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偉大的政府,拼經濟不如拼正名,各部門吹起一陣正名風,果然風行草偃、上行下效,民間也跟著正名,全國現在好像只有一件事可做,就是正名啦!正名之後肚子就自然會飽了,偉大啊~~,政府的事小民管不到,我們只能看民間的正名,遠的有太平洋案、近的有東森案。
太平洋案
86年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取得行動電話執照,大做廣告以吸引客戶,在基隆市設立10年的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隨即向基隆地院提出民刑事訴訟控告太電侵害著作權,同時又以太電集團的太平洋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基隆地院審理後裁准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可以1000萬元為擔保,要求太平洋電信公司在本案結束前,不得使用「太平洋」三字作為公司名稱。同年5月,被控違反著作權的部分,獲處分不起訴,同年6月,太平洋電信公司向交通部聲請改名為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
東森案
台北市北投區一家較早登記的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控告力霸東森集團的東森房屋使用相同名稱,致該公司遭受損害,要求東森房屋改名。本案該公司於一審勝、二審敗,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10月16日判決,東森集團不得使用「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本案仍可上訴。本案原告東森主張該公司於87年12月向台北市政府登記為「東森不動產企業社」,89年8月改名為「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營業內容是不動產仲介經紀和不動產代銷業。被告東森房屋原名力霸房屋仲介公司,94年1月才更名為「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舉行更名儀式。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不限於只尋求一種權利保護,太平洋案即為一很好的案例,一般人都會以商標侵害為標的進行訢訟,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另外一個面向,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並未以商標侵害為標的,反而以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打贏這場戰,迫使太平洋電信公司改名。
而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在本案中為什麼不提商標侵害,反而提著作權法及公司法?根據Smart至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查詢,發現該公司並未申請商標,因此,沒有商標權不一定會打輸,只要能善用權利,一樣可以達到保護的目的。
2 則留言:
不好意思,在Smart的意見處似乎有誤,高雄市太平洋電話工程行應該是以商標法與公司法來打贏官司,而並非著作權法喔。
李兄您好!謝謝您的意見,其實寫這個案子的主要目的在告訴大家,公司的名稱除了商標可以保護外,還有其他方式可以保護,本案經查該公司當初並未登記商標,故主張公司法及著作權法,後來著作權法獲不起訴處分,但給我們的思考是這也是一個可能的保護方法,當然,最後他是厶公司法達到目的,讓太平洋電信改名為台灣大哥大。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