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國內業者向國外企業購買技術,所衍生的稅金都是由買方負擔,行政院為扶持國內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協助產業技術升級及轉型,放寬允許國外業者可以技術入股,外資以技術入股時,20%權利金部分將適用免稅。
行政院已核定未來企業以技術合作方式引進關鍵技術,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各種特許權...等,20%的權利金將可免稅。
但是,必須要有實質的技術引進才可以免稅,如果只是單純的防禦性專利的專利授權案,是不可以免稅的。
2007年6月29日 星期五
2007年6月23日 星期六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
立法院96.6.14.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為:增訂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九十七條之一及修正第九十三條第四款。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九十七條之一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九十七條之一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2007年6月18日 星期一
著作權法修正了
著作權法於96年6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提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且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智慧局指出:這項修正條文主要是立法規範網路平台業者,不是一般付費下載的消費者,當業者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以此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因此享有利益時,將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如果提供軟體或技術者,並非意圖供網友違法侵權利用的目的,例如Hinet Xuite、my web、MSN Messenger、Pchome Online新聞台、拍賣、Skype、Seednet Orb、網上碟、Yahoo!奇摩即時通、知識+、以及部落格、家族、相簿等軟體或技術,原則上,均不屬於修正條文的適用對象。
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
專利師法通過了
專利師法自77年11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來,歷經長達19年努力,終於在96年6月14日的包裹表決中三讀通過。日後由專利師從事專利代理業務,預料將可提供專利申請人更好的申請案件品質。
專利師法重點如下:
一、專利師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始領證書
二、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業
三、由專利師公會負責專利師之自律
四、專利師有違法情事,應受懲戒
五、未具專利師資格或未符法定執業要件而擅自執業者,應予處罰
六、具一定資格條件之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但必須於施行後3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可領取專利師證書
七、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師法重點如下:
一、專利師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始領證書
二、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業
三、由專利師公會負責專利師之自律
四、專利師有違法情事,應受懲戒
五、未具專利師資格或未符法定執業要件而擅自執業者,應予處罰
六、具一定資格條件之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但必須於施行後3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可領取專利師證書
七、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2007年6月13日 星期三
迪士尼條款要誕生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正在研擬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間由50年改為70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官員表示,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可以對高投資成本的電影視聽產業加強保護,歐美等國均採行70年保護期限,我國若改為70年,則可與主要貿易國一致,將作為未來貿易自由協定(FTA)談判籌碼之一。
據智慧局指出本次若修法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由現行五○年延長為七○年,將有13項主要適用著作權的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影響,包括:視覺藝術、音樂表演、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出版業、廣告業、設計業、創意生活業、數位休閒、設計品牌時尚業等。
據智慧局指出本次若修法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由現行五○年延長為七○年,將有13項主要適用著作權的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影響,包括:視覺藝術、音樂表演、電影業、廣播電視業、出版業、廣告業、設計業、創意生活業、數位休閒、設計品牌時尚業等。
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免費的研討會
智慧局為促進國人專利資源之運用,提升業界對於專利資料庫檢索與應用之能力,以有效提升企業競爭力。特邀請中山科學研究院陳省三博士,主講『整合國內外專利資料庫進行產業之研發與應用研討會』共3場次,以提升國人之研發能量與品質及宣導業界正確與充份運用專利資料庫。有興趣的朋友報要快,不用錢喔、名額有限,台中場己額滿,台北場只有300個名額,也快額滿了(我已報到200多號了),再報不到就要去台南了,各場次時間、地點及報名網址請到:http://www.tipo.gov.tw/ipo/seminar-news/news-01.asp
2007年6月6日 星期三
行政訴訟要收費囉
知識經濟時代,涉及人的腦力活動的行為,都需要付出代價,以後要打官司的人可要注意了,沒有錢的話要多想想,別太衝動!
為防止濫訴,司法院己經想到了以價制量的好方法,以減輕法院的負擔。立法院於96年6月5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未來行政訴訟將收取一千至四千元不等的裁判費,並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未來每案將對敗訴當事人收取必要訴訟費用四千元的裁判費,上訴則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對簡易訴訟程序案,則收取每件兩千元裁判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以及包括回復原狀與聲請假扣押等六類聲請或聲明案,將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為防止濫訴,司法院己經想到了以價制量的好方法,以減輕法院的負擔。立法院於96年6月5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未來行政訴訟將收取一千至四千元不等的裁判費,並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未來每案將對敗訴當事人收取必要訴訟費用四千元的裁判費,上訴則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對簡易訴訟程序案,則收取每件兩千元裁判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以及包括回復原狀與聲請假扣押等六類聲請或聲明案,將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2007年保護著作權青少年教育宣導桃園縣校園巡迴活動起跑了
2007年保護著作權青少年教育宣導桃園縣校園巡迴活動,今天在桃園縣東安國中舉行,由魯明德老師主講,現場迴響熱烈,相關活動在今天出版的智慧財產論壇報第8期中有詳細報導。智慧財產論壇報的網址是:http://mychannel.pchome.com.tw/channels/i/p/ipportal/ 歡迎大家訂閱或上網看。
2007年5月28日 星期一
顏色商標
顏色商標原來規定是要由顏色組合者才能申請,考量單一顏色若已成為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示者,亦具備識別性,故在92年商標法修時,將其納入保護。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
2007年5月26日 星期六
優派的立體商標
2007年5月25日 星期五
三得利的角瓶
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
羊型酒瓶的商標
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立體商標
商標法在民國92年修訂時,參考日本、德國及英國商標法的立法趨勢,將立體商標納入我國商標法保護範圍。
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而言,其與傳統平面商標最大的不同,即在於商標表現的型態具有三維特質,而非僅單純的平面。
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而言,其與傳統平面商標最大的不同,即在於商標表現的型態具有三維特質,而非僅單純的平面。
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
2007年5月2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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