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Uber與Waymo和解

Google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Waymo LLC於2017.2.23.向北加州法院指控Uber與其子公司Otto竊取機密與侵犯4件LiDAR技術專利。
本案於開庭後,Waymo宣布接受Uber的和解協議,Waymo將取得其0.34%的股權,價值約US2.45億元,同時,Uber將不把Waymo的自駕車LiDAR軟硬體技術的機密資訊應用至Uber汽車上。

參考網站
https://www.wired.com/story/uber-waymo-lawsuit-settlement/

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Apple的智慧眼鏡專利

Google曾經引領風潮,在穿戴式裝置的潮流中推出Google眼鏡,Apple也在AR潮流中推出ARKit。
從USPTO在2018.2.8.公開的專利發現,Apple的US20180039052A1申請案,就是結合智慧眼鏡和擴增實境技術的穿戴裝置,採用了反射折射光學系統技術,可以降低光學裝置的複雜度和重量,進而達到輕巧與舒適的效果。

參考網站
https://www.techradar.com/news/a-new-patent-appears-showing-apples-smart-arvr-glasses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紅底鞋的商標

法國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將助手的紅色指甲油塗在鞋底上,一直認為其設計是值得保護的,並於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註冊。
2012年Louboutin控告一家荷蘭公司Van Haren侵犯了他的鞋類商標,歐洲法院於2018.2.6認為:紅色鞋底並非設計的高跟鞋的外形的一個獨立實體;而根據歐盟法律,外形通常是不能進行商標註冊的。

參考網站
https://www.telegraph.co.uk/news/2018/02/06/christian-louboutins-red-sole-trademark-could-invalid/

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加拿大修正工業設計審查基準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於2017.1.16.公布新版工業設計審查基準及相關實務,此次修改的項目有:開放電腦動畫設計保護、色彩可成為註冊工業設計之特徵、縮短回復審查意見之期限、提交優先權文件可加快實質審查、對即將核駁之案件發出先行通知以及申請案之延緩註冊。

參考網站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4187.html

2018年3月19日 星期一

台歐簽署合作備忘錄

台歐於2018.1.12.簽署臺歐盟智慧財產權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未來雙方將共同推動資訊工具整合、人員訓練、專家會議、最佳實務調和等合作事項,並將就國際智慧財產權議題及彼此的法規變革與實務運作交換意見,強化智慧財產制度與服務。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智慧局對舉發案可否不通知專利權人

智慧局在審查舉發案時,是不是一定要通知專利權人答辯?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747號行政判決中,專利權人認為智慧局直接引用的證據,未通知專利權人答辯,直接做出舉發成立審定是違法的。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舉發人於舉發時已提出引證證據,並已在舉發理由書中具體指明該引證案中據以舉發之技術特徵,智慧局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即可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做出結論,即可不必通知專利人限期答辯。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歐盟發布「設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處理取向」通訊文件

為解決目前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及執法上的爭議,歐盟在2017.11.29.發布「設定歐盟標準必要專利處理取向」通訊文件,訂定4項關鍵原則:
1.加強SEP資訊透明度
未來將強化國際標準組織(standard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SDO)資料庫的透明度及使用便利性,並開發可協助SEP授權談判的應用工具。
2.授權利件應符合FRAND原則
FRAND無法以一套標準適用所有情況,應建立行業別的授權方式。
3.創造對SEP執法之可預測環境
潛在SEP使用人必須能夠取得足夠資訊以評估SEP相關性及FRAND符合性,禁制令的裁判也要考量比例原則。
4.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與標準
歐盟執委會將持續與利害關係人、開放原始碼社群及SDO合作,以利開放原始碼及標準之間形成有效的合作關係。

參考資料
https://ec.europa.eu/docsroom/documents/26583/attachments/1/translations/en/renditions/native

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台加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臺灣與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2018.1.31.於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完成簽署,並於2018.2.1正式啟動。未來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任一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以加速案件審查。

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賈伯斯也賣牛仔褲?

話說義大利有個兄弟檔,創辦了一間服裝公司,使用Steve Jobs做為其商標,出售各種服飾、箱包和其他配件,而且,在他們的商標中還有一個字母J,看起來像被咬了一口,在J的上面橫筆,還加了一片蘋果葉子。
這個行為當然被Apple提告了,結果法院認為兩兄弟的商標不構成侵權。因為商標中的J字本質上不可食用,跟Apple的商標是有區別的。

參考網站
http://appleinsider.com/articles/17/12/28/italian-clothing-maker-defeats-apple-wins-rights-to-use-steve-jobs-trademark

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Qualcomm的5G授權金

Qualcomm於2017.11.19.公布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5G新無線電標準中使用的專利發明的框架,包括授權證條款和條件。
基於FRAND承諾原則,在全球範圍內適用於實施5G NR標準的原始設備製造商品牌手機的授權,品牌單模5G手機銷售價格的2.275%,多模手機銷售價格的3.25%。

參考資料
https://www.qualcomm.com/documents/qualcomm-5g-nr-royalty-terms-statement

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EPO的投資貿易報告

EPO在2017.11.14.公布歐盟的專利、貿易與外國直接投資的研究報告,重要內容有:
1.高科技製造業是歐洲出口及外國直接投資的主要貢獻者,但對歐盟國家彼此間的貢獻仍有限。
2.較強的專利保護對高IP產業的進口和外國直接拠資交易的價值和數量有非常正向的影響,在此背景下,已取得發明專利的流通受到的一些限制,造成歐盟境內高科技產業的貿易和投資障礙。
3.由於歐洲各國的專利制度分歧,目前EPO核准後的發明專利在流通上受到限制,為節省專利保護在各國生效和維護的費用,大多數公司都只指定在歐盟少數幾個國家生效。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7-4942_en.htm

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歐盟加強智財保護措施

為有效反制侵權,歐盟2017.11.29.公布加強對智財保護措施,包括:
1.加強打擊仿冒和盜版
歐洲境內將以2004年公布的智慧財產權執法指令,做為各國打擊侵權的工具,並加強各國的訓練,使執法標準統一。同時亦支持業界主導的網路廣告、付款服務及運送與運輸業者的自主性協議,以快速打擊犯罪。
2.建立一個公平、平衡的標準必要專利制度
建立一個平衡且有效的SEPs制度為目的的制度,使產品製造商可以在透明、具可預測性的授權規則下取得技術,同時專利權人也可從研發和標準化業務的投資取得回報,促使他們願意提供最好的技術以納入標準。

參考網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7-4942_en.htm

2018年1月10日 星期三

TIPO推出全球專利檢索系統

智慧局整合5大局近10年專利,建置全球專利檢索系統,於2018.1.1.正式上線,供各界免費使用,預計還會推出分析功能,系統網址:
https://gpss.tipo.gov.tw/gpsskmc/gpssbkm?@@0.14928691550367157

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台大礦泉水

台灣大學於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台大的商標,指定使用於果汁、水、鮮乳等類別。2016年發現佳和食品竟生產一款礦泉水,包裝外打上台大字樣。台大提起侵權訴訟,向佳和求償50萬元,並要求不很得繼續使用。

佳和的說法
他們的前身萬佳津公司早於2007.2.就使用台大字樣,有發票影本為證,而佳和是2015年底才設立,2016.10.已停止製造銷售這項商品,市面上如果還有,也是之前未收回的部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加上台大商標的識別性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佳和與萬佳津各別獨立,佳和公司不可以萬佳津公司的行為作為抗辯。
3.判決佳和食品賠償8萬餘元,且不得製造、持有、陳列、販賣及使用類似礦泉水。

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專屬授權後的訴訟權利

專利權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後,根據專利法第62條第3項,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發生侵權行為時,誰可以提起告訴?一般會認為只有專屬授權的被授爟人可以提出訴訟,但是,原來的專利權人可不可以再對侵權者進行訴訟呢?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是這橏認為的:
1.專屬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實施發明,其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及防止侵害,自亦限於授權範圍內始能為之。
2.我國專利權具有積極實施權與消極排他權,其於專屬授權關係存續期間,專利權人縱暫時喪失積極實施權,亦得行使消極排他權。
3.專利權之被授權人,僅於專利權授權之範圍,得實施專利權,專利權人仍為專利權之主體。
4.在專屬授權之場合,專利權人與專屬被授權人各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其所受之損害賠償,並得分別對侵權行為人行使排除侵害請求權。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我國與英國於2017.12.1.與英國簽署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備忘錄,同日生效,未來我國申請人僅須寄存我國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或英國境內的寄存機構,並向我國或英國專利局提供該寄存證明文件,雙方均會承認該寄存事實,無須重複寄存。

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iRobot與MSI和解

iRobot是市占率相當高的機器人製造商,產品包括消費性機器人及吸塵機器人,2017.4.18.向美國聯邦法院及ITC控告多家機器人廠商侵害其專利權。
微星(MSI)於2017.9.14.與iRobot達成協議,將支付賠償金給iRobot,並於2017.10.5.宣布退出掃地機器人市場。

參考資料
http://media.irobot.com/2017-09-14-iRobot-Announces-Agreement-with-Micro-Star-International-in-Patent-Dispute

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Qualcomm 併購 NXP

Qualcomm打算以US380億元併購NXP進入汽車晶片市場,歐盟競爭管理機構擔心合併後,會透過bundle產品的方式排擠對手。
為了化解疑慮Qualcomm於2017.10.5.向歐盟提案,不會收購NXP的SEP專利,NXP可以另尋買主,除了防禦目的外,也不會對使用NFC的第三方提起訴訟。

參考網站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nxp-semicondtrs-m-a-qualcomm-eu/qualcomm-offers-to-buy-nxp-minus-some-patents-to-allay-eu-concerns-sources-idUSKBN1CF20D

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委外設計的智財權

報載彰化縣消防局委請廠商製作防災頭套宣導品,未經修改直接參考使用新北市消防局宣導品款式及文宣。這行為到底侵害了那些權利?
從報導上看來,這個產品當初並沒有申請專利,所以沒有專利權的問題。至於著作權屬誰,從報導看來,這些文宣是新北消防隊所創作,著作權人自然是新北消防局,委外製作的廠商只負責製作產品,並沒有文宣的著作權,所以,廠商可以銷售防災頭套,但不能把文宣一起附上。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33774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OTT的著作權問題

報載愛奇藝自開站以來就未與台灣的音樂著作權協會談妥授權,等於已侵權近兩年。不過,怎麼看這都是政治問題而不是著作權問題。記者也知道因為大陸未開放台商經營視頻網站,所以我們也採對等開放立場,也不予愛奇藝在台註冊。
凡事有得必有失,OTT是跨境平台,主機不一定在境內,著作權是屬地主義,既然不許人家註冊,主機在境外,如何抓侵權?如果他在台有分公司,又有侵權的事實,直接告就好啦,MUST拖2年不處理,又要怪誰呢?怎麼看都覺徥矛盾!

參考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32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