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大陸將商業秘密納入IP客體

大陸12屆全國人大5次會議於2017.3.15.以2782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10.1.起施行。
在民法總則第123條第2款第5項將商業秘密納入與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並列為知識產權客體。

參考網站
http://www.iprdaily.cn/news_17144.html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IWL合作備忘錄

由於很多盜版侵權網站都設置在境外,造成查緝取締及執行上的困難,國外很多權利人團體與廣告業者合作,發展出阻絕境外侵權網站金流之侵權網站名單(Infringing Websites List ,IWL)自願性合作計畫,藉由截斷侵權網站之廣告收入,打擊侵權網站之營運。
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TAAA)與台灣智慧財產權聯盟(TIPA)於2017.8.簽署台灣IWL合作備忘錄,雙方宣布將共同攜手合作,致力避免品牌廣告投置出現於盜版網站,使廣告金流不再流向侵權網站,阻斷侵權網站的財源,遏止網路侵權,維護廣告商品牌的正面形象,目前加入簽署之權利人團體涵蓋音樂、電影、戲劇、動漫、軟體與圖書共六大類的著作權人團體。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大家都知道商標有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即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是,善意先使用的商標經過多次轉手後,後面的使用者是不是還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是這麼認為的:
1.營業讓與者,係將出讓人之資產與負債概括移轉予受讓人。按民法第305條第1項之文義,營業概括承受之場合,應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2.善意先使用商標經過多次轉手,前手與繼受之後手,係連續而未中斷者,即由後手承受善意先使用商標之事實。
3.商標圖樣之使用本即具有商業上價值,應認屬資產之部分,而商標文字善意先使用之事實,具有得對抗商標權人之法律利益,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商標文字善意先使用之事實,屬於得為後手繼受之法律上利益。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舉發程序中可否更正專利

專利權人的專利遭到舉發,在智慧局審查舉發案的期間,可否提出專利的更正呢?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136號行政判決中指出:
1.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專利權人亦得答辯,供專利專責機關審查。
2.最高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成開放專利權人得於行政救濟期間提出更正之見解,已不限於舉發階段始得為之,但該決議係針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才可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得提出新證據之情形,否則不能提出更正。

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蝙蝠車的著作權

大家都知道米老鼠、無嘴貓有著作權,今天我們來看一下非生物角色的蝙蝠車有沒有受到著作權保護。
美國DC漫畫公司在1966年電視影集及1989年電影影集中都有一款蝙蝠車,Mark Towle則專門販賣這二款車的仿製品及改裝套件,2011.5.DC控告Mark Towle侵害著作權。
關於蝙蝠車的角色有沒有受到著作權保護,第9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三階段測試標準(three-part test)來判斷非生物角色的著作權。
1.角色必須有實體表達且同時具備創意的品質。
2.不論於何時呈現,角色經充分清晰之描繪足以使其被辨認出。亦即,角色在不同類型的著作中出現時,儘管角色並不一定維持相同的外觀,但,角色特質必須呈現一致性及可辨識性。
3.角色整體的設定必須特別獨特及內含表達的獨特元素。
以此測試標準檢視蝙蝠車,結果如下:
1.蝙蝠車在漫畫中係以平面圖樣呈現、於電視影集及電影中係以3D汽車模型呈現,其外觀所呈現係蝙蝠外形及車功能之結合,的確有將創意品質顯現於該角色之表達。
2.1蝙蝠車自1941年於漫畫出現後,一直維持獨特實體外觀並呈現創意的特質,配備尖端科技裝備及武器,以協助蝙蝠俠打擊犯罪。
2.2蝙蝠車的車體像蝙蝠的翅膀,從車體前部往後延伸,並配有超大防護板、流線型擋風版及蝙蝠徽章,雖然蝙蝠車的外型多年來呈現不一樣的面貌,但名稱、用途等特徵都具有一致性。
2.3蝙蝠車配備最新款的武器及科技,1966年電視影集與1989年電影的蝙蝠車都有一致性特徵之配備。
2.4可見蝙蝠車不論於何時呈現,該角色已經充分清晰之描繪足以使其被辨認出。
3.蝙蝠車角色的整體設定具有獨特性,除了為蝙蝠俠最忠實的夥伴及前述的特徵及屬性,蝙蝠車亦擁有特殊且高度辨識度的名字,而非只是慣有成規的角色。
經過三步驟測試,第9巡迴上訴法院最後判定蝙蝠車受著作權法保護,Mark Towle上訴,最高法院於2016.3.駁回定讞。

參考網站
http://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15/09/23/13-55484.pdf

2017年9月14日 星期四

AppleQLED及OLED的技術

手機是現代人不可缺少的工具,使用手機最在意的不外乎是電池的續航力及螢幕的反應時間,Apple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特別把QLED及OLED的技術整合在一起。
QLED是透過量子點顯示材料,大幅度提高液晶亮度,擁有節能效率的能力,而OLED具備快速反應時間,二者結合後,可以製造出高影像品質且耗電更少的顯示器,有利於未來智慧型手機與行動裝置的發展。

參考網址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3669

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台波簽訂PPH

我國與波蘭於2017.7.6.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自2017.8.1.實施。今後雙邊任一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審查。目前與我國簽有PPH的國家有:美國、日本、韓國及西班牙。

參考網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33152&CtNode=6714&mp=1

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專利 vs. 營業秘密

EPO於2017.7.13.發布通過商業秘密和專利保護創新的調查報告,調查了近20萬家歐盟會員國之製造業和服務行業公司,發現業者認為營業秘密與專利是二種互補的保護,無形服務的創新偏向用營業秘密保護,有形商品則是以專利保護。

參考網站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observatory/documents/reports/Trade%20Secrets%20Report_en.pdf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WARF vs. Apple

台灣的大學一向不與民爭利,很少見到專利訴訟案,美國的大學可不一樣了。威斯康辛大學的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Wisconsin Alumin Research Foundation, WARF)在2014年控告Apple的iPhone中的A7處理器侵犯了WARF的US5,781,752號專利的3,5,6和9項請求項。
2015.10.13.Apple被判敗訴,需賠償US2.34億元,2017.7.25.法官認為Apple的A7、A8、A8X處理器仍然侵犯該專利,又追加了US2.72億元。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大學看到美國大學如此積極的捍衛專利,有沒有得到啟發?在少子化的時代,專利訴訟也可以替學校找到新的財源喔,到時候就不怕沒有學生了。

參考網站
https://www.ke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WARFvApple-3-14-cv-00062-wmc-6June2017.pdf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大陸施行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大陸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先在2012年推出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2017年又進行修改,自2017.8.1.施行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其條文請見: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6/t20170628_1312314.html

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技術貿易統計

談了這麼多年的知識經濟,產值怎麼評估?技術交易是一個比較可以量化的指標。根據經濟部的統計指出,2015年我國的技術輸出是NT362億元,其中35%是輸往大陸、25%輸到新加坡,反觀技術輸入有NT1,601億元,78%的技術來自美國。
技術輸出以電子零組件業為最多,約占35%,其次是3C與光學、電力設備,約各占19%。輪入技術也是以電子零組件業最多,約占55%,其次也是3C與光,學約占29%。

參考資料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News_File.ashx?file_id=56194

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以專利逼迫商標

最近流行爽約,簽約後不想履約怎麼辦?我們政府是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先把你鬥臭,讓你變成全民公敵,再修法朔及既往,把欠債推的一乾二淨。鴻海的做法就比較高檔了。
Sharp在2015年將北美市場品牌授權給大陸家電大廠海信,使用權到2020年,海信販售的電視可以掛夏普品牌。
鴻海轉投資Sharp之後,一直積極努力想重新拿回Sharp商標品牌經營權,在與海信協商不成下,商人當然不能像政府一樣蠻幹,他還是會按法律的遊戲規則來玩。
2017.6.9.以違反契約銷售低品質產品,造成夏普評價大幅滑落,先在加州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商標使用損害賠償,其中訴求損害賠償約110億日圓。
2017.7.17.又向紐約州南部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海信電視侵犯其擁有的兩項WLAN專利,除了要求賠償之外,更提出禁售海信在美國製造、禁售販售侵權產品。

Smart的看法
授權其實是二相情願的事,要後悔也可以,但解約也是要二相情願的,鴻海想拿回Sharp的商標灌,卻拿專利出來打,其實也是想在解約的談判中取得一個好籌碼而已,這樣的操作也可以給我們一點啟發!

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Qualcomm的一場混戰

Qualcomm與Apple因為US10億的授權金談不攏,決定上下游廠商一起告,於是,2017.5.17.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告訴,除了Apple之外,一竿子台廠都成了這宗訴訟的被告,苦主包括了:仁寶、鴻海(含:富智康)、和碩、緯創。
四家苦主也在2017.7.18.向美國南加州聯邦法院提出答辯及反訴,除聲稱並未違反授權合約外,同時指控Qualcomm違反FRAND授權、收取的專利授權金過高,違反反壟斷法等行為,洋洋灑灑的羅列出36條大罪狀。

Smart的看法
Qualcomm是典型的IP公司,利用專利授權獲利,他除了賣晶片外,還要收出廠價5%的授權費,最近幾年陸續在各地面臨到不公平競爭的訴訟,未來的發展也是值得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7/07/apple-and-its-contract-manufacturers.html

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

Qualcomm又遭antitrust調查

2010年Nvidia的子公司Icera向歐盟檢舉Qualcomm違反不公平競爭,2015.5.歐盟開始對Qualcomm的專利授權協議進行調查,歐盟於2017.6.要求該公司提交專利授權資料,以確認是否導致客戶不使用其競爭對手的產品,違反了歐盟的相關規定。
Qualcomm未依規定提交資料,並提起上訴,2017.7.12.歐盟位於盧森堡的普通法院駁回其上訴,Qualcomm將面臨每日58萬歐元的罰款(US66.5萬元)。

參考網站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eu-qualcomm-antitrust-idUSKBN1A219J

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翻玩?

報載有人把著名商家的logo印在白色的T-Shirt上賣,說是今年的流行趨勢,稱為翻玩。可是,從商標法來看,並沒有什麼叫做翻玩的東西。
著名商家的logo都有註冊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就把他人的商標印在自家的商品上販售,就是侵害商標的行為。而且,這些商標的圖案,都是經過設計,還有著作權的問題。雖然這些行為,商標權人沒有提起告訴,但不代表行為是合法的,這個要特別注意。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什麼是二次創作

谷阿莫事件是幾個月前當紅話題,谷阿莫在偵訊後仍對媒體說要讓二次創作在台灣及亞洲更受重視,更被大家保護與尊重。
到底什麼是二次創作?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二次創作這個詞,不過,看了英文您就知道它是什麼了,它的英文是Derivative work,原來就是衍生著作啦!
既然是衍生著作,谷阿莫要大家保護、尊重的是什麼?著作權人還是使用人?著作權法本來就規定衍生著作要原著作權人同意,才能把原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
還是我根本誤解了他的意思,他要的是不用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人就可以直接改作?

2017年7月31日 星期一

小米收購Nokia專利

專利對高科技公司而言,是一個遲滯對手的武器,即使你技術再厲害,少了專利仍是寸步難行。
猶記得2014年小米要進入印度市場,就差點被禁止進口與銷售,從此,小米開始到處收購專利,來充實自己的武裝。
2016年小米收購Microsoft的1,500件專利,並與簽署專利交叉授權協議,2017年又跟Nokia簽署商業和專利合作協議,其中包括將在移動網路的SEP的交叉授權,同時也收購部分Nokaia的專利資產。

參考網站:
https://www.nokia.com/en_int/news/releases/2017/07/05/nokia-and-xiaomi-sign-business-cooperation-and-patent-agreements

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IP5的聲明

IP5的局長於2017.5.31.在馬爾他會面,慶祝五局合作10週年,除盤點歷年來的成果,並訂定未來的合作方向。
未來IP5將致力的工作有:
1.專利業務和程序調和化
考量在IP5各局交叉申請的案件愈來愈多,IP5局將努力探討加強專利作業和程序調和化可努力的面向,以減輕工作負擔,並為申請人節省同時在多局申請的費用。
2.優化品質管理
IP5將持續改進專利品質,以及提供高品質產品和服務。
3.發揮5局間工作分擔的最大潛能
體認專利合作條約(PCT)是最成功的國際性工作分擔架構之一,IP5將繼續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合作,充分利用PCT制度,包括預定在2018.5.1.開始試行合作檢索與審查計畫(Collaborative Search and Examination),並擬訂其他因應審查環境變化的工作分擔方案。
4.改善專利資訊服務
IP5將依據使用者需求,致力強化全球檔卷系統(Global Dossier),使專利資料易於取得及深度利用。

參考網站
http://www.fiveipoffices.org/news/malta2017.html

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EPO與阿根廷簽合作協議

EPO於2017.5.11.與阿根廷簽訂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雙方將就專利程序、檢索、審查、自動化、專利資料和資料庫的利用及交換共同合作。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511.html

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

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為了管理、收受、分配報酬,經智慧局同意後可以設立集管團體來統一管理。
目前國內已有多個集管團體,各家公告的費率類型繁多,民眾瀏覽網頁時不易馬上找到各集管團體的費率,因此,智慧局按照民眾利用著作的類型、利用的行業別等標準加以分類後,建置了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專區,以節省利用人查詢資料的時間。

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專區的網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454274&CtNode=780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