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核准中子創新公司以「台客」做為商標申請後,在文化業界引發激烈爭議,幾項只要掛上「台客」搖滾活動等,都因為出現「台客」字樣,遭中子創新公司指侵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月12日決定從善如流,以「台客」屬一般流行術語,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為由,依職權提請評定,撤銷其註冊。
學者的看法
台客是一般通用語,就像原住民、客家人等經常聽到的用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商標申請,等於大眾的文化公共財變成民間公司的私人財產。
智慧局陷父子騎驢窘境
智慧局稍早認為一般用語,是可以作為商標,並以蘋果日報為例,表示一般用語,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後坦言,以單純中文「台客」二字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一般消費者不會認為它是商標,也無法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經檢討,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功能。
Smart的看法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智慧局在其新聞稿中特別提出澄清及說明: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識別功能,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但不以自創者為限。而企業為其經營需要,恐因申請註冊商標之程序緩不濟急,及為了保護自身商標權益,並非不可預先申請商標註冊或同時申請相關週邊產品之商標註冊。此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後,並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該文字或圖樣。使用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該等文字或圖樣,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例如:「蘋果」雖經註冊為報紙之商標,但是中國時報或聯合報仍可報導有關「蘋果」的新聞,因為不是作為報紙的商標在使用,而是以水果的意義在使用。
看了智慧局的新聞稿後,大家沒有變的更有智慧,反而更迷惑了,既然商標也可以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那這些人辦活動為什麼不能基於善意被合理使用台客?為什麼智慧局又要撤銷其商標?一大串無解的問號,顯然我的智慧還不夠!
2007年9月28日 星期五
2007年9月27日 星期四
威盛的專利烏龍
威盛電子92年3月以「混碼器、解混碼器及其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財局審查後核定該專利,威盛電子照理說要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1,000元與第一年年費2,500元,但卻晚了整整一年才繳費,結果智財局不給予專利。威盛不甘心,一狀告上法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逾期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判威盛敗訴。
智慧局的說法
依專利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即使專利已經核准,但程序尚未完成,須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才會進行專利公告,從公告那天開始給予發明專利;若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就不會公告,視同該專利「自始不存在」。
威盛的說法
1.雖然過期繳費,但還是趕在智財局處分前繳費,智財局應該受理威盛的「補正行為」。
2.專利法第51條第1項不像同法第82條有「加倍補繳年費」的補救措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也不符合專利保護的國際潮流。
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費」是專利發生的前提要件,如果沒有按期繳費,專利就不存在,哪來的專利可以保護?因此也沒有牴觸憲法的問題。逾期既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三個月的繳納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
Smart的看法
威盛這麼大一家公司,申請專利也不是頭一遭,怎麼會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公司自己的部門疏失也就罷了,難道受委託申請的事務所也沒發現逾時未繳費?一年不算短,真是烏龍!
智慧局的說法
依專利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即使專利已經核准,但程序尚未完成,須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才會進行專利公告,從公告那天開始給予發明專利;若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就不會公告,視同該專利「自始不存在」。
威盛的說法
1.雖然過期繳費,但還是趕在智財局處分前繳費,智財局應該受理威盛的「補正行為」。
2.專利法第51條第1項不像同法第82條有「加倍補繳年費」的補救措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也不符合專利保護的國際潮流。
法院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費」是專利發生的前提要件,如果沒有按期繳費,專利就不存在,哪來的專利可以保護?因此也沒有牴觸憲法的問題。逾期既是事實,一切依法辦理,三個月的繳納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
Smart的看法
威盛這麼大一家公司,申請專利也不是頭一遭,怎麼會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公司自己的部門疏失也就罷了,難道受委託申請的事務所也沒發現逾時未繳費?一年不算短,真是烏龍!
2007年9月26日 星期三
Apple的手機專利授權
根據Reuters的報導,Apple為了取得iPhone和未來3G手機的相關技術,已和InterDigital簽下為期7年的授權協議,由InterDigital提供多項2G、3G手機專利技術,包括寬頻配置、漫遊、電源效率控制、封包數據編碼及傳輸。分析師們認為此宗交易7年內,要支付的專利費用可能高達5,600萬美元。
2007年9月25日 星期二
國內光碟業者對飛利浦的反撲
台灣四大光碟片廠商達信科技(Daxon)、錸德科技(Ritek)、中環(CMC)及精碟科技(Prodisc),經過與飛利浦多次斡旋宣告失敗後,以飛利浦之專利授權制度涉嫌濫用市場地位及差別待遇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為由,於9月7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遞交檢舉函。本案共有二個爭點。
爭點一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二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爭點一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二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2007年9月22日 星期六
日月光與Mitsui交互授權
日月光與三井高科技(Mitsui)6日宣布,針對三井的HMT(Hybri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封裝技術,雙方簽訂相互專利授權及技術合作協議,此項協議為期至少5年,雙方將互享HMT封裝技術在設計和製造上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日月光指出,HMT是採用導線架技術的矩陣式封裝,較multi-row QFN更具彈性腳距,且符合美國電子裝置工程設計聯合會(JEDEC)和日本電子情報技術產業協會(JEITA)的設計標準。由於利用銅導線架,因此在散熱、電性和可靠度方面,HMT效能優於壓合式封裝的特性。此外,HMT技術可提供QFN封裝更高I/O的應用,也更具成本效益。
2007年9月21日 星期五
南茂 vs. 華東
Part 1
南茂於9月5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控告華東涉嫌侵害南茂應用於DDR2 SDRAM之wBGA、FBGA等封裝相關專利權。
南茂的說法
過去在DDR時代,採LOC導線架,用tape黏晶,技術是日立開發,並採用日立的tape。DDR2封裝方式轉進BGA,基於日立tape單價較貴,若改用銀膠黏晶導電,會有沾黏、影響良率問題,因此南茂便與材料供應商Ablestick共同改良開發出有2階段特性,具有溶劑之熱固性混合物,即俗稱B-Stage Epoxy。
華東的說法
華東已就DDR2封裝專利支付權利金予Tessera,因此包括植球、打線、上膠等相關技術均在Tessera保護範圍中,因此不認為有涉及南茂專利的情況。
Part 2
南茂的母公司百慕達南茂科技於9月19日向高雄及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分別控告華東科技及華東承啟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應用於DDR2封裝相關專利權。
百慕達南茂的說法
百慕達南茂於市場上取得由華東為華東承啟封裝代工IC,並由華東承啟生產的「APOGEE」品牌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經送請外部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認為該等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之中華民國第177516號「增進穩固及對位之晶片接合方法」專利,百慕達南茂除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外,擬請求1,500萬元的賠償。
華東的反制作為
華東已於9月1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中華民國第207627號「SoC封裝過程」專利及第207525號「基板在晶片上之封裝過程」專利,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高雄服務處收文審理中。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攻防是一種藝術,就像打太極拳一樣,雙方虛虛實實,看似往東卻是往西。南茂用不同的專利去攻擊華東,華東不甘示弱,也舉發其專利,這二個被舉發的專利看似與本案無關,但很可能對南茂是二個很重要的專利,訴訟的目的不外乎以戰逼和,本案後續發展值得期待。
感謝匿名的讀者與李郁貞小姐來函告知本案最新發展,請參考以下的意見。非常謝謝大家的參與,有您的共同參與,將會使我們的資訊更豐富,在此致上最深謝意。
南茂於9月5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控告華東涉嫌侵害南茂應用於DDR2 SDRAM之wBGA、FBGA等封裝相關專利權。
南茂的說法
過去在DDR時代,採LOC導線架,用tape黏晶,技術是日立開發,並採用日立的tape。DDR2封裝方式轉進BGA,基於日立tape單價較貴,若改用銀膠黏晶導電,會有沾黏、影響良率問題,因此南茂便與材料供應商Ablestick共同改良開發出有2階段特性,具有溶劑之熱固性混合物,即俗稱B-Stage Epoxy。
華東的說法
華東已就DDR2封裝專利支付權利金予Tessera,因此包括植球、打線、上膠等相關技術均在Tessera保護範圍中,因此不認為有涉及南茂專利的情況。
Part 2
南茂的母公司百慕達南茂科技於9月19日向高雄及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分別控告華東科技及華東承啟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應用於DDR2封裝相關專利權。
百慕達南茂的說法
百慕達南茂於市場上取得由華東為華東承啟封裝代工IC,並由華東承啟生產的「APOGEE」品牌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經送請外部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認為該等電腦記憶體模組產品涉嫌侵害百慕達南茂之中華民國第177516號「增進穩固及對位之晶片接合方法」專利,百慕達南茂除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外,擬請求1,500萬元的賠償。
華東的反制作為
華東已於9月1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中華民國第207627號「SoC封裝過程」專利及第207525號「基板在晶片上之封裝過程」專利,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高雄服務處收文審理中。
Smart的看法
專利的攻防是一種藝術,就像打太極拳一樣,雙方虛虛實實,看似往東卻是往西。南茂用不同的專利去攻擊華東,華東不甘示弱,也舉發其專利,這二個被舉發的專利看似與本案無關,但很可能對南茂是二個很重要的專利,訴訟的目的不外乎以戰逼和,本案後續發展值得期待。
感謝匿名的讀者與李郁貞小姐來函告知本案最新發展,請參考以下的意見。非常謝謝大家的參與,有您的共同參與,將會使我們的資訊更豐富,在此致上最深謝意。
2007年9月20日 星期四
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Intel的商標侵權案
根據Inquirer報導,美國DualCor Technologies在美國加州聖荷西地方法院控告Intel的Dual Core品牌侵犯其商標權,要求100萬美元損害賠償。該公司創立於2000年12月,當時公司名稱為GCVI, 2003年始更名為DualCor Technologies,並在2004年5月14日將DualCor申請為註冊商標。目前擁有1個專利技術,可透過多部CPU協同作業,改善電腦的處理性能、效率和可攜性。DualCor Technologies宣稱,英特爾早在2003年12月即已知道DualCor之名存在,卻仍使用Dual Core作為品牌名稱,似乎有誤導消費者,引起混淆或欺騙之嫌。
2007年9月18日 星期二
Veeza
為有效解決台系碟片廠短報或漏繳CD-R權利金的缺點,飛利浦於2006年1月推出Veeza制度,並將CD-R製造權利金每片由0.045美元,調降至0.025美元,降幅達44%,藉以吸引全球碟片代工業者加入。
在Veeza新授權模式下,CD-R光碟片可透過3種標示是否經過Veeza的合法授權:
1.內嵌在光碟片中的Veeza註冊標誌
2.每箱包裝上的序列號碼
3.授權狀態確認文件(Licensed Status Confirmation Document;LSCD)
在Veeza新授權模式下,CD-R光碟片可透過3種標示是否經過Veeza的合法授權:
1.內嵌在光碟片中的Veeza註冊標誌
2.每箱包裝上的序列號碼
3.授權狀態確認文件(Licensed Status Confirmation Document;LSCD)
2007年9月14日 星期五
光碟授權大戰又來了
包括中環、錸德、精碟與達信等碟片廠再度共同委由台灣資訊技術儲存協會出面提出告訴,擬對飛利浦採取法律行動,並要求退還不合理權利金與賠償損害。飛利浦強勢要求台系碟片廠支付高額專利授權權利金,並接受不合理授權條件,且飛利浦對大陸與印度碟片業者卻沒有相同的約束力,造成台系碟片廠繳交權利金後,製造成本墊高,根本無法與外國碟片廠競爭,飛利浦間接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呼籲飛利浦應調整授權機制。
爭點1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2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爭點1
飛利浦仗恃其市場力量,向台灣廠商榨取不成比例之超高權利金,造成廠商不合理負擔,而飛利浦並未向印度廠商等收取相同權利金,且飛利浦對與其有特別關係的廠商又完全未收任何權利金,造成整個CD-R市場無法正常競爭,並剝奪國內廠商與國際其他製造業者競爭之機會。
爭點2
飛利浦在2006年就CD-R產品推出Veeza專利授權計畫,亦造成業者強烈反彈。因為根據此計劃,權利金數額高達產品出廠價30%以上,且廠商全部CD-R廠作業合法性皆陷於不確定狀態,廠商因被迫使用飛利浦註冊商標,將造成出貨產品如未取得飛利浦專利授權,即構成商標之侵權,廠商須另外承擔商標仿冒之民刑事訴訟風險。
2007年9月13日 星期四
YouTube取得英國音樂版權
據Financial Times報導,Google旗下頗受歡迎的視訊分享網站YouTube,已經和英國音樂版權組織談妥授權,希望讓網站影片所用音樂和歌曲合法化。據雙方協議內容,YouTube已獲英國版權組織同意,以支付固定費用(Flat Fee)模式來取得1,000萬首音樂使用權。
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Motorola vs. Aruba
根據Reuters報導,Motorola旗下的可攜式條碼掃瞄器製造商Symbol Technologies與Wireless Valley Communications,向美國Delaware州的地方法庭提起訴訟,指無線網路設備業者Aruba Networks侵犯了短程無線網路技術專利,除向Aruba尋求金錢賠償外,並要求法院對Aruba發出永久禁銷令。本案共涉有4個專利,其中2項專利涉及到用於短程無線網路設計與管理的3D技術,另外2項專利則與無線網路的規劃與管理。
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蘋果、戴爾和宏碁被控侵權
據Bloomberg報導,Apple、Dell和Acer8月28日遭加州軟體公司Mediostream指控侵權Mediostream擁有一項供電腦快速錄放的影音訊號解碼技術專利,該公司表示,Apple的MacPro、Mac Mini、MacBook和iMac等電腦機種,侵犯Mediostream將視訊直接記錄在磁碟上的方法與系統專利,要求法院下令永久禁止這四家業者使用此一創新技術,該專利系於2006年取得。
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雅虎、Google、亞馬遜被控侵犯專利
據TechWeb報導,Polaris公司控告AOL、Amazon、Borders、Google、IAC、Yahoo等網路業者侵權,指稱其網路Email的自動回應技術侵犯專利。
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威盛方法專利申請案,行政訴訟敗訴
90.8.29.威盛以「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但智慧局審查後核定,不予專利,威盛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威盛在這件專利訴訟中,所檢附的技術內容,以及智慧局不予專利所提的證據顯示,威盛提出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使用,或者為業界所習知的技術,不具實質進步性,判決威盛敗訴。
威盛說法
威盛認為智慧局並未針對該公司申請專利案中獨立項目的「構成之必要元件」與智慧局提出其他相關案件的資料逐一比對,就認定威盛所提申請案不具進步性,過於草率,且也違反專利法相關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標的,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且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威盛所提「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所運用自動化轉帳技術,確實是所屬技術領域中,所習知的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
威盛說法
威盛認為智慧局並未針對該公司申請專利案中獨立項目的「構成之必要元件」與智慧局提出其他相關案件的資料逐一比對,就認定威盛所提申請案不具進步性,過於草率,且也違反專利法相關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標的,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且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威盛所提「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所運用自動化轉帳技術,確實是所屬技術領域中,所習知的技術內容,不具進步性。
2007年9月6日 星期四
SP vs. Apple
根據AppleInsider報導,SP Technologies LLC已於美國德州控告蘋果公司iPhone之觸控鍵盤侵犯其US6784873專利,該專利於2000.8.4.申請、2004.8.31.獲證,專利名稱為:Method and medium for readable keyboard display incapable of user termination,主要技術內容為觸控式螢幕輸入介面相關技術,專利權人與發明人均為Peter V. Boesen與Thomas J. MannMANN。
SP的專利策略
值得玩味的是該專利在申請後,專利權人即多次易手:THOMAS J.在2000.9.22.將專利權人讓與PLANET CONSULTING, INC.,而PLANET CONSULTING, INC.在2000.9.22.同時又將專利權讓與給BOESEN, PETER V. M.D.,最後BOESEN, PETER V. M.D在2006.2.20.再將專利權讓與 SP TECHNOLOGIES LLC。而目前不論是在USPTO的線上資料庫或者是專利的PDF檔上,都看不到專利權人的資訊。SP TECHNOLOGIES LLC本身的專利不多,在今天以前只有二件,但2006.2.20.Peter V. Boesen就轉移給SP Technologies18件專利(含US6784873)。因此,現階段SP Technologies共有20件美國專利。SP Technologies為什麼會在2006.2.20.突然從Peter V. Boesen轉移這麼多專利?其策略與目的都值得探討。
SP的專利策略
值得玩味的是該專利在申請後,專利權人即多次易手:THOMAS J.在2000.9.22.將專利權人讓與PLANET CONSULTING, INC.,而PLANET CONSULTING, INC.在2000.9.22.同時又將專利權讓與給BOESEN, PETER V. M.D.,最後BOESEN, PETER V. M.D在2006.2.20.再將專利權讓與 SP TECHNOLOGIES LLC。而目前不論是在USPTO的線上資料庫或者是專利的PDF檔上,都看不到專利權人的資訊。SP TECHNOLOGIES LLC本身的專利不多,在今天以前只有二件,但2006.2.20.Peter V. Boesen就轉移給SP Technologies18件專利(含US6784873)。因此,現階段SP Technologies共有20件美國專利。SP Technologies為什麼會在2006.2.20.突然從Peter V. Boesen轉移這麼多專利?其策略與目的都值得探討。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PUMA與LT2的商標爭議
PUMA的商標─766352
PUMA的商標─131605
美商LT2公司在93.7.1.以「Miscellaneous Design」的老虎商標,申請註冊為衣服鞋子類的商品,經智財局核准並於94.7.1.註冊。
PUMA的論點:
PUMA認為用「跳躍的動物側面」當作商標是他們的首創,而且行之有年,早在市場上建立良好商譽,LT2公司的行為根本是「搭順風車」。PUMA自1948年就開始使用「一黑色或白色向左邊跳躍的美洲獅側面圖」為商標,而且商品遍布全球,有「世界著名性」;反觀LT2的老虎圖,構圖相仿,只有顏色、跳躍弧度與尾巴長度、弧度不同,與PUMA的商標是外觀與意念皆近似的商標,會使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雖然PUMA是50多年的知名品牌,不過LT2也是美國30餘年的經典品牌,最近因為很多名人穿起小老虎商標的Le Tigre的恤衫而聲名大噪,雖然與PUMA都是動物圖案,但該商標也在港、日等地註冊,知名度也相當高,消費者不至於誤認。且LT2商標的老虎體型較壯碩,有斑紋與卷曲尾巴作奔跑狀;而PUMA的美洲獅體型略小,纖細無斑紋,且尾巴是豎起作跳躍狀,兩者構圖截然不同,並非近似商標。
本案判決結果:
本案判決結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98號判決PUMA敗訴
2007年9月4日 星期二
Nokia vs. Qualcomm
Nokia8月以Qualcomm產品侵犯了其5項專利為,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Qualcomm晶片組的進口。Nokia認為Qualcomm的晶片主要侵犯了Nokia的技術有:無線通信設備性能和效率方面技術,確保低成本生產的技術,縮小產品體積技術,以及提高電池壽命方面技術。自從今年4月9日Nokia與Qualcomm的授權協議到期以來,兩家公司之間的法律爭端就一直未斷,而且愈演愈烈,且雙方在授權標準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Nokia要求Qualcomm降低授權費用,而Qualcomm則表示,為了確保手機製造商生產出更經濟的手機產品,Qualcomm在研發領域投入了數億美元的資金。因此,這筆授權費用是合理的。於是,Qualcomm今年4月向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Nokia侵犯其GSM手機的無線互聯網接入和數據傳輸等5項專利,Nokia應當為使用Qualcomm高速無線技術支付專利授權費用的金額。同一時刻,Nokia也聲稱Qualcomm晶片中也使用了該公司的技術和專利。今年6月,Nokia在美國德州對Qualcomm提起專利權訴訟,理由是Qualcomm侵犯其MediaFLO移動電視技術和Brew移動數據技術中的6項專利。
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
Broadcom vs. Qualcomm
因為被控侵犯Broadcom專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在8月中裁定禁止進口採用特定Qualcomm晶片的新型手機,將使高通未來5年損失24億美元。Qualcomm手機的節能技術因侵犯了Broadcom專利,已遭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更是做出判決,由於非法使用Broadcom一些手機晶片技術的事實成立,並責令Qualcomm為此應向Broadcom支付1960萬美元的賠償金。今年6月,ITC又宣佈:禁止使用侵權Qualcomm晶片的新款手機進入美國市場銷售,原因是這些晶片侵犯了Broadcom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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