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

大陸的商標撤銷機制稱為商標爭議程序
一、 法條依據
大陸商標爭議程序則規定於其商標法第41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為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規定,包含註冊商標的爭議事由、申請人資格、爭議除斥期間及例外、一事不再理等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
為維持註冊商標權之安定性,大陸商標法對申請人資格,限於利害關係人。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權利人、先使用人、著名商標權人、著作權或專利權在先權利人等。
三、依職權撤銷註冊
大陸商標法規定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請評定或撤銷商標註冊。
四、除斥期間
大陸爭議程序之除斥期間則為自註冊日起5年內,至於除斥期間之例外規定,大陸商標法僅針對惡意搶註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五、審理方式
爭議程序採由3人以上合議審理,並以多數決意見決定之。
六、救濟程序
不服爭議裁定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效果
爭議成立之法律效果相同,為撤銷商標之註冊。
八、一事不再理
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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