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DVD專利聯盟

LG Electronics, Inc.、Pioneer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Sony Corporation等預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並組成專利聯盟,由One-Red, LLC擔任製造向下相容的DVD產品所需必要專利的授權公司。
公平會在考量:若禁止本結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將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造成之交易成本及加總之權利金,預期將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權為高,而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之授權,同時可降低交易成本,並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且該聯盟增加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不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尚不致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因此,於2013.1.23.第1107次委員會議中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所附加之負擔如下:
一、申報人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五、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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