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Nokia今年的授權收入預估US6.5億元
Nokia近年在智慧型手機市場上,發展遲緩,但是,他手上目前還持有大約1萬件專利,已經與40多家公司簽訂了專利授權協議,在2013.4.18.的法說會中,財務長預估2013年的專利授權金收入約US6.5億元,以其第1季財報中淨虧損US3.6億來看,授權金收入約可挹注2季的虧損。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Nokia的平板電腦
大家都說從專利可以看出一個企業的技術發展方向,到底要怎麼看呢?今天來看看Nokia的例子。
自從Apple推出iPAd後,帶動了一股平板電腦熱,搞的NB都幾乎要被取代了,當各大廠牌都相繼推出他們的平板電腦產品,大家可能不知道,其實Nokia也曾經想推出他的平板電腦,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後來胎死腹中。
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顯示,Nokia在2011.10.11.申請了一個帶有鍵盤的平板電腦專利,Nokia此款平板將可當作一般平板使用,同時將其站立後亦可配合實體鍵盤進行輸入,而鍵盤立架看起來也能在攤平後作為保護蓋使用,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個專利。
US20130088431
Title : Apparatus Cover with Keyboard
Filing Date : 2011.10.11.
Publication Date : 2013.4.11.
Abstract :
An apparatus including a first section having a display; and a second section mov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section. The second section forms a cover for the display. The cover has a first portion and a second portion mov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portion. The first and second portions are configured to cover different portions of a front of the display. The second portion is pivot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section by the first portion. The second portion has a keyboard thereon.
自從Apple推出iPAd後,帶動了一股平板電腦熱,搞的NB都幾乎要被取代了,當各大廠牌都相繼推出他們的平板電腦產品,大家可能不知道,其實Nokia也曾經想推出他的平板電腦,只是不知道為什麼後來胎死腹中。
從USPTO公開的專利資料顯示,Nokia在2011.10.11.申請了一個帶有鍵盤的平板電腦專利,Nokia此款平板將可當作一般平板使用,同時將其站立後亦可配合實體鍵盤進行輸入,而鍵盤立架看起來也能在攤平後作為保護蓋使用,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個專利。
US20130088431
Title : Apparatus Cover with Keyboard
Filing Date : 2011.10.11.
Publication Date : 2013.4.11.
Abstract :
An apparatus including a first section having a display; and a second section mov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section. The second section forms a cover for the display. The cover has a first portion and a second portion mov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portion. The first and second portions are configured to cover different portions of a front of the display. The second portion is pivotably connected to the first section by the first portion. The second portion has a keyboard thereon.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BURBERRY商標敗訴
英商BURBERRY於2008年以BURBERRY CHECK(Black &
White)黑白經典格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被駁回後,經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2013.4.11.以不具識別性為由,判決BURBERRY敗訴,全案定讞。
BURBERRY的說法
1.BURBERRY的經典商標使用140多年,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商標,除了棕、紅、黑的搭配外,也使用粉紅、粉藍及黑白組合。
2.黑白格紋早在1995年就推出了,20幾年來在全世界444個直營專櫃及1100間百貨公司一直都有販售黑白格紋單品,商標的識別性早就深入人心,且本件黑白格紋商標在英、美、歐盟、日本等國都獲准註冊,世界知名的時尚雜誌也都報導過該品牌商標。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1.台灣的百貨公司販賣BURBERRY的產品大多是彩色格紋,很少黑白格紋圖樣,若准許註冊黑白紋,恐將影響同業合理使用空間,並有礙商品用以裝飾功能的自由。
2.BURBERRY後來又說要爭取核准註冊的是格狀、不限任何顏色,如果核准,權利範圍太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BURBERRY陳列的大多數商品為彩色商標產品,而BURBERRY CHECK黑白格紋圖的圖樣商品屬相對少數,不具識別性;一般消費者並不熟知,在交易上也不能認定已成營業上的服務識別標識。
2.縱使海外大量販售BURBERRY黑白格紋產品,但BURBERRY無法證明黑白格紋已長期在台灣大量使用,且各國對商標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並非其他國家核准註冊,台灣就要依循。
BURBERRY的說法
1.BURBERRY的經典商標使用140多年,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商標,除了棕、紅、黑的搭配外,也使用粉紅、粉藍及黑白組合。
2.黑白格紋早在1995年就推出了,20幾年來在全世界444個直營專櫃及1100間百貨公司一直都有販售黑白格紋單品,商標的識別性早就深入人心,且本件黑白格紋商標在英、美、歐盟、日本等國都獲准註冊,世界知名的時尚雜誌也都報導過該品牌商標。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1.台灣的百貨公司販賣BURBERRY的產品大多是彩色格紋,很少黑白格紋圖樣,若准許註冊黑白紋,恐將影響同業合理使用空間,並有礙商品用以裝飾功能的自由。
2.BURBERRY後來又說要爭取核准註冊的是格狀、不限任何顏色,如果核准,權利範圍太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BURBERRY陳列的大多數商品為彩色商標產品,而BURBERRY CHECK黑白格紋圖的圖樣商品屬相對少數,不具識別性;一般消費者並不熟知,在交易上也不能認定已成營業上的服務識別標識。
2.縱使海外大量販售BURBERRY黑白格紋產品,但BURBERRY無法證明黑白格紋已長期在台灣大量使用,且各國對商標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並非其他國家核准註冊,台灣就要依循。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基因種子專利的權利耗盡
Monsanto是美國的生物科技公司,擅長做基因改造的種子,它把基因改良後的黃豆及特製的除草劑都已申請了專利,新品種黃豆的特性是能容忍其特製的除草劑,達到防止雜草生長但不會傷到黃豆的生長。
種子的成本雖比較高,但可增加收成,Monsanto在販售這種基因改良的黃豆種子給農戶時,已要求農戶保證培育出來的基因改良黃豆在收成時不能留做種子,並規定每次再栽種這種黃豆時,必需再向Monsanto購買種子來栽種。
但是,農夫在收成後,都會預留些上季部份種子做為下一季栽種之用。農夫Brown就因此被Monsanto公司發現違反使用而被告侵害專利權。本案在聯邦法院及上訴巡迴法院都判決Brown敗訴,需賠償US8.4萬元。
Brown認為:當合法購買Monsanto基因改良黃豆,按專利權耗盡原則,用戶合法購買後應該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黃豆,包括販賣及再種植,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要在保護專利權人與社會權益的槓桿上取得平衡,是件不容易的事,Brown的主張沒錯,按照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已經不能再主張權利,但是,每個人都這樣做,誰又願意花錢做研發?這考驗著最高法院的智慧。
不過,從契約自由的原則來看,如果Monsanto在販賣基因改造種子給農民時,已經簽約要求不得以本季的種子做為下季生產之用,則結果可能又不一樣了。但是,美國農民會不會主張契約無效?又是另一個可能的故事,不管怎樣,這件事的後續都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種子的成本雖比較高,但可增加收成,Monsanto在販售這種基因改良的黃豆種子給農戶時,已要求農戶保證培育出來的基因改良黃豆在收成時不能留做種子,並規定每次再栽種這種黃豆時,必需再向Monsanto購買種子來栽種。
但是,農夫在收成後,都會預留些上季部份種子做為下一季栽種之用。農夫Brown就因此被Monsanto公司發現違反使用而被告侵害專利權。本案在聯邦法院及上訴巡迴法院都判決Brown敗訴,需賠償US8.4萬元。
Brown認為:當合法購買Monsanto基因改良黃豆,按專利權耗盡原則,用戶合法購買後應該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黃豆,包括販賣及再種植,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Smart的看法
專利權要在保護專利權人與社會權益的槓桿上取得平衡,是件不容易的事,Brown的主張沒錯,按照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已經不能再主張權利,但是,每個人都這樣做,誰又願意花錢做研發?這考驗著最高法院的智慧。
不過,從契約自由的原則來看,如果Monsanto在販賣基因改造種子給農民時,已經簽約要求不得以本季的種子做為下季生產之用,則結果可能又不一樣了。但是,美國農民會不會主張契約無效?又是另一個可能的故事,不管怎樣,這件事的後續都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鴻海與Microsoft簽署Android授權
Microsoft於2013.4.18.宣佈與鴻海科技集團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範圍涵蓋使用Microsoft專利組合之Android和Chrome
OS作業系統,可使用的產品包括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和電視等,但兩家公司均未透露該協議的具體條款。
鴻海簽署授權後,將可使其代工的產品,未來可不受到Microsoft侵權訴訟的風險,將吸引更多代工訂單,尤其是談判能力差的小客戶。
Microsoft對Android平台權利金額度,一般都是視銷售量規模而定,約在US7.5至12.5元之間。2010.4.向HTC收US5元/支,2011.7向Samsung收US10元/支,2012.1.則向LG收US4億元/年。
目前國內除鴻海外,廣達、緯創、仁寶、和碩、HTC都己跟Microsoft簽訂Android的授權協議。
Smart的看法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其實根本就是一隻待宰的肥羊,除了Google外,大家都要跟它的使用者收錢,Apple要收、Microsoft也要收,Google對此也是束手無策,事前未做專利布局,缺乏專利的保護,事後真的很難補救。
鴻海簽署授權後,將可使其代工的產品,未來可不受到Microsoft侵權訴訟的風險,將吸引更多代工訂單,尤其是談判能力差的小客戶。
Microsoft對Android平台權利金額度,一般都是視銷售量規模而定,約在US7.5至12.5元之間。2010.4.向HTC收US5元/支,2011.7向Samsung收US10元/支,2012.1.則向LG收US4億元/年。
目前國內除鴻海外,廣達、緯創、仁寶、和碩、HTC都己跟Microsoft簽訂Android的授權協議。
Smart的看法
號稱免費的Android系統,其實根本就是一隻待宰的肥羊,除了Google外,大家都要跟它的使用者收錢,Apple要收、Microsoft也要收,Google對此也是束手無策,事前未做專利布局,缺乏專利的保護,事後真的很難補救。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在德國被裁定無效
Apple用來控告HTC、Samsung侵權的滑動解鎖功能的專利US7,657,849(EP1964022),繼在英國、澳洲、日本、荷蘭等國後,2013.4.5.又在德國聯邦專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
Germany\'s Federal Patent
Court)遭裁定權利項全部無效。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在裁定認為:雖然水平滑動手勢讓手機用戶更容易解鎖,但本身不是一項技術創新,因而不符合歐洲專利法的要件。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在裁定認為:雖然水平滑動手勢讓手機用戶更容易解鎖,但本身不是一項技術創新,因而不符合歐洲專利法的要件。
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瀚瑞微電子撤回對義隆電專利侵權告訴
蘇州瀚瑞微電子於2012.3.在江蘇省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控告義隆電侵害其與手掌辨識有關ZL201010194302.9號專利,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義隆電主動向法院證明使用的技術為自主研發,並早在該項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使用。
該項專利在2013.3.11.被中國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判定全部無效,原告瀚瑞隨後在2013.3.27.向法院申請自願撤訴。
蘇州瀚瑞微電子有限公司(Pixcir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Pixcir團隊的前身是台灣天鈺以及台灣義隆公司在2002年於瑞士成立的研發機構,2006年底,因組織再造讓義隆電決定放棄瑞士研發機構。原團隊2007.8.自行創業,技術團隊分別位於蘇州、台灣和瑞士,目前公司主體在蘇州,並擁有10餘人的歐洲研發團隊及台灣辦事處,是一家提供專業IC研發以及模組化解決方案的公司,其核心技術之一為投射電容式觸控技術,是全球少數能力支持到10寸以上投射電容式觸控螢幕的電容式觸控IC設計公司。
該項專利在2013.3.11.被中國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判定全部無效,原告瀚瑞隨後在2013.3.27.向法院申請自願撤訴。
蘇州瀚瑞微電子有限公司(Pixcir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Pixcir團隊的前身是台灣天鈺以及台灣義隆公司在2002年於瑞士成立的研發機構,2006年底,因組織再造讓義隆電決定放棄瑞士研發機構。原團隊2007.8.自行創業,技術團隊分別位於蘇州、台灣和瑞士,目前公司主體在蘇州,並擁有10餘人的歐洲研發團隊及台灣辦事處,是一家提供專業IC研發以及模組化解決方案的公司,其核心技術之一為投射電容式觸控技術,是全球少數能力支持到10寸以上投射電容式觸控螢幕的電容式觸控IC設計公司。
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Google延長電池續航力的專利
根據USPTO所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Google串請了一個可以使Android手機自動檢測電池電量,在電量很低的情況下,可以藉由改變螢幕解像度等方式,延長電池續航時間的專利。該專利延長電池續航力的方式有三:
1.關閉液晶螢幕的模糊和動畫(Blur and Animations)功能。
2.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並降低螢幕解析度。
3.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降低螢幕解析度,命令螢幕只顯示黑和紅兩種顏色。
US8407502
Title : Power saving techniques for battery-powered computing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2.7.12.
Issue Date : 2013.3.26.
Abstract :
A computer-implemented technique is presented.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a computing device including one or more processors, a power remaining in a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a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from a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for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can correspond to a different range of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also include adjust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and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can include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to adjust power usage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1.關閉液晶螢幕的模糊和動畫(Blur and Animations)功能。
2.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並降低螢幕解析度。
3.關閉模糊和動畫功能,降低螢幕解析度,命令螢幕只顯示黑和紅兩種顏色。
US8407502
Title : Power saving techniques for battery-powered computing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2.7.12.
Issue Date : 2013.3.26.
Abstract :
A computer-implemented technique is presented.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a computing device including one or more processors, a power remaining in a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include determin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a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from a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for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operating modes can correspond to a different range of power remaining in the battery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technique can also include adjusting, at the computing device,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based on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The selected operating mode can be associated with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and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can include adjusting operation of the one or more display functions to adjust power usage of the computing device.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二手數位音樂要怎麼賣
拜網際網路的普及所賜,我們可以在線上買一首MP3音樂,配合DRM讓使用者可以立刻下載收聽音樂,雖然DRM也被很多人質疑,但畢竟這也是Apple的iTune賺錢的模式。
iTune的模式已經推出很多年,也為Apple創造不少利潤,也引起不少問題,由於iTune的DRM是跟裝置綁在一起,所以,iPod下載的歌不能在別的裝置上聽,這跟我們的使用習慣不同,因為你買的CD可以在家聽,也可以帶上車聽,也可以到辦公室用PC聽。
當我們不想聽這片CD時,可以送人,也可以去賣二手貨,但是,我們在iTune買的歌要怎麼賣呢?法律總是跟在現實的後面跑,今天來看一個賣二手貨的案例。
美國有一個叫做ReDigi的網站,自稱為世界第一個二手數位音樂市場,他們會要求用戶下載一套軟體,用來鑑定音樂檔案是否合法購買得來。如果賣家的合法版權歌曲要賣出,該軟體就會把該歌曲從賣家的硬碟中永久刪除,並上傳到ReDigi的伺服器,供買家選購,該軟體還能阻止賣家將售出的歌曲重新載入到其他電腦中。
2012.1.美國的唱片公司Capitol控告ReDigi認為其營運模式實際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紐約地方法院認為:ReDigi網站買賣的不是二手貨,而是非法拷貝,因而判決ReDigi敗訴。
Smart的看法
CD為什麼可以自由買賣?我們把不想聽的CD拿去賣二手貨,為什麼唱片公司不會告我們?基於權利耗盡理論,我們買了有著作權的物品後,權利人就不能再管我們要如何對待該著作物,除非侵害其權利,不然,我們要轉賣、要送人、要丟掉都是所有人的權利。
權利耗盡在實體世界沒有疑問,因為實體只有一個,我們把它送人,就不能賣,賣了就不能送人,但是,本案法官的見解在於:
1.數位音樂不適用權利耗盡,因為會數位音樂很容易有重製物,是不是真的轉讓出去,無法判定。
2.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屬於重製的行為。
看了法官的見解,實在很想說法官也應該要多接觸科技才行,如果一味在法條中打轉,很多商業模式都無法實施。
Apple透過它的DRM都可以控制到只能在特定裝置上,才能收聽從iTune買的音樂,在這樣的機制下,同一首歌未獲iTune的授權認證都不能跨平台聽了,何況是非法的重製物,應該根本是無法在別的平台上收聽的。
其次,把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涉及未經授權重製的問題,如果原來的檔案已經被刪掉,基本上這只是把數位音樂從這個載體移轉到另一個載體,數量並未增加,應該可以在法律上加以排除,就像暫時性重製一樣。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法律如果跟現實脫節,社會是不能進步,人類福祉也不能提升,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應該影響到可能不只是音樂產業,還有我們的生活便利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verge.com/2013/4/1/4170788/mp3s-cant-be-resold-online-court-rules-capitol-redigi
iTune的模式已經推出很多年,也為Apple創造不少利潤,也引起不少問題,由於iTune的DRM是跟裝置綁在一起,所以,iPod下載的歌不能在別的裝置上聽,這跟我們的使用習慣不同,因為你買的CD可以在家聽,也可以帶上車聽,也可以到辦公室用PC聽。
當我們不想聽這片CD時,可以送人,也可以去賣二手貨,但是,我們在iTune買的歌要怎麼賣呢?法律總是跟在現實的後面跑,今天來看一個賣二手貨的案例。
美國有一個叫做ReDigi的網站,自稱為世界第一個二手數位音樂市場,他們會要求用戶下載一套軟體,用來鑑定音樂檔案是否合法購買得來。如果賣家的合法版權歌曲要賣出,該軟體就會把該歌曲從賣家的硬碟中永久刪除,並上傳到ReDigi的伺服器,供買家選購,該軟體還能阻止賣家將售出的歌曲重新載入到其他電腦中。
2012.1.美國的唱片公司Capitol控告ReDigi認為其營運模式實際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紐約地方法院認為:ReDigi網站買賣的不是二手貨,而是非法拷貝,因而判決ReDigi敗訴。
Smart的看法
CD為什麼可以自由買賣?我們把不想聽的CD拿去賣二手貨,為什麼唱片公司不會告我們?基於權利耗盡理論,我們買了有著作權的物品後,權利人就不能再管我們要如何對待該著作物,除非侵害其權利,不然,我們要轉賣、要送人、要丟掉都是所有人的權利。
權利耗盡在實體世界沒有疑問,因為實體只有一個,我們把它送人,就不能賣,賣了就不能送人,但是,本案法官的見解在於:
1.數位音樂不適用權利耗盡,因為會數位音樂很容易有重製物,是不是真的轉讓出去,無法判定。
2.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屬於重製的行為。
看了法官的見解,實在很想說法官也應該要多接觸科技才行,如果一味在法條中打轉,很多商業模式都無法實施。
Apple透過它的DRM都可以控制到只能在特定裝置上,才能收聽從iTune買的音樂,在這樣的機制下,同一首歌未獲iTune的授權認證都不能跨平台聽了,何況是非法的重製物,應該根本是無法在別的平台上收聽的。
其次,把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涉及未經授權重製的問題,如果原來的檔案已經被刪掉,基本上這只是把數位音樂從這個載體移轉到另一個載體,數量並未增加,應該可以在法律上加以排除,就像暫時性重製一樣。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法律如果跟現實脫節,社會是不能進步,人類福祉也不能提升,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應該影響到可能不只是音樂產業,還有我們的生活便利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verge.com/2013/4/1/4170788/mp3s-cant-be-resold-online-court-rules-capitol-redigi
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專利權的範圍
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是一種藝術,寫的太小以後可能抓不到侵權,寫的太大審查時可能會被駁回,這是件二難的事,於是很多的專利都會用上位用語來寫,以求權利的最大化,但是,不管怎麼寫,這個範圍都還是虛無縹緲,才會有這麼多各說各話的訴訟案產生,當然,這樣才能讓律師業蓬勃發展。
實務上,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是個法律問題,要由法官基於心證來判斷,不是二造說的算,因為申請專利範圍寫的虛無縹緲,於是,在解釋上就有了所謂中心限定主義及周邊限定主義,為彌補二者的缺陷,又發展出折衷主義。
我國對於專利權範圍的解釋,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中規定: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由此可見,我國應該是傾向採折衷主義。
實務上,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是個法律問題,要由法官基於心證來判斷,不是二造說的算,因為申請專利範圍寫的虛無縹緲,於是,在解釋上就有了所謂中心限定主義及周邊限定主義,為彌補二者的缺陷,又發展出折衷主義。
我國對於專利權範圍的解釋,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中規定: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由此可見,我國應該是傾向採折衷主義。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專利的共同發明人
專利法第12條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且第71條第3款也規定違反第12條是專利舉發的條件之一。
在公家機關常會發現申請專利時,不管有沒有參與,都會把各級長官列為共同發明人,第71條第3款也規定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也是專利舉發的條件,所以,我在參與企業內部的專利審查會時,對於一堆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都會特別的確認這些人是不是對該專利都有貢獻。
什麼條件才可以成為專利共有人呢?是要全部參與才算發明人嗎?還是只參與部分即可?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中,法官的見解如下:
1.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
2.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3.若僅是依他人設計規劃之細節據以實施,單純從事於將構想付諸實施之工作,或從事熟練之技術事項而無創造行為於內之工作,則非發明人。
在公家機關常會發現申請專利時,不管有沒有參與,都會把各級長官列為共同發明人,第71條第3款也規定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也是專利舉發的條件,所以,我在參與企業內部的專利審查會時,對於一堆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都會特別的確認這些人是不是對該專利都有貢獻。
什麼條件才可以成為專利共有人呢?是要全部參與才算發明人嗎?還是只參與部分即可?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中,法官的見解如下:
1.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
2.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3.若僅是依他人設計規劃之細節據以實施,單純從事於將構想付諸實施之工作,或從事熟練之技術事項而無創造行為於內之工作,則非發明人。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稱為商標爭議程序
一、 法條依據
大陸商標爭議程序則規定於其商標法第41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為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規定,包含註冊商標的爭議事由、申請人資格、爭議除斥期間及例外、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大陸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大陸商標法規定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大陸爭議程序之除斥期間則為自註冊日起5年內,至於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大陸商標法僅針對惡意搶註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爭議程序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不服爭議裁定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爭議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一、 法條依據
大陸商標爭議程序則規定於其商標法第41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為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規定,包含註冊商標的爭議事由、申請人資格、爭議除斥期間及例外、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大陸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大陸商標法規定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大陸爭議程序之除斥期間則為自註冊日起5年內,至於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大陸商標法僅針對惡意搶註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爭議程序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不服爭議裁定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爭議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我國商標撤銷機制
我國商標在註冊後的撤銷機制稱為評定
一、 法條依據
我國商標評定程序規定於商標法第57條至第62條,分別為申請或提請評定之法定事由、申請人資格及檢附使用證據、評定除斥期間及例外、指派評定委員、評定成立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我國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均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我國商標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我國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為商標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我國對於已註冊的商標如果是惡意搶註他人著名商標或為葡萄酒/蒸餾酒的地理標示,申請評定期間不受5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評定或爭議程序都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我國不服評定處分者,得於收受評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嗣後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評定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我國商標法第61條明定,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一、 法條依據
我國商標評定程序規定於商標法第57條至第62條,分別為申請或提請評定之法定事由、申請人資格及檢附使用證據、評定除斥期間及例外、指派評定委員、評定成立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我國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均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我國商標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我國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為商標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我國對於已註冊的商標如果是惡意搶註他人著名商標或為葡萄酒/蒸餾酒的地理標示,申請評定期間不受5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評定或爭議程序都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我國不服評定處分者,得於收受評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嗣後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評定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我國商標法第61條明定,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USPTO推出智財認知評估工具
為協助製造商、中小企業、創業家及發明人評估及增進其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知識,瞭解自身智慧財產保護需求及權利範圍,USPTO推出線上智慧財產認知評估工具(IP
Awareness Assessment
Tool),計有62題,包含發明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設計專利、智財策略與最佳措施、使用他人科技、技術授權、國際智財權及智財資產追蹤等10大領域,或可先做初步測試(Pre-assessment),該工具會根據初步測試結果,依使用者之需求,提供量身訂做的問卷(Customized
assessment)。
工具網址:
http://www.uspto.gov/inventors/assessment/
工具網址:
http://www.uspto.gov/inventors/assessment/
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Apple在歐盟被告Antitrust
2012.12.有多家電信業者向歐盟投訴,指控Apple與電信業者所簽署的合約條款涉嫌不公平的競爭行為,Apple要求合作電信業者設定3年的銷售量目標,不同意的業者就無法取得iPhone代銷權;如果業者無法達成銷售目標,就得補差價給蘋果。
2013.3.22.歐盟表示已經發出警告並將密切關注該市場的發展,若有不公平的競爭行為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將會介入調查。依歐盟規定,若反托拉斯判決成立,被告廠商最重會被處以相當於一年營收10%的罰款。
2013.3.22.歐盟表示已經發出警告並將密切關注該市場的發展,若有不公平的競爭行為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將會介入調查。依歐盟規定,若反托拉斯判決成立,被告廠商最重會被處以相當於一年營收10%的罰款。
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Google公布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
Google在2013.3.28.透過blog發表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OPN
Pledge),詳見:http://googlepublicpolicy.blogspot.tw/2013/03/taking-stand-on-open-source-and-patents.html。
Google在OPN Pledge中表示除非Google先被攻擊,否則將不會針對開放原始碼軟體的使用者、散布者,或開發人員提出對特定專利的侵權告訴。Google所謂的特定專利共有10件,都是跟處理大型資料的MapReduce運算模組有關,據說未來Google還會繼續納入其他的技術專利。
Smart的看法
雖然Google在其Blog上說OPN Pledge的好處有:
1.將可釐清專利持有者願意開放的專利技術,讓開發人員及大眾能夠了解專利權利。
2.OPN Pledge的保護並未侷限在特定的專案或開放原始碼著作權授權,而是適用於各種過去、現在或未來的開放原始碼軟體。
3.這項宣言雖有可能會終止,但只有在某方控告Google產品或服務侵權,或是直接從相關訴訟中獲利時才會發生。
4.不論Google是否轉讓專利,這些已被納入的專利都將永遠維持該特性。
但是,在歷經多次的專利訴訟後,我覺得這次Google變聰明了,相對於Microsoft的OS,Open Soucer一直都是Google在推的策略,所以,它不遺餘力的推Android,因為當初沒有專利的保護,讓Andorid的市場走的很坎坷,它的使用者不斷的被Apple告專利侵權。
這次它終於學聰明了,MapReduce的技術先申請專利,再來實現理想,而且提出前提,不告人的前提是:自己沒有被告、特定專利,至於效果如何,還需要持續觀察。
OPN Pledge特定專利:
US8126909
US7756919
US7650331
US7590620
US20120278323
US20120254193
US20120215787
US20100122085
PCT/US2012030941
PCT/US2012030897
Google在OPN Pledge中表示除非Google先被攻擊,否則將不會針對開放原始碼軟體的使用者、散布者,或開發人員提出對特定專利的侵權告訴。Google所謂的特定專利共有10件,都是跟處理大型資料的MapReduce運算模組有關,據說未來Google還會繼續納入其他的技術專利。
Smart的看法
雖然Google在其Blog上說OPN Pledge的好處有:
1.將可釐清專利持有者願意開放的專利技術,讓開發人員及大眾能夠了解專利權利。
2.OPN Pledge的保護並未侷限在特定的專案或開放原始碼著作權授權,而是適用於各種過去、現在或未來的開放原始碼軟體。
3.這項宣言雖有可能會終止,但只有在某方控告Google產品或服務侵權,或是直接從相關訴訟中獲利時才會發生。
4.不論Google是否轉讓專利,這些已被納入的專利都將永遠維持該特性。
但是,在歷經多次的專利訴訟後,我覺得這次Google變聰明了,相對於Microsoft的OS,Open Soucer一直都是Google在推的策略,所以,它不遺餘力的推Android,因為當初沒有專利的保護,讓Andorid的市場走的很坎坷,它的使用者不斷的被Apple告專利侵權。
這次它終於學聰明了,MapReduce的技術先申請專利,再來實現理想,而且提出前提,不告人的前提是:自己沒有被告、特定專利,至於效果如何,還需要持續觀察。
OPN Pledge特定專利:
US8126909
US7756919
US7650331
US7590620
US20120278323
US20120254193
US20120215787
US20100122085
PCT/US2012030941
PCT/US2012030897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Nokia出售125件專利
Nokia於2013.3.25.以US120億元出售125件專利給Pendrell,技術含蓋了SD卡、嵌入式快閃記憶體和通用快閃記憶體等。
Pendrell收購Nokia這些專利後,也宣布成立了一家名為Helsinki Memory TechnOLogies的公司,繼續推動這些專利及創新技術,並透過全球授權項目來擴大這些技術的應用範圍與收入。Pendrell也與Nokia達成協議,未來HMT將把這次由Nokia收購來的所有專利以及未來由HMT開發的新技術授權給Nokia使用。
Pendrell收購Nokia這些專利後,也宣布成立了一家名為Helsinki Memory TechnOLogies的公司,繼續推動這些專利及創新技術,並透過全球授權項目來擴大這些技術的應用範圍與收入。Pendrell也與Nokia達成協議,未來HMT將把這次由Nokia收購來的所有專利以及未來由HMT開發的新技術授權給Nokia使用。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ITC重審Motorola vs. Microsoft案
Motorola於2010.11.22.向ITC控訴Microsoft侵害其專利及不公平競爭,最初的系爭專利有5件。ITC在2012.4.作出初步裁決,認為在Motorola提出的5件專利中,Microsoft侵犯其中4件專利權。
後來,Google因標準必要專利而受到美國FTC反壟斷調查,於2013.1.與FTC達成同意協議,主動撤回本案其中2件標準專利。另外兩項專利已經過期,因此僅剩下US6,069,896號專利。
本案ITC於2013.3.22.作出初步重審裁決認為Xbox 並未侵權Motorola的US6,069,896專利Claim 1,12。預定在2013.7.23.作出本案最終裁決。
ITC的裁決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752R_ID.pdf
後來,Google因標準必要專利而受到美國FTC反壟斷調查,於2013.1.與FTC達成同意協議,主動撤回本案其中2件標準專利。另外兩項專利已經過期,因此僅剩下US6,069,896號專利。
本案ITC於2013.3.22.作出初步重審裁決認為Xbox 並未侵權Motorola的US6,069,896專利Claim 1,12。預定在2013.7.23.作出本案最終裁決。
ITC的裁決
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752R_ID.pdf
2013年4月12日 星期五
Google被控商標侵權
Google雖然沒有生產手表,但卻被Oak控告侵害其手表的商標權,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Google在它的Google Store上販賣由Modify
Industries公司生產的手表,把它當成Android手表來賣,因此Oak認為Google此舉侵害其Android手表的商標權。
Oko是在1991年創立,從1994年至今已推出400多種款式的標有Android商標的鐘表產品。該公司Android品牌產品在北美、日本和西歐,年銷售額在US100萬至US500萬元間。
Oko是在1991年創立,從1994年至今已推出400多種款式的標有Android商標的鐘表產品。該公司Android品牌產品在北美、日本和西歐,年銷售額在US100萬至US500萬元間。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iPhone vs. iFone
Apple雖然在專利上把敵手逼的喘不過氣,但是,在商標卻一直吃虌,除了在大陸、巴西的商標要花錢買回外,現在又在墨西哥遇到障礙。
墨西哥的電信業者iFone在2003年即註冊iFone商標,Apple卻在2009年向墨西哥地方法院提出撤銷iFone商標的訴訟,但地方法院認為:iFone一直從事通訊系統及服務,對該商標持續有使用且未過期,因而判Apple敗訴。Apple不服而提起上訴,結果墨西哥上訴法院則駁回了Apple的上訴,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
墨西哥的電信業者iFone在2003年即註冊iFone商標,Apple卻在2009年向墨西哥地方法院提出撤銷iFone商標的訴訟,但地方法院認為:iFone一直從事通訊系統及服務,對該商標持續有使用且未過期,因而判Apple敗訴。Apple不服而提起上訴,結果墨西哥上訴法院則駁回了Apple的上訴,維持地方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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