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牙膏由好來化工公司生產,在國內牙膏市場占有重要地位,嘉聯實業則推出白人牙膏,遂出現黑白相爭的局面。
好來化工於86年間向公平會檢舉,指嘉聯實業生產的白人牙膏,模仿黑人牙膏的名稱及商品外觀,請求公平會處理。
公平會認為不構成違法,好來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場混戰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的「不違法」決定,要公平會重新審查。公平會審查後維持原議。
好來公司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次認定白人構成模仿,判決生產黑人的好來公司勝訴。
公平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又把案子發回,結果變成生產黑人牙膏的好來化工又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黑人牙膏和白人牙膏,兩者包裝圖樣的構思及整體設計不同,與公平交易法規定「相同或類似之使用」的要件不符。
2.「白人」名稱為合法註冊的商標,註冊已達二十年,有一定知名度,和黑人牙膏各有市場,黑人牙膏不能以兩者名稱有相對性,即認為消費者會混淆。
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2008年6月29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出爐了
智慧財產法院將於97.7.1.成立,司法院為免未來裁決出現重大歧異,於97.6.25函頒智財案件量刑參考要點,提供法官在智慧財產案件的量刑時的參考依據,明訂刑期加重、減輕以15%為原則,以及應執行刑的計算標準,避免不同法官在裁量時出現重大歧異。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犯罪同樣採取一罪一罰,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即確立了智慧財產犯罪執行刑的基本原則,在尊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提示法官就量刑的目的、原則、要素及審酌條件等為基礎,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的標準。
不過,準智財法院院長、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廳長高秀真再三強調,量刑參考要點真的是作為「參考」,並不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案例說明
小強侵害智財權,被判決確定有4條罪名的宣告刑,分別是1年、10個月、8個月,及7個月,以減20%為例,先以最長的有期徒刑1年為基礎,再就其他3罪合計得25個月,減少20%變成20個月,加上原本基礎的1年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年8個月為執行刑。
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犯罪同樣採取一罪一罰,訂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即確立了智慧財產犯罪執行刑的基本原則,在尊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前提下,提示法官就量刑的目的、原則、要素及審酌條件等為基礎,明定加減例及定執行刑的標準。
不過,準智財法院院長、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廳長高秀真再三強調,量刑參考要點真的是作為「參考」,並不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案例說明
小強侵害智財權,被判決確定有4條罪名的宣告刑,分別是1年、10個月、8個月,及7個月,以減20%為例,先以最長的有期徒刑1年為基礎,再就其他3罪合計得25個月,減少20%變成20個月,加上原本基礎的1年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年8個月為執行刑。
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SAMSUNG隨身碟專利二審敗訴
SAMSUNG於89.9.向智慧局申請「用於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之可攜式積體電路記憶體裝置(隨身碟)」的發明專利,主要是幫隨身碟加上一個連接器保護套,保護USB接頭不會受損。
專利異議
91.4.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提出異議,共引述七篇在89.2.到89.7.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7.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SAMSUNG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且該報導在SAMSUNG申請專利之前,所以SAMSUNG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3.決定不給SAMSUNG專利。
SAMSUNG的說法
SAMSUNG認為北美智權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SAMSUNG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SAMSUNG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而智慧局沒有要求北美智權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SAMSUNG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且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因而,改判SAMSUNG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專利異議
91.4.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提出異議,共引述七篇在89.2.到89.7.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7.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SAMSUNG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且該報導在SAMSUNG申請專利之前,所以SAMSUNG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3.決定不給SAMSUNG專利。
SAMSUNG的說法
SAMSUNG認為北美智權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SAMSUNG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SAMSUNG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而智慧局沒有要求北美智權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SAMSUNG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且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因而,改判SAMSUNG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可口可樂瓶的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於2008.5.29.做出判決,法官認為,可口可樂瓶子的形狀本身具有品牌象徵力,廣受認知,因此接受可口可樂公司註冊為立體商標的訴求。這是日本容器獲准註冊為立體商標的首例。法官在核准可口可樂瓶子登記為立體商標的同時,也撤銷日本特許廳先前不給予註冊的審核。
日本的立體商標
有關容器的立體商標註冊爭議,除了剛落幕的可口可樂外,目前還有三得利公司的威士忌「角瓶」、養樂多公司的乳酸菌飲料容器等案例,但至今都未獲准註冊。
三得利的角瓶已在台灣獲准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的見解
1.自從1957年可口可樂產品上市以來,它一貫採用同樣形狀的瓶子;許多人都認為,即使瓶上沒有商標,但是光憑形狀,就能認出它的商品名是可口可樂。
2.即使形狀不具獨特性,但經人長時間的使用後,足以讓人以此與其他產品在外觀做出明顯區隔和辨別的話,准予註冊為立體商標。
日本的立體商標
有關容器的立體商標註冊爭議,除了剛落幕的可口可樂外,目前還有三得利公司的威士忌「角瓶」、養樂多公司的乳酸菌飲料容器等案例,但至今都未獲准註冊。
三得利的角瓶已在台灣獲准立體商標。
日本高等法院的見解
1.自從1957年可口可樂產品上市以來,它一貫採用同樣形狀的瓶子;許多人都認為,即使瓶上沒有商標,但是光憑形狀,就能認出它的商品名是可口可樂。
2.即使形狀不具獨特性,但經人長時間的使用後,足以讓人以此與其他產品在外觀做出明顯區隔和辨別的話,准予註冊為立體商標。
2008年6月22日 星期日
2007全球盜版軟體報告出爐
美國商業軟體聯盟(BSA)委託IDC,針對全球108個國家盜版軟體使用情形所進行的調查報告近日正式出爐。
從總體來看,雖然2007年有許多國家非法使用盜版的情形獲得不小改善,但是,全球盜版損失總金額高達US$478億元,其中金額最高的仍是亞太地區,總數為US$140多億元,約占全球各區域總損失之30%強。其次為西歐地區的US$116億多元,但若以整個歐盟來看,總損失近US$124憶元。
以國家別分析
在108個受調查的國家中,除了亞太區外,全球各區的盜版率與2006年相比,皆有下降的趨勢,其中有高達67個國家的盜版使用率下降,僅8個國家出現上揚的趨勢。以國家數來看,盜版率似乎有不錯的進步,但實質上,全球整體盜版比率仍呈現微幅上揚趨勢,2007年的比例達到38%,較2006年增加了3%。
以損失分析
以盜版損失金額來看,全球都呈現差距明顯的上揚趨勢,其中尤以中/東歐地區的幅度最可觀,與2006年相比,上揚幅度高達54%,增加金額約US$22.3億元,亞太區上揚幅度為20%,增加金額約US$23.8億元。
區域別統計
若以區域性的盜版比率來看,2007年全球盜版率最高的區域和2006年一樣,為中/東歐地區,其比率亦與2006年一樣,維持在68%;其次為拉丁美洲的65%、中東與非洲地區的60%;至於亞太地區則位居第4,比例為59%;而比例最低的是北美地區的21%。
與2006年相比,2007年全球各區域的盜版率幾乎都呈現一致下滑的趨勢,幅度大都在1%左右,唯獨亞太地區的盜版率卻以驚人的4%向上攀升,顯見雖然亞太地區新興國家擁有極高的PC出貨量,但其中盜版的使用狀況卻非常猖獗。
從總體來看,雖然2007年有許多國家非法使用盜版的情形獲得不小改善,但是,全球盜版損失總金額高達US$478億元,其中金額最高的仍是亞太地區,總數為US$140多億元,約占全球各區域總損失之30%強。其次為西歐地區的US$116億多元,但若以整個歐盟來看,總損失近US$124憶元。
以國家別分析
在108個受調查的國家中,除了亞太區外,全球各區的盜版率與2006年相比,皆有下降的趨勢,其中有高達67個國家的盜版使用率下降,僅8個國家出現上揚的趨勢。以國家數來看,盜版率似乎有不錯的進步,但實質上,全球整體盜版比率仍呈現微幅上揚趨勢,2007年的比例達到38%,較2006年增加了3%。
以損失分析
以盜版損失金額來看,全球都呈現差距明顯的上揚趨勢,其中尤以中/東歐地區的幅度最可觀,與2006年相比,上揚幅度高達54%,增加金額約US$22.3億元,亞太區上揚幅度為20%,增加金額約US$23.8億元。
區域別統計
若以區域性的盜版比率來看,2007年全球盜版率最高的區域和2006年一樣,為中/東歐地區,其比率亦與2006年一樣,維持在68%;其次為拉丁美洲的65%、中東與非洲地區的60%;至於亞太地區則位居第4,比例為59%;而比例最低的是北美地區的21%。
與2006年相比,2007年全球各區域的盜版率幾乎都呈現一致下滑的趨勢,幅度大都在1%左右,唯獨亞太地區的盜版率卻以驚人的4%向上攀升,顯見雖然亞太地區新興國家擁有極高的PC出貨量,但其中盜版的使用狀況卻非常猖獗。
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LG vs.Quanta
2000年LG和Intel簽下授權協議,將微處理器、晶片組等多項專利授權給Intel使用。
Intel製造完工的處理器,理所當然販售給廣達(Quanta)、仁寶(Compal)、大眾電腦(First International Computer)、Sceptre、Everex、及Q-Lity等PC業者。LG一口咬定Quanta等業者未獲授權而在自家電腦中逕自使用其專利,要求Quanta等需另行購買授權。
業者的態度
由於本案涉及層面甚廣,業者立場也因利益不同而不同。
持有多項專利的業者,多半站在LG這邊。
在產品中使用多種元件的硬體大廠,如惠普(HP)、捷威(Gateway)、戴爾(Dell)、手機龍頭諾基亞(Nokia),消費者團體、網路設備巨人思科(Cisco)、eBay則支持Quanta。
審判過程
北加州法院在一審判定Quanta等並未侵權。LG不服,改向聯邦專利上訴法院討回公道,2006.7.上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定LG勝訴。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9.受理上訴後,由於本案牽連的被告名單包括台韓美等科技業者,最高法院在2008.1.舉行了一場聽證會,最後援引專利權的耗盡(Patent Exhausted)原則,認為LG既已授權給處理器供應商Intel,便無權再控制下游業者對專利產品的使用。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興起,對產業到底是助力還是阻力?是近年來大家一直質疑的問題。
本案所引起的問題:到底專利權人否有權溯及Third Party業者?能不能對供應鏈上下游廠商多次收費?這個問題爭議許久,本案的判決意味著專利權人以往對Third Party使用上的諸多限制,未來將會被迫鬆綁。
Intel製造完工的處理器,理所當然販售給廣達(Quanta)、仁寶(Compal)、大眾電腦(First International Computer)、Sceptre、Everex、及Q-Lity等PC業者。LG一口咬定Quanta等業者未獲授權而在自家電腦中逕自使用其專利,要求Quanta等需另行購買授權。
業者的態度
由於本案涉及層面甚廣,業者立場也因利益不同而不同。
持有多項專利的業者,多半站在LG這邊。
在產品中使用多種元件的硬體大廠,如惠普(HP)、捷威(Gateway)、戴爾(Dell)、手機龍頭諾基亞(Nokia),消費者團體、網路設備巨人思科(Cisco)、eBay則支持Quanta。
審判過程
北加州法院在一審判定Quanta等並未侵權。LG不服,改向聯邦專利上訴法院討回公道,2006.7.上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定LG勝訴。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7.9.受理上訴後,由於本案牽連的被告名單包括台韓美等科技業者,最高法院在2008.1.舉行了一場聽證會,最後援引專利權的耗盡(Patent Exhausted)原則,認為LG既已授權給處理器供應商Intel,便無權再控制下游業者對專利產品的使用。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觀念的興起,對產業到底是助力還是阻力?是近年來大家一直質疑的問題。
本案所引起的問題:到底專利權人否有權溯及Third Party業者?能不能對供應鏈上下游廠商多次收費?這個問題爭議許久,本案的判決意味著專利權人以往對Third Party使用上的諸多限制,未來將會被迫鬆綁。
2008年6月11日 星期三
HP vs. Acer 案落幕了
2007.3.惠普率先向美國德州法院提告,指控宏碁侵犯其5項PC相關專利,打算向宏碁索取3倍的損害賠償金,並要求法院禁止宏碁使用這些專利,以及停止在美國販售使用此些技術的電腦。
2007.4.惠普又指控宏碁侵犯其電力保存、溫度控制、數據移轉和視訊顯示解析度等技術,除向宏碁要求賠償金,惠普也向美國貿易局要求禁止進口宏碁的電腦產品。
2007.7.宏碁指控惠普侵犯其雙頻天線和DVD-ROM讀取頭技術專利。
2007.10.宏碁又於美國威斯康辛州法院提告,指稱惠普侵害其7項專利權,並狀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2008.6.10.雙方宣布以交互授權方式達成和解。
Smart 的看法
宏碁是惠普近年來,除戴爾以外最大的威脅,尤其是宏碁的筆記型電腦在歐洲市場位居主導地位已逾2年,而且宏碁自2006年以後,在美國筆記型電腦市場的飛躍成長,皆讓惠普感受到壓力。
而惠普之所以會對宏碁提出這麼多項專利侵權告訴,主要也是想利用專利訴訟阻礙宏碁的發展,而相對的,宏碁也不甘示弱的以多項專利訴訟還擊,才造成惠普在提出訴訟不到二年就以和解收場。
由本案的發展可以看出:專利已成為產業中阻礙對手的一個工具,從Porter的五力分析來看,好的專利亦可成為一個產業的進入障礙。
2007.4.惠普又指控宏碁侵犯其電力保存、溫度控制、數據移轉和視訊顯示解析度等技術,除向宏碁要求賠償金,惠普也向美國貿易局要求禁止進口宏碁的電腦產品。
2007.7.宏碁指控惠普侵犯其雙頻天線和DVD-ROM讀取頭技術專利。
2007.10.宏碁又於美國威斯康辛州法院提告,指稱惠普侵害其7項專利權,並狀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2008.6.10.雙方宣布以交互授權方式達成和解。
Smart 的看法
宏碁是惠普近年來,除戴爾以外最大的威脅,尤其是宏碁的筆記型電腦在歐洲市場位居主導地位已逾2年,而且宏碁自2006年以後,在美國筆記型電腦市場的飛躍成長,皆讓惠普感受到壓力。
而惠普之所以會對宏碁提出這麼多項專利侵權告訴,主要也是想利用專利訴訟阻礙宏碁的發展,而相對的,宏碁也不甘示弱的以多項專利訴訟還擊,才造成惠普在提出訴訟不到二年就以和解收場。
由本案的發展可以看出:專利已成為產業中阻礙對手的一個工具,從Porter的五力分析來看,好的專利亦可成為一個產業的進入障礙。
2008年6月10日 星期二
電腦軟體審查基準公布了
審查多時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九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經濟部公布自97.5.20.實施,基準的內容可到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730&from=board上下載。
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智慧財產法院將成立
司法院93.2.著手籌設智財法院,96.3.正式公布「智財法院組織法」與「智財案件審理法」,並由司法院定於97.7.生效,將採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合一」制度。智財法院的層級等同於高等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如訴訟人對訴訟結果不滿,可以繼續上訴。
屬於民、刑事向最高法院上訴,屬於行政訴訟者,則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智財法院的定位是「優先管轄」,但非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一般法院、或是聲請遠距訊問,不一定要親自到智財法院打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涵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
涉及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的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納入智財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法官將兼辦民、刑、行政訴訟,並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以維持同一見解。
歸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
民事案件部分,包括智財權專利歸屬、申請權歸屬、報酬爭議、契約爭議、侵權爭議、補償金與權利金爭議;另外,公平法有關智財權保護事件、保全證據與保全程序事件。
行政案件部分,包括智慧局、農委會等機關,對於專利、商標、品種等智財權申請的撤銷或廢止等行政處分爭議;海關查扣侵害智財權標的的行政處分爭議;公平會處理仿冒智財權標的爭議、聲請停止執行與證據保全事件。
刑事案件,則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智財法院不辦刑事一審
考量是刑事一審的仿冒案居多,且規模較大的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為了加強查緝效果,由各地警察、司法機關就近查察、且讓當地法院發搜索與羈押票,較有效率,因此,刑事一審部分,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
屬於民、刑事向最高法院上訴,屬於行政訴訟者,則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智財法院的定位是「優先管轄」,但非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一般法院、或是聲請遠距訊問,不一定要親自到智財法院打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範圍涵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
涉及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的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納入智財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法官將兼辦民、刑、行政訴訟,並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以維持同一見解。
歸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
民事案件部分,包括智財權專利歸屬、申請權歸屬、報酬爭議、契約爭議、侵權爭議、補償金與權利金爭議;另外,公平法有關智財權保護事件、保全證據與保全程序事件。
行政案件部分,包括智慧局、農委會等機關,對於專利、商標、品種等智財權申請的撤銷或廢止等行政處分爭議;海關查扣侵害智財權標的的行政處分爭議;公平會處理仿冒智財權標的爭議、聲請停止執行與證據保全事件。
刑事案件,則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智財法院不辦刑事一審
考量是刑事一審的仿冒案居多,且規模較大的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為了加強查緝效果,由各地警察、司法機關就近查察、且讓當地法院發搜索與羈押票,較有效率,因此,刑事一審部分,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
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反盜版運動起跑了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97.5.26.表示,今年度反盜版運動,將從6月1日開始起跑;相較於往年比較特別之處在於推出「企業軟體管理認證活動」,希望企業透過了解公司的軟體資產、稽核清查電腦、制定軟體查核程序等,建立正確的軟體管理制度。
企業因應之道
BSA表示,企業完成初步的軟體管理制度後,可將文件寄到商業軟體聯盟,經BSA認可後,即可享有一年期的「企業軟體資產管理認證」。在這一年的時間內,商業軟體聯盟將不會主動對該公司進行軟體侵權的法律訴訟與查緝行動。商業軟體聯盟表示,希望藉此讓企業消極避免盜版、轉化為積極管理軟體資產。
企業因應之道
BSA表示,企業完成初步的軟體管理制度後,可將文件寄到商業軟體聯盟,經BSA認可後,即可享有一年期的「企業軟體資產管理認證」。在這一年的時間內,商業軟體聯盟將不會主動對該公司進行軟體侵權的法律訴訟與查緝行動。商業軟體聯盟表示,希望藉此讓企業消極避免盜版、轉化為積極管理軟體資產。
2008年5月27日 星期二
立院通過WTO授權會員製藥協定
立法院院會2008.5.23.三讀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第31條之1,這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了解決低度開發的會員國,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的時候,缺乏製藥能力的問題,因此增訂這項議定書,未來發生重大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將可以透過強制授權,取得藥品。
近年來全球爆發SARS和禽流感等大型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往往因為無法負擔高額的藥品費用,人民飽受痛苦。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WTO在2005年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31條之1的規定,讓低度發展的國家可以透過其他會員的強制授權,取得愛滋病、肺結核、瘧疾等傳染病的專業藥品
近年來全球爆發SARS和禽流感等大型傳染病時,低度開發國家往往因為無法負擔高額的藥品費用,人民飽受痛苦。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WTO在2005年通過「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31條之1的規定,讓低度發展的國家可以透過其他會員的強制授權,取得愛滋病、肺結核、瘧疾等傳染病的專業藥品
2008年5月24日 星期六
第7屆新創事業獎 開始申請囉!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鼓勵新創事業之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新營運模式,特舉辦"新產業 新動能-第7屆新創事業獎",凡94年7月15日之後設立之中小企業,皆能報名此獎項選拔。
詳情請見:http://www.dream.moeasmea.gov.tw/award
詳情請見:http://www.dream.moeasmea.gov.tw/award
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LV商標在中國被搶註
武漢服裝老闆王軍在2002年為自己經營的服裝註冊品牌時發現,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1985年在中國註冊時沒有註冊相關外觀圖形專利,只註冊了中英文商標,且中文商標超過3年未使用而失效。
於是他註冊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以及LV手袋、吊牌、布料、飾物、服飾口袋的外觀圖形專利。2003年10月份,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公告授予了王軍專利權。
LV的舉發
2004年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總局請求宣佈撤銷王軍的專利。中國知識產權局專門成立了復審委員合議組,經過兩年多的反復審議,中國知識產權局總局在2006年底裁定專利權有效。
於是他註冊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標,以及LV手袋、吊牌、布料、飾物、服飾口袋的外觀圖形專利。2003年10月份,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公告授予了王軍專利權。
LV的舉發
2004年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總局請求宣佈撤銷王軍的專利。中國知識產權局專門成立了復審委員合議組,經過兩年多的反復審議,中國知識產權局總局在2006年底裁定專利權有效。
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
專利再授權的爭議
樂金電子把三項記憶體專利技術授權給英特爾公司,而英特爾又把運用此技術製造的處理器賣給電腦製造商。樂金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廣達、仁寶、大眾電腦等多家PC供應商也必須支付權利金。
樂金在2000年將3項微處理器相關專利授權給英特爾(Intel)時,已經收取權利金,廣達因此認為,樂金不該持續向供應鏈其他下游廠商追溯授權費用。
樂金則表示,和英特爾簽約時,已要求英特爾知會其客戶,不得將英特爾晶片和其他廠牌元件搭配使用,因此認定廣達等侵權。
本案一審法官裁定廣達等並未侵權。樂金不服繼續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在2006年7月二審時,案情逆轉,判定樂金勝訴。
最高法院聽證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1.16.舉行聽證會,廣達代表在聽證會上,力陳樂金既已向英特爾(Intel)收取3項微處理器專利的授權金,形同將專利一次賣斷,亦即所謂的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倘若再對供應鏈中向英特爾購買處理器以便組裝電腦的代工廠追索權利金,似乎有二次收費之嫌。審判長John Roberts也認為:樂金向供應鏈下游廠商追討權利金的行為,形同將專利法所賦予的權限無限上綱,更是誤用了聯邦專利法所規範的權限。
本案預計於2008.7.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能不能再向購買其產品的下游廠商再收權利金?本案將是一個指標案件,以現在的情況來看,法官傾向於授權後不應再向供應鏈下游廠商再要求權利金,是比較合理的見解,否則權利耗盡原則將受到挑戰,權利金將會沒完沒了。
樂金在2000年將3項微處理器相關專利授權給英特爾(Intel)時,已經收取權利金,廣達因此認為,樂金不該持續向供應鏈其他下游廠商追溯授權費用。
樂金則表示,和英特爾簽約時,已要求英特爾知會其客戶,不得將英特爾晶片和其他廠牌元件搭配使用,因此認定廣達等侵權。
本案一審法官裁定廣達等並未侵權。樂金不服繼續上訴,聯邦專利上訴法院在2006年7月二審時,案情逆轉,判定樂金勝訴。
最高法院聽證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8.1.16.舉行聽證會,廣達代表在聽證會上,力陳樂金既已向英特爾(Intel)收取3項微處理器專利的授權金,形同將專利一次賣斷,亦即所謂的專利權耗盡(Patent Exhausted),倘若再對供應鏈中向英特爾購買處理器以便組裝電腦的代工廠追索權利金,似乎有二次收費之嫌。審判長John Roberts也認為:樂金向供應鏈下游廠商追討權利金的行為,形同將專利法所賦予的權限無限上綱,更是誤用了聯邦專利法所規範的權限。
本案預計於2008.7.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授權後,能不能再向購買其產品的下游廠商再收權利金?本案將是一個指標案件,以現在的情況來看,法官傾向於授權後不應再向供應鏈下游廠商再要求權利金,是比較合理的見解,否則權利耗盡原則將受到挑戰,權利金將會沒完沒了。
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即將公告
智慧局於96.12.19.及12.26.召開之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公聽會,經彙整各方所提意見,完成整體修正,因不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動,將不再召開公聽會,將於修正完成後公告。
新版的基準可至以下網站下載先睹為快: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93&from=board
新版的基準可至以下網站下載先睹為快: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15593&from=board
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飛利浦對精碟提出假扣押
飛利浦推廣新的CD-R授權機制Veeza於2007年下半相繼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僅有國碩於2007.12.完成簽約、達信在2008.4.完成續約,餘均未完成換約。飛利浦2008.5.5.對精碟提出假扣押聲請,凍結其部分往來銀行存款。
Smart 的看法
以戰逼和果然是專利最大的功用,每年飛利浦都要玩一次,這也是智慧財產管理最好的教材!
Smart 的看法
以戰逼和果然是專利最大的功用,每年飛利浦都要玩一次,這也是智慧財產管理最好的教材!
2008年5月2日 星期五
中華超媒體 vs.中華電信
中華超媒體不滿中華電信在契約期限過後,仍在寬頻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平台(MOD)上持續播放由中華超媒體取得著作權國外頻道節目,控告中華電信與董事長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2008.1.14.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中華超媒體的指控
1.2005.11.與中華電信簽訂「頻道播放授權購買契約書」,約定從2005.11.到2006.10.,由中華超媒體提供CNBC ASIA頻道內容,供中華電信MOD向不特定多數家庭收視戶播放,而後又延長到2006年底。
2.該節目都是中華超媒體與BUSINESS NEWS (ASIA)LLP公司簽約,取得在台灣MOD的獨家播映權,享有著作權,但中華電信與賀陳旦卻未經同意,2007年逾期後,仍以重製方式,繼續在MOD上公開播送,上映未經授權的CNBC ASIA頻道節目。
中華電信的說法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CNBC頻道的非專屬授權,本身並無任何授權,卻謊稱已經取得專屬授權,還以高價轉授權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檢方見解
合約書中明載「營運商(中華超媒體)係以中華電信指定代理人身分,與CNBC亞洲太平洋協商頻道授權於MOD服務」;中華超媒體既然以中華電信的代理人名義簽約,依法由中華電信取得CNBC Asia Pacific公司著作權授權,並享有播送CNBC著作物的權限。
中華超媒體只是以代理人身分替中華電信取得頻道授權,本身並無著作權。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
2008年4月27日 星期日
中國的智慧財產發展
知識產權的類型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商業秘密8種類型。
法律發展
商標法:1982年通過、1983年施行
專利法:1984年通過、1985年實施
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1991年施行
執法機制則是由司法執法體制與行政執法體制兩種不同的機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達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加入國際組織
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89年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成員國
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接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利成效
1985年受理專利申請案只有1.4萬多件
2007年達到69萬多件,接近70萬件
發明專利在2007.12.24.,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總量突破400萬件
專利的成長速度:
達到第一個100萬件歷時近15年、國內專利47.8%
達到第二個100萬件歷時4年2個月、國內專利50.7%
達到第三個100萬件歷時2年3個月、國內專利53.4%
達到第四個100萬件僅歷時1年6個月、國內專利60.8%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保護愈來愈重視,而且國內專利的比重也在成長中,表示其研發能力也在成長中,也許有些是台商的貢獻,但不論如何,其總體的技術能力是在提升,這值得我們借鏡!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商業秘密8種類型。
法律發展
商標法:1982年通過、1983年施行
專利法:1984年通過、1985年實施
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1991年施行
執法機制則是由司法執法體制與行政執法體制兩種不同的機制相互配合、相互協作,達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加入國際組織
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1989年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成員國
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接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利成效
1985年受理專利申請案只有1.4萬多件
2007年達到69萬多件,接近70萬件
發明專利在2007.12.24.,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總量突破400萬件
專利的成長速度:
達到第一個100萬件歷時近15年、國內專利47.8%
達到第二個100萬件歷時4年2個月、國內專利50.7%
達到第三個100萬件歷時2年3個月、國內專利53.4%
達到第四個100萬件僅歷時1年6個月、國內專利60.8%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對智慧財產的保護愈來愈重視,而且國內專利的比重也在成長中,表示其研發能力也在成長中,也許有些是台商的貢獻,但不論如何,其總體的技術能力是在提升,這值得我們借鏡!
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小吃店播放電視是否涉及公開演出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最近派稽查人員到台北車站附近巡查,要求小店家關掉店內電視,停止公開播放,否則就需付費取得授權。
智慧局的說法
如果店家在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只是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把聲音、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權法所指「公開演出」,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店家以一般家用設備(例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送的音樂,也是單純接收行為,不涉及「公開演出」,不必取得授權。
但如果業者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器材,把原播送的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就涉及「公開演出」;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的音樂CD、錄音帶,同樣涉及「公開演出」,需依法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支付報酬。
智慧局的說法
如果店家在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只是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把聲音、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權法所指「公開演出」,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店家以一般家用設備(例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播送的音樂,也是單純接收行為,不涉及「公開演出」,不必取得授權。
但如果業者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器材,把原播送的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就涉及「公開演出」;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的音樂CD、錄音帶,同樣涉及「公開演出」,需依法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支付報酬。
2008年4月13日 星期日
IPS將負商標侵害的連帶責任
由於網路交易盛行,很多人都有在網路上買到假貨的經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打算增修著作權法,增加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未來業者須協助防堵仿冒物品在網路上買賣。
可能的做法
網路服務業如奇摩、露天拍賣、eBay等,若接獲商標權利人的通知,表示有仿冒或非法物品在網路上,業者必須知會並要求該賣家不再刊登,否則若商標權利人提起賠償訴訟,網路業者與賣家都將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將由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業者視情節輕重自行協商並達成共識。不過,智財局也強調,將列入若業者已依權利人通知要求移除網路上的侵權著作內容,可免除侵權責任的「安全港條款」。
ISP業者的定義
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等四種類型業者。
Smart的看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想到這個點子,是很有創意想要遏阻網拍的商標侵害問題,但是,實際上能不能徹底執行,則還有賴觀察。
由於網拍的買賣雙方在網站上,不一定都用真名,也不一定都留下真的地址,不知道IPS將來接到檢舉時,要如何通知?又如何才通知?這個安全港條款到底安不安全?到最後不要變成ISP一接獲檢舉就直接將其下架,以求自保,那弄錯了又要誰來負責?
可能的做法
網路服務業如奇摩、露天拍賣、eBay等,若接獲商標權利人的通知,表示有仿冒或非法物品在網路上,業者必須知會並要求該賣家不再刊登,否則若商標權利人提起賠償訴訟,網路業者與賣家都將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將由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業者視情節輕重自行協商並達成共識。不過,智財局也強調,將列入若業者已依權利人通知要求移除網路上的侵權著作內容,可免除侵權責任的「安全港條款」。
ISP業者的定義
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等四種類型業者。
Smart的看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想到這個點子,是很有創意想要遏阻網拍的商標侵害問題,但是,實際上能不能徹底執行,則還有賴觀察。
由於網拍的買賣雙方在網站上,不一定都用真名,也不一定都留下真的地址,不知道IPS將來接到檢舉時,要如何通知?又如何才通知?這個安全港條款到底安不安全?到最後不要變成ISP一接獲檢舉就直接將其下架,以求自保,那弄錯了又要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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