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被控侵犯山葉機車的商標權,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需改名,並賠償15萬元。
山葉機車的說法
1.該公司創立於1955年迄今60年,山葉、YAMAHA
廣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且是國內機車大廠。
2.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明知上述事實,卻擅自使用YAMAHA及山葉招牌,從事機車銷售及維修,明顯是攀附該公司的著名商標,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錯認是該公司的下游維修廠商。
山葉企業社的說法
該社是在2009年以山葉發動機企業社加入台灣山葉販售及維修體系,由山葉公司提供機車販售,店面招牌字樣均由山葉公司授權使用,該社並派人參加山葉公司舉辦的機車維修技術研習班,獲台灣山葉總經理頒發F1優質技術服務店證書,顯見是經台灣山葉同意使用「山葉」為店名。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依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與台灣山葉的合約規定,合約在2012.6.1.終止後,不能再用山葉為公司名,山葉發動機企業社仍繼續使用至2104.9.1.,已侵犯山葉公司商標權2年並造成損失。
2.歇業不能作為不須改名的理由,因此,判決山葉發動機企業社敗訴,並賠償山葉公司15萬元。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加拿大對商標關鍵字廣告的判決
大家都體驗過Google的搜尋功力,所以,很多業者會把有名的商標或簡稱做為自己的關鍵字廣告的關鍵字,這到底有沒有違反商標法呢?來看看加拿大的這個判決吧。
溫哥華社區學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認為溫哥華職業學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購買VCC做為關鍵字廣告,當有使用者進行搜尋時,在搜尋結果的頁面上,溫哥華職業學院網頁資訊的排名將較其他人來的前面,這個行為侵害其於加拿大的註冊商標VCC的商標權,因此,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認為搜尋者的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是決定是否構成混淆的關鍵,當搜尋者藉由Google的搜尋結果,進入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時才形成第一印象。而本案被告溫哥華職業學院的網站內並沒有提及溫哥華社區學院,從其網站內容和學生應該親自上課的要求來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標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在2015.8.27.做出判決,認為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做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頁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competitors-trademarks-as-google-49091/
溫哥華社區學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認為溫哥華職業學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購買VCC做為關鍵字廣告,當有使用者進行搜尋時,在搜尋結果的頁面上,溫哥華職業學院網頁資訊的排名將較其他人來的前面,這個行為侵害其於加拿大的註冊商標VCC的商標權,因此,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
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認為搜尋者的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是決定是否構成混淆的關鍵,當搜尋者藉由Google的搜尋結果,進入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時才形成第一印象。而本案被告溫哥華職業學院的網站內並沒有提及溫哥華社區學院,從其網站內容和學生應該親自上課的要求來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標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在2015.8.27.做出判決,認為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做為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網頁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use-of-competitors-trademarks-as-google-49091/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Foxconn拍賣專利
企業申請專利的目的除了要保護自己的產品避免被侵權外,也有積極的戰略目的,但是,不是每一個專利最後都能產生效力,也有可能是階段性目標己達成,這些專利雖然失去戰場,但不代表它沒有價值,它還可以為企業貢獻最後的殘餘價值。
Foxconn與ICAP合作,預計在2015.11.19.於ICAP的平台上拍賣27項專利組合,包括:行動裝置、數位相機、液晶投影機及顯示器、醫療軟體、電池和充電器等。
ICAP是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專利經紀及拍賣的公司,透過語音和網路來搓合買賣雙方。專利權人僅需付US3,000或6,000元的專利上架費即可於ICAP進行專利標售或競標,透過ICAP的安全平台機制進行專利拍賣行為,媒合完成後,ICAP向買方收取佣金以售價10%,賣方也需付15%作為佣金。
參考網站:
http://icappatentbrokerage.com/foxconn-corporate-auction
Foxconn與ICAP合作,預計在2015.11.19.於ICAP的平台上拍賣27項專利組合,包括:行動裝置、數位相機、液晶投影機及顯示器、醫療軟體、電池和充電器等。
ICAP是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專利經紀及拍賣的公司,透過語音和網路來搓合買賣雙方。專利權人僅需付US3,000或6,000元的專利上架費即可於ICAP進行專利標售或競標,透過ICAP的安全平台機制進行專利拍賣行為,媒合完成後,ICAP向買方收取佣金以售價10%,賣方也需付15%作為佣金。
參考網站:
http://icappatentbrokerage.com/foxconn-corporate-auction
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競業禁止 vs. 營業秘密
很多公司都會以員工在職期間接觸營業秘密為由,要求簽訂競業禁止合約,員工為了工作不得不簽,但是,簽了又擔心未來換工作有問題,是不是每個員工都有競業禁止適用的問題呢?來看這個案例。
原告僱用被告擔任設計部工程師,並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離職後,至與原告有競業關係之公司任職,經原告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函到 7日內停止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條款之行為,但被告仍在該公司任職,因此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原告擁有一資料庫,有加工圖、成品圖、測試影片、技術手冊等,係累積多年經驗而成,且不斷更新,且被告亦自承原告明令禁止攜出該資料庫之資料,堪認該資訊非外人可知,且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為應受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
2.被告目陳:職務是製圖員。工作內容是修改圖面,從公司資料庫抓出來修改,因為客人的要求製作的東西不同,依照客人的尺寸修改,堪認被告的確有接觸原告營業秘密之機會。
3.系爭合約約定:「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告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其中關於限制被告從事之職業活動種類概念未定,禁止競業之區域亦未載明,且未區分勞工之工作內容,將凡與原告從事業務相同或類型者,一概列入限制,必造成勞工於離職後,無法憑其任職時所獲悉之知識經驗作為求職之利器,且無法預見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範圍,對離職勞工經濟生活之安排,已產生不公平之障礙,難認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之要求。
4.競業禁止條款係就勞工之就業自由予以限制,雇主不能平白限制勞工利用其習得之專業知識技能以謀求新職,若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本有刑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民、刑事責任以資處罰,雇主非不受法令保護,是衡酌勞雇雙方利益,若雇主認有另定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而該競業禁止條款又為合理、適當,雖非法所不許,然仍須提供代償措施,以平衡兼顧勞工之權益。
5.系爭合約約定:「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顯見原告所提供之代償措施限於被告無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並非於競業禁止期間全數予以補償,且補償之數額以最低基本薪資為限,與被告二人原基本薪資 3萬元相較,顯無法維持被告原有之生活水準,其對於被告因競業禁止而屈就陌生領域之薪資減損補償,復隻字未提,此種補償方式無異迫使被告只能屈就低薪或領取最低基本薪資,將使被告承受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應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自始當然無效。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Smart的看法
競業禁止合約一直都是公司用來限制員工離職工作的手段,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但法院也有其判斷的標準,本案中,法官認為競業禁止約定有4要件
1.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
2.受僱人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營業秘密
3.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明確,且不逾合理範疇
4.需有填補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這是未來企業在訂定競業禁止合約時,應注意的。
原告僱用被告擔任設計部工程師,並簽訂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離職後,至與原告有競業關係之公司任職,經原告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於函到 7日內停止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條款之行為,但被告仍在該公司任職,因此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原告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1.原告擁有一資料庫,有加工圖、成品圖、測試影片、技術手冊等,係累積多年經驗而成,且不斷更新,且被告亦自承原告明令禁止攜出該資料庫之資料,堪認該資訊非外人可知,且原告已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為應受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
2.被告目陳:職務是製圖員。工作內容是修改圖面,從公司資料庫抓出來修改,因為客人的要求製作的東西不同,依照客人的尺寸修改,堪認被告的確有接觸原告營業秘密之機會。
3.系爭合約約定:「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2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告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其中關於限制被告從事之職業活動種類概念未定,禁止競業之區域亦未載明,且未區分勞工之工作內容,將凡與原告從事業務相同或類型者,一概列入限制,必造成勞工於離職後,無法憑其任職時所獲悉之知識經驗作為求職之利器,且無法預見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範圍,對離職勞工經濟生活之安排,已產生不公平之障礙,難認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之要求。
4.競業禁止條款係就勞工之就業自由予以限制,雇主不能平白限制勞工利用其習得之專業知識技能以謀求新職,若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本有刑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民、刑事責任以資處罰,雇主非不受法令保護,是衡酌勞雇雙方利益,若雇主認有另定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而該競業禁止條款又為合理、適當,雖非法所不許,然仍須提供代償措施,以平衡兼顧勞工之權益。
5.系爭合約約定:「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顯見原告所提供之代償措施限於被告無從事任何工作之期間,並非於競業禁止期間全數予以補償,且補償之數額以最低基本薪資為限,與被告二人原基本薪資 3萬元相較,顯無法維持被告原有之生活水準,其對於被告因競業禁止而屈就陌生領域之薪資減損補償,復隻字未提,此種補償方式無異迫使被告只能屈就低薪或領取最低基本薪資,將使被告承受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應認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自始當然無效。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Smart的看法
競業禁止合約一直都是公司用來限制員工離職工作的手段,尤其是高科技公司,但法院也有其判斷的標準,本案中,法官認為競業禁止約定有4要件
1.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營業秘密存在
2.受僱人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得以接觸雇主營業秘密
3.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明確,且不逾合理範疇
4.需有填補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這是未來企業在訂定競業禁止合約時,應注意的。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Google圖書搜尋計畫的爭議
Google於2004.12.對外宣布他們將與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以及紐約公共圖書館等,合作建構圖書館館藏的數位資料庫,預計於10年間將1,500萬本書籍數位化,透過Google
Books,使用者能夠以關鍵字查詢書籍的內容、摘錄,或進一步下載列印,甚至連結到書商及圖書館的網站,而且不會嵌入任何廣告。
計畫一提出來,立刻引發廣大爭議,雖然Google以合理使用為其重製行為作抗辯,但是,2005年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聯合其中3名作者對Google提起訴訟,指控其大規模地侵害著作權,且沒有合理補償權利受損的作者及出版商。
本案最後爭點變成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
1.促進藝術與科學發展。Google Books成為無價的研究工具,使學生、教師、圖書館員與任何使用者更有效在上千萬的藏書中尋覓需用的書籍。
2.對作者的權利維持尊重,且沒有對權利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3.保存書籍,特別為被遺落在圖書館角落的老舊書籍與絕版書籍注入嶄新的生命。
4.「閱讀障礙者」、「偏遠地區」以及「書商往昔無法提供服務的族群」如今得以透過網路接觸掃描的著作。
5.為著作人與出版商創造新的讀者及收入來源。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為Google Books提供了下列幾項公共利益,使整個社會都受益,並且達到高度的轉化性使用,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一致,因而成立合理使用。
計畫一提出來,立刻引發廣大爭議,雖然Google以合理使用為其重製行為作抗辯,但是,2005年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聯合其中3名作者對Google提起訴訟,指控其大規模地侵害著作權,且沒有合理補償權利受損的作者及出版商。
本案最後爭點變成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
1.促進藝術與科學發展。Google Books成為無價的研究工具,使學生、教師、圖書館員與任何使用者更有效在上千萬的藏書中尋覓需用的書籍。
2.對作者的權利維持尊重,且沒有對權利人權利造成負面影響。
3.保存書籍,特別為被遺落在圖書館角落的老舊書籍與絕版書籍注入嶄新的生命。
4.「閱讀障礙者」、「偏遠地區」以及「書商往昔無法提供服務的族群」如今得以透過網路接觸掃描的著作。
5.為著作人與出版商創造新的讀者及收入來源。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為Google Books提供了下列幾項公共利益,使整個社會都受益,並且達到高度的轉化性使用,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一致,因而成立合理使用。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義大利簽署反仿冒諒解備忘錄
根據義大利的統計研究機構Censis調查顯示,電子商務在義國正以每年20%的速度成長,高於歐洲平均的18%,其中仿冒品的營業額更高達65億歐元,除損失約10.5萬份工作機會,國庫更短收自整個生產與銷售階段所產生約達53億歐元的稅金。
為杜絕假冒義國製造之產品在電子商務(E-commerce)平台販賣日益氾濫,並保護真正「義國製產品」在網路銷售的品質聲譽,義大利經濟發展部2015.7.14.公告,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次長兼國家反仿冒委員會(CNAC),聯合義國反仿冒聯盟(Indicam),及集結超過500家電子商務營運商的電子商務聯盟(Il Consorzio Netcomm)共同簽署義大利圖章(Carta Italia)的協定,自2015.9.起全面實施。
反仿冒措施包括所有參與Netcomm的網購營運商需移除目前網站上的仿冒品銷售,除需向各類消費者協會舉報外,並立即吊銷仿冒品賣家的平台帳號。此外,營運商需負責對在其平台販賣的產品/服務做來源驗證,須先經Netcomm確認其原產地、商標、專利、設計等皆出自原廠,發給由該聯盟授權的信譽標章(trust mark)後,始能上架。
為杜絕假冒義國製造之產品在電子商務(E-commerce)平台販賣日益氾濫,並保護真正「義國製產品」在網路銷售的品質聲譽,義大利經濟發展部2015.7.14.公告,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次長兼國家反仿冒委員會(CNAC),聯合義國反仿冒聯盟(Indicam),及集結超過500家電子商務營運商的電子商務聯盟(Il Consorzio Netcomm)共同簽署義大利圖章(Carta Italia)的協定,自2015.9.起全面實施。
反仿冒措施包括所有參與Netcomm的網購營運商需移除目前網站上的仿冒品銷售,除需向各類消費者協會舉報外,並立即吊銷仿冒品賣家的平台帳號。此外,營運商需負責對在其平台販賣的產品/服務做來源驗證,須先經Netcomm確認其原產地、商標、專利、設計等皆出自原廠,發給由該聯盟授權的信譽標章(trust mark)後,始能上架。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JPO啟用FOPISER
JPO自2015.8.7.起啟用FOPISER (Foreign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系統,可用日文檢索,而且免費提供外國專利資料檢索服務,使用者可查找在J-PlatPat系統不易檢索到的外國專利資料,可以用分類號和英文關鍵字檢索,並有英-日機器翻譯。
網址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5/0806_02.html
網址
http://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15/0806_02.html
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EPO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
人類對於能源浩劫與地球環境、氣候變遷的省思,促成了再生能源技術的萌芽,為強化全球產業對於再生能源技術的認知與掌握,EPO與國際再生能源機構(The
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IRENA)在2015.7.共同催生了再生能源創新發明專利資訊平台(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Patents in
Renewable Energy platform,
INSPIRE)。
INSPIRE平台由「專利」與「技術標準」兩大核心功能組成,收錄了包含多達200百萬份專利文獻及近400份國際標準;不僅如此,平台內也提供的再生能源相關「網路連結」資源,讓民眾可快速接觸再生能源專利、技術標準制訂機構及其建置的查詢資料庫;同時,並透過IRENA論壇的串連,讓民眾達到互惠交流,請益再生能源領域專家的功效,豐富INSPIRE平台的服務資訊與內容。
平台網址
http://inspire.irena.org/Pages/default.aspx
INSPIRE平台由「專利」與「技術標準」兩大核心功能組成,收錄了包含多達200百萬份專利文獻及近400份國際標準;不僅如此,平台內也提供的再生能源相關「網路連結」資源,讓民眾可快速接觸再生能源專利、技術標準制訂機構及其建置的查詢資料庫;同時,並透過IRENA論壇的串連,讓民眾達到互惠交流,請益再生能源領域專家的功效,豐富INSPIRE平台的服務資訊與內容。
平台網址
http://inspire.irena.org/Pages/default.aspx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在德國被判無效
Apple在2012年指控Motorola的產品侵犯了iPhone的滑動解鎖的專利,而Motorola隨後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檢視Apple的滑動解鎖專利是否有效。
瑞典的Neonode在2005年就曾經發表過類似的手機技術。因此德國聯邦專利法庭認為 Neonode N1的滑動解鎖功能與iPhone非常近似,Apple持有的滑動解鎖設計未達到需要專利保護的地步,由於此前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Apple專利應屬無效。
Apple經過上訴後,2015.8.25. 日德國聯邦上訴法庭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Apple的專利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判決對Apple的影響很大,正在訴訟的案件都可能因為這個專利無效,而面臨官司無以為繼的窘境。
瑞典的Neonode在2005年就曾經發表過類似的手機技術。因此德國聯邦專利法庭認為 Neonode N1的滑動解鎖功能與iPhone非常近似,Apple持有的滑動解鎖設計未達到需要專利保護的地步,由於此前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Apple專利應屬無效。
Apple經過上訴後,2015.8.25. 日德國聯邦上訴法庭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Apple的專利無效。
Smart的看法
這個判決對Apple的影響很大,正在訴訟的案件都可能因為這個專利無效,而面臨官司無以為繼的窘境。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小說可以變成遊戲嗎?
北京奇游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手機遊戲全民武俠中,大量使用笑傲江湖等4部金庸武俠小說的中的人物角色,遭取得授權的完美世界軟件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海澱法院依據涉案小說的知名度、使用時間、使用規模等因素,判決奇游公司敗訴,並賠償完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萬元RMB。
Smart的看法
把小說變成遊戲,是一種衍生著作,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本案奇游公司未經授權,即把小說人物放進遊戲,即是一種改作的行為。
Smart的看法
把小說變成遊戲,是一種衍生著作,需要原著作人的同意,本案奇游公司未經授權,即把小說人物放進遊戲,即是一種改作的行為。
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台灣青啤商標案定讞
台灣菸酒公司以台灣の青啤及圖的盾牌形狀商標獲准註冊,代理青島啤酒的台灣青啤公司提出商標異議。
台灣青啤的說法
該商標圖樣是由台灣の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麥穗圖與類似盾狀圖形組成,麥穗一看就知是啤酒成分,盾牌狀設計只是裝飾用的背景圖案,整體商標無商標的識別性。
智財局的說法
麥穗是啤酒原料,既然被許多啤酒商當成設計重點,台啤也可以拿來當標誌之一,其麥穗設計與其他廠牌不同,且一大一小台灣青啤設計具有獨特性。台灣菸酒指出,商標已註冊十餘年,由藝人伍佰代言以上青為口號,早已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不會與青島啤酒混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就文字字義,台灣青啤寓意台灣的生啤酒,青為台語的生、新鮮之意,非指地名的青,FRESH也代表新鮮,加上台灣地圖,整個圖案給人的印象是指新鮮的台灣生啤酒。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識別性,判決台灣青啤敗訴。
台灣青啤的說法
該商標圖樣是由台灣の青啤、外文FRESH及台灣圖、麥穗圖與類似盾狀圖形組成,麥穗一看就知是啤酒成分,盾牌狀設計只是裝飾用的背景圖案,整體商標無商標的識別性。
智財局的說法
麥穗是啤酒原料,既然被許多啤酒商當成設計重點,台啤也可以拿來當標誌之一,其麥穗設計與其他廠牌不同,且一大一小台灣青啤設計具有獨特性。台灣菸酒指出,商標已註冊十餘年,由藝人伍佰代言以上青為口號,早已為台灣消費者熟悉,不會與青島啤酒混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就文字字義,台灣青啤寓意台灣的生啤酒,青為台語的生、新鮮之意,非指地名的青,FRESH也代表新鮮,加上台灣地圖,整個圖案給人的印象是指新鮮的台灣生啤酒。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識別性,判決台灣青啤敗訴。
2015年9月3日 星期四
Samsung大逆轉
Apple vs.
Samsung案纒訟數年,Samsung出現大逆轉的跡象,本案主因Apple認為Samsung侵害其D61877號設計專利,也被判侵權,需賠償的金額US5.48億元,這個專利也告過其他公司。
USPTO接獲申請對D61877專利進行複審,發現該專利的設計元素與其他公司申請的專利相似,且Apple又沒有提出不同的設計元素,而Non-Final Rejection通知。
這下換Apple要尷尬了,如果該專利被判定無效,打了那麼多年又被判勝訴的官司要怎麼辦?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samsung-tells-federal-circuit-it-will.html
USPTO接獲申請對D61877專利進行複審,發現該專利的設計元素與其他公司申請的專利相似,且Apple又沒有提出不同的設計元素,而Non-Final Rejection通知。
這下換Apple要尷尬了,如果該專利被判定無效,打了那麼多年又被判勝訴的官司要怎麼辦?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samsung-tells-federal-circuit-it-will.html
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老店新枝的商標糾葛
很多幾十年的老店,在第一代創辦人逐漸退場後,都會面臨分枝及商標權的問題。報載高雄某牛肉麵店,也因為老三出去開店,而發生商標訴訟。從新聞報導中看不出原因,只看到老大打輸官司,不願承認進而否認判決,老三雖然打贏官司,卻也感嘆手足情已經消失,顯然是件二敗俱傷的事,但是,事實呢?這個案子能給我們什麼啟示?
為了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特地去找了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本案一審於2015.7.10.宣判,內容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找。
本案的重點在於通常這種開這麼久老店,當初家裏都是人口眾多,靠一家店支撐家計,當然,一開始沒有問題,等到發生了繼承事作後,經營權、商標權的歸屬問題都會接踵而來,本案就是當初對於商標權的歸屬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事過境遷,大家的認知都不一樣,訴訟只會傷和氣。
家庭企業到了樹大分枝的時候,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一定要有白紙黑字事先的約定,才不會事後傷和氣,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
為了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我們特地去找了高雄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本案一審於2015.7.10.宣判,內容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找。
本案的重點在於通常這種開這麼久老店,當初家裏都是人口眾多,靠一家店支撐家計,當然,一開始沒有問題,等到發生了繼承事作後,經營權、商標權的歸屬問題都會接踵而來,本案就是當初對於商標權的歸屬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事過境遷,大家的認知都不一樣,訴訟只會傷和氣。
家庭企業到了樹大分枝的時候,對於商標權的歸屬,一定要有白紙黑字事先的約定,才不會事後傷和氣,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極上品茶葉 vs. 御茶園極上紅茶
台中的極上品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維他露旗下的御茶園極上紅茶,會造成消費者對其商標的混淆,因此,除控告生產的維他露司外,也一併控告統一、全家、全聯等通路商侵害其商標。
台北地檢署的見解
1.極上二字應屬形容品質的形容詞,類近於讚、棒、優良等,且維他露產品上另印有御茶園字樣,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飲品乃御茶園系列商品,不至於誤認為極上品茶葉公司商品。
2.維他露並無主觀侵害商標權犯意,且維他露等公司已與極上品茶葉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的見解
1.極上二字應屬形容品質的形容詞,類近於讚、棒、優良等,且維他露產品上另印有御茶園字樣,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飲品乃御茶園系列商品,不至於誤認為極上品茶葉公司商品。
2.維他露並無主觀侵害商標權犯意,且維他露等公司已與極上品茶葉公司達成和解,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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