195條的隱私權,寶可夢裏的神奇寶貝應該沒有隱私權的問題。
人格權呢?在著作權筆記的網站中,版主章忠信老師認為: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神奇寶貝不是自然人,應該也不具有肖像權。
這麼說來,寶可夢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其實這涉及了商標及著作權的問題,Pakemon本身有申請商標,神奇寶貝如皮卡丘等也有商標權可主張,除此,各種神奇寶貝的圖案都有著作權,未經授權使用都有侵權的問題。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支付寶 vs. 歐付寶

阿里巴巴在2004年向智慧局申請支付寶商標,歐付寶是在2015年申請,歐買尬旗下的歐付寶則於2015年申請歐付寶的商標,阿里巴巴申請評定,遭智慧局駁回後提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撤銷智慧局處分。

智慧局見解
支付寶並非特定圖文組合的創意性商標,商標本身設定的識別性比較薄弱,就算同樣使用付寶兩個字,消費者應該不會混淆兩個商標。

訴願委員會的見解
1.支付寶的意像及圖形具有特殊性,並不是單獨看文字近似與否,而是要比對圖像概念,且付寶兩個字容易讓外界混淆是同一系列商品
2.歐付寶從事業務與支付寶相近,客觀上恐使公眾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等類似關係,將產生混淆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