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Google也打算免費授權專利

Google打算推出Patent Starter Program,預計將遴選50家新創公司,各提供2個免費專利,前提是這些新創公司必須加入推廣專利交互授權以防範專利流氓的License on Transfer(LOT)至少2年,違約必須將專利還給Google。
Google將根據每家新創公司的商業目標列出3~5種專利,並允許他們免費取得其中的兩種;新創公司也可以瀏覽Google的專利庫,找出所需的專利並詢問Google出售意願。

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智慧財產法院電子訴訟系統啟用

司法院為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達到訴訟全面E化的目標,已於2104年完成電子訴訟系統之建置,智慧財產法院是第一所啟用該系統的法院。
自2015.7.20.起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都可透過電子訴訟系統提出,律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及行政機關進行起訴、答辯、補充書狀、傳送電子附件、及上訴、抗告,也可以線上繳交規費。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泳池天台的抄襲

據水果日報的報導,高雄駁二藝術特區的泳池天台,其中一座泳池的創作手法與創意,明顯與知名的藝術家Leandro Erlich所創作、由日本金澤21世紀美術館收藏的泳池(The Swimming Pool)》幾近雷同,駁二也坦承是援引原作概念,並強調非藝術家創作的公共藝術,而是駁二公共設施的一部分。
藉由這個案例,我們來看看著作權的抄襲如何認定,著作權抄襲的要件為:實質相似、接觸,本案看來大家都認為是實質相似囉,但實質相似就一定是抄襲嗎?
首先要先澄清這個實質相似的是表達還是觀念?著作權是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的,相同的觀念用不同的方式表達,則二者是獨立的創作,各自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其次,著作權是創作保護,如果是獨立創作,沒有看到別人作品,就沒有侵害的問題,所以,2個實質相似的創作,不一定就會構成抄襲。

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文創產業的授權

台灣講文創產業已經好幾年了,好像什麼東西跟文創扯在一起就有商機,但文創產業到底是什麼?學生在上課的時候也常常會問到這個問題,文創產業其實是由3個元素構成:文化、創意、產業,缺一不可。
文化是最重要的元素,沒有文化的內涵就沒有文創產業,君不見坊間很多社區營造都是把國外的卡通人物畫在牆上,就號稱文創,我們的文化元素在那裏?
缺了文化的創意就不能稱為文創,有了文創才能讓它變成產業,這點我們就不能不佩服韓國,他能把歷史故事跟旅遊結合創造商機,韓劇不再是齣戲,而是他的文化延伸,藉此不但產生了授權的營收,更創造了觀光的收入。
反觀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到底我們的文化元素是什麼?電音三太子?充斥著漫駡、搞笑的電影?有沒有可以吸引外人或足以代表文化的內容?
如果這些元素都沒有,如果你拍出來的電影,只有聽懂台語的人才看的懂、才會笑,這些東西就只能在國內賣,走不出世界。
布袋戲是一個流傳很久的傳統戯曲,從小時候廟會才有的,到現在第4台每天都有播出,霹靂把布袋戲加入文化創意的元素之後,讓它變成產業,藉由授權創造無限商機,2015年Q2的營收就有NT1.6億元,他的授權收入主要來自遊戯,約4,000萬元。
除了授權之外,他還創造許多衍生商品的商機,包括T-shirt、杯子...,唯有把文化發揮創意,變成各式各樣的商品,才能創造出一個產業,而不是隨便拿個東西就說它是文創商品,這樣只會把文創搞爛!

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免費的最貴、FB的圖不要亂用

報載兼職賣瘦身產品的林姓女子,下載某臉書粉絲團4張圖表,拿掉商標後刊登在個人粉絲團,接受瘦身諮詢,經該粉絲團的公司發現提出訴。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林女違反著作權法,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附帶賠償該公司10萬元。

Smart的看法
大家都習慣性的認為網路上的東西都是不要錢的,可以吃到飽,其實免費的東西是最貴的。圖片只要是原創的,都受著作權的保護,不因它放在網路上就沒有著作權。下載的行為即是對圖片的重製、公開傳輸,下載後修改則是改作,這些都是著作人專屬的著作財產權,未經許可就是侵權行為,在改作的過程又把人家的名字拿掉,則是著作人格權的問題,這些都是我們在利用網路資料要注意的事。

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大陸承認台灣的民事判決及仲裁結果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6.30.就涉及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及仲裁裁決案件,發布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和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仲裁裁決的規定,並於2015.7.1.起實施。
這項措施對專利訴訟會造成什麼影響,到值得我們持續觀注!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職務上發明的認定

甲公司因進行某投資研發計畫而聘僱A員工,甲公司主張A使用公司提供研究設備及環境,旦其提出系爭專利申請之時點在其任職甲公司期間及其支付申請費用及修正費用,主張研究成果應屬該公司所有。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A任職甲公司至申請專利時間甚短,且甲公司並非支付系爭專利全部費用,故甲公司之主張無法據以為職務上發明之認定。
2.甲公司主張系爭專利於A任職時經過數次修正,故A到職前尚未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然而系爭專利所為修正並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系爭專利公告時之內容已載於申請時之說明書或圖式,屬A到職前已完成之技術內容。
3.因此,認為系爭專利並非職務上的發明。

Smart的看法
在我們的認知裏,是不是職務上的專利,會參考是不是用到公司的資源,在本案中,原告亦是這種思維。但在這個案例中,法官除了考量所使用的資源外,還考慮員工到職期間與專利間的關係,這點也許是大家未來要注意的。

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若是3年不使用,智慧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什麼才叫做使用呢?
在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4號行政判決中,法院認為: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可以傳遞已行銷於市場或即將行銷於市場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訊息,達到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使消費者透過該等文書認識該商標,即為商標使用的態樣。
因此,在該案中,通路商將印有商標的標籤貼在發票的存根聯上,做對帳勾稽的行為,就被法官認為系爭商標並無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之情事。

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再審查時間復權之適用

在2011年專利法修訂時,增加很多過了法定時間可以復權的規定,但是,是不是每個過了法定期間的狀況都可以申請復權呢?我們來看看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智慧財產法院是怎麼看的。
本案的專利申請人所提的專利,實體審查後,經智慧局審定不予專利,審定書於2013.6.4.送達,申請人於2013.8.29.才申請再審查,智慧局以逾法定期限為由,不予受理。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

原告(申請人)的說法
應參酌2011年修正專利法第29條、第52條、第70條復權機制之立法意旨,就專利法第48條所定之「2個月」期間解釋為通常法定期間,申請人非因故意而逾法定期間,嗣於合理期間提出再審查申請者,智慧局應比照專利法復權相關規定受理其再審查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專利法第48條申請再審查之2個月法定期間,既未於專利法修法時定有復權之規定,即是明確排除復權規定之適用。
2.專利法第29條、第52條、第70條有關復權之規定,均有關於申請復權期間之規定,專利法第48條並無類似規定,應排除復權規定之適用。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USPTO與JPO、KIPO簽署合作檢索試行計畫

USPTO與JPO、KIPO於2015.5.21.在蘇州舉行的5大局首長會議中,簽署合作檢索試行計畫(Collaboration Search Pilot, CSP)合作備忘錄。USPTO和JPO將於2015.8.1.開始實施CSP合作計畫,USPTO和KIPO則於2015.9.1.開始實施。
USPTO和JPO及KIPO的審查人員可以相互交換檢索資訊,以提供申請人最好的先前技術,USPTO將把檢索結果納入FAI檢索報告,使申請人可以取得兩局最好的前案資訊,用以決定專利申請案下一步最好的作法。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專利師法修正通過

立法院於2015.6.12.三讀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訂,總統於2015.7.1.公布,將於2016.1.1.起實施。這次修訂重點如下:
1.簡化行政程序
刪除專利師執業應申請登錄之程序,改為必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專利師證書。
2.開放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專利師之執業方式,除現行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外,另增訂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3.增訂專利師執業事項
增訂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事項,作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
4.增訂專利師在職進修制度
增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2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5.加重專利代理違規行為之處罰
修正違規行為態樣,並將現行罰則改為逕處刑事罰。包括:
A.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
B.專利師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等

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台韓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

臺灣與韓國於2015.6.15.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及「有關工業財產資料交換及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備忘錄,並於2015.7.1.開始實施。
未來國內申請人在臺灣先提出專利申請,再依據相同發明到韓國提出申請,若韓國智慧局先發出審查結果,申請人可據此向智慧局提出PPH申請,可節省審查時間。

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大陸公布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大陸推動電動車真是不遺餘力,近日又公布了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未來在大陸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須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研製、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同時,這些企業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註冊商標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車、電動汽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看來國內有心想到大陸賣電動車的車廠要注意了。

2015年7月9日 星期四

自己寄信給自己算不算洩密

台灣大哥大認為該公司管理手機經銷業務團隊及銷售手機予經銷商的經銷業務處李姓副理,在2014.5.7.離職前2天,利用公司電子郵件信箱,連續以附件形式,傳送有關銷售、通路展店、加盟店獎勵金等機密資訊,到公司外部的電子郵件信箱,因此以違反保密義務為由,提出告訴,要求以離職前半年的平均月薪10倍-80萬2395元,作為懲罰性賠償。
台北地院認為李傳送的附件都屬簡報檔案,顯然是為多數人提供簡報而製作,內容並未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且台灣大未舉證這些附件資料內容,已採取合理保密指施,難認定是契約所稱的機密資訊,因此判決台哥大敗訴。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的要件是: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知悉
2.因其秘密性而具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3.所有人己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即使再機密的資訊,如果沒有合理的保密措施,都會造成營業秘密喪失。
這個案例很清楚的就是沒有保密措施,由於內容並沒有註記機密等級,而被認為沒有合理的保密措施而敗訴。這是企業在進行營業秘密管理時,要特別注意的環節。

2015年7月6日 星期一

過濾水機真的可以治療癌症嗎

報載智慧局核准了一個叫做可治療癌症的過濾水機的專利,然後說不少法界人士看了都傻眼,痛批智財局根本未善盡管理責任,不明究理亂核發專利證書,助紂為虐,才會出現這離譜的大漏洞。
這是件很妙的事,不知道他說的不少法界人士指的是誰?智慧局該負什麼責任?
這是什麼專利呢?根據檢索結果發現:它的專利號碼是M449029,是件新型專利,2012.9.6.申請、2013.3.21.公告,專利名稱叫做可治療癌症的過濾水機沒錯,但問題在那呢?
水果日報的記者可能不知道我國的新型專利是沒有經過實體審查的,也就是說:這個專利具不具備可專利性是不知道的,智慧局並沒有對它的可專利性背什麼書,不曉得記者宣稱的不少法界人士知不知道這件事!
其次,專利名稱跟專利內容真的一樣嗎?這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的4個請求項看來,它根本就是個濾水器而己,充其量只在最後2句寫到:釋出天然成份抗癌因子,最後以輸出可治療癌症最佳養生水。
專利的權利範圍並不是專利名稱,完全是看申請專利範圍是怎麼寫的,名字取的天花亂墜是沒有用的,終究要面對現實。
綜觀這整件事跟智慧局有關的,大概就是名字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申請人取這個名字,可能不符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長的一樣就是抄襲嗎

報載台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一幅宣傳客庄市集活動的海報,遭網友指控,涉嫌抄襲大阪道頓堀固力果看板。北市客委會坦言疏失並將海報撤下。
這個海報的內容是什麼呢?我想應該很多人沒看過,請看hyperlink的水果日報,就是一個人跑步跑到終點高舉雙手的姿勢,這個姿勢應該不陌生吧,田徑比賽時常常都會看到選手百米到終點時,都是這個姿勢,是不是以後都不能再做這個姿勢了?
如果這樣的姿勢可以有著作權,那麼阿帕契姐當初在阿帕契前拍照的那個姿勢是不是也該有著作權,網路上那麼多類似的照片是不是都侵權呢?
要談著作權的侵害,首先要確定那個標的是具備著作權的要件,否則爭議一個沒有著作權的標的有沒有被侵害是沒有意義的。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著作,不在這個範圍內的創作,都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當我們確定了標的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接下來就要看著作權保護的是什麼?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接著,我們就要再來分析,今天被侵害的到底是思想還是表達?如果你只是抄襲了他的idea,再用自己的表達方式表達出來,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是不構成侵害的。
最後,著作權的侵害要件是實質相似及接觸,如果這張海報是作者自己根據跑者跑步到終點的表情所創作的,而不是看了日本人的作品而畫的,即使2張圖長的一樣也沒有侵害的問題。
既然分析的可能狀況有這麼多,那麼海報下架的理由可能會是那一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