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二手數位音樂要怎麼賣

拜網際網路的普及所賜,我們可以在線上買一首MP3音樂,配合DRM讓使用者可以立刻下載收聽音樂,雖然DRM也被很多人質疑,但畢竟這也是Apple的iTune賺錢的模式。
iTune的模式已經推出很多年,也為Apple創造不少利潤,也引起不少問題,由於iTune的DRM是跟裝置綁在一起,所以,iPod下載的歌不能在別的裝置上聽,這跟我們的使用習慣不同,因為你買的CD可以在家聽,也可以帶上車聽,也可以到辦公室用PC聽。
當我們不想聽這片CD時,可以送人,也可以去賣二手貨,但是,我們在iTune買的歌要怎麼賣呢?法律總是跟在現實的後面跑,今天來看一個賣二手貨的案例。
美國有一個叫做ReDigi的網站,自稱為世界第一個二手數位音樂市場,他們會要求用戶下載一套軟體,用來鑑定音樂檔案是否合法購買得來。如果賣家的合法版權歌曲要賣出,該軟體就會把該歌曲從賣家的硬碟中永久刪除,並上傳到ReDigi的伺服器,供買家選購,該軟體還能阻止賣家將售出的歌曲重新載入到其他電腦中。
2012.1.美國的唱片公司Capitol控告ReDigi認為其營運模式實際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紐約地方法院認為:ReDigi網站買賣的不是二手貨,而是非法拷貝,因而判決ReDigi敗訴。

Smart的看法
CD為什麼可以自由買賣?我們把不想聽的CD拿去賣二手貨,為什麼唱片公司不會告我們?基於權利耗盡理論,我們買了有著作權的物品後,權利人就不能再管我們要如何對待該著作物,除非侵害其權利,不然,我們要轉賣、要送人、要丟掉都是所有人的權利。
權利耗盡在實體世界沒有疑問,因為實體只有一個,我們把它送人,就不能賣,賣了就不能送人,但是,本案法官的見解在於:
1.數位音樂不適用權利耗盡,因為會數位音樂很容易有重製物,是不是真的轉讓出去,無法判定。
2.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屬於重製的行為。
看了法官的見解,實在很想說法官也應該要多接觸科技才行,如果一味在法條中打轉,很多商業模式都無法實施。
Apple透過它的DRM都可以控制到只能在特定裝置上,才能收聽從iTune買的音樂,在這樣的機制下,同一首歌未獲iTune的授權認證都不能跨平台聽了,何況是非法的重製物,應該根本是無法在別的平台上收聽的。
其次,把數位音樂寫入新硬碟涉及未經授權重製的問題,如果原來的檔案已經被刪掉,基本上這只是把數位音樂從這個載體移轉到另一個載體,數量並未增加,應該可以在法律上加以排除,就像暫時性重製一樣。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法律如果跟現實脫節,社會是不能進步,人類福祉也不能提升,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應該影響到可能不只是音樂產業,還有我們的生活便利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verge.com/2013/4/1/4170788/mp3s-cant-be-resold-online-court-rules-capitol-redigi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