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案例在網路媒體上都看到,也不知道是記者不求甚解還是真的搞不清楚,反正天下新聞一大抄,管他抄的對不對,大家寫LV的格紋專利因為簡單平庸,所以被取消。但是,它被取消的到底是專利還是商標?
專利跟商標是不同的保護目的,其要件也不同,專利要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跟進步性,是否簡單平庸並不是專利的要件。LV的格紋只是它的一個圖案,如果它具備了專利的要件,它是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商標的目的在區隔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它要避免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所以不能有類似或相同的商標出現在近似或相同類別中,但是,它並沒有不允許相同商標同時存在於不同類別中。商標的要件在於識別性,所以,簡單平庸與否也不是它的要件。
就本案看來,記者把專利、商標混在一起用,實在搞不清楚在寫什麼,綜合各報的說法,看起來LV被撤銷的應該是商標的可能性比較高一點。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專利 vs. 營業秘密
發明人的研發成果,往往只想到用專利保護,其實除了專利之外,在製造過程中,還有營業秘密存在,今天來看這個案例。
日月光在2013.8.委託宏久科技製作新型無塵衣與無塵鞋,雙方簽有NDA,但因樣本不符需求,日月光因此進一步提供更仔細的研發技術讓宏久參考,不過宏久科技仍無法產製,雙方於是在2014.5.中止合約。
日月光後來委託另一公司製作無塵衣鞋,對方卻在2015.1.發現相關技術已被宏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為新型專利,日月光獲悉後認為營業秘密遭宏久竊用,調查局航高站蒐證偵辦後,將宏久陳姓負責人被移送高雄地檢署,以違反營業秘密法諭令9萬元交保。
Smart的看法
單純的專利技術不一定能生產,即使把重要的know-how也告訴生產者,囿於技術能力,也不一定能生產的出來,所以,一個技術的保護,要設法讓它有揭露的專利,也要有不揭露的營業秘密才行,二者的保護要件及權利強度也不一樣,往往要交互運用才能產生最大效益。
日月光在2013.8.委託宏久科技製作新型無塵衣與無塵鞋,雙方簽有NDA,但因樣本不符需求,日月光因此進一步提供更仔細的研發技術讓宏久參考,不過宏久科技仍無法產製,雙方於是在2014.5.中止合約。
日月光後來委託另一公司製作無塵衣鞋,對方卻在2015.1.發現相關技術已被宏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為新型專利,日月光獲悉後認為營業秘密遭宏久竊用,調查局航高站蒐證偵辦後,將宏久陳姓負責人被移送高雄地檢署,以違反營業秘密法諭令9萬元交保。
Smart的看法
單純的專利技術不一定能生產,即使把重要的know-how也告訴生產者,囿於技術能力,也不一定能生產的出來,所以,一個技術的保護,要設法讓它有揭露的專利,也要有不揭露的營業秘密才行,二者的保護要件及權利強度也不一樣,往往要交互運用才能產生最大效益。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Nokia及Microsoft被判手機侵權
InterDigital在2007年控告Nokia與Microsoft侵犯該公司1項與充電及3G標準有關的專利。最早ITC判定Microsoft與Nokia並未侵權,但在InterDigital提出上訴後,上訴法院發回重新調查。
ITC在重啟調查後發現Nokia與Microsoft的產品的確侵犯了InterDigital的2項專利,同時指出InterDigital並未濫用相關專利權,更未對攸關標準的專利提出不合理的授權要求,反倒認為是Nokia與Microsoft採取了逆向阻撓(reverse patent hold-up),因此,ITC做出侵權的初步判決,正式判決預計2015.8.28.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侵權訴訟一向是很久的,即使是比較快的行政救濟程序,耗時也很長,本案從2007年提出,到2015年判決確定,當初侵權的產品早已下市,所得的賠償金可否彌補損失,也不知道。
ITC在重啟調查後發現Nokia與Microsoft的產品的確侵犯了InterDigital的2項專利,同時指出InterDigital並未濫用相關專利權,更未對攸關標準的專利提出不合理的授權要求,反倒認為是Nokia與Microsoft採取了逆向阻撓(reverse patent hold-up),因此,ITC做出侵權的初步判決,正式判決預計2015.8.28.宣判。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侵權訴訟一向是很久的,即使是比較快的行政救濟程序,耗時也很長,本案從2007年提出,到2015年判決確定,當初侵權的產品早已下市,所得的賠償金可否彌補損失,也不知道。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Google的購買專利計畫
Google推動一個購買專利的計畫,在2015.5.8.至2015.5.22.期間,專利權人透過入口網站,就可以提出要賣給Google的專利名稱及價格,Google會進行評估,在2015.6.26.前通知賣主,並於8月底前完成付款作業。
Google這個計畫的目的我們不知道,雖然他說是為了減少專利權人和專利蟑螂周旋的麻煩,但應該沒有那麼單純。全世界每天可能至少都有數萬件專利產出,但可能只有少部分的專利具有市場價值,而且大部分的專利,專利權人可能另有其策略考量,並不是很積極的相去實施,透過購買專利的活動,應該是可以把想積極實施的專利找出來,從中分析些技術或市場的資訊才是他要的目的吧!
Google這個計畫的目的我們不知道,雖然他說是為了減少專利權人和專利蟑螂周旋的麻煩,但應該沒有那麼單純。全世界每天可能至少都有數萬件專利產出,但可能只有少部分的專利具有市場價值,而且大部分的專利,專利權人可能另有其策略考量,並不是很積極的相去實施,透過購買專利的活動,應該是可以把想積極實施的專利找出來,從中分析些技術或市場的資訊才是他要的目的吧!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OPD和WIPO-CASE連結
單一入口檔卷(One Portal
Dossier,OPD)系統是5大局的一個合作計畫,由JPO倡議,於2008.10.啟動,2014.6.開放大眾使用。其目的是藉由相互分享檔卷資料,免除重複的檢索和審查工作,以提升效率和品質,進而強化全球專利權的穩定性。
WIPO-CASE (Centralized Access to Search and Examination)系統則是由溫哥華集團提出(Vancouver Group offices)-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由WIPO於2011年建置。可以相互交換檢索和審查資料的雛型系統,並在2012年加以強化,目前可供該3局審查人員交換文件。自2013.3.起,任何專利局都可在通知國際局其同意依據系統架構規定後加入該系統,並選擇要作為資料提供局或資料使用局。
由於這2個系統性質、目的相似,JPO在與WIPO的合作之下,自2014.4.1.起,OPD與WIPO-CASE系統可以互相連結,當專利審查資料相互連結後,專利在多國申請的檢索時間將可縮短,應有助於減少專利在這些國家的審查時間。
WIPO-CASE (Centralized Access to Search and Examination)系統則是由溫哥華集團提出(Vancouver Group offices)-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由WIPO於2011年建置。可以相互交換檢索和審查資料的雛型系統,並在2012年加以強化,目前可供該3局審查人員交換文件。自2013.3.起,任何專利局都可在通知國際局其同意依據系統架構規定後加入該系統,並選擇要作為資料提供局或資料使用局。
由於這2個系統性質、目的相似,JPO在與WIPO的合作之下,自2014.4.1.起,OPD與WIPO-CASE系統可以互相連結,當專利審查資料相互連結後,專利在多國申請的檢索時間將可縮短,應有助於減少專利在這些國家的審查時間。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朕到底知不知道?
故宮出產了一個號稱文創的紙膠帶,上面有朕知道了4個字,因為陸客而曝紅,淘寶上也有賣,而且大陸也有:朕又來了、朕就是這樣子、朕知道了臣妾做不到...等字的膠帶,立委認為侵害著作權。
今天來談著作權到底保護什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很清楚的說明了: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姑且不論朕知道了這4個字有沒有著作權,以膠帶上寫這4個字這個作品而言,它是1個著作的表達,該受保護,所以沒有人能做跟它一樣的膠帶,但是,它的idea是不受保護的,所以,膠帶上可不可以寫別的字呢?如果膠帶上可以寫別的字,寫什麼字有關係嗎?只要寫的字沒有侵害著作權,寫什麼字應該都沒關係吧!
今天來談著作權到底保護什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很清楚的說明了: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姑且不論朕知道了這4個字有沒有著作權,以膠帶上寫這4個字這個作品而言,它是1個著作的表達,該受保護,所以沒有人能做跟它一樣的膠帶,但是,它的idea是不受保護的,所以,膠帶上可不可以寫別的字呢?如果膠帶上可以寫別的字,寫什麼字有關係嗎?只要寫的字沒有侵害著作權,寫什麼字應該都沒關係吧!
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商標 vs. 商品
商標的目的是在區別商品或服務,商標名稱跟商品名稱一樣怎麼辦?網路上有則新聞視訊,有人註冊了帝王的商標,就要求水族業者把帝王魚等有帝王的產品都改名。
商標的權利到底有多大?其實商標法只有規定在同類或近似類別中不能有近似的商標,不同類別就可以有相同的商標,所以,到目前為止,智慧局已經通過超過110件叫做帝王的商標。
商標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來區隔產品或商品的來源,它不該是商品本身,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取個商標叫做芭樂、蓮霧,但是,你可能會懷疑:不能叫芭樂、蓮霧,那怎麼可以叫蘋果呢?商標一定要有識別性,即使沒有先天識別性,也要設法讓它有後天識別性,否則是不能取得商標的。即使賣電腦、手機的蘋果能取得商標,它也不能要求可以吃的蘋果改名,畢竟那個可以吃的蘋果是產品名稱,不是商標。
商標的權利到底有多大?其實商標法只有規定在同類或近似類別中不能有近似的商標,不同類別就可以有相同的商標,所以,到目前為止,智慧局已經通過超過110件叫做帝王的商標。
商標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來區隔產品或商品的來源,它不該是商品本身,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取個商標叫做芭樂、蓮霧,但是,你可能會懷疑:不能叫芭樂、蓮霧,那怎麼可以叫蘋果呢?商標一定要有識別性,即使沒有先天識別性,也要設法讓它有後天識別性,否則是不能取得商標的。即使賣電腦、手機的蘋果能取得商標,它也不能要求可以吃的蘋果改名,畢竟那個可以吃的蘋果是產品名稱,不是商標。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授權金的計算
歌曲的授權是件非常複雜的事,它涉及重製、公閇演出、公開上映...等,而授權金的計算又是另一件容易發生爭議的事。
報載寬宏藝術在7年前辦理江蕙、李玟等演唱會時,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授權金,但協會沒有說清楚可以按單曲收費,以致寬宏按票房收入1.35%支付授權金,多花了246萬元。
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將近10項,其授權的內容、範圍、時間、地域,一定要在合約中寫清楚,著作權法規定:未寫明即視為未授權,我們要去取得授權的業者,要非常注意,以免權利遭到損失。
其次,授權金該怎麼收,也要在事先談清楚,被授權人一定要問清楚,才不會事後出現多繳錢的狀況,以本案來說,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有2種收費方式:單曲計費跟票房收入比率,要授4土的人自己就要先算一下,那種條件比較划算再簽,否則到事後想翻案,可能都於是無補!
報載寬宏藝術在7年前辦理江蕙、李玟等演唱會時,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授權金,但協會沒有說清楚可以按單曲收費,以致寬宏按票房收入1.35%支付授權金,多花了246萬元。
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將近10項,其授權的內容、範圍、時間、地域,一定要在合約中寫清楚,著作權法規定:未寫明即視為未授權,我們要去取得授權的業者,要非常注意,以免權利遭到損失。
其次,授權金該怎麼收,也要在事先談清楚,被授權人一定要問清楚,才不會事後出現多繳錢的狀況,以本案來說,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有2種收費方式:單曲計費跟票房收入比率,要授4土的人自己就要先算一下,那種條件比較划算再簽,否則到事後想翻案,可能都於是無補!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伴唱機的著作權
不知從何時開始,國人在聚餐時,總是要有伴唱機來助興,可是消費者很少會注意到歌曲的著作權問題,最近就有報載伴唱機業者美華公司被依著作權法起訴了。
美華與華研、環球公司所簽訂的歌曲授權期間至2002.12.31.截止後,於是這些公司就把歌曲陸續授權給揚聲公司,但美華仍於2012.3.15.以每年88萬元交由伴唱機業者重製,再出租給汽車旅館使用,被揚聲發現,被新北地檢署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伴唱機是個複雜的產品,它的裏面包括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使用上又涉及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權利,而且1個伴唱機中的著作權人又不止1人,要一一去取得授權,可能很難。
對於這樣的標的,它的著作權授權通常都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處理,所以,我們在市面上買到的伴唱機,理論上,業者都已經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才賣給消費者。
以這個案例而言,代理授權的業者在授權合約終止後這麼久,還敢把以前授權的歌曲授權給別人,如果不是故意的話,其內部管理應該是有問題的。同時,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如果我們以後要去取得著作權授權時,也要很小的確定那個授權的人是不是真的權利人,不然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美華與華研、環球公司所簽訂的歌曲授權期間至2002.12.31.截止後,於是這些公司就把歌曲陸續授權給揚聲公司,但美華仍於2012.3.15.以每年88萬元交由伴唱機業者重製,再出租給汽車旅館使用,被揚聲發現,被新北地檢署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伴唱機是個複雜的產品,它的裏面包括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使用上又涉及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權利,而且1個伴唱機中的著作權人又不止1人,要一一去取得授權,可能很難。
對於這樣的標的,它的著作權授權通常都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處理,所以,我們在市面上買到的伴唱機,理論上,業者都已經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才賣給消費者。
以這個案例而言,代理授權的業者在授權合約終止後這麼久,還敢把以前授權的歌曲授權給別人,如果不是故意的話,其內部管理應該是有問題的。同時,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如果我們以後要去取得著作權授權時,也要很小的確定那個授權的人是不是真的權利人,不然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授權的權利
報載康力生技公司去年未經廖峻授權,在公司的營運計劃書使用他的照片,並標註他的藝名,廖峻認為肖像及姓名權遭侵害,提告求償200萬;康力生技公司則稱已與廖峻授權的台灣愛買公司達成和解,因此法官判廖峻敗訴。
但廖峻認為他的姓名及肖像使用權雖已授權台灣愛買公司使用,侵權事件後,康力生技公司與台灣愛買公司雖達成和解,但他個人並未參與和解,也從來未表明不追究康力公司侵權責任,因此要求康力生技公司賠償他肖像權部分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侵害姓名權部分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200萬元。
今天我們不談個案的對錯,就來談談授權的問題,康力生公司用了廖峻的照片,照片其是就是一種攝影著作,未經同意就使用,即是侵害了重製的權利,未經同意就把別人的藝名寫上,又是侵害姓名表示權,但是,這個案例為什麼廖峻會敗訴呢?
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廖峻承認授權給台灣愛買的事,只是我們共沒有看到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但是,由法院同意愛買跟康力和解來看,廖峻跟愛買簽的應該是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擁有跟原權利人一樣的權利,而且原權利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不能行使權利,因此,如果這是個專屬授權的合約,二造在和解的過程中,廖峻本來就沒資格參與,要以沒有參與和解為由要求額外賠償,更是不可能。
但廖峻認為他的姓名及肖像使用權雖已授權台灣愛買公司使用,侵權事件後,康力生技公司與台灣愛買公司雖達成和解,但他個人並未參與和解,也從來未表明不追究康力公司侵權責任,因此要求康力生技公司賠償他肖像權部分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侵害姓名權部分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200萬元。
今天我們不談個案的對錯,就來談談授權的問題,康力生公司用了廖峻的照片,照片其是就是一種攝影著作,未經同意就使用,即是侵害了重製的權利,未經同意就把別人的藝名寫上,又是侵害姓名表示權,但是,這個案例為什麼廖峻會敗訴呢?
從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廖峻承認授權給台灣愛買的事,只是我們共沒有看到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但是,由法院同意愛買跟康力和解來看,廖峻跟愛買簽的應該是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擁有跟原權利人一樣的權利,而且原權利人在專屬授權的範圍,不能行使權利,因此,如果這是個專屬授權的合約,二造在和解的過程中,廖峻本來就沒資格參與,要以沒有參與和解為由要求額外賠償,更是不可能。
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山寨入主正牌
美國的Segway自2001.11.成立後,即致力於電動平衡車的研發,並於2002年推出量產產品,而大陸的Ninbot則是於2013年成立的公司,也是生產電動平衡車,它是採低價策略,以僅僅Segway一半的價格向全世界60多個國家行銷,由於Segway有100多件美國專利的優勢,讓Ninebot一直無法踏入美國市場銷售。
從市場面來看,由於目前歐美電動平衡車的需求減少,讓Segway的全球訂單量逐漸減少,2014年只銷售了1萬台,再加上一直沒有建立售後維修服務體系,大部分需要維修的平衡車都需要寄回美國返修,讓消費者極為不方便,因而也導致部分客戶流失。
反觀Ninebot在2013年成立之後,就在大陸建立自有品牌風行者,2014年的銷售量即達2萬台,約占全大陸銷量的1/3,連小米都看好而投資它。
Ninebot這次併購Segwey後,不但可以取得Segway原來的全球通路,同時也擁有它的所有專利,除了可以一路順暢的進入美國市場外,對於大陸的山寨廠商也有嚇阻作用,未來的發展值得大家持續觀察。
從市場面來看,由於目前歐美電動平衡車的需求減少,讓Segway的全球訂單量逐漸減少,2014年只銷售了1萬台,再加上一直沒有建立售後維修服務體系,大部分需要維修的平衡車都需要寄回美國返修,讓消費者極為不方便,因而也導致部分客戶流失。
反觀Ninebot在2013年成立之後,就在大陸建立自有品牌風行者,2014年的銷售量即達2萬台,約占全大陸銷量的1/3,連小米都看好而投資它。
Ninebot這次併購Segwey後,不但可以取得Segway原來的全球通路,同時也擁有它的所有專利,除了可以一路順暢的進入美國市場外,對於大陸的山寨廠商也有嚇阻作用,未來的發展值得大家持續觀察。
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Google在歐盟壟斷官司纒身
歐盟反壟斷機構在對Google進行了5年的調查後,在2015.4.15.正式對Google非法濫用其在歐洲網絡搜尋市場的主導地位,提起反壟斷訴訟。
歐盟認為Google於搜尋服務中涉及操作顯示結果排序、引導和轉移流量而使本身產品與合作內容明顯有利,明顯透過本身優勢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如果這項指控成立,Google最高可能面臨US60億元的罰款。
歐盟認為Google於搜尋服務中涉及操作顯示結果排序、引導和轉移流量而使本身產品與合作內容明顯有利,明顯透過本身優勢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如果這項指控成立,Google最高可能面臨US60億元的罰款。
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無所不印的3D列印
當行動載具變的愈來愈小後,電池也要配合的輕薄短小才能滿足需求,隨著號稱第三次工業革命的3D列印普及之後,連電池都可以用印的了!
以往為解決供電電池體積過大問題,傳統廠商都是採用沉積固體材料薄膜來製造電極。然而,由於超薄的設計,這些固態微電池無法容納足夠的能量以供給未來的小型化裝置。
為了解決小型裝置的用電需求,美國的哈佛大學和伊利諾伊大學的合作團隊,利用3D印表機以沉積材料的連續層,生產鋰電池,該項技術目前還不能量產,但是已經給產業一個新的可能方向。
以往為解決供電電池體積過大問題,傳統廠商都是採用沉積固體材料薄膜來製造電極。然而,由於超薄的設計,這些固態微電池無法容納足夠的能量以供給未來的小型化裝置。
為了解決小型裝置的用電需求,美國的哈佛大學和伊利諾伊大學的合作團隊,利用3D印表機以沉積材料的連續層,生產鋰電池,該項技術目前還不能量產,但是已經給產業一個新的可能方向。
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USPTO加入海牙協定
USPTO於2015.2.13.向WIPO申請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將於2015.5.13.生效。生效後美國申請人於WIPO或該局提出之單一國際設計申請案,至多可註冊100項設計,即可於超過62個締約國獲得保護。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
大家都知道專利有延緩審查制度,申請案送件後在申請日後3年內都可以申請實體審查,但是,已申請實體審查中的申請案可不可以再申請延緩審查呢?
以前是不行的,但2015.4.1.開始,智慧局考量發明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之規劃,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在申請實體審查之後,也可以暫停實體審查之作業流程。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時,應敘明續行審查之日期,也就是申請人應明確指出希望接續辦理實體審查作業之特定日期,且此日期限於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
為了節約審查資源及衡平公共利益,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述情形時,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1.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實體審查之申請係由第三人提出。
4.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以前是不行的,但2015.4.1.開始,智慧局考量發明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之規劃,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在申請實體審查之後,也可以暫停實體審查之作業流程。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時,應敘明續行審查之日期,也就是申請人應明確指出希望接續辦理實體審查作業之特定日期,且此日期限於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
為了節約審查資源及衡平公共利益,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述情形時,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1.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實體審查之申請係由第三人提出。
4.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有專利就可以實施嗎?
在一次輔導中,業者問我:我有專利,做的專利產品為什麼會被告侵權?
這是一個好問題,一般人都會誤認為專利是實施的權利,其實,專利是排他的權利,而不是實施的權利,所以,你在實施自己的專利時,很可能也會侵害到別人的權利。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有一個專利A,它的物品是一個杯子,包含一個杯體和一個把手,你的專利也是一個杯子,但是,你的杯子包含一個杯體、一個把手和一個蓋子。
因為你的專利元件比較多,權利範圍比A專利小,當然就過了,所以你有一個B專利,但是,當你在實施你自己的專利時,因為含蓋了A專利中的杯體跟把手,落入全要件原則的要件完全相同,如果實施就會被告了。
這是一個好問題,一般人都會誤認為專利是實施的權利,其實,專利是排他的權利,而不是實施的權利,所以,你在實施自己的專利時,很可能也會侵害到別人的權利。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有一個專利A,它的物品是一個杯子,包含一個杯體和一個把手,你的專利也是一個杯子,但是,你的杯子包含一個杯體、一個把手和一個蓋子。
因為你的專利元件比較多,權利範圍比A專利小,當然就過了,所以你有一個B專利,但是,當你在實施你自己的專利時,因為含蓋了A專利中的杯體跟把手,落入全要件原則的要件完全相同,如果實施就會被告了。
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二個專利可能一樣嗎?
在一次輔導中,輔導的業者拿出競爭者的專利跟我說:他的專利跟我的專利一樣,我要告他侵權!
這真是個好問題,二個專利會不會一樣呢?我先請他把二個專利都拿出來,原來他的專利是發明專利,而對方的是新型專利,因為新專利沒有經過實體審查,所以,有可能會是一樣的。
於是,他又想去告,能不能告侵權呢?專利的侵權與否,是用對方的產品跟自己的專利做比對,而不是二個專利做比對,即使專利一樣,他沒有產品也不會造成侵權,等他有了產品,我們再去告他侵權就好了。
解釋了半天,他終於懂了,最後,回到問題的焦點,二個專利相同怎麼辦?因為他的發明專利在前,是先前技術,這個問題其實也不難,我給他二個建議,一是現在不要理他,等他先提侵權時,再去舉發他的專利沒有新穎性,二是如果現在有錢又有閒,就去提舉發案也可以。
這真是個好問題,二個專利會不會一樣呢?我先請他把二個專利都拿出來,原來他的專利是發明專利,而對方的是新型專利,因為新專利沒有經過實體審查,所以,有可能會是一樣的。
於是,他又想去告,能不能告侵權呢?專利的侵權與否,是用對方的產品跟自己的專利做比對,而不是二個專利做比對,即使專利一樣,他沒有產品也不會造成侵權,等他有了產品,我們再去告他侵權就好了。
解釋了半天,他終於懂了,最後,回到問題的焦點,二個專利相同怎麼辦?因為他的發明專利在前,是先前技術,這個問題其實也不難,我給他二個建議,一是現在不要理他,等他先提侵權時,再去舉發他的專利沒有新穎性,二是如果現在有錢又有閒,就去提舉發案也可以。
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四庫全書的著作權
某陳姓立委在質詢時認為故宮的四庫全書被大陸複印,收不到權利金,是大陸侵害我們的著作權,要故宮提出說明。
這真是個好問題,我看不到故宮怎麼回答的,今天要來談的是這個簡單的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四庫全書是什麼時候的著作,顯然,它是清朝的作品,姑且不談那個時候有沒有著作權法,即使在康熙年間就有著作權法,保護期間也過了,有看過那個人主張西遊記、三國演義的著作權嗎?
複印用法律術語來講就是重製,重製一件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要付權利金嗎?你走在路上,看到路邊的野花很漂亮,拿出智慧型手機拍張照,我如果跟你說那朶花是我種的,你侵害我的著作權,你會同意嗎?同理,一個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被重製,會不會侵權,應該很清楚了,故宮可以跟誰收授權金呢?我實在不知道!
這真是個好問題,我看不到故宮怎麼回答的,今天要來談的是這個簡單的問題,首先,我們來看看四庫全書是什麼時候的著作,顯然,它是清朝的作品,姑且不談那個時候有沒有著作權法,即使在康熙年間就有著作權法,保護期間也過了,有看過那個人主張西遊記、三國演義的著作權嗎?
複印用法律術語來講就是重製,重製一件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要付權利金嗎?你走在路上,看到路邊的野花很漂亮,拿出智慧型手機拍張照,我如果跟你說那朶花是我種的,你侵害我的著作權,你會同意嗎?同理,一個沒有著作權的東西被重製,會不會侵權,應該很清楚了,故宮可以跟誰收授權金呢?我實在不知道!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補習班的著作權戰爭
2013年有高點補習班學生發現,千華陳姓老師出版的流體力學教科書與高點老師出版的相同,於是告訴高點老師,於是高點就控告千華、負責人及陳姓老師侵害著作權。
台北地檢署比對2本教科書後,認為陳男的確有涉抄襲,陳男也坦承有參考,在和解不成下,檢方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陳男。
因教師在出書前,已與補習班簽署不能抄襲他人作品、違反著作權合約,加上千華公司廖姓負責人非負責管理出版發行業務,最後獲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idea,二個著作實質相似僅為侵害要件之一,如果不能證明侵權者有接觸被侵權的著作,就很難構成侵害。
本案2著作已實質相似,侵權者又自承有參考行為,即自證有接觸,侵害自然成立。
而出版社因為跟作者的合約中,有簽訂不能有侵害著作權,而能在本案訴訟中全身而退,這也告訴我們,合約的簽訂一定要注意著作權的問題,才能在訴訟中免責。
台北地檢署比對2本教科書後,認為陳男的確有涉抄襲,陳男也坦承有參考,在和解不成下,檢方以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陳男。
因教師在出書前,已與補習班簽署不能抄襲他人作品、違反著作權合約,加上千華公司廖姓負責人非負責管理出版發行業務,最後獲不起訴處分。
Smart的看法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idea,二個著作實質相似僅為侵害要件之一,如果不能證明侵權者有接觸被侵權的著作,就很難構成侵害。
本案2著作已實質相似,侵權者又自承有參考行為,即自證有接觸,侵害自然成立。
而出版社因為跟作者的合約中,有簽訂不能有侵害著作權,而能在本案訴訟中全身而退,這也告訴我們,合約的簽訂一定要注意著作權的問題,才能在訴訟中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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