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Google的搜尋技術被告侵權

據Reuters報導,Google於11月6日遭美國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和新興公司Jarg向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指Google核心網路搜索系統涉嫌侵權。Jarg係由東北大學教授創立,並於1997年獲得獨家搜索技術專利,時間較Google成立早1年。

系爭專利
Jarg目前仍然是1家小公司,主要業務為網路搜尋開發新一代語義工具。東北大學和Jarg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獲得專利授權費用,而非將Google趕出網搜市場。Belanger即表示,Google使用該公司所開發的技術,若本案侵權成立,該公司只對取得一般的專利授權金有興趣。

Smart看法
專利訴訟的目的多在以戰逼和,而不是真的要把對手一拳打死,本案即是最佳說明。Jarg在訴訟之前就已經說明其目的就是要拿授權金,未來這種案例只會多不會少。

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

一個停不了的連續劇

光碟的授權談判,幾乎每年都要發生一次,今年又加上了國碩的強制授權案被飛利浦一狀告到歐盟,更添加了幾分的懸疑。話說歐盟的調查報告即將出爐,政府相關部門也都急著要滅火、前途未卜,真一個拖棚的歹戲。

Veeza的新約未定
飛利浦與光碟片廠今年的專利授權條件一直談不攏,至今尚無法順利續約,舊的Veeza授權合約,早在6月底到期,不過,雙方協商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飛利浦又把延後 1 個月,但國內光碟片廠沒有續約的打算。
新的Veeza 合約內容,為了降低雙方的風險,合約期限也考慮縮短至 2年左右,原則上傾向以固定價格計算授權金,但相關細節仍未有定案。

市場風險
在舊約到期而新約又未簽的這段期間,繼續出貨的廠商恐涉及侵權問題,由於廠商在違約的情形下仍繼續出貨,產品隨時有被海關查扣的風險,這種情況也衝擊到Wal-Mart等通路商的供應穩定度。

新的授權機制
為了穩定市場的供貨,目前已有幾家通路商與飛利浦進行協商,洽談改由通路商支付權利金以穩定貨源的可行性。
如果雙方協商取得共識,飛利浦收取權利金對象就變成雙軌制,未來只要代工廠與品牌通路商任何一方繳交權利金,就可以合法販售飛利浦的授權光碟片,這種新制度也將成為光碟片產業的新里程碑。

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黑莓機商標戰

加拿大黑莓製造商Research In Motion (RIM) 公司,日前向洛杉磯地方法院控告LG,稱LG的Black Label手機,與RIM的黑莓(BlackBerry)手機名稱相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侵犯其黑莓的商標權。

未爆的地雷
在已開打的商標戰背後,還有一顆未爆彈。
LG經由通路商商Verizon所銷售的Strawberry和Black Cherry商標的手機,也令RIM非常不滿,不過RIM暫時並未對此事進行訴訟。

案外案
2006年12月,RIM就曾經控過Samsung,稱其BlackJack商標會令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和黑莓有關,侵犯了RIM的權益。本案最後美國地方法院調解結果是,雙方達成協議,Samaung的現有產品可以繼續使用BlackJack商標,但未來不會再推出此系列的新產品。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目的在表彰自己的產品及服務,愈來愈受到重視,現在未提訴訟並不表示以後不會被告,未爆的地雷隨時都可能會被引爆。

20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又有人要收保護費了

繼飛利浦在全世界收CD-R的授權金後,又一個狂收授權金的公司出現了。加拿大Wi-Fi IP授權業者Wi-LAN在2007年初就分別向廠商提示侵權警告,要求廠商支付專利授權費用。但是,Wi-LAN向個別廠商索討授權費用過程,顯然不是很順利。

對拒付費者提出告訴
Wi-LAN向美國德州地方法院Marshall所分別對22家公司提出侵權訴訟,包括:宏碁、友訊、Apple、Dell、HP、Gateway、聯想、Toshiba、Sony、Infineon、TI、Intel、Atheros、Belkin International、Best Buy、Broadcom、Buffalo、Circuit City Stores、Marvell、NetGear、Westell Technologies及2Wire等。指控渠等侵害該公司美國專利號5,282,222、RE37,802與5,956,323等三個專利。

Smart看法
連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都可以拿專利來告這些在業界赫赫有名的公司,可見得未來企業的競爭力應該在智財而不在規模的大小!

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聯想將停用IBM商標

聯想在2004年以12.5億美元收購IBM個人電腦事業部,並於2005年取得IBM品牌使用權,將IBM的ThinkPad系列的品牌納入旗下。依雙方合約ThinkPad品牌聯想可使用到2010年,但聯想集團總裁兼首席執行長William Amelio宣布,將提前兩年停止使用IBM品牌,預計2008年後,聯想產品將不再出現IBM字樣。

聯想未來的品牌策略
聯想已經成功完成併購的整合階段,ThinkPad將成為子品牌,主攻商用筆記型電腦市場,至於消費性電腦將有新的子品牌。目前聯想消費性電腦品牌為「Lenovo」。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泰山的吼聲可不可以為商標?

泰山電影裡嘹亮吼聲是泰山的招牌,原創作者布洛斯花了10年申請,還附上音頻光譜圖來描述泰山的吼叫聲,五個清晰的聲音組成依序是:延音叫聲,高頻率延音,叫聲,再重複第一個延音。

主管機關見解
歐盟主管機關內部市場調和局(Office of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簡稱OHIM)最近判決,泰山吼不符商標申請資格,因為光從音頻圖根本無法確認這是人類或樂器,甚至動物發出的聲音,此外,沒有任何人可光憑這張圖,就發出跟泰山相同的吼叫聲,也沒有人會把閱讀這張圖當成一種娛樂,因此,認定泰山吼是公共財。

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全球性的智財戰爭

智財在未來不只是用來訴訟,而且會是商業的競爭策略,如Apple與Cisco合作做iPhone,由Apple負責手機端的專利、Cisco負責局端專利,相互交互授權,形成產業聯盟。在這樣的一個戰場中,台灣的廠商在未來可能是無法迴避的。

二軍交戰、誤中副帥
今年5月hp控告Acer侵害專利,Acer美國子公司隨即向美國聯邦法院要求鴻海、廣達、緯創共同履行訴訟保證責任,希望以集體力量以戰逼和。無獨有偶的,三年前Intergraph結束與Intel的侵權官司後,即將矛頭轉向使用Intel CPU的hp、Dell、Gateway,結果這些被告沒事,未列被告的Intel反而付了US$2億。

Smart的看法
智財的戰爭己經是跨國界的戰爭,愈來愈多的台灣企業被捲入日本企業或美國企業的專利訴訟,智財戰己經遍及整個供應鏈,一家公司被告,受到牽連的,可能是供應鏈上、下游的廠商。
未來任何一家廠商都無法再像以往隔山觀虎鬥,也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必須隨時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掌握產業中的競爭對手,才可能具有競爭力。

2007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阿里巴巴被告侵害商標

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告訴,要求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專用權,法院已正式受理。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2類申請註冊“阿里巴巴alibaba”漢字及英文商標,後取得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在第42類4220與電子商務相關服務享有商標專用權。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網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標,與正普公司在第42類商標服務項目構成近似,因此,被正普公司控告侵犯商標專用權。本案正普公司還一併將百度公司列為共同侵權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競價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廣告服務,使阿裏巴巴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

法律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第一次修訂案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圖書館影片的著作權

公播版 vs. 家用版
公播版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看的影片,而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這只是廠商為了要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圖書館的影片
學校圖書館提供影片供師生借閱,依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並非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故出借正版品或公開陳列、持有正版品均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所以,學校圖書館只要是購買正版品,不論是家用版或公播版,均可出借、公開陳列及持有。

老師在課堂上放映
由於在教室放映影片係屬公開上映的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但是,老師如果因為教學的需要,依本法第52 條規定,可於合理範圍內引用該視聽著作進行教學。如該教室放映影片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55 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未發生市場替代之效果時,則亦可於此等教學活動中,公開播放影片;或該利用行為另符合著作權法第65 條合理使用規範(例如僅利用一小部分、對潛在市場不構成影響等)時,則仍可於教室播放影片。

2007年11月13日 星期二

CA vs. DRM

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良窳,著作權保護的強弱絕對是一個影響的因素。保護著作權的方法較常見的有條件接收及數位版權管理等二種。
條件接收(Conditional Access,CA)是指:控制消費者在內容供應商的網路上接收內容,所保護的是接收管道,避免服務受到侵入盜用。
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則著重於保護數位內容本身,由於多數網路不具有保護防止入侵的功能,因此,內容本身被要求必須進行加密保護。根據iSuppli預測,2010年包括寬頻、行動、付費電視和數位音樂等數位領域在內,透過CA/DRM進行保護的數位內容,可創造高達US0億的產值。CA/DRM本身的市場規模,到2010年也將成長到US億。

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公司用盜版軟體,員工怎麼辦?

企業盜版軟體的態樣
根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調查,目前台灣有高達56%的企業,為了省錢會使用盜版軟體。而企業所面臨的非法使用軟體問題,大多數是購買套數不足,例如只買五套合法軟體,卻安裝在50台電腦。自10月22日起到11月底,檢警將展開第二波強力查緝非法使用軟體行動,針對企業進行密集查緝行動,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將構成非法行為。
上班族的危機
對於上班族來說,如果在公司電腦自行灌裝或下載盜版軟體,就已經構成非法行為,需要負擔法律責任。而許多企業主也會將公司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諉過於員工個人行為,使得員工必須在複雜的偵訊過程中提出具體說明,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上班族自保之道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發起「上班族自保行動」,透過網站幫助上班族採取適合自己的三個自保行動,網站是:http://www.bsa2007.com.tw/1.上班族如果發現公司內部使用盜版軟體,但不知如何規勸老闆時,可以將老闆的姓名、電子郵件提供給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由聯盟向老闆寄出通知信,使老闆瞭解問題嚴重性。2.如果不知該如何跟老闆爭取預算的IT主管,也可以到網站下載申請範本,呈報公司購足軟體授權套數。3.如果上班族多次與老闆溝通無效,認為企業使用盜版軟體的狀況嚴重,可以直接網路上檢舉,降低被當成共犯的風險,還可能有機會獲得檢舉獎金30萬元。
Smart的看法
智慧財產權真是個二難的問題,擁有智慧財產的人總是希望別人能付費使用,而使用的人又想要吃免費的午餐,上班族就成為著作權人跟老闆間的夾心餅乾,真是為難啊!

2007年11月7日 星期三

Myspace與新力BMG簽署授權協議

美國第一大交友網站Myspace宣佈和唱片巨頭新力BMG公司簽署了版權授權協議,新力BMG公司的影視內容將會讓Myspace用戶免費欣賞。

合作模式
新力BMG公司旗下的歌手將在Myspace建立個人資料頁,提供有關的音樂和音樂視頻的免費內容。Myspace網站則會把由此產生的廣告收入的一部分讓新力BMG公司分享,至於雙方分享的比例,目前還不得而知。

2007年11月4日 星期日

blog音樂的著作權

blog己經是網際網路上的新媒介,不但可以用來發表感言,更是行銷的工具,為了要增加點閱率,常常會加上音樂或影片下載的功能。保智大隊今年1月到6月查獲blog所涉及的侵權案件即有243件,其中18到25歲的族群即佔97件,約達四成。

blog音樂、影片的著作權
一般人總以為下載、重製才會侵害著作權,其實,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還包含了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第三條的定義: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在部落格、網頁、網站內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萬首,只要能讓不特定人士點閱,即屬公開傳輸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2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007年11月2日 星期五

Konica的光學薄膜專利起死回生

柯尼卡美能達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原柯尼卡公司)在民國89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光學薄膜及使用其所得之液晶顯示裝置」的專利,並以在日本申請的專利案主張優先權,但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否准。柯尼卡93年再提出專利說明書修正本,依然被核駁,柯尼卡不服,告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本案,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沒有依程序通知申請人核駁理由,判柯尼卡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柯尼卡在描述專利提到的「光學膜」的特徵在於「脂肪酸纖維素酯薄膜」的「Rt/Ro」與「膜厚」,但柯尼卡申請專利範圍沒有將這些光學性質具體設限,敘述過於廣泛,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予以核駁。

Konica的說法
「Rt」與「Ro」代表不同方向的減速值,中間的「/」是用來間隔「Rt」與「Ro」,並非比值,所以沒有所謂「Rt/Ro」的特徵;此外「膜厚」也有清楚載明,所以也沒有敘述廣泛的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本案關鍵不在於專利要件的實體爭議,而是在程序上出問題,依照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智慧局審查核駁前,要在審定前通知申請人可以限期申復。法官參照智慧局寄出的兩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發現都只有通知申請人要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並沒有通知不予專利的理由,以及提醒申請人限期申復的意思。
2.智慧局沒有在審定前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柯尼卡不予專利的理由,就逕自否准申請,有侵害柯尼卡申請程序利益的保障之虞。因此,要求智慧局遵守程序,重新對柯尼卡申請案作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由本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看出:為保障人民的權益,程序正義愈來愈重要,智慧局爾後應該會更加注意程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