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販賣盜版軟體案例

電腦遊戲光碟店業者陳仁松,盜版微軟的XB OX及XBOX 360遊戲軟體,於2006年初起至2007.1.31.止,在其經營的電腦遊戲光碟店內,以每片光碟80到100元價格販售,遭微軟查獲向法院起訴侵犯微軟的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並求償5,468萬元損害賠償。

微軟的說法
1.被告被查獲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重製微軟47種遊戲軟體,並予販售,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應就每一著作財產權訂定賠償金額。微軟並以每一軟體最高求償100萬元為基礎,訂定賠償金為4,700萬元。至於微軟XBOX系統內所儲存的開發套件(XBOX Develo pment Kit)電腦程式著作,則要求賠償500萬元。
2.侵害商標權部分,微軟要求以侵害情節最重大的XBOX及XBOX 360的平均零售單價1120元價格,處以1500倍,即168萬元為賠償價格。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被告松侵權的時間約僅2個月,認定每片以售價80到100元的均價,處以700倍罰鍰,加上商譽損失10萬元,共計6萬3千元。
2.著作權侵害部分,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得請求在1萬元以上50萬以下酌定賠償額,法院因而酌以每種遊戲軟體5萬元計算,加上開發套件以10萬元計算,共計245萬元。合計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侵權賠償金為261萬3千元。
3.被告除應賠償261萬3千元外,並需登報道歉。

Smart的看法
販賣盜版軟體,除了侵害著作權外,還有商標侵害的問題,在本案中可看到微軟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來保護他的產品,這也是未來業者可以思考的方向。

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Apple洽談無DRM的歌曲

由於自Apple iTunes購買、下載的音樂,只能在iPhone或iPod等自家裝置才能播放,使iTunes音樂長期以來為人詬病。據說Apple正在跟環球、華納和Sony BMG談授權銷售無防拷設施的音樂,若iTunes成功取得授權,將有助於鞏固iTunes在數位音樂市場的支配性地位。

市場競爭狀態
1.Amazon、MySpace Music和Napster等公司已自2008年開始銷售開放的MP3音樂。
2.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近期內可望宣布,把MP3音樂授權給微軟的Zune播放機使用。3.EMI和華納已對微軟Zune授權無DRM的音樂。

Smart的看法
Apple推出具DRM的音樂,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是功不可沒,但是,從市場的角度,由於使用者只能在其自家產品上聽下載的音樂,而造成一些民怨。加上其競爭對手相繼推出沒有DRM的音樂,使其領先地位受到撼動,不得不考慮銷售沒有DRM的音樂。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沒有DRM的音樂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可能就會遭到損害,如果能從DRM管理的角度思考,讓使用者付費下載音樂後,也能在不同平台上聽,不就是個二全其美的辦法了嗎?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專利法將把間接侵權納入規範

智慧局最近準備修正專利法,調整侵權的主觀要件、類型、求償範圍與證據保全等相關事項。

智慧局的想法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解釋:侵權可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我國專利法採直接侵權,必須實施專利的全部要件才算是侵害專利,也就是要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過,有時候被控侵權者雖然沒有實施所有要件,但實施的是當中最核心的部分(essential element),此時雖然不構成直接侵權,但實際上直接侵權的可能性極高,就是間接侵權。引進間接侵權的概念將可使專利的保護更加完整。

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金莎巧克力的立體商標


義大利商費列羅公司(FERRERO S.P.A)於93.11.30.為旗下金莎巧克力的包裝申請立體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5.3.16.公告商標註冊,審定號為:01200291。
該立體商標係由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之包裝圖,再以咖啡色包裝紙為底,有一白色橢圓形標籤置於糖果頂端中央,並含外文 "FERERRO ROCHER"等字樣,而橢圓形則採以金黃色、白色及紅色線條之輪廓所構成。
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糖果;巧克力裝飾品,巧克力糖,杏仁糖,巧克力製之聖誕樹裝飾品,巧克力糖果,不含糖之糖果。
商標異議
弘大昌貿易公司認為,金莎立體商標不但不具識別性,且鋁箔紙與咖啡色紙碟有隔熱、防滾動、不沾手的功能,都是巧克力產品常用包裝,依法不能註冊商標,否則恐壟斷業者選擇,於是提出異議。
異議經智慧局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金莎巧克力不管是造型或與包裝方式都不算獨特,因此不具先天識別性。
2.費列羅公司77年將金莎引進臺灣後,從82年到93年每年在台行銷費用逾US$1,150萬元,由此判斷,金莎包裝在費列羅公司長期使用下已被消費者熟悉,註冊成立體商標後,仍具備後天識別性。
3.金莎的立體商標結合圓球形狀、金色、咖啡色包裝等多種要素,並非業者製作巧克力商品的唯一選擇,並不違反商標法。
4.至於弘大昌公司指控金莎標籤的「FERRERO ROCHER」外文與弘大昌公司註冊的「FOREVER ROSERY及圖」商標太近似,合議庭則認為,兩者在字母排列、字義都不同,且消費者通常是注意金莎的金黃色圓球造型,並非其外文標籤,所以消費者應該不至於誤認。
最後判決弘大昌公司敗訴。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Lego商標權失利

丹麥玩具商 Lego 於1958 年推出一種表面 有兩行、各有4粒凸起圓點的磚塊積木,於 1999年向歐盟申請為商標。並多次藉此控告其主要競爭對手,加拿大的Mega Brands公司侵犯商標。

Mega Brands的說法
Mega Brands於2006年向歐盟商標局控訴,指「2×4積木」是形狀普遍,不能用作商標。

OHIM的見解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 (OHIM) 裁 決 ,認為Lego塊狀塑膠積木表面凸起的圓點,只是一種功能,並不是用作辨識商標,故判處Mega勝訴。

一審判決
Lego不服,向歐洲初審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上訴,但該法院2008.11.12.維持OHIM的原裁決,不認同Lego積木的設計、形狀及型號令它擁有獨特的特徵。

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無奇不有的商標



世界事無奇不有,在這個快樂的週末假日,介紹幾個奇怪的商標。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的商標


這是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於96.5.4.被核准的商標,審定號是:01317972,這個商標目前還在有效期內。它的商標就是單純的一句話:THE COMPUTER IS PERSONAL AGAIN,以後用的人就要小心侵害商標囉!



使用的商品有:

電腦,個人電腦,桌上型電腦,膝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電腦硬體,手提電腦,個人數位助理器,電腦工作站,電腦鍵盤,列表機,掃瞄器,光筆,軌跡球,電腦軟體,電腦伺服器,電腦顯示器,平面顯示器螢幕,電視,電視顯示器,電視接收器,數位媒體播放機,數位影音光碟播放機,數位影音光碟錄製機,數位影音光碟燒錄機,光碟播放機,光碟錄製機,與電視連用之電子遊樂器,與電腦連用之電子遊樂器,電子遊戲軟體,攝影機,數位幻燈機,光碟機,遙控器,擴音器,耳機,電腦用搖桿,滑鼠,電話。


電腦



這是一個個人申請的商標,在74.5.1.獲准,審定號為:00291330,還好專用期限已過,不然大家都不能用了。

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Apple的新專利



USPTO在2008.11.13.公開Apple所申請的20080280461號名為ELECTROMAGNETIC CONNECTOR FOR ELECTRONIC DEVICE的專利申請案。透過該裝置可以提供影像畫面,在操作方面,使用者可以隨意將畫面放大、縮小,專利申請案中所包括的技術,目前只有少部份功能真的有在市面上的產品出現。




20080280461號專利申請案

Title:ELECTROMAGNETIC CONNECTOR FOR ELECTRONIC DEVICE

Abstract:

An electrical plug and receptacle relying on magnetic force from an electromagnet to maintain contact are disclosed. The plug and receptacle can be used as part of a power adapter for connecting an electronic device, such as a laptop computer, to a power supply. The plug includes electrical contacts, which are preferably biased toward corresponding contacts on the receptacle. The plug and receptacle each have a magnetic element. The magnetic element on one of the plug or receptacle can be a magnet or ferromagnetic material. The magnetic element on the other of the plug or receptacle is an electromagnet. When the plug and receptacle are brought into proximity, the magnetic attraction between the electromagnet magnet and its complement, whether another magnet or a ferromagnetic material, maintains the contacts in an electrically conductive relationship.

Smart的看法

Apple自從改名之後,其產品發展策略已幾乎與其原來以電腦為主的產品完全脫離,逐漸朝消費性電子產品的方向靠攏,由專利申請方向可嗅到一些蛛絲馬跡,其未來發展值得注意。

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鱷魚大戰又在中國大陸開打了

嘴向右張開的法國鱷魚跟嘴向左張開的新加坡鱷魚的商標權的爭奪已長達10年,2008.11.4.又在中國大陸展開下一波的訴訟。法國鱷魚商標的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復審裁定,因該裁定核準了新加坡鱷魚商標的註冊申請。

前案歷史
1998.11.18.,新加坡鱷魚在眼鏡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圖”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商評委前身)初步審定並公告後,法國鱷魚提出異議,認為被公告商標與該公司在眼鏡等4類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2003.8.27.,商評委裁定,對新加坡鱷魚的商標不予核準註冊。新加坡鱷魚不服申請復審。2008.7.23.,商評委又作出結果完全相反的復審裁定,認為新加坡鱷魚與法國鱷魚不構成近似商標,核準予以註冊。
法國鱷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新加坡鱷魚與他們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構成對法國鱷魚的複製和模倣,因此要求撤銷商評委的復審裁定。

原告的主張
1.兩家鱷魚商標構成了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法國鱷魚商標在世界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新加坡鱷魚商標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模倣。

被告的答辯
商評委:從審核的內容來看,法國鱷魚和新加坡鱷魚並沒有構成近似商標。
新加坡鱷魚:
1.他們與法國鱷魚的4個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
2.法國鱷魚的價格定位較高,主要在歐洲發展市場,而新加坡鱷魚在中國市場的佔有率則較大,價格也比較便宜。

Smart的看法
本案正在審理中,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切。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技術入股的成本攤提

某生物科技公司於93年初接受○君以其菇蕈絲體產品製造專門技術作價NT$1.5億元為股本投資,並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NT$1.5億元,自93年度起分10年攤提。於是在9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的攤提費用NT$1,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見解
該無形資產只是一項專門技術,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的專利權證明文件,不像專利權有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所得稅法第60條的內容既以正面表列方式,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限於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五項方可列為無形資產,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

Smart的看法
在知識經濟時代,將有愈來愈多的knowhow出現,如果這些技術作價的技術,因為未獲相權利,而無法列入折舊攤提,似乎對營運成本的計算會產生失真,同樣的,營業秘密可能也會碰到類似問題,也許相關單位應該及早因應。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Mformation vs. RIM

美國行動設備管理軟體製造商Mformation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加拿大黑莓(BlackBerry)手機製造商RIM(Research In Motion)提起訴訟,認為RIM公司侵犯了其US6,970,917和US7,343,408的技術專利。

US6,970,917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remot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wireless devices
Abstract:
A method, system, and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that provides the capability to manage, control, and reconfigure wireless devices remotely over a wireless network with acceptable reliability and security. In one embodiment, the method for remotely managing a wireless device over a wireless network comprising a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the wireless network operable to communicatively connect the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comprises the steps of: transmitting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wireless device from the wireless device to the server, verifying th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at the server, establishing a mailbox for the wireless device at the server, placing a command for the wireless device in the mailbox, delivering the command from the mailbox to the wireless device, and executing the command at the wireless device.

US7,343,408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wireless data terminal management using
Abstract:
A method, system, and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that provides the capability to manage, control, and reconfirm wireless devices remotely over a wireless network with acceptable reliability and security. A method for remotely managing a wireless device over a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comprising a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the method comprises the steps of establishing a communicativ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erver and the wireless device over a signaling channel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transmitting a command from the server to the wireless device over the signaling network, and executing the command at the wireless device.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Sandisk vs.威剛

Sandisk在去年針對25家製造、銷售與輸入 USB隨身碟、CF卡、 MP3播放機及其他快閃記憶體儲存等相關產品的業者,提出3項專利侵權訴訟案,宣稱被告侵犯其多項系統級設計專利,並促請 ITC禁止相關侵權產品進口。

雙方和解
威剛於2008.10.31.宣布已與美商Sandisk達成協議,雙方合意終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法院調查程序。雙方和解協議陳報至法院, ITC法院將裁定停止對威剛的調查程序。協議中承諾,日後關於威剛進口美國產品時,將全數使用經Sandisk授權本案所爭的智慧財產權產品。

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的爭議

日前台中客運因為播放警廣節目,該節目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因此被控侵權,引起軒然大波。

智慧局的說法
智慧局為平息爭議,遂於網站上公布官方說法,營業場所只要用擴大器播送廣播、電視節目或音樂,都算使用著作,最好跟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民眾在家裡純聽新聞、路況、或收音機或電視播送的節目,都被定義為單純接收節目的開機,不用付費。如果是向更大範圍的人群提供娛樂,例如,賣場播放廣播節目播放的音樂,著作權人就有權對這種新的傳播方式進行控訴。

2008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智慧局將推出音樂授權仲介平台

警察廣播電台與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一年多的著作權糾紛終於在智慧局的斡旋下,於2008.11.6.達成協議,雙方簽訂三年的授權契約。
由於本案讓智慧局著手規劃建置單一平台,擬提供辦公室給七大仲介團體駐點,未來將集中公布授權資訊,並公開各仲介團體的費率,讓利用人可以直接比較,不用擔心買貴。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肯德基 vs. 休閒小站 商標抄襲

美商肯塔基炸雞國際控股公司對休閒小站在91.10.註冊的「DFC」商標,認為該商標與「KFC」、「COLONELsMUG No.4 with KFC」商標(KFC與老人圖)太像,加上都使用在炸雞等肉製品上,質疑對方是搭肯德基的順風車,在92年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但被駁回。

肯德基的說法
1.「DFC」與「KFC」有兩個外文字母F、C相同,相同比率達三分之二,不但構成近似,加上使用商品相同,擔心消費者混淆,甚至減損其信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智慧局撤銷「DFC」商標。
2.「KFC」商標為人熟悉,擔心消費者在業者惡意抄襲之下會混淆。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DFC」商標與「KFC」商標雖然有相同的字母F、C,但外文字母本身可能是不同意義的縮寫,例如「FC」可解釋成fried chichen(炸雞),也可以說是funny chick(有趣的小雞),外文商標不能像中文商標從個別字判斷,必須分析整體印象。
2.國內外廠商註冊「OFC」、「GFC」與「CFC」等商標,都使用在炸雞、餐廳服務,消費者應該不會因為「DFC」商標內含「FC」,就以為和「KFC」有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KFC」既然是著名商標,一般消費者應該都能辨識,不至於搞混,因此,判決肯德基敗訴。

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聯想手機置未授權音樂遭控告

聯想S9手機因內置歌手孫儷演唱的歌曲「愛如空氣」,任何購買該手機的用戶均可使用手機中內置的播放器欣賞上述歌曲,並可將歌曲設為手機鈴聲,而遭著作權人北京海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廣州市音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告訴。

原告說法
聯想移動通信公司和佳豪世紀通信設備公司生產銷售的「聯想S9」手機,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侵害了其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及獲得報酬的合法權益。因此,其提出了立即停止侵權並索賠686182.5元的訴訟請求,相當於每首歌曲1.5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廣州市音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也因歌手陽一演唱的歌曲「回來我的愛」未經授權被收錄到聯想S9手機中,提起了相同訴訟,亦要求索賠683602.5元。
目前二案均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

2008年11月9日 星期日

Google圖書的著作權爭議 Part 2

Google於2004年提出數位圖書館計畫(Print Library Project)並與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圖書館、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圖書館、史丹佛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圖書館、紐約公立圖書館(New York Public Library)和牛津大學(Oxford University)圖書館等全球五大圖書館合作,掃描館內的藏書使其可供使用者搜尋。由於Google掃描的藏書包括尚有版權保護的書籍,因此招致美國出版商及紐約著作人協會提出侵權告訴,雙方甫於2008.10.28.宣布和解,Google將提供US.25億元用來建立獨立且非營利的圖書版權登記(Book Rights Registry)機構,以及賠償現有出版商與著作權人的版稅與相關的訴訟費用,該協議主要用於尚有版權保護的書籍。
但是,哈佛圖書館認為該協議對於各高等學府及參與的圖書館而言,在存取及使用這些數位內容有太多潛在的限制,包括並未保證會有合理的訂閱價格,特別是該服務並沒有真正的競爭者,而且其存取範圍同時存在著限制與不確定性。
顧慮到書籍的品質,在許多時候這些電子內容會缺少諸如照片、插畫,或圖片,將降低研究及教育的可用性,將不會加入Google的版權書籍掃描計畫。

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

Google以2.5億解決圖書電子化的著作權爭議 Part 1

3年前, Google宣布與哈佛大學、紐約公共圖書館及其他組織簽訂協議,將圖書館館藏圖書文獻逐一掃描電子化,並將其作為未來Google網上圖書館的館藏供網路用戶取閱。目前近700萬冊圖書已經被Google電子化,其中400萬~500萬冊圖書為絕版書。
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美國出版商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 AAP)則提出告訴,稱Google在掃描圖書和圖書數字化的過程中存在大量的侵權行為,要求Google為每一次侵權支付賠償,並請求法院禁止該公司未支付費用就拷貝受版權保護的圖書內容。

和解之路
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與美國出版商協會(AAP)於2008.10.28.宣布,已和Google達成和解協議,Google將支付作家與出版商1.25億美元,和解Google Book Search服務被控侵害著作權的官司。這項和解仍需紐約的聯邦法院裁定,但全美各大學圖書館包括史丹福大學、加州大學、密西根大學28日也共同發表聲明,支持Google提出的這項和解,使美國廣大讀者可以自由在網路上閱讀數百萬的書本,促進學術研究。
這筆錢將用于創立 Book Rights Registry,來解決作者和出版商目前的訴訟以及法律費用。今後Google將從網路圖書館收費閱讀收益中獲取37%的收入,其餘63%的收益將由出版商和作家分享。如果Google從網路圖書館中還得到廣告收入,Google也要拿出相同比例的收益給出版商和作家。此外,大學、圖書館和其他公益機構也被允許從Google那裏購買這些電子版圖書。

未來的效益
1.對絕版書籍的更多訪問途徑
藉由讓美國境內的讀者搜尋和線上瀏覽,可更佳地展示數百萬冊受版權保護的書籍(包括難以找到的絕版書籍)。
2.更多途徑來購買受版權保護的書籍
經由讓用戶能夠購買一些受版權保護的書籍的線上閱讀權利,配合出版商和作家的努力,在美國進一步為受版權保護的書籍拓展電子市場。
3.數百萬冊書籍的機構線上訂閱
讓美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可以訂購一些全球最著名圖書館藏書的線上閱讀權。
4.在美國的圖書館內免費訪問
在美國公共圖書館和大學圖書館中指定的電腦上免費提供數百萬冊絕版書籍的全文線上瀏覽。
5.對作者和出版商進行補償並控制對他們著作的過度閱覽
通過一個新創立的獨立、非營利性 Book Rights Registry,分配 Google 通過提供線上訪問賺得的利潤以及預計中其它供應商將打造的類似項目所產生的利潤。Book Rights Registry 還將查找版權持有者、搜集和維護精確的版權持有者信息,並為版權持有者提供一種加入或退出該項目的方式。

Smart的看法
很多人曾經擔心線上閱讀會使書商的收入減少,但是,如同Apple透過iPod與iTune替音樂開創一個新的經營模式,Google所提出的線上圖書館亦將為書商提供另一個嶄新的營運模式。但是,是不是大家都能接受這樣的做法與條件,則不盡然。

2008年11月7日 星期五

Qualcomm與正崴簽訂3G模組及數據卡授權

Qualcomm宣佈與通信裝置、電腦及消費性電子產品領導開發暨製造商正崴精密,簽訂模組及數據卡(Modem Card)的專利授權協定。
協定授予正崴全球專利許可權,准許其開發、生產和銷售執行CDMA2000®、WCDMA及TD-SCDMA標準的模組及數據卡,正崴將依照Qualcomm全球標準費率支付專利權使用費。

授權對正崴的效益
正崴是一家在通信設備、電腦以及消費性電子商品具備領導地位的開發暨製造商。在消費性電子產品有豐富的開發經驗,且近期開始生產使用Qualcomm IMOD技術的mirasol面板,與Qualcomm簽署本授權協定後,將可開發及生產3G CDMA數據卡及模組,以拓展正崴市場。

2008年11月6日 星期四

廣東的第一個P2P著作權侵權案判決

2005.7.29.由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寶藍電影製作公司、華映電影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的電影七劍在中國大陸首次公開上映。慈文公司獲得中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著作權証書,擁有該電影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著作權,並享有獨立和排他的訴訟權利。
2005.11.14.慈文公司發現在廣州數聯軟體件技術有限公司網站POCO頁面,下載並安裝該公司推出的POCO(P2P)軟體後,並輸入注冊號碼、密碼後登錄,就可以直接進行下載。且下載所得的內容與慈文公司主張著作權的電影作品一致。
慈文公司遂以數聯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非法向公眾提供電影七劍的線上播放及下載服務,侵害其著作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法院判令數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為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3萬元。

數聯公司的說法
1.通過網路提供電影七劍的線上播放及下載數據的是網民,不是數聯公司。數聯公司對於用戶侵權的事實並不知情,在收到起訴狀之後,數聯公司及時屏蔽了POCO軟體對七劍的搜索,並主動刪除了相關網頁內容,已盡到合理的注意及協助防止侵權的法律義務。
2.數聯公司網站上的作品有上萬部,無法分辨是否每部作品的上傳人都有版權,加上P2P網站同時上線人數高達50餘萬人,龐大的用戶群通過網站交換隨時變化的大量信息,數聯公司無法對這些內容的版權合法性進行事先審查。網路服務商的審查監控義務應與其能力相匹配。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見解
數聯公司作為一家提供 P2P資源共享平台的網路公司,網路用戶在其經營的網站中下載電影七劍時,數聯公司的網頁上對七劍進行了詳細介紹,還有指引下載的標誌,該網站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害並承擔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數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POCO網站上公開道歉並賠償其各項損失8萬元。

廣東省高等人民法院見解
數聯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除確認了上述事實外,另發現:1.提供電影作品七劍供網民下載的計算機IP位址屬於安裝了P2P軟體的個人用戶,而非數聯公司。
2.安裝了P2P軟體的網民還可以在被告網站的「電影交流區」網頁發帖,上傳某電影的內容簡介、海報圖片的帖子,並通過P2P軟體獲取電影的URL,加入到該帖子中,便可自動生成這部電影的介紹。
3.數聯公司在其POCO網站稱,其是中國最大的P2P用戶分享平台,是有安全、流量控制力的,無中心服務器的第三代P2P資源交換平台;實現了真正的多點傳輸功能,徹底打破了傳統網絡結構對中心服務器效能及寬帶的限制,使用的人員越多,傳輸的效率越高。
4.被告旗下的美食網站、電影網站、音樂網站已經成為國內最具影響力的垂直專業網站。在被告網站的部分網頁上,登載有廣告。2006.12.6.該網站同時上線人數為54萬餘人。
因此,廣東省高等人民法院認為:
1.被告數聯公司提供POCO(P2P)軟體供用戶下載運行,用戶下載並安裝了P2P軟體後,該軟體就在其計算機終端存儲器的硬碟上劃定「共享區」。用戶在該區域儲存相關作品後,其他下載了P2P的用戶也可直接連接到該用戶計算機終端並進行下載,而不必經過數聯公司的中央服務器進行數據交換。因此在這個傳播過程中,每台個人電腦同時扮演服務器與客戶機的角色,直接從其他用戶的電腦而非中央服務器獲取數據資源。綜上,數聯公司並非七劍電影內容的直接提供者,也沒有在其網絡服務器上存儲該電影以供公眾下載,不構成直接侵權行為。
2.電影七劍於2005.7.29.首次公映,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同年的11月,兩者僅距離3個多月,且存在於數聯公司的中央主服務器中,允許存在有關宣傳介紹電影七劍的網頁及搜索結果列表,而未能在進行網絡維護時及時進行審查。作為一家專業網站服務商,數聯公司應當知道此時七劍版權人不會許可任何網站和個人提供自己投入巨資拍攝的電影供公眾免費下載。但數聯公司仍然為網絡用戶提供P2P軟體及其註冊、BBS、搜索及鏈接等服務,幫助用戶順利下載到本案作品。故足以認定數聯公司存在「應當知道」的主觀過錯,構成幫助直接侵權人實施侵權的行為的共同侵權責任。
3.依法駁回數聯公司的上訴,維持廣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2008年11月2日 星期日

騰普 vs. 崴隆 代工侵權

騰普公司與崴隆公司於95.1.1.簽訂委託協議書,由騰普委託崴隆代工製造德國品牌的雙背健康網椅,雙方約定模具及代工雙背椅的設計,屬雙方營業秘密,不得製造代工產品以外的產品。騰普公司卻於95.10.間,在上海家具展中,發現崴隆公司自行製造雙背網椅,不久後發現,上海、蘇俄和台中新光三越百貨都有崴隆展售雙背椅。 經比較二者所有零件,除了頭枕、椅腳部分外,其他地方完全相同,甚至當初為防止仿冒及模具遭違約使用的ㄇ型管標誌,也一併被違約使用。

地方法院的見解
地方法院採信崴隆公司的說法,認為騰普公司無法提出原廠授權書或設計圖供該公司開發模具,該代工雙背椅,是該公司自行研發、生產,並非使用騰普公司提供的設計圖或創意所完成。

高等法院見解
崴隆公司違反兩造協議書約定,對自行改裝、自行研發部分,並未舉證證明,一再抗辯雙背椅為德國專利產品,何以又自行申請專利登記,因此判崴隆公司敗訴。

讀者來函:
本案崴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6.1.來函告知:本案已經最高法院判決後,原判決均廢棄!
感謝崴隆公司來函指正,本篇文章係於2008.11.2.登出,未能及時更新,造成崴隆公司困擾,請見諒,也感謝各位先知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