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NPE再起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美國專利控股公司Graphics Properties Holdings(GPH)在2011.11.16.向ITC提告,以意圖侵害該公司的專利權為由,要求禁止Apple等公司的消費電子產品和顯示裝置進口至美國,本案被告包括:Apple、RIM、Motorola、Samsung、HTC、LG及Sony等。

Graphics Properties Holdijngs Inc
Graphics Properties Holdings前身是矽谷圖形公司,該公司成立於1982年,早期從事製造計算機視覺圖形工具研發及資料儲存業務,矽谷圖形公司2006年申請破產保護。
2009年被伺服器與儲存技術公司Rackable Systems以US$2,500萬元收購。在收購過程中,矽谷圖形公司高層保留了公司的部分資產及專利,成立了Graphics Properties Holdings,專門從事專利授權業務。
2010.11.16.該公司也在紐約南部聯邦地院提告,被告則有Apple、Acer、Nintento、Sony及Toshiba等4家廠商。

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傳統產業面臨專利訴訟

一般人的認知裏,專利訴訟是高科技產業的遊戲,其實各行各業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也就是說,未來在各行各業都有可能會面臨到專利訴訟的問題,只是時間的早晚而已。
今天的案例標的是雨刷,Bosch於2011.10.26.向ITC提出要對多家車用雨刷廠商展開關於337條款的調查。同時要求ITC委員會對侵權廠商發佈全面禁止進口令(Exclusion Order)或暫停及停止銷售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全面禁止系爭產品進口或禁止進口商品再美繼續銷售。

被告群
ADM21 Co., Ltd. of South Korea
ADM21 Co. (North America) Ltd. of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Alberee Products, Inc. of Baltimore, Maryland
API Korea Co., Ltd. of South Korea
Cequent Consumer Products, Inc. of Solon, Ohio
CoreaAutoparts Producing Corporation of South Korea (“CAP”)
Danyang UPC Auto Parts Co., Ltd. of China
PIAA Corporation USA of Portland, Oregon
Pylon Manufacturing Corp. of Deerfield Beech, Florida
RainEater, LLC of Erie, Pennsylvania
Winplus North America Inc. of Ontario, California
Scan Top Enterprise Co., Ltd. of Taiwan
Fu-Gang Co., Ltd. of Taiwan

系爭專利
US 6,523,218
US 6,553,607
US 6,611,988
US 6,675,434
US 6,836,926
US 6,944,905
US 6,973,698
US 7,293,321
US 7,523,520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Intellectual Ventures與LG簽訂專利授權

Intellectual Ventures與LG於2011.11.9.宣布雙方已簽署授權合約。根據合約,LG將可使用IV的專利組合,其中涵蓋\超過50個科技領域與超過35,000筆專利組合,未來透過其附加產品與服務,以因應短期與長期的智慧財產問題,進而避免可能的訴訟案件。

Smart的看法
IV是最近新興NPE的典型公司,而LG獲得此授權後,可閃掉無謂的專利侵權訴訟,並提升自己的研發能量,將可更快茁壯,未來會不會成為Samsung第二,對台廠造成威脅,值得注意,雖然國內也陸續有業者與IV簽訂授權,但能不能藉此提升自己的競爭力,是值得觀察的。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Motorola Mobility vs. Apple在德勝訴

Motorola Mobility在德國控告Apple侵害其EP0847564號及EP1010336號專利案,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於2011.11.2.作出判決,認為蘋果有侵權行為,需賠償自2003.4.以來的侵害損失,並頒布禁制令。判決書請見:http://www.scribd.com/doc/71622154/11-11-04-Default-Judgment-for-MMI-Against-Apple
在本案判決後,根據CNET的報導指出,Apple的發言人對本案在公開聲明中表示,這只是一個程序議題,與案件本身無關,因此對於Apple目前在德國銷售產品沒有任何影響。

EP1010336
Title : METHOD FOR PERFORMING A COUNTDOWN FUNCTION DURING A MOBILE-ORIGINATED TRANSFER FOR A PACKET RADIO SYSTEM
Filing Date : 1998.9.1.
Issue Date : 2000.6.21.
Abstract :
The method for transmitting a communication signal comprising a plurality of units of information includes transmitting the plurality of units of information via a predetermined number of channel resources; determining a number of the plurality of units remaining in at least a port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signal; based on the predetermined number of channel resources, adjusting the number of the plurality of units remaining to produce an adjusted number of units remaining; and transmitting the adjusted number of units remaining to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

EP0847654
Title : MULTIPLE PAGER STATUS SYNCHRONIZATION SYSTEM AND METHOD
Filing Date : 1996.8.12.
Issue Date : 1998.6.17.
Abstract :
Status changes made on first pager are wirelessly communicated to an infrastructure which communicates the status changes to other pagers so that the other pagers make corresponding status changes. Thus, a user\'s status changes made on one pager are automatically made on the user\'s other pagers. Status changes include changes to received messages, alarm times, alert thresholds, and key word alerts. This allows a user to own several of the pagers and switch between their use without having to adjust the status of each owned pager

Smart的看法
本案看起來有點詭異,當初Google大手筆併購了Motorola,而Motorola也不負眾望的對Apple打了勝仗,照理說Android系統應該大樂才是,可是,判決後,根據根據CNET的報導,Apple認為本案對其在德國的銷售沒有影響,這就讓人不解了,Motorola為什麼會花那麼多錢去打一個沒有結果的仗?
對這個問題,經過爬文發現有網站說:Apple在德國的組織架構,是同時有母公司Apple Inc.以及子公司Apple Germany,而這次禁制令的對象,是掛名、沒有實際產品出貨的母公司Apple Inc.,因此不會影響到產品出貨的Apple Germany。
這就妙了,難道Motorola當出提告時不知道他們之間的關係嗎?還是Apple的回應只是為了要穩定軍心?後續效應可能要等到Apple Germany存貨出盡才能知道囉!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VISIO vs. 晨星 ITC終止調查

Vizio於2011.6.16.向美國ITC控訴包括晨星等廠商電視與零組件產品侵犯其US5511096、US5621761、US5703887、US5745522及US5511082等5項專利權。
ITC在2011.7.14.立案開始調查程序,2011.11.2.做出最終裁定,終止調查程序。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789_Notice11022011sgl.pdf

被告群
Coby Electronics Corp., Lake Success, NY
Curtis International Ltd., Canada
E&S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Inc., Van Nuys, CA
MStar Semiconductor, Inc., Taiwan
ON Corp US, Inc., San Diego, CA
Renesas Electronics Corporation; Japan
Renesas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Santa Clara, CA
Sceptre, Inc., City of Industry, CA
Westinghouse Digital, LLC, Orange, CA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Apple vs. Nuevas

西班牙海關查獲一批來自中國的盜版產品,其中含有Nuevas的nt-k平板電腦,Apple於是分別在2010.11.及2010.12.對其平板電腦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民事)及刑事訴訟,同時取得了市場禁令﹐禁止Nuevas將其在中國代工生產的NT-K平板電腦輸入西班牙。法院於2011.11.3.判決Nuevas未侵害Apple的專利後,Nuevas因本案使平板電腦的銷售量自15,000降至200台,因此,也要控告Apple違反反托拉斯法,要求賠償損失、應得獲利及道德傷害。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USPTO 2010-2015 Strategic Plan

USPTO於2010.9.公布USPTO 2010-2015年戰略計畫,其戰略目標共有4項:優化專利品質與時效性、優化商標品質與時效性、領導美國及全球改善智慧財產政策、達成組織卓越。
相關資訊請見:http://www.uspto.gov/about/stratplan/index.jsp#heading-1

優化專利品質與時效性
縮短專利首次通知(first action)與最終審定(final action)的待審期及提升所核發專利的品質,具體作為有:
1.重整專利審查作業(patent process):如改善專利審查人員產能(計點)制度;訂定優先項目,如加速審查綠色技術、多軌式客製化審查等,以提升效能。
2.增加審查專利申請案的能量:如2011、2012會計年度進用約1,000名審查人員;針對案量高的技術領域加班等。
3.藉由國際合作及工作分享改善專利待審期及品質。
4.評量及改善專利品質。
5.改善訴願及核准後程序:簡化訴願程序,縮短訴願時程。
6.開發及建置端至端(End-to-End)專利作業系統(patent process system):從申請到公開的所有資料均使用XML格式。

優化商標品質與時效性
維持首次通知(first action)及待審時間(total pendency),並提高審查品質,具體作為如下:
1.維持商標平均首次通知時間介於2.5至3.5個月之間,以及13個月的待審期。
2.持續監控及改善商標品質。
3.確保商標在申請與註冊中,商品及服務標示的正確性。
4.強化「美國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TTAB)」的運作。
5.藉由發展並實施商標新一代IT系統,將IT系統現代化。
6.培養新一代的商標專業人才。

領導美國及全球改善智慧財產政策
領導美國及全球改善智慧財產政策,並加強智慧財產保護確保美國的智慧財產法律能持續適應新的先進技術,同時國外的智慧財產局也能改善他們的智慧財產制度,具體作為如下:
1.主導美國國內智慧財產政策議題,發展國家智慧財產戰略。
2.在加強保護及執行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政策方面擔任領導地位。

達成組織卓越
確保健全的資源管理、人力資源規劃及企業服務,並有效利用資訊技術,具體作為如下:
1.改善IT基礎建設與工具。
2.實施穩定的經費運作模式。
3.改善與員工及利害關係人的關係。

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Sony收購Sony-Ericsson

據報載Sony已同意以10.5億歐元(US$14.6億元)的現金,收購Ericsson持有的Sony-Ericsson全部股權,未來將積極投入消費者導向智慧手機及新款手機研發,並將智慧手機整合到公司產品組合,加入以網路連結平板電腦、電視和個人電腦等消費電子產品的平台。該交易尚待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准,預計於2012.1.完成。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新興的NPE

Round Rock Research LLC於2011.9.及2011.10.代表Easyweb Innovations這間紐約公司,分別向Twitter及Facebook提起訴訟,指控Twitter及Facebook,允許\用戶張貼訊息在網路上,並讓搜尋引擎得以抓取這些內容的行為,侵犯了5項Easyweb Innovations擁有的專利。

Round Rock Research LLC
Round Rock Research LLC是由John Desmarais於2010年成立的公司,John Desmarais是化工/法律雙學位的大律師,在2007年曾代表通訊設備業者Alcatel-Lucent,就MP3專利問題,讓Microsoft判陪US$15.2億元。
2009年Desmarais向Maron半導體購得4,500項專利後,於2010年離開位於紐約的事務所,創立了Round Rock Research LLC,專門從事專利授權業務。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iPhone 4S的專利訴訟

Apple才剛推出的iPhone 4S雖不能滿足Apple Hans的期待,但開放預購的首日即有100萬支的業績,顯示其產品的力道。
人怕出名、豬怕肥,隨即在2011.10.9.就傳出丹麥Aalborg University的教授Frolund Pedersen認為:iPhone 4S所使用的雙天線技術侵犯他和同事一同開發的專利技術,而該專利又於2007年轉讓給Samsung,這下情形又變複雜了,這場戰爭可能會演變成Samsung與Apple的戰爭了!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Kindle Fire未上市就被告

Amazon.com才於日前剛發表它的平板電腦產品Kindle Fire,預計2011.11.15.才要上市,就遭到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的子公司Smartphone Technologies LLC控告其侵害多項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經常使用到的手寫觸控輸入技術(US6,956,562),以及在2002年授權給Palm的PDA行事曆操作顯示技術的專利。

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燦坤註冊會員特典商標遭駁回

燦坤從2002年起推行會員制,提供會員購物優惠,每年透過平面、電子、網路等媒體宣傳,以「會員特典」為號召進行特賣活動。遂以會員特典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在遭到智慧局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會員特典是廣告用語,消費者沒辦法只從「會員特典」就知道是燦坤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判燦坤敗訴。

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如何避免侵害著作權

橙果設計公司,4年前替丹比喜餅設計一款金魚圖案外包裝,但被陳姓女大生控告抄襲。本案於2011.4.台北地院一審時宣判橙果無罪,但二審時智慧財產法院改判,認定橙果蘇姓設計師抄襲,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另外橙果還被判處罰金35萬元,民事部分則須賠償30萬元。以下將先談著作權的保護要件,再談侵害的態樣及防治之道。

著作權保護要件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其所謂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需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與客觀化之一定形式。保護的標的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著作的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再申請或註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Idea)、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侵害
既然著作權的目的在保護著作人的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且所保護的是著作人的表達而不是思想。因此,在判斷著作權是否遭侵害時,需考慮的因素有二個,首先,被侵害的標的必須是表達而非思想,其次,被告必須有接觸(Access)或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的抄襲(Copying)行為。
因此,二個相似的著作,是不是就一定有一造會侵權呢?其實並不必然,必須還要看是否有接觸或抄襲的行為。如某日小強在自由廣場上拍了一張中正紀念堂正面的照片,另日小潘帶著女朋友去玩,也在同一地點拍了一張照片,既然地點相同、場景相同,當然是相似的照片,但如果小潘沒有接觸、抄襲,基於創作保護原則,就沒有侵害的問題。
但是,很多時候思想與表達是不易分開的,此時如果保護了表達,不啻是對其思想的保護,保護創作人的思想,又是違反著作權精神的行為。因此,Sherman等學者在1989年提出必要場景原則(Scenes a Faire)與思想表達合併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以在特定情形下,將表達與思想予以合併而均不予保護。

防治之道
了解了著作權保護要件與侵害的判定的原則,那我們應該如何防治被告侵權呢?在法律上有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如何舉證該著作是自己的原創是件很重要的事。
一般高科技公司在做研發都會要求研發人員在研發過程中,要撰寫研發記錄簿,研發記錄簿係採膠裝裝訂,不能用活頁簿,且編有頁碼,以防有資料遺失,研發人員按時間順序記錄研發進度,並有見證人簽名,其上級主管也要定期查閱簽名,在面臨訴訟時,研發記錄簿即是自行研發的證據。
其次是建立無塵室(Clean Room)的機制,由於著作權的侵害與否,在於被告是否有接觸或抄襲原告的著作物,無塵室的機制則是將參與研發的人集中在一個工作室,在這個工作室中必須隔離可能的侵權物,使渠等無法接觸到原告的著作物,當然這個管理機制的建立,必須要相關的管制作為,方能在舉證時立於不敗之地。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如果研發過程中未留下任何記錄,則明明是嬴的官司也可能會打輸,業者在接到訴訟案件時,應該不要慌張,趕快去準備證物,當然,證物也不是臨時去找就會有的,一定要在研發過程中就要留下,才能在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

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Intellectual Ventures vs. Motorola Mobile

IV自2011.1.與Motorola進行專利授權談判,在無法達成協議之下,IV於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指控Motorola的Android智慧手機,侵害其檔案傳輸、更新與遠端資料管理及其他功能等6項專利。
IV此舉無異是對Android陣營的另一個衝擊,Google是否會出面,也是值得注意觀察的。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中美蘊釀中的太陽能風暴

中國大陸在十二五中列出7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其中新一代新能源產業,把太陽能列為重要發展的項目,無獨有偶的,美國也在大力推動再生能源,因此,二國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利益衝突,尤其在美國經濟狀況不好的時候。美國能源部甚至要提案建議禁止太陽能電池的專利賣給中國大陸,免得這些受到聯邦政府資助的科技落入外國業者手中。

美國的太陽能產業
美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焦慮呢?這可從美國的產業來觀察:
美國政府在2010年度提供US.35億元貸款及擔保給商用屋頂太陽能系統製造商Solyndra Inc.,而該公司已宣告破產,將在2011年10月底將進行資產拍賣。
薄膜太陽能電池廠商Ascent Solar Technologies Inc.在2011.8.將生產技術授權給大陸與新加坡的合資企業TFG Radiant Group,據報導此交易已有限度的將專利授權給TFG。
Evergreen Solar於2009年投資逾US.25億元,分別在麻塞諸塞州Devens與密西根州Midland建立太陽光電矽晶片、電池、電池板工廠及矽芯工廠,提升晶片、太陽能電池與太陽能電池板的生產效率。該公司已申請破產,美國破產法庭已裁定Hilco Industrial為獨家代理,預計於2011.11.1.舉行拍賣,據說本案有中國買家介入。

Smart的看法
中國大陸在世界上崛起,已是不爭的事實,有了這些前例,再加上十二五計畫將太陽能列為新能源,讓美國感到壓力,才會想要透過法律來限制中國的介入,未來的發展也是值得注意的!

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美國通過專利改革法案

美國眾議院於2011.6.23.以304:117投票通過「Leahy-Smith America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編號HR-1249)。
美國參議院復於2011.9.8.通過這項重大法案,美國總統歐巴馬則於2011.9.16.簽署通過,成為正式法律。
「美國發明法案」將實施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以核准專利,並採用「領證後覆審制度(post-grant review system)」以淘汰不好的專利,並協助USPTO處理專利申請積案。

商務部的看法
美國商務部認為這項法案對美國具有以下效益:
1.能讓USPTO可自訂規費,以支應其所提供服務的實際成本,並保留這些費用為USPTO專用,使其有足夠的經費運作。
2.使USPTO能招募更多的審查人員、汰換IT設備以符合21世紀的需求,如此才能更快速地處理申請案、產生更高品質的專利。
3.提供另一種低成本的行政程序,審查已被核准專利的有效性,減少針對專利權有效性的訴訟。
4.採用「先發明人之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而不用「先發明制first-to-invent」的標準。「先申請制」目前為世界上其他國家所採用,可提供更透明並具成本效益的程序,對美國的企業有益。

相關連結
http://www.uspto.gov/aia_implementation/index.jsp
http://www.commerce.gov/news/secretary-speeches/2011/09/08/remarks-patent-no-8-million-ceremonial-presentation
http://judiciary.house.gov/issues/issues_patentreformact2011.html

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Microsoft與COMPAL簽訂Android授權協議

Google的Android和Chrome作業系統為開放式平台,使用者不需支付權利金給Google,但卻要支付權利金給軟體大廠Microsoft。
繼廣達及緯創後,仁寶也要和Microsoft簽署專利授權的協定,授權金據市場說法跟Samsung要付的授權金差不多,US$15/支,目前世界上與Microsoft簽訂Andorid授權的已有10家廠商,含括代工廠及品牌公司,品牌公司有:Samsung、HTC、Acer,大代工廠包括Quanta(廣達)、Wistron(緯創)、Compal(仁寶)、Viewsonic、Onkyo、General Dynamics Itronix和Velocity Micro。

Smart的看法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Android的使用者雖然不用付錢給Google,但要收保護費的人還真不少,但策略是完全不一樣。
Apple是要把對手徹底逐出市場,所以它的策略是不斷的提告,而不接受和解,逼得Samsung和解不成,只能拿出專利再戰。而Microsoft則是另一種類型,它的策略在細水長流,不急的把對打一槍斃命,而是取得授權,據Goldman Sachs的估計,Microsoft於2012會計年度,光靠授權金就可以賺到將近US$5億元。
授權金可能會侵蝕代工的利潤,但羊毛出在羊身上,這筆錢終究會回到消費者手上,未來採用Android的設備,在Apple及Microsoft的夾擊下,成本必然墊高,這恐將會讓使用者流向Apple的iOS或Microsoft的Windows8。

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古詩的著作權

今天上課時,有學員問到,李白的詩有沒有著作權?我們拿來散布、公開口述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
任何權利都有一個期限,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是永久的屬於著作人,不得繼承及讓與,自然人的著作財產權是在其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
以此觀之,李白的詩,其著作財產權則在李白死後50年即己屆滿,而著作人格權是永久的,所以我們不能把下江陵寫成自己的名字。

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FOXY關站

國內知名P2P下載軟體Foxy,因在網路上幫網友非法下載音樂、影片等,負責人李憲明一審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徒刑1年6月、罰金70萬元,二審時與業者和解,獲緩刑5年;而負責廣告招攬的威旭科技負責人張希寧,6日也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徒刑5月、緩刑1年。
2011.10.22.發出聲明稿,終止Foxy服務,開啟時程式便立即自動移除。

Smart的看法
經實際開啟FOXY,並未自動移除,嘗試下載時,仍然可以執行,究竟那個環節出錯,就不知道啦。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專利在精不在多、一招半式走江湖

Cascades Computer Innovation自2011.4.起,以3件系爭專利,就在伊利諾州北部聯邦地院連續提起12件訴訟案,被告約20家廠商,包括我國的HTC及Acer。

系爭專利
US7,065,750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Preserving Precise Exceptions in Binary Translated Code
US 6,366,130 High speed low power data transfer scheme
US7,768,395 Brand mapping

Cascades Computer Innovation
Cascades Computer Innovation的創辦人是Anthony Brown,而Anthony Brown是何許\人也?據說他是 1990 年代patent troll的先驅者,旗下共有2家公司:Cascades Computer Innovations 及 Cascades Branding Innovations。
他先與Haller & Niro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 Raymond Niro成立TechSearch,2005年,再以現金US$500萬元以及股票US$1700萬元,將TehcSearch轉賣給另一家專利控股公司 Acacia Tehcnologies,簽訂了4年的非競爭協定的密約。
Anthony Brown 於2010年創立 Cascades Ventures 後,目前旗下有2家子公司, Cascades Computer Innovations繼續與 Niro, Haller律師事務所合作,而 Cascades Branding Innovations則是與 Flachsbart & Greenspoon 律師事務所合作。
目前,Cascades已經經由移轉取得10項專利,陸續展開專利進行攻擊行動。它的專利授權方案是為期 5 年,授權金依廠商年營業額而定,約在US$2萬至25萬元之間,詳見該公司網站:http://www.cascadesventures.com/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Kodak將專利授權給Imax

據Wall Street的報導,老牌相機大廠Eastman Kodak於2011.10.16.表示:將把旗下數千項專利權授權給電影劇院連鎖業者 Imax,這項授權預期將可為該公司帶來上千萬美元的收入。
在這次授權中Imax可獲得與雷射投影技術相關的100項專利的專屬授權,及另外約1萬件數位電影院專利的非專屬授權。

Smart的看法
Kodak沒有趕上數位相機的潮流,造成自身營運上的困境,在財務上的困境愈來愈嚴重,目前已連續4年虧損,8月開始為其部份專利組合尋找買家,以擴大現金流,9月初又從信用額度大幅借出US$1.6億元,在在顯示其現金流量的不足。
但即使公司在本業連年虧損的情況下,Kodak在2008到2010年間,透過智慧財產權和官司訴訟,就賺了約US$19億元,這也是為什麼它現在急著進行專利授權的原因。
若說研發是公司不得不為的投資,智慧財產的管理更是一件不得不為之事,當初Kodak在申請專利的時候,可能也沒想到它的營運會有今天,也不會想到,今天救亡圖存的會是它的專利。雖說公司養專利現在不一定會賺錢,但有價值的珍珠,總有一天會顯現它的光芒。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Apple與HTC專利戰中的插花者-AMD

就在ITC預計在2011.11.1.對S3控告Apple侵權案,公佈最終判決前,處理器大廠AMD於2011.10.14.向美國德拉瓦州威明頓( Wilmington)聯邦法院及ITC請求先確認專利權人。
AMD主張S3控告Apple的4項專利,專利權實際上是歸屬於該公司旗下繪圖晶片公司ATI所有,希望ITC暫緩進行S3控告Apple侵權案的調查,先讓法院來決定這4項專利權、究竟誰才是真正的擁有者。

AMD的說法
AMD的子公司ATI在2001.3.買下了Sonicblue部份事業後,就取得了這些專利,因此,ATI擁有這些專利,但拒絕以原告身分參與ITC訴訟。

S3的說法
S3於2001.1.自Sonicblue 接收了這些專利,美國政府於2002年記錄了這次專利移轉,所有的公開文件也都支持S3擁有這些專利,S3確實擁有此4項專利權,AMD在接近ITC終判的時候才提出這樣的說法,只是為了干擾ITC審判進行。

Smart的看法
當Apple與HTC打的火熱之際,AMD跑出來插花,真是讓人霧裏看花,但從產業及訴訟策略面來看,就容易理解了。
Apple告HTC是一場代理人的戰爭,它的主要目標其實是Andorid系統的Google,HTC的反擊猛烈,背後也有oogle的暗助,讓這場戰役可以不斷的延長下去。
而AMD的出手,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事,但是從產業關係來看,AMD與Apple在某種層面上是有合作關係,所以,它出手是不是在協助Apple解困?從它的說法就可以看出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