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行銷是近年的熱潮,很多人都會在FB上建立社團或粉絲團做為行銷之用,FB粉絲團或社團的名字可不可以跟別人的商標一樣呢?
我們來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是怎麼認定的。
本案的商標權人在2000.8.成立網站、2009.11.成立FB粉絲團、2010.11.完成商標註冊,2014.3.發現李○○也在FB成立同名的社團,販售相同產品,於是提出商標侵害訴訟,一審敗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
2.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下列要件:使用人需有為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需有使用商標之積極行為、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3.被告的FB社團雖標示為交流區,但有販賣、行銷之事實,是商標使用的態樣。
4.FB社團的名稱與系爭商標近似,使相關消費者會造成混淆誤認。
因此判定商標權人勝訴。
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在訴訟中期滿不影響訴訟進行
專利訴訟一向是曠日廢時的,而專利又是有期限的,期限到了自然權利就消滅了,如果在訴訟中,專利期限到了,訴訟還要不要進行下去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中,就發生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在2005.8.1.申請新型專利,到了2013.5.23.被人舉發,智慧財產局做出舉發不成立的審定,舉發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專利期限就悄悄的到了。
專利權沒了、訴訟卻還沒有結束,該不該繼續呢?智慧財產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1.舉發人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對仍有效之專利權合法提出,該舉發案本即應續行審查。
2.專利權消滅係在時間上向後生效,其在權利有效存在期間,自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並有與他人專利權相衝突,而有受舉發審定之必要。
3.系爭專利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專利權因期滿而消滅,惟系爭專利有效期間形成之法律效果,並非隨系爭專利期滿而當然消滅,自不影響行政訴訟之進行。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中,就發生這種情形,專利權人在2005.8.1.申請新型專利,到了2013.5.23.被人舉發,智慧財產局做出舉發不成立的審定,舉發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及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專利期限就悄悄的到了。
專利權沒了、訴訟卻還沒有結束,該不該繼續呢?智慧財產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1.舉發人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對仍有效之專利權合法提出,該舉發案本即應續行審查。
2.專利權消滅係在時間上向後生效,其在權利有效存在期間,自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並有與他人專利權相衝突,而有受舉發審定之必要。
3.系爭專利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專利權因期滿而消滅,惟系爭專利有效期間形成之法律效果,並非隨系爭專利期滿而當然消滅,自不影響行政訴訟之進行。
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歐盟公布營業秘密指令
歐盟理事會於2016.5.27.公布營業秘密指令,在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後20日生效,歐盟會員國最遲須在2年內將該指令之相關規範納入國內法規。
營業秘密指令訂定了保護歐盟企業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之原則,打擊對營業秘密之非法取得、使用及揭露,在不損害基本公眾權益與自由之情況下,追求確保內部市場平穩運作之目標。
該指令防止資訊揭露以保護營業秘密之同時,仍將確保新聞調查不會遭受任何新的限制,亦不會對員工的雇用契約施加任何限制,包含不會限制員工使用在工作中正當取得的經驗與技術,以及不影響公協會及工會等社會夥伴之自主及簽訂共同契約之權利。
參考資料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76-2015-INIT/en/pdf
營業秘密指令訂定了保護歐盟企業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之原則,打擊對營業秘密之非法取得、使用及揭露,在不損害基本公眾權益與自由之情況下,追求確保內部市場平穩運作之目標。
該指令防止資訊揭露以保護營業秘密之同時,仍將確保新聞調查不會遭受任何新的限制,亦不會對員工的雇用契約施加任何限制,包含不會限制員工使用在工作中正當取得的經驗與技術,以及不影響公協會及工會等社會夥伴之自主及簽訂共同契約之權利。
參考資料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PE-76-2015-INIT/en/pdf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大陸電玩開始重視IP
大陸因仿冒品充斥問題,一直受到國際批評,慢慢的也體認到,必須要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才能促進經濟成長,除了開始加強仿冒品取締外,也積極的利用智慧財產權交易拓展商機。
像上海的手遊業者就跟三利鷗取得Hello Kitty的授權,用來開發具中國特色的電玩遊戲。
Smart的看法
大陸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就像30年前的台灣,在加上主場優勢,讓大家對於這樣的市場,多留下負面的印象,透過業者自己的重視與推動,對整個IP產業的發展,也是一個機會。
像上海的手遊業者就跟三利鷗取得Hello Kitty的授權,用來開發具中國特色的電玩遊戲。
Smart的看法
大陸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就像30年前的台灣,在加上主場優勢,讓大家對於這樣的市場,多留下負面的印象,透過業者自己的重視與推動,對整個IP產業的發展,也是一個機會。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日本開辦IP訴訟保險
據JPO的調查,日本有8%的企業在海外曾被警告侵害專利權,為協助日本的中小企業降低拓展海外市場時可能遭遇之智財權風險,JPO自2016.7.起針對中小企業在海外涉入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所需費用開辦保險制度,由東京三大保險公司承保,日本政府補助50%保費。未來日本的中小企業在海外,如果面臨專利或商標權侵權訴訟時,與律師諮詢、聘請翻譯、蒐集證據等必要的支出都可以由保險支應。
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日本與柬埔寨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
日本與柬埔寨於2016.5.4.簽訂專利合作意向書(Cooperation for facilitating Patent Grant,
CPG),未來日本廠商向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如果其對應的申請案在日本已經實體審查並核准,申請人可提出加速核准請求,柬埔寨將不進行審查,加速授予專利,申請人可及早取得與在日本登錄相同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日本過去幾年在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件數,每年都不超過80件,但是,為了布局柬埔寨的市場,仍願意協商合作,希望能夠擴大合作至其他新興國家,以協助日本企業順利拓展海外業務,反觀我們提出新南向政策後,還沒見到配套措施,對照日本的積極,我們是不是也得趕點進度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6/0509_01.html
Smart的看法
日本過去幾年在柬埔寨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件數,每年都不超過80件,但是,為了布局柬埔寨的市場,仍願意協商合作,希望能夠擴大合作至其他新興國家,以協助日本企業順利拓展海外業務,反觀我們提出新南向政策後,還沒見到配套措施,對照日本的積極,我們是不是也得趕點進度了。
參考網站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6/0509_01.html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Apple在大陸又被告侵害專利
佰利公司於2014.1.13.申請了一個手機外觀設計的專利,孰料Apple在2014.9.推出的iPhone 6及iPhone
6+竟然跟這個專利神似,北京知識產權局已下令停售,而Apple也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Smart的看法
專利、商標都是屬地主義,主場優勢顯然很重要,Apple近來在大陸的專利、商標都遭到阻礙,不知道是不是跟以往他都打勝仗而疏於準備有關,專利監控是長期的工作,尤其是在產品上市前,只要疏於防範,就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專利。
Smart的看法
專利、商標都是屬地主義,主場優勢顯然很重要,Apple近來在大陸的專利、商標都遭到阻礙,不知道是不是跟以往他都打勝仗而疏於準備有關,專利監控是長期的工作,尤其是在產品上市前,只要疏於防範,就有可能侵害別人的專利。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OEM廠的IP議題
由於專業分工的關係,很多公司只做研發及品牌,而把產品的生產製造委外代工,,這已是近年來的常態發展,但問題來了,代工廠可不可以自己把人家的產品照做一批自己來賣?這就像鴻海幫Apple做了iPhone,可不可以在做完合約的量之後,自己再用原來的模具、生產線...做一樣的手機來賣?
報載馬雲在阿里集團的投資人大會上說:今日贗品往往做得比真貨品質更好、價格更低,導致阿里打擊假貨的難度增加,市場上出現與正品品質相當的贗品,而且很可能是由同一家工廠生產。他進而認為正品廠商面對的,已非單純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
阿里巴巴一直被認為是假貨的天堂,馬雲竟然會認為賣假貨也是個新的商業模式,這真是個妙見解!
贗品與正品出自同一家公司,就可以認為它的品質好、可以賣,這邏輯就像前面說的,鴻海做的iPhone品質好,所以他也可以自己用原來的模具、零件、產線...做出同樣的手機來賣。
OEM廠之所以可以存在,除了企業倫理之外,它還面臨了原廠的專利、商標甚至於營業秘密的問題,純粹生產的情形下,這些行為都是原廠授權的,自行生產時,就都會發生侵權行為,而馬雲卻把它看成新的商業模式,而忽略了智財權的問題,將來可能會衍生出不少問題。
報載馬雲在阿里集團的投資人大會上說:今日贗品往往做得比真貨品質更好、價格更低,導致阿里打擊假貨的難度增加,市場上出現與正品品質相當的贗品,而且很可能是由同一家工廠生產。他進而認為正品廠商面對的,已非單純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
阿里巴巴一直被認為是假貨的天堂,馬雲竟然會認為賣假貨也是個新的商業模式,這真是個妙見解!
贗品與正品出自同一家公司,就可以認為它的品質好、可以賣,這邏輯就像前面說的,鴻海做的iPhone品質好,所以他也可以自己用原來的模具、零件、產線...做出同樣的手機來賣。
OEM廠之所以可以存在,除了企業倫理之外,它還面臨了原廠的專利、商標甚至於營業秘密的問題,純粹生產的情形下,這些行為都是原廠授權的,自行生產時,就都會發生侵權行為,而馬雲卻把它看成新的商業模式,而忽略了智財權的問題,將來可能會衍生出不少問題。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Yahoo將拍賣近3000件專利
據Wall Street的報導,Yahoo已組合了約3000件專利,並將這這些專利移轉到Excaliber IP LLC的獨立子公司,委託Black Stone
IP進行拍賣,拍賣的專利技術包括:搜索、電子商務、線上廣告等關鍵性領域,此次拍賣預計可帶來超過US10億元的收益。
2016年7月5日 星期二
購買knowhow不能攤折費用
企業購買專利可以將購買金額攤提折舊,購買沒有專利的knowhow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參考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225196623801093766?tagCode=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參考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225196623801093766?tagCode=
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奇景光電的商業間諜案
奇景光電於2001年成立於台南,在台南、新竹、台北、中國、韓國、日本與美國均有設廠。在3C產品的顯示器驅動IC與時序控制IC設計技術獨步全球,於歐洲、亞洲和美洲擁有超過1500項專利。
2013年張姓行銷業務處副處長、黃姓彩色濾光膜研發處客戶工工程部副理、白姓先進光學產品部技術副理,陸續在2月底離職,三人合作創立全球光學公司,奇景發現三人涉嫌使用任職奇景期間取得的技術,開發新產品並向智慧財產局4件新型專利,於是向調查局報案,控告三人涉及背信。
調查局在2013.9.進行搜索,查扣黃姓副理的一份文件,發現張、黃、白三人在尚未離開奇景光電前即與上海格科微電子簽約,格科微電子以50萬美元向三人購買奇景製造晶圓級光學鏡頭的獨家技術,導致奇景損失3000 萬元至50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張、黃、白均承認將奇景光學的晶片製程技術賣給格科微電子,最後判決三人連帶賠償奇景光電3000萬元。
2013年張姓行銷業務處副處長、黃姓彩色濾光膜研發處客戶工工程部副理、白姓先進光學產品部技術副理,陸續在2月底離職,三人合作創立全球光學公司,奇景發現三人涉嫌使用任職奇景期間取得的技術,開發新產品並向智慧財產局4件新型專利,於是向調查局報案,控告三人涉及背信。
調查局在2013.9.進行搜索,查扣黃姓副理的一份文件,發現張、黃、白三人在尚未離開奇景光電前即與上海格科微電子簽約,格科微電子以50萬美元向三人購買奇景製造晶圓級光學鏡頭的獨家技術,導致奇景損失3000 萬元至50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張、黃、白均承認將奇景光學的晶片製程技術賣給格科微電子,最後判決三人連帶賠償奇景光電3000萬元。
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棋譜的著作權
在李世石與AlphaGo的五盤人機大戰後,韓國棋院表示:人機大戰的棋譜,由韓國棋士會和Google所共同擁有。
Smart的看法
這問題好玩了,要談到共同擁有這個議題前,我們要先確認的是棋譜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才有誰擁有的問題,如果沒有著作權,則沒有擁有的問題。
從著作權的定義來看,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棋譜基本上是對下棋過程的記錄,它的產出不是文學的創作,也沒有藝術的成分,從定義來看,棋譜顯然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既然不是著作權的標的,自然沒有誰擁有的問題。
但是,棋譜可不可能會有著作權呢?如果有人對棋譜做出評論,針對棋譜的內容做分析、比較...,則這個棋譜跟評論就有著作權了。
Smart的看法
這問題好玩了,要談到共同擁有這個議題前,我們要先確認的是棋譜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才有誰擁有的問題,如果沒有著作權,則沒有擁有的問題。
從著作權的定義來看,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棋譜基本上是對下棋過程的記錄,它的產出不是文學的創作,也沒有藝術的成分,從定義來看,棋譜顯然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既然不是著作權的標的,自然沒有誰擁有的問題。
但是,棋譜可不可能會有著作權呢?如果有人對棋譜做出評論,針對棋譜的內容做分析、比較...,則這個棋譜跟評論就有著作權了。
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妖怪村除了商標還有什麼
報載台中開了一個妖怪夜市,南投溪頭的妖怪村認為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要求夜市改名,夜市業者不予理會,最後決定提告。
Smart的看法
經查妖怪村已申請商標,妖怪夜市的名稱雖然是妖怪村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法官認為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就會侵害商標權。
除此之外,報上說夜市圖案設計也跟妖怪村的天狗裝飾雷同,由於圖案也是一種美術著作,業者也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
Smart的看法
經查妖怪村已申請商標,妖怪夜市的名稱雖然是妖怪村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法官認為可能造成混淆誤認,就會侵害商標權。
除此之外,報上說夜市圖案設計也跟妖怪村的天狗裝飾雷同,由於圖案也是一種美術著作,業者也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
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小米要跟Microsoft買專利
Google、Yahoo...等大公司都曾在拓展市場時,吃過專利的虧,小米在走向市界時場時,已有前車之鑑。
根據Reuters的報導,小米打算跟Microsoft買1500件專利,包括了語音通訊、多媒體與雲端運算等技術,同時還交互授權,小米承諾在自家手機與平板產品內預裝Microsoft的軟體,如Microsoft Office與Skype。
Smart的看法
小米從大陸起家,除了自己有4800件專利外,想要進攻到全世界的市場,勢必面臨到專利訴訟的問題,透過專利授權可以讓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方面有Microsoft的專利加持,一方面也可以讓自己的敵人少一個,真是一箭雙鵰之計。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microsoft-xiaomi-idUSL1N18T00D
根據Reuters的報導,小米打算跟Microsoft買1500件專利,包括了語音通訊、多媒體與雲端運算等技術,同時還交互授權,小米承諾在自家手機與平板產品內預裝Microsoft的軟體,如Microsoft Office與Skype。
Smart的看法
小米從大陸起家,除了自己有4800件專利外,想要進攻到全世界的市場,勢必面臨到專利訴訟的問題,透過專利授權可以讓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方面有Microsoft的專利加持,一方面也可以讓自己的敵人少一個,真是一箭雙鵰之計。
參考網站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microsoft-xiaomi-idUSL1N18T00D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商標權的耗盡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商標法是主張國際耗盡,平行輸入的真品可不可以用原商標做銷售廣告呢?我們今天來看看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在本案中,被告在2013至2014年間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痞客邦網站架設美國專業代購@EFORLOVE-衣瘋樂的部落格,同時在臉書架設E For Love -衣瘋樂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於2015.4.19.遭商標權人昶虹貿易有限公司報警查獲。
台北地院的判決
1.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
2.被告在部落格、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其使用之薇霓肌本商標並非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真品本體,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前開商標權,自不得認有國際耗盡情事,被告所為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在本案中,被告在2013至2014年間在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痞客邦網站架設美國專業代購@EFORLOVE-衣瘋樂的部落格,同時在臉書架設E For Love -衣瘋樂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於2015.4.19.遭商標權人昶虹貿易有限公司報警查獲。
台北地院的判決
1.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該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除此之外進而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際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保護,俾以兼顧商標權人投資鉅額之廣告、行銷成本,所建立該項商品之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不致被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所利用。
2.被告在部落格、粉絲專頁,使用薇霓肌本商標,販售自美國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系列商品之代購文章中,其使用之薇霓肌本商標並非平行輸入之VANICREAM真品本體,商標權人仍得主張前開商標權,自不得認有國際耗盡情事,被告所為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專利進步性的判斷
專利要件中的新穎性是以申請日做為技術的分界點,進步性的判斷是要跟產品比對還是跟技術比對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第86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的專利被舉發後,在行程訴訟中認為:系爭專利之結構簡單深具新穎性及市場實用性,已經開模生產並榮獲內政部消防署型式審查認可書准許於市場行銷,並提出系爭專利所製成之實物,來說明系爭專利應具有進步性。
對此說法,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顯然不予認同,在本案判決中,法院指出:
1.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創作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創作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且先前技術必須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術。
2.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主要在於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為比對對象,非以系爭專利實施之實際商品作為判斷進步性之比對標的。
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第86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的專利被舉發後,在行程訴訟中認為:系爭專利之結構簡單深具新穎性及市場實用性,已經開模生產並榮獲內政部消防署型式審查認可書准許於市場行銷,並提出系爭專利所製成之實物,來說明系爭專利應具有進步性。
對此說法,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顯然不予認同,在本案判決中,法院指出:
1.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創作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創作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且先前技術必須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術。
2.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主要在於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係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為比對對象,非以系爭專利實施之實際商品作為判斷進步性之比對標的。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微信的商標爭議
山東的創博亞太科技有限公司於2010.11.12.以微信申請商標,2011.8.27.獲商標局審定用於信息傳送服務。騰訊於2011.1.21.對外發布微信1.0
for
iphone測試版軟體,2011.11.用戶數已超過5,000萬。
創博亞太公司的微信商標被第三人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規定為由,提起異議,2013年經商標局裁定不予核准註冊;2014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其上訴;2016.4.20.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這案子看起來很妙,因為我們的認知中,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可是,本案中,先申請的商標卻被撤銷了,主管機關跟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申請在先原則僅涉及商標可註冊性的在先性問題,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可註冊性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騰訊公司特定民事權益,固非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範內容,然考慮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將對4億微信註冊用戶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不便乃至損失,並可能致使對創博亞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之不得註冊事由,應不予註冊。
北京高院判決
1.微信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有可能會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2.微信缺乏顯著特徵
微具有小、 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上述服務專案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是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資訊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3.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先申請原則解決的主要是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之間的優先性問題,對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無論其註冊申請時間早晚,均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些訊息,未來在大陸經營商標值得注意。
1.先申請主義不一定一體適用,先申請的商標很可能會因為後面出現的商標太有名而被撤銷。
2.大陸的商標審查會因為商標有不良影響而不准商標。
創博亞太公司的微信商標被第三人以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規定為由,提起異議,2013年經商標局裁定不予核准註冊;2014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其上訴;2016.4.20.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這案子看起來很妙,因為我們的認知中,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可是,本案中,先申請的商標卻被撤銷了,主管機關跟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看法
申請在先原則僅涉及商標可註冊性的在先性問題,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屬於商標可註冊性的合法性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騰訊公司特定民事權益,固非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範內容,然考慮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將對4億微信註冊用戶及廣大公共服務微信的用戶帶來不便乃至損失,並可能致使對創博亞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其他不良影響之不得註冊事由,應不予註冊。
北京高院判決
1.微信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有可能會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2.微信缺乏顯著特徵
微具有小、 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上述服務專案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是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資訊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3.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先申請原則解決的主要是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之間的優先性問題,對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無論其註冊申請時間早晚,均不涉及在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些訊息,未來在大陸經營商標值得注意。
1.先申請主義不一定一體適用,先申請的商標很可能會因為後面出現的商標太有名而被撤銷。
2.大陸的商標審查會因為商標有不良影響而不准商標。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大陸公布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
大陸公布2016年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結合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嚴懲影響創新發展、妨礙公平競爭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權假冒違法犯罪,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要點中有7個方向、27項重點工作:
1.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治理力度。著力打擊網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網路侵權盜版行為,強化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市場監管執法,持續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深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從生產、流通和消費等方面對侵權假冒行為實施全鏈條整治。
2.強化行業日常監管。嚴肅查處製售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車用燃油、無證出廠銷售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違法行為,開展防霧霾商品監督抽查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濫用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加強商業祕密行政保護。
3.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訂修訂工作,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無害化銷燬機制。
4.加強部門協同與司法保護。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大力推進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推動長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等地區執法協作;嚴查侵權假冒犯罪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改革。
5.推動打防結合與打建結合。健全預警防範機制,大力推進信用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發揮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推動打擊侵權假冒社會共治共享。
6.開展多樣化宣傳教育。組織各類新聞媒體解讀政策措施,樹立正面典型,曝光違法犯罪案件;充分運用主流宣傳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技術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
7.做好多雙邊協作與交流。深化中美、中歐、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智慧財產權對話交流,加強與非洲、拉美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執法合作,完善海外維權援助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B4Dj73.html
要點中有7個方向、27項重點工作:
1.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治理力度。著力打擊網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網路侵權盜版行為,強化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市場監管執法,持續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深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從生產、流通和消費等方面對侵權假冒行為實施全鏈條整治。
2.強化行業日常監管。嚴肅查處製售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車用燃油、無證出廠銷售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違法行為,開展防霧霾商品監督抽查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和濫用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加強商業祕密行政保護。
3.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訂修訂工作,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無害化銷燬機制。
4.加強部門協同與司法保護。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大力推進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推動長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等地區執法協作;嚴查侵權假冒犯罪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推進智慧財產權審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改革。
5.推動打防結合與打建結合。健全預警防範機制,大力推進信用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發揮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推動打擊侵權假冒社會共治共享。
6.開展多樣化宣傳教育。組織各類新聞媒體解讀政策措施,樹立正面典型,曝光違法犯罪案件;充分運用主流宣傳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技術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
7.做好多雙邊協作與交流。深化中美、中歐、中俄、中巴(西)、中瑞(士)、中日等智慧財產權對話交流,加強與非洲、拉美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執法合作,完善海外維權援助機制。
參考網站
https://read01.com/B4Dj73.html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OECD公布仿冒及盜版商品貿易報告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6.4.18.公佈仿冒及盜版商品貿易(Trade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
Mapping the Economic
Impact)報告,指出2013年全球仿冒及盜版品貿易額為US4,160億元,佔全球貿易總額之2.5%,主要是因為各國持續開放市場、全球價值鏈快速發展、電子商務與網路交易興起所造成。
根據調查,最常遭仿冒侵權之商品為鞋類及手錶、香水、皮革等精品,另美妝、藥品、食品、嬰兒奶粉、汽車零組件亦常被仿冒。
而仿冒品最主要的交易模式為使用郵寄及快遞之小宗運輸方式,佔查獲案件62%,運輸方式則多經由各地區自由貿易中心(如香港、新加坡、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或法規監管鬆散地區(如阿富汗、敘利亞等)。
2013年全球共查獲13萬宗仿冒案件,其中63.2%來自中國大陸,其他仿冒來源國依序為土耳其(3.3%)、新加坡(1.9%)、泰國(1.6%)、印度(1.2%)、摩洛哥(0.6%)、阿拉伯聯合大公國(0.5%)、巴基斯坦(0.4%)、埃及(0.4%)等。
在美國查獲之仿冒品牌案件即佔全球查獲案件總價值之20%,其次為義大利(15%)、法國(12%)、瑞士(12%)、日本(8%)、德國(8%)、英國(4%)、盧森堡(3%)、芬蘭(2%)等。
參考資料
http://www.oecd.org/governance/trade-in-counterfeit-and-pirated-goods-9789264252653-en.htm
根據調查,最常遭仿冒侵權之商品為鞋類及手錶、香水、皮革等精品,另美妝、藥品、食品、嬰兒奶粉、汽車零組件亦常被仿冒。
而仿冒品最主要的交易模式為使用郵寄及快遞之小宗運輸方式,佔查獲案件62%,運輸方式則多經由各地區自由貿易中心(如香港、新加坡、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或法規監管鬆散地區(如阿富汗、敘利亞等)。
2013年全球共查獲13萬宗仿冒案件,其中63.2%來自中國大陸,其他仿冒來源國依序為土耳其(3.3%)、新加坡(1.9%)、泰國(1.6%)、印度(1.2%)、摩洛哥(0.6%)、阿拉伯聯合大公國(0.5%)、巴基斯坦(0.4%)、埃及(0.4%)等。
在美國查獲之仿冒品牌案件即佔全球查獲案件總價值之20%,其次為義大利(15%)、法國(12%)、瑞士(12%)、日本(8%)、德國(8%)、英國(4%)、盧森堡(3%)、芬蘭(2%)等。
參考資料
http://www.oecd.org/governance/trade-in-counterfeit-and-pirated-goods-9789264252653-en.htm
2016年6月15日 星期三
百度與IPCC簽訂著作權保護協定
創意產業漸成潮流後,出版物、音樂、電影、電視和遊戲軟體等創意產業興起,分別占英國和中國大陸GDP的5%以上,其中,2014年英國出版業中有1/3以上的收入來自數位銷售、40%來自出口,網路的IP議題變成迫切的問題。
而中國大陸的堀起,成為世界市場後,IP的保護也成了一個重要的議題,全世界都在看,2016.4.27.大陸最大的搜尋引擎百度與國際出版商著作權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Copyright Protection Collaboration, IPCC)簽署著作權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共同致力於成少數位產業的網路侵權事件。
參考網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hinas-largest-search-engine-signs-agreement-to-reduce-online-ip-infringement
而中國大陸的堀起,成為世界市場後,IP的保護也成了一個重要的議題,全世界都在看,2016.4.27.大陸最大的搜尋引擎百度與國際出版商著作權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Copyright Protection Collaboration, IPCC)簽署著作權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共同致力於成少數位產業的網路侵權事件。
參考網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hinas-largest-search-engine-signs-agreement-to-reduce-online-ip-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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