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如何避免侵害著作權

橙果設計公司,4年前替丹比喜餅設計一款金魚圖案外包裝,但被陳姓女大生控告抄襲。本案於2011.4.台北地院一審時宣判橙果無罪,但二審時智慧財產法院改判,認定橙果蘇姓設計師抄襲,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另外橙果還被判處罰金35萬元,民事部分則須賠償30萬元。以下將先談著作權的保護要件,再談侵害的態樣及防治之道。

著作權保護要件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其所謂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需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與客觀化之一定形式。保護的標的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著作的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再申請或註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Idea)、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侵害
既然著作權的目的在保護著作人的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且所保護的是著作人的表達而不是思想。因此,在判斷著作權是否遭侵害時,需考慮的因素有二個,首先,被侵害的標的必須是表達而非思想,其次,被告必須有接觸(Access)或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的抄襲(Copying)行為。
因此,二個相似的著作,是不是就一定有一造會侵權呢?其實並不必然,必須還要看是否有接觸或抄襲的行為。如某日小強在自由廣場上拍了一張中正紀念堂正面的照片,另日小潘帶著女朋友去玩,也在同一地點拍了一張照片,既然地點相同、場景相同,當然是相似的照片,但如果小潘沒有接觸、抄襲,基於創作保護原則,就沒有侵害的問題。
但是,很多時候思想與表達是不易分開的,此時如果保護了表達,不啻是對其思想的保護,保護創作人的思想,又是違反著作權精神的行為。因此,Sherman等學者在1989年提出必要場景原則(Scenes a Faire)與思想表達合併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以在特定情形下,將表達與思想予以合併而均不予保護。

防治之道
了解了著作權保護要件與侵害的判定的原則,那我們應該如何防治被告侵權呢?在法律上有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如何舉證該著作是自己的原創是件很重要的事。
一般高科技公司在做研發都會要求研發人員在研發過程中,要撰寫研發記錄簿,研發記錄簿係採膠裝裝訂,不能用活頁簿,且編有頁碼,以防有資料遺失,研發人員按時間順序記錄研發進度,並有見證人簽名,其上級主管也要定期查閱簽名,在面臨訴訟時,研發記錄簿即是自行研發的證據。
其次是建立無塵室(Clean Room)的機制,由於著作權的侵害與否,在於被告是否有接觸或抄襲原告的著作物,無塵室的機制則是將參與研發的人集中在一個工作室,在這個工作室中必須隔離可能的侵權物,使渠等無法接觸到原告的著作物,當然這個管理機制的建立,必須要相關的管制作為,方能在舉證時立於不敗之地。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如果研發過程中未留下任何記錄,則明明是嬴的官司也可能會打輸,業者在接到訴訟案件時,應該不要慌張,趕快去準備證物,當然,證物也不是臨時去找就會有的,一定要在研發過程中就要留下,才能在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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