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局與印尼亞齊大學(Syiah Kuala
University)於2016.12.8.共同設立草藥精油研究中心,由韓國提供專利技術,解決印尼亞齊省既有廣藿香(Patchouli)
萃取精油的技術,使精油萃取器容易生鏽,且產出的精油品質不一的問題,該中心除了技術研發外,KIPO還協助村民建立品牌,在市場販售廣藿香精油。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eng/
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
JPO推出物聯網的交叉分類號(ZIT)
由於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相關技術快速發展,JPO在2016.11.14.宣布,已為該技術新設一個專利交叉分類號(ZIT),自2017年起可陸續在JPO開放公眾檢索的J-PlatPat平臺取得資料。
使用者可利用此分類全面性的蒐集、分析IoT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前案技術文件,亦可加強使用者取得IoT相關技術專利權的可預測性。
使用者可利用此分類全面性的蒐集、分析IoT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前案技術文件,亦可加強使用者取得IoT相關技術專利權的可預測性。
2017年2月21日 星期二
韓國修訂專利法
韓國修訂專利法自2017.3.1.生效,除了把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外,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從2017.3.1.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都適用新規定。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專利優惠期條件修正
立法院在2016.12.30.修訂專利法,鬆綁了優惠期相關要件,經總統在2017.1.18.公布,施行日期另訂。
本次修法重點有:
1.延長優惠期期間並鬆綁公開事由
將現行優惠期期間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且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優惠期之規定。
2.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者,因此,明定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3.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期之規定
修正條文請見:
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72211472770.pdf
本次修法重點有:
1.延長優惠期期間並鬆綁公開事由
將現行優惠期期間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且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優惠期之規定。
2.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者,因此,明定專利公報之公開不適用優惠期規定。
3.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期之規定
修正條文請見:
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72211472770.pdf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別蚊我
新錸公司2016.4.起在購物頻道及網路商城,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名稱販售滅蚊燈,別蚊我的商標權人台灣優生公司提起告訴後,新北地院判決新錸負責人有期徒刑5年。
優生的說法
別蚊我是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已具識別性。
新錸的說法
優生的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屬善意使用。
新北地院的判決
1.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優生公司於註冊後,即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
2.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3.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故只判5個月。
優生的說法
別蚊我是以蚊替換吻,為識別性高之商標,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防蚊香品等產品,但已具識別性。
新錸的說法
優生的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並無滅蚊燈,且別蚊我並非商標,僅在說明形容商品蚊子不要咬我功能,屬善意使用。
新北地院的判決
1.兩間公司商品目的功效都是防止蚊蟲叮咬,優生公司於註冊後,即砸下數百萬元打廣告,並聘請知名人士代言,商品已具識別性。
2.新錸推銷滅蚊燈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標之虞。
3.審酌新錸並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盒或本體,僅用於購物平台的標題名稱或商品名稱處,並併用新錸公司商標,情節輕於單獨使用他人商標,故只判5個月。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思想與表達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但是,如果思想的表達方式有限時,這個表達就不會被保護。
今天來看個案例,有2個部落客都寫了一篇描述某民宿的貼文,其中一人認為另一人抄襲了他的文章,因而提告。
新北地檢署比對2篇文章後,認為:
1內容雖然高度雷同,但都是客觀描述的圖文,透過呈現民宿的場景、擺飾、景觀。
2.如果限制這種表達方式,將導致去民宿旅遊的民眾,只要寫下類似的經驗分享,就構成違反著作權,恐造成思想表達遭到壟斷。
3.基於公益,這種有限的表達思想方式,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今天來看個案例,有2個部落客都寫了一篇描述某民宿的貼文,其中一人認為另一人抄襲了他的文章,因而提告。
新北地檢署比對2篇文章後,認為:
1內容雖然高度雷同,但都是客觀描述的圖文,透過呈現民宿的場景、擺飾、景觀。
2.如果限制這種表達方式,將導致去民宿旅遊的民眾,只要寫下類似的經驗分享,就構成違反著作權,恐造成思想表達遭到壟斷。
3.基於公益,這種有限的表達思想方式,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2017年2月9日 星期四
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廢止
經濟部2017.1.18.公告將於2017.3.1.起廢止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屆時出口貨品號列CCC8523.49.00.21-0及CCC8523.49.00.90-6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等貨品時,將無須再向智慧局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
參考文獻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181753012.pdf
參考文獻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181753012.pdf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A片具原創性就有著作權
日本240家A片片商委託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知的財產振興協會(IPPA)跨海對光華商場3家涉嫌販售盜版A片的店家提告。雖然業者主張A片在台灣並不享有著作權保障,但檢察官認為:
1.台灣與日本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依WTO協定,台灣、日本的國民互相受著作權保障。
2.影片內容皆有編劇、導演、演員、專業拍攝人員等分工創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人類精神創作,便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將3家業著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1.台灣與日本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依WTO協定,台灣、日本的國民互相受著作權保障。
2.影片內容皆有編劇、導演、演員、專業拍攝人員等分工創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人類精神創作,便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將3家業著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2017年2月7日 星期二
InterDigital與Huawei簽署授權
InterDigital與華為從2011年就開始為SEP的專利展開協商,一直沒有達成共識,雙方終於在2016.9.6.達成協議,簽署一份全球性、多年期及非獨占性之專利授權協議,結束雙方就標準必要專利(SEPs)合理權利金比率條件之長期爭執,以及自2013年以來所有專利侵權及反壟斷等訴訟。
參考網站
http://ir.interdigital.com/File/Index?KeyFile=35752476
參考網站
http://ir.interdigital.com/File/Index?KeyFile=35752476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Qualcomm與Meizu和解簽署授權
經過多年協商與訴訟,Qualcomm於2015.12.30.正式宣布與魅族科技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魅族將支付權利金,以獲得Qualcomm所持有的3G
CDMA2000、3G WCDMA 與 4G LTE(包含GSM、TD-SCDMA 與
TDD-LTE)等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技術(SEP)之授權。魅族將獲得相關產品之開發、製造和銷售權利,亦終止雙方自2016年年中以來美國、中國大陸及歐洲等地之所有專利訴訟糾紛。
參考網站
https://www.qualcomm.com/news/releases/2016/12/30/qualcomm-and-meizu-sign-3g4g-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
參考網站
https://www.qualcomm.com/news/releases/2016/12/30/qualcomm-and-meizu-sign-3g4g-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
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IEEE Spectrum
IEEE每年都會依USPTO所核准的專利,對各產業的公司做實力評分,2016年的各產業評分排名如下:
1.航太國防產業以Honeywell分數最高,其次是Boeing
2.汽車零組件以日本的Toyota分數最高,其次為Ford、GM、Magna
3.生技製藥業則是Johnson & Jhonson一技獨秀
4.化學產業領先的是Celanese及Dow Chemical
5.網路通訊設備則是由Qualcomm大幅領先
6.網路服務則是由Google與Facebook領先
7.電腦週邊產業領先的是EMC
8.電腦軟體仍是Microsoft的天下
9.電腦系統也是IBM獨佔鰲頭
10.企業集團則是GE的分數最高
11.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是Apple的天下
12.醫療設備則是Medtronic及Covidien等大廠共存
13.半導體設備製造亦是由Cree一枝獨秀
14.半導體製造領先的是TSMC及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參考網站
http://spectrum.ieee.org/static/interactive-patent-power-2016
1.航太國防產業以Honeywell分數最高,其次是Boeing
2.汽車零組件以日本的Toyota分數最高,其次為Ford、GM、Magna
3.生技製藥業則是Johnson & Jhonson一技獨秀
4.化學產業領先的是Celanese及Dow Chemical
5.網路通訊設備則是由Qualcomm大幅領先
6.網路服務則是由Google與Facebook領先
7.電腦週邊產業領先的是EMC
8.電腦軟體仍是Microsoft的天下
9.電腦系統也是IBM獨佔鰲頭
10.企業集團則是GE的分數最高
11.消費性電子產品仍是Apple的天下
12.醫療設備則是Medtronic及Covidien等大廠共存
13.半導體設備製造亦是由Cree一枝獨秀
14.半導體製造領先的是TSMC及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參考網站
http://spectrum.ieee.org/static/interactive-patent-power-2016
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WIPO馬拉喀什條約
近年來,WIPO注意到身心障礙族群發展所面臨的種種挑戰,為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無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及充分且有效地參與及融入社會」之原則及避免著作權造成不合理的阻礙,並考量資訊社會科技於今日發展蓬勃,妥善利用對於身心障礙族群將產生正面影響等因素,WIPO遂於2013年通過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並於2016.9.30.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相關條文請參閱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3112423.pdf
馬拉喀什條約相關條文請參閱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13112423.pdf
2017年1月23日 星期一
紐西蘭通過地理標示註冊
紐西蘭葡萄酒目前外銷金額約達16億紐元,為保護葡萄酒的聲譽,國會通過2006年地理標示註冊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Wines
and Spirits) Registration Act
2006)的修正案,預定於2017年初生效,紐西蘭葡萄酒及烈酒製造商未來可為其產品註冊地理標示。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nz.govt.nz/about-ip/geographical-indications
參考網站
https://www.iponz.govt.nz/about-ip/geographical-indications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尼斯分類11版修正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最新鞗訂的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第11版於2017.1.1.生效,修正內容包括類別標題、注釋及部分類別之商品及服務名稱,總計增修483項、刪除109項。
詳細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8152&ctNode=7127&mp=1
詳細內容請上智慧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8152&ctNode=7127&mp=1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專利優惠期放寬
立法院2016.12.22.通過修正專利法優惠期的規定,將發明及新型專利的優惠期從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但設計專利的優惠期仍然不變。
適用優惠期公開的態樣也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其餘均刪除,同時也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修正條文對照請見: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123015404693.pdf
適用優惠期公開的態樣也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其餘均刪除,同時也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修正條文對照請見: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6123015404693.pdf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Nokia vs. Apple
Nokia自從2011年把手機事業結束,策略改變把專利交給NPE後,已開始新的專利戰,第一波攻擊在2016.9.15.已讓Apple被判賠償US2,200萬元,這也使得Apple準備反擊。
Apple於2016.12.21.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Nokia及與Nokia有合作關係之多家專利授權公司,利用大量Nokia的專利,於美歐等地對Apple提告至少數十次,藉此勒索高額權利或和解金。
但Nokia也不是省油的燈,2016.12.21.於美國、歐洲及亞洲多個國家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Apple侵害其影像顯示、用戶介面、軟體、通訊天線、通訊晶片組以及視頻解編碼等技術等數十件專利。
Smart的看法
Apple前幾年對Samsung在全球各地同時開戰,到現在戰場都還沒清理完,現在又對Nokia開戰,這次主戰場在反壟斷,會不會又陷入戰場無法自拔?值得持續觀察。
Apple於2016.12.21.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Nokia及與Nokia有合作關係之多家專利授權公司,利用大量Nokia的專利,於美歐等地對Apple提告至少數十次,藉此勒索高額權利或和解金。
但Nokia也不是省油的燈,2016.12.21.於美國、歐洲及亞洲多個國家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Apple侵害其影像顯示、用戶介面、軟體、通訊天線、通訊晶片組以及視頻解編碼等技術等數十件專利。
Smart的看法
Apple前幾年對Samsung在全球各地同時開戰,到現在戰場都還沒清理完,現在又對Nokia開戰,這次主戰場在反壟斷,會不會又陷入戰場無法自拔?值得持續觀察。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Qualcomm在南韓被判違反競爭法
Qualcomm的Antitrust案在世界各地遍地開花,據Bloomberg的報導,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FTC)於2016.12.28.以濫用市場優勢為由,裁定Qualcomm違反南韓的競爭法,裁罰1.03兆韓元(約8.531億美元)罰金,創下南韓的最高記錄。
裁罰原因包括:
1.濫用市場優勢,若不配合其授權政策之智慧手機廠,就拒絕提供專利技術給晶片組製造商,因此造成市場壟斷地位。
2.強迫簽定授權廠商必須向其報告商業情報的不利合約,因此造成不公平競爭。
3.拒絕或限制將通信晶片相關的標準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並影響對手的銷售業務。限制市場公平競爭。
3.要求手機廠免費提供他們的專利作為交換授權,違反公平競爭法。
5.對智慧手機廠使用其專利索取高額授權費用。
參考資料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12-28/qualcomm-fined-853-million-by-south-korea-s-antitrust-agency-ix8csvth
裁罰原因包括:
1.濫用市場優勢,若不配合其授權政策之智慧手機廠,就拒絕提供專利技術給晶片組製造商,因此造成市場壟斷地位。
2.強迫簽定授權廠商必須向其報告商業情報的不利合約,因此造成不公平競爭。
3.拒絕或限制將通信晶片相關的標準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並影響對手的銷售業務。限制市場公平競爭。
3.要求手機廠免費提供他們的專利作為交換授權,違反公平競爭法。
5.對智慧手機廠使用其專利索取高額授權費用。
參考資料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6-12-28/qualcomm-fined-853-million-by-south-korea-s-antitrust-agency-ix8csvth
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歐盟裁罰鋰電池集體價格壟斷
歐盟執行委員會發現2004年至2007年間,Samsung
SDI、Panasonic、Sony及Sanyo等4家鋰電池公司透過從事雙邊或多邊密商接觸及商業敏感資訊共享等方式,暗中協調彼此電池產品價格,進而避免惡性價格競爭,以因應該時期鈷金屬原料價格上漲,同時亦共享商業敏感資訊,其至共同訂定市場價格策略。
2016.12.12.歐盟執行委員會宣布:Samsung SDI因為主動舉報市場壟斷行為免罰,其餘3家日本公司主動配合調查並願意接受和解方案,減輕裁罰金額共約1.66億歐元。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4356_en.htm
2016.12.12.歐盟執行委員會宣布:Samsung SDI因為主動舉報市場壟斷行為免罰,其餘3家日本公司主動配合調查並願意接受和解方案,減輕裁罰金額共約1.66億歐元。
參考資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6-4356_en.htm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的損害賠償
Apple於2011年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南韓Samsung之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其3項設計專利,除了手機之外觀設計外,還包含了黑色圓角邊框、帶有矩形圓角之正面外觀、以及方格狀多色彩顯示介面。
一審陪審團裁定Samsung手機產品外觀侵害前述設計專利,並以系爭產品銷售之整體獲利(total profit)為計算基礎來計算侵權賠償金額,共計約US3.99億元。
Samsung主張前述侵權賠償計算不應採用手機整體銷售獲利來做為計算基礎,而忽略手機產品中侵害外觀設計之組件僅占極小價值比重之事實,因而提起上訴。
CAFA維持一審判決,認為美專利法289條明確要求法院依據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來計算設計專利之侵權賠償,手機侵害設計專利之組件,不可能與手機其他組件分離而成為獨立之製造物品(distinct articles of manufacture)來銷售給消費者,因此,製造物品必須是整個商品,而不會只是商品之組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6.12.6.判決,認為設計專利侵權賠償計算之兩項必要步驟:
1.確認侵害設計專利之製造物品為何
凡是透過手工或機器方式由原料所製成之特定物品,都是製造物品,所以它應同時包含整個商品及零組件。
2.計算該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
整體獲利應該指製造物品之所有銷售獲利。
參考文獻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777_7lho.pdf
一審陪審團裁定Samsung手機產品外觀侵害前述設計專利,並以系爭產品銷售之整體獲利(total profit)為計算基礎來計算侵權賠償金額,共計約US3.99億元。
Samsung主張前述侵權賠償計算不應採用手機整體銷售獲利來做為計算基礎,而忽略手機產品中侵害外觀設計之組件僅占極小價值比重之事實,因而提起上訴。
CAFA維持一審判決,認為美專利法289條明確要求法院依據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來計算設計專利之侵權賠償,手機侵害設計專利之組件,不可能與手機其他組件分離而成為獨立之製造物品(distinct articles of manufacture)來銷售給消費者,因此,製造物品必須是整個商品,而不會只是商品之組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6.12.6.判決,認為設計專利侵權賠償計算之兩項必要步驟:
1.確認侵害設計專利之製造物品為何
凡是透過手工或機器方式由原料所製成之特定物品,都是製造物品,所以它應同時包含整個商品及零組件。
2.計算該製造物品之整體獲利
整體獲利應該指製造物品之所有銷售獲利。
參考文獻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777_7lho.pdf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反向混淆是否侵權
在商標法中並未定義混淆誤誤認是指正向混淆還是反向混淆,在學理上則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二種說法。
否定說
1.反向混淆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強且優的經濟實力與市場地位,因而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僅係推廣新品或服務的單純商業行為。
2.侵權行為透過廣告宣傳等強力使用商標,使其商標商品為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並不會認為其商品源自於商標權人,客觀上,消費者不會增加搜索商品的成本,購買侵權行為人商標商品時,也沒有發生錯誤,自應容許自由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向混淆現象。
3.商標權人通常是怠於使用其商標或微弱使用,不符合商標法保護目的。
肯定說
1.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程度與侵權行為人之使用強度差距懸殊,後者知名度遠遠大於商標權人,有致被誤認是侵權行為人商品的風險。
2.允許反向混淆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如同允許強大的侵權行為人,任意利用其絕對的經濟實力擇取使用小企業的商標,並令其退讓市場。
3.反向混淆破壞在先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降低商標權人透過商標權讓予、授權等方式,獲得應有的收益,而貶損在先商標的價值,消費者可能誤會商標權人的商品為仿冒品,而不再選擇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將被逐出市場。
4.商標權人原本透過註冊保護可累積商標的商譽,將無法受到保障,並將流失歸於侵權行為人,有失公允。
5.反向混淆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商品的品質控制權,無法正常發揮應有作用,同時也限制並影響其開拓新品市場的機會。
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論,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上的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無僅限於正向混淆。若把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因此,混淆誤認不應限縮在正向混淆。
否定說
1.反向混淆行為人通常具有較強且優的經濟實力與市場地位,因而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僅係推廣新品或服務的單純商業行為。
2.侵權行為透過廣告宣傳等強力使用商標,使其商標商品為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並不會認為其商品源自於商標權人,客觀上,消費者不會增加搜索商品的成本,購買侵權行為人商標商品時,也沒有發生錯誤,自應容許自由競爭下所產生的反向混淆現象。
3.商標權人通常是怠於使用其商標或微弱使用,不符合商標法保護目的。
肯定說
1.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程度與侵權行為人之使用強度差距懸殊,後者知名度遠遠大於商標權人,有致被誤認是侵權行為人商品的風險。
2.允許反向混淆行為,將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如同允許強大的侵權行為人,任意利用其絕對的經濟實力擇取使用小企業的商標,並令其退讓市場。
3.反向混淆破壞在先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降低商標權人透過商標權讓予、授權等方式,獲得應有的收益,而貶損在先商標的價值,消費者可能誤會商標權人的商品為仿冒品,而不再選擇商標權人的商品,商標權人的商標商品將被逐出市場。
4.商標權人原本透過註冊保護可累積商標的商譽,將無法受到保障,並將流失歸於侵權行為人,有失公允。
5.反向混淆將使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商品的品質控制權,無法正常發揮應有作用,同時也限制並影響其開拓新品市場的機會。
司法實務則採肯定論,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公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上的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無僅限於正向混淆。若把混淆誤認限縮於正向混淆而不包括反向混淆,無異肯認經濟強勢者可藉由優勢行銷手法襲奪已註冊在先之商標,使商標權人空有註冊商標,但其權利保護全被架空,甚至被一般消費者以為是仿冒業者,如此則商標註冊者之保護即淪為空談,因此,混淆誤認不應限縮在正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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