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大陸修訂專利審查指南

大陸智識產權局在2017.2.28.提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7.4.1.起施行。
本次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13項修改,包括商業模式的請求項、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標準...等

參考網頁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3/t20170302_1308618.html

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專利侵權行為之主觀過失要件認定

A有1個新型專利,B未經授權就自行生產並透過C、D銷售,A即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B認為A行使新型專利權時並未提示新型技術報告,且其產品係他人的專利產品,因此並未侵權。
C、D也認為其係向B購貨銷售,並無製造之情,且其與B簽訂契約,亦有約定B應保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未有違法,其主觀上亦無任何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
到底B、C、D有沒有侵權的主觀過失呢?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是這樣認定的:
1.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 條固有明文,惟上開條文立法目的,僅係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
2.否具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仍應視其營業項目、營業規模及侵害行為之實際內容等情形判斷其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而非逕以是否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斷。
3.B既為製造系爭產品之業者,對於系爭產品自有一定之熟悉度,且專利權人業已告知系爭專利之號碼,是B顯能預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虞,竟未避免其發生,堪信確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4.C、D於收受存證信函後,就其等所販售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虞,即有注意義務。其於收受上揭存證信函後,仍持續販售系爭產品,而未注意系爭產品是否侵害前開存證信函上所載之系爭專利,則自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尚難僅以系爭產品非其等所製造一詞及已與供應商約定供應商應保證其所提供之商品未有違法而免責。
5.C、D於收受前開存證信函前,因其營業項目主要為批發與製造等,其輾轉B買受系爭產品,自難期待其能預見系爭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情事,即難謂有何侵害被上訴人專利權之故意,或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正案生效

因為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製藥能力不足,無法有效依強制授權相關條款解決其國內因愛滋病、瘧疾、肺結核等造成的公安危機,WTO於2001.11.發表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2005.12.6.通過TRIPS協定修正案,增訂TRIPS協定第31條之1,至2017年終於達到WTO三分之二會員交存接受書的門檻,WTO於2017.1.30.召開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理事會臨時會議,宣布自2017.1.23.正式生效。

參考網站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pharmpatent_e.htm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EPO與俄羅斯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

EPO於2017.2.8.宣佈自2017.2.1.起與俄羅斯專利局展開為期3年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二局除了在品質問題及訂定審查基準的技術性調和密切合作,申請人的專利請求項已在EPO或俄羅斯專利局取得可准予專利的審查意見,則可於另一局請求加速審查對應申請案,加速核准專利的程序,並降低使用者的成本。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208.html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柬埔寨認可歐洲專利

EPO與柬埔寨產業暨手工業部在金邊簽署協定,未來若申請人提出請求,柬埔寨將認可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專利的效力,協議將於2017.7.1.實施,過渡期間對藥品的豁免規定,將排除在協議外。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123.html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JPO提供委外檢索報告

JPO委託10個檢索機構(Registered Search Organization, RSOs)進行專利前案檢索,其中工業所有權協力中心 (Industrial Property Cooperation Center, IPCC)
、技術移轉服務公司 (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 Corporation)
及保聖那集團 (Pasona Group)等3個機構,亦可提供申請人付費申請。
未來專利申請人向JPO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未請求實體審查前,都可以向RSO申請跟審查委員一樣品質的檢索報告。申請人拿到檢索報告後,可以自行評估是否要進行實體審查或修正後再申請審查,也可以據以請求快速審查,如果申請人利用ROS的檢索報告,審查費還會減免20%。

參考網站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touroku_chousa_e.htm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權的耗盡

報載新北某小姐利用網路商城贈點,低價向知名甜點店訂了92個甜點,事後以吃不完為由,用低於售價的價格售出。被該甜點店告侵害商標權,新北地院則以權利耗盡為由,判決無罪。

Smart的看法
本案判無罪後,自然又引起很多網友在網路上駡恐龍法官,但是,怎麼沒有人駡XX律師呢?
本案中該女子的甜點是在網路銷售後、直接從店家出貨,並不是仿冒品,自然合乎權利耗盡,法官判的並沒有錯。
錯的應該是律師,該女子在網拍的時候用的圖是店家的圖,這明明是違反著作權的事,律師竟然沒告侵害著作權,卻去告侵害商標權,這根本是方向錯誤,有這個結果應該也不意外吧!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0490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專利產品境外組裝

2010年Promega在美國威斯康辛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同業LifeTech所生產販售之STR基因擴增測試套件,侵害其美國RE37,984號專利。但,LifeTech僅在美國境內生產製造STR套件5項組件中的1件,出口到英國進行產品組裝後,再販售至世界各地。

一審判決
陪審團認為LifeTech惡意侵害專利,但法官認為僅出口單一組件情形,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不應將出口單一組件之情形視為未侵害,認為LifeTech向美國境外供應聚合酶組件之情形,構成侵權。

最高法院判決
1.專利法中全部或相當部份組件之認定,應採用質性而非數量門檻來認定,以反映所出口組件之實質重要性。本案應單純以出口組件之數量來判斷,一項發明物品之所有組件皆是十分重要的,缺少任何一項組件,則該物品皆無法運作,故採用質性標準,將會導致法院、陪審團或甚至欲避免侵權之當事人難以判斷。
2.供應境外之單一組件,若為特別提供發明物品使用,且並非具有其他非侵權用途之主要物品或商業製品,則構成所述侵權行為,額外解釋將會不當限縮權利。
3.向境外供應侵權物品單一組件之情形,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站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4-1538_p8k0.pdf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Java的合理使用

Oracle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其Java程式語言著作權,2016.5.26.陪審團裁定Google使用Java API套件是合理使用,Oracle雖然提出依法律判決聲請,但2016.9.27.承審法官仍維持陪審團裁決結果。

地方法院對合理使用的考量為:
1.使用方式及目的
轉化(transform)原著作之結果,使其意義或價值改變,通常較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僅將所使用之著作內容逐字複製,則不易被認為合理使用。
2.使用著作之性質
使用著作能夠使公眾受益,較容易被視為合理使用。尚未出版之著作,則因涉及作者控制首次發表內容之權利,故在合理使用認定上,會較已出版之著作來得嚴格。
3.使用該著作權之份量及實質價值
使用之內容屬於該著作之核心內容,並具有顯著價值,則將難以被視為合理。
4.對於潛在市場之影響

參考網站
https://www.eff.org/document/order-denying-renewed-motion-judgment-matter-law-and-motion-new-trial

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VIZIO被認為有個資問題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2017.2.6.向紐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VIZIO的智慧型電視的自動內容識別軟體紀錄追踪用戶在電視上所觀看之節目,並向第三方業者提供消費者IP位址、MAC位址和Wi-Fi接入點等其他資訊,但未在消費者手冊中揭露ACR的蒐集功能及涉及隱私權政策聲明。

參考網站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170206_vizio_2017.02.06_complaint.pdf?utm_source=govdelivery

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D-Link被質疑有安全風險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於2017.1.5.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指控友訊未能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網路路由器及網路監視器、攝影機等產品設備免於未經授權存取等常見之網路安全攻擊,致使產品消費者在私人財務訊息、對話或活動等重要隱私保護上存在風險。

參考網站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cases/170105_d-link_complaint_and_exhibits.pdf

2017年3月7日 星期二

撲朔迷離的貼圖大戰結束了

猶記216年轟動一時的Line貼圖大戰,終於在不起訴處分書下結束了。
本案緣起於2016.8.,妙可大王系列貼圖的原創者妙可麻,認為跩貓愛嗆人系列創作者麻糬爸,創作的白爛貓與她的宅貓妙可貼圖相似,因而到新北地檢署控告他侵害著作權。這中間又穿插著另一個劇情,就是另一位圖像創作者愛蜜莉,認為妙可的貓抄襲她的波奇,也去提告了。

妙可麻的說法
麻糬爸2015.11.曾到她的臉書粉絲團按讚,代表他曾接觸過妙可大王,之後便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團貼出與妙可大王極為神似的白爛貓圖片。

麻糬的說法
1.作與「妙可大王」相似度高達9成,涉嫌抄襲。

麻糬爸
1.自己第一個貼圖創作角色是他飼養的法國鬥牛犬麻糬,後朋友覺得麻糬與他直來直往的機車個性不搭配,他因此創作出反派角色臭跩貓
2.臭跩貓表情單一,發展會受限,所以他決定保留臭跩貓個性,再融入麻糬肥嘟嘟與多元表情造型,創作出白爛貓。
3.自己創作過程均有手稿可以提出,並未抄襲,反觀妙可大王貼圖跟另位畫家愛蜜莉創作的波奇臉型、體型、花色、紋路、眼神等均有極高相似度,且妙可麻與愛蜜莉曾共同推出年曆並加入同一臉書社團,又同為PTT貓版版友,且2015年間妙可麻畫風丕變,他合理懷疑妙可大王抄襲波可,並不具原創性。

檢查官的見解
1.雖然麻糬有到妙可麻的網站按讚,但無法憑妙可大王貼圖先在LINE推出,就認定麻糬爸創作白爛貓前有接觸過妙可大王。
2.貓戴皇冠坐在紅色沙發上,並手拿飲料酒杯造型,比對發現:愛蜜莉設計的波奇也有同款貼圖,因此難認妙可大王的造型有原創性。
3.白爛貓以白爛、浮誇、直白及機車個性擬人化貓角色,貼圖適用想要嗆聲或諷刺,而妙可大王貼圖角色表達溫暖大家的心、世界越複雜,心要越單純的溫暖可愛又帶著高傲尊貴的王者形象,認定兩者角色個性有差距,因此將麻糬爸以不起訴處分。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Qualcomm在韓國被罰

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於2016.12.28.宣布,Qualcomm以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要求不合理授權行為以及妨礙市場競爭等影響,裁罰US8.65億元,並要求執行補救措施:
1.針對同業之SEPs授權要求,必須確實履行公平協商談判過程,且最終必須提供一符合專利權耗盡原則之授權。倘若雙方談判陷入僵局,則授權條件將交由獨立第三方進行具有拘束力之仲裁。
2.無論下游廠商是否取得SEPs授權,皆不得拒絕販售供應基頻晶片,然此一條款,不適用於無獲得授權良善意願之當事人。
3.不得在未經公平計算補償等協商過程下,要脅他方接受綑綁非SEPs授權或無償交互授權等不合理條款。
4.必須通知同業競爭對手以及手機製造商上述3項規定內容,並將往後基於前述規定之所有SEPs授權協議修改結果,知會KFTC。

參考網站
http://www.ftc.go.kr/eng/solution/skin/doc.html?fn=0575fbdccbed8ced77b565db3dc7d32ffc7051e67ef109afad6d4f1cd780d6e8&rs=/eng/files/data/result/files/bbs/2017/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有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但是,善意是什麼?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應審酌使用人在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是否有攀附他人已建立商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目的。
該案中,法官認為被告曾擔任1111教職網之執行長,雖然在系爭商標註冊日2013.12.1.前,已使用111教職網及111公職網,惟其使用時已知悉告訴人公司早於2011.8.之前,已先於相關市場使用1111教職網商標,藉以表彰其服務來源。因而認定被告並無主張善意先使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