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台大的商標,指定使用於果汁、水、鮮乳等類別。2016年發現佳和食品竟生產一款礦泉水,包裝外打上台大字樣。台大提起侵權訴訟,向佳和求償50萬元,並要求不很得繼續使用。
佳和的說法
他們的前身萬佳津公司早於2007.2.就使用台大字樣,有發票影本為證,而佳和是2015年底才設立,2016.10.已停止製造銷售這項商品,市面上如果還有,也是之前未收回的部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加上台大商標的識別性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佳和與萬佳津各別獨立,佳和公司不可以萬佳津公司的行為作為抗辯。
3.判決佳和食品賠償8萬餘元,且不得製造、持有、陳列、販賣及使用類似礦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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