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韓國對企業專利訴訟的支援政策

2013年上半年韓國企業面臨之國際專利訴訟案件達210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31%,其中179件是被國外廠商所告。被告包括:Samsung及LG分別被告72及41件,hyundai及KIA亦被告19件,顯見專利侵權案件已從智慧型手機等通訊器材,逐漸擴大至尖端型汽車或飛機等融合型產業領域。
有鑒於此,韓國政府除希望大企業應強化自身因應能量之外,亦針對中小中企業提供支援措施,除已經實施的對中小企業支援智慧財產權訴訟保險費70%外,又要以中小企業為對象,擴大可因應國際專利訴訟之法律諮詢,並考慮將訴訟費用以低利貸款方式支援之方案。
同時,將增設駐外館之專利官,目前韓國僅在美國、比利時、日本、瑞士、中國大陸的北京、上海派駐專利官,未來將考慮在仿冒品製造流通盛行之中國大陸廣州、印尼、巴西、印度等外館增派專利官,另將在該局下新設專責專利糾紛之產業財產保護協力局,建立協助業者因應專利糾紛機制。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美國GAO發布專利訴訟分析報告

美國政府責任署(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於2013.8.22.發布專利侵權訴訟分析研究報告,研究發現:在2010年至2011年間,專利侵權訴訟的數量成長了1/3,被告總數增加了約129%,訴訟的原告,有1/5是NPE,而與軟體有關的專利訴訟中,被告數也增加了89%。
對9卜訴訟案件增加的原因,GAO的研究認為有下列原因:
1.專利權利範圍不清楚,尤其是軟體相關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往往過於廣泛或不清楚。
2.只要提出訴訟,即使是產品的次要設計(或構想),都有可能獲得法院巨額的金錢判決,間接鼓勵專利權人提出侵權訴訟。
3.企業較以往更認知到專利為一有價值的資產。


參考網站
http://www.gao.gov/products/gao-13-465

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Masterobjects vs. Google

Masterobjects是一家2004年創立於荷蘭的網路資訊解決方案提供廠商,主要從事網路資訊解決方案提供、搜尋建議的軟體開發、手機電話簿的關鍵字搜尋功能以及企業網站優化等業務。
2008年即以律師函通知Google,除了說明Masterobjects的主要業務、核心技術和申請中的專利外,也尋求被Google併購或對其授權的機會,但顯然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Masterobjects於2013.9.17.向加州北部聯邦地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Google的Google Instant、Google Suggest、Google Quick SearchBox等產品服務,未經其許可,於美國境內使用販售已獲准專利的發明技術及產品,直接侵害其專利權,且經原告通知被告專利侵權後,被告無視該侵權警告而仍繼續使用該技術營利,係故意侵害(willful infringement)其US 8,539,024號專利,除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侵權外,因被告有故意侵權的事實,還請求加重其損害賠償數額為3倍,且須負擔MasterObjects的律師費。

US 8,539,024
Title : System and method for asynchronous client server session communication
Filing Date : 2012.2.26.
Issue Date : 2013.9.17.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session-based bi-directional multi-tier client-server asynchronous information database search and retrieval system for sending a character-by-character string of data to an intelligent server that can be configured to immediately analyze the lengthening string character-by-character and return to the client increasingly appropriate database information as the client sends the string.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智慧局如何廢止GMP

近日接連爆發食品安全事件,立法院戮力從公的某大立委召開公聽會,認為GMP與CAS認證竟然都抽驗不出有問題的食品,明顯已經喪失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能力,智慧局應廢止出問題的GMP與CAS證明標章。

首先來看什麼是證明標章?
商標法第80條定義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第81條也規定申請資格,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第82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第4項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於註冊公告時,應一併公告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
而證明標章的廢止,則在商標法第92條規定,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2.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3.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4.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5.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6.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7.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經濟部工業局於2000.7.1.取得GMP證明標章,其使用規範見: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SpecDownload?fname=701418367&version=CH
根據所公布的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6條,申請食品GMP認證的工廠,應符合食品GMP認證體系細部作業程序及食品GMP認證體系查驗評定基準之規定,在作業程序中訂定的流程包括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合乎條件就會簽約授證,事後再定期追踪。以上都是標章權人的職責。

智慧局可不可如立委所說將該證明標章廢止呢?這就要看第92條囉,這件事顯然不符第1~5款,至於第6、7款,則智慧局要有證據顯示證明標章權人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或有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否則即使現在強行廢止,將來標章權人還是可以提行政訴訟來救濟的。如果當初發GMP標章的程序都依規定,後續也都按程序查核,則智慧局也沒有理由及權力可以逕行廢止該標章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回擊NPE的新策略

以前企業對抗專利侵權訴訟的策略,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死纏爛打方式,不外乎就是提專利無效之訴,如果自己有專利,就告對方也侵害自己的專利。第二種方式,面對NPE就沒效了,因為他沒有產品可以來被告侵權,這時候只有被追著打了。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訴訟案還是有很多眉角的,不然要律師怎麼活呢?美國的比價網站平台Findthebest.Com就對多家NPEs引用RICO Act提出反訴(counter-suit)。

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於2012.4.開始,即以US8,069,073號專利控告20多家網路服務公司侵害專利,Findthebest.Com是其中一個被告。
Findthebest.Com於2013.9.16.在紐約南區法院,以NPE採用類似黑手黨(Mafia)敲詐勒索手段,企圖影響正常營運企業的運作為由,依據聯邦敲詐勒索影響和破壞組織法(the Federal Racketeering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18 U.S.C. 551 961 et seq. \\"RICO\\")和國家相關法律,包括濫用行政程序、惡意起訴、敲詐勒索罪,違反商業行為,對LUMEN VIEW TECHNOLOGY LLC及未列名的50家NPE提起民事訴訟。

Smart的看法
FindTheBest.Com這次以RICO Act大規模對NPE發起訴訟戰,確實是一個新的作戰策略,至於戰略效果如何,又會對產業未來的生態造成什麼影響,值得我們期待與觀注!
對本案訴狀有興趣的讀者,可至網站下載: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complaint/Complaint_pclass_13_A310_Findthebest%20v.%20Lumen%20View.pdf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VIA在美被判侵權

美國加州的專利控股公司OPTi於2010.7.30.向德州東部地方法院控告VIA及•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 侵害該公司US5,710,906和US6,405,291專利。
SILICON INTEGRATED SYSTEMS於2012.10.17.與OPTi達成和解,VIA案地方法院2013.9.9.做出判決,陪審團認為VIA侵害Opti專利US5,710,906之Claim26成立,其南橋晶片產品侵權,因而判賠US3,088,776.97元。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有專利打官司就一定不會輸嗎?

據報載:不願具名的上市電子公司董事長表示,過去公司就曾經在專利法上面吃了虧,明明擁有專利到最後卻是敗訴收場。
明明擁有專利,最後卻敗訴,記者說的不清楚,讓大家一頭霧水,卻沒說出專利的權利到底是什麼?只把官司敗訴的原因推給技審官,其實官司是法官判的,技審官提供的資料只是給法官參考,法官還是有自己的心證。
公司有了專利,打官司就一定會贏嗎?我覺得這個答案並不是肯定的,有專利還會打輸的原因可能有:
1.專利權的範圍太小
如果當初專利的權利範圍就寫的很小,別人很容易就迴避掉,打官司當然不會贏。
2.誤把排他權當實施權
專利不是實施權,而是排他權,如果你誤以為有專利就可以實施,就有可能侵害到別人的權利而被告。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ITC認為HTC侵害Nokia2件專利

Nokia在2012.5.2.大陣仗的在ITC及Delaware地方法院控告HTC、Viewsonic及RIM侵害其專利,ITC於2013.9.23.初判HTC侵害Nokia的US7,415,247及US6,393,260等2件專利。判決見:http://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337_847_ID.pdf

US7,415,247
Title : Method and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through various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Filing Date : 1999.11.25.
Issue Date : 2008.8.19.
Abstract :
A method and an arrangement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RF signals, associated with different radio interfaces of communication systems, employ a direct conversion based transceiver which substantially comprises one receive signal branch and one transmit signal branch. Mixing frequencies of the different systems are generated by a single common synthesizer by use of an output frequency divider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synthesizer, and by use of filtering corresponding to a system channel bandwidth by means of a controllable low-pass filter operating at baseband frequency.

US6,393,260
Title : Method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and receiver
Filing Date : 1999.4.15.
Issue Date : 2002.5.21.
Abstract :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method and radio receiver for attenuating spurious signals when receiving (6 to 12) radio signals, when radio signals are mixed (10) to a second frequency, which may be the baseband frequency, for example. Spurious signals are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er (10) which result from component value fluctuations within tolerance limits. According to the invention, mixing is balanced by setting (12) variable-level bias voltages and/or currents to transistors in the mixer circuit (10). An advantage of the invention is that even-order spurious signals caused by balance errors in the mixing of a signal to a second frequency are considerably attenuated. The invention finds particular utility in a mobile communications device, for example.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大立光 vs.先進光

繼電子業層出不窮的智財權訴訟後,光學鏡頭業也開始掀起專利戰,由於大立光的4名離職工程師赴先進光電任職,並申請2項製程專利,大立光於2013.9.24.以竊取商業機密為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對先進光電的動產、資金及設備進行假扣押,先進光也依法提起抗告。

Smart的看法
大立光為保住光學鏡頭的龍頭地位,近期已陸續控告潛在競爭對手玉晶光、先進光,主要的目的還是在防止對手技術急起直追,由此看來,專利已經被當做是一種積極的戰略武器,只是國內廠商間的廝殺,結果可能肥了國外的競爭對手,看看韓國的廠商都可以和解共禦外侮,我們可能很難!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LG與Samsung的OLED侵權案打算和解

LG與Samsung的OLED侵權案經過多年的訴訟(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3/samsung-vs-lgd.html),終於有了和解的跡象,雙方於2013.9.23.宣布,已決定要透過合作提高在全球市場的領導地位,不要再把精力投注到費時耗力的侵權戰。

Smart的看法
訴訟的目的果然是在和解,不過這也看出韓國的民族性,可以為共同敵人摒棄私心,共同為$而努力!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被告專利侵權怎麼辦

昨天PO的盆栽咖啡,收到熱烈的回響,今天想來談談這10幾家收到律師函的業者可以怎麼做。

從智慧局所公告的資料來看,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只有4項:
1.一種飲品結構,包括:杯體容器;其中,該杯體容器可盛裝有飲品食材。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飲品食材,則包括:飲料、承載層、顆粒層及至少一植物,且由下而上之相對設置位置依序為該飲料、該承載層、該顆粒層及該植物。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植物,尤係指可食用之香草類植物;該顆粒層,尤係指由巧克力、餅乾或麵包之碎屑顆粒所鋪設之顆粒層;該承載層,尤係指奶泡、鮮奶油或冰淇淋;該飲料,尤係指咖啡、茶或可樂。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飲品結構,其中,該香草類植物,尤係指薄荷葉、百里香葉、羅勃葉或鼠尾草。
是不是具有新穎性,每個人的認知可能都不一樣,最後還是要看智慧局出的技術報告,但是,收到律師函業者如果是在該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在賣該產品,且可以舉證,則可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9條第3款: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主張專利權效力不及。當然,對媒體發洩一下,也是一個方法,但可能沒有什麼效果!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盆栽咖啡可否申請專利

報載台北市溫古咖啡的莊姓老闆申請了一個盆栽咖啡的專利,並以律師函要求同業下架,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人質疑盆裁咖啡怎麼可以申請專利?也有人質疑公務員太混,這樣也可以給專利...,筆者不想打口水戰,只從法律面來看是不是可以給這個專利。
經過筆者到智慧局的資料庫,找到這個專利─M456095,它是一個新型專利,專利名稱是:飲品結構。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新型專利目前只有形式審查,沒有實體審查,也就是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獲得專利,至於有沒有新穎性,則不在形式審查的範圍,智慧局依形式審查核予專利,顯然沒有違失。
至於該專利是不是符合專利要件,則要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結果,從資料庫的資料看來,專利權人已經在2013.5.31.申請技術報告,必須等報告出爐才知道。屆時,如果專利不具新穎性,專利權人亦無法控告別人侵害。

Smart的看法
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本身即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專利法第116條才會規定新型專利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要有新型技術報告,就是防止這種不確定的權利被人誤用。本案的權利人在還沒拿到技術報告就發律師函,是整案的瑕疵,而他不是法律人,這倒是情有可原,但是,本案的蘇律師直接發了律師函給16家業者,這顯示了二種可能:
1.蘇律師對專利法的素養...
2.明知專利法規定要附技術報告才能行使權利,為了某種目的,還是發函了。
那一種可能,筆者不想臆測,只是覺得這個產業還有待大家的努力!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Microsoft打算收購ODG

穿戴式裝置當紅之下,各大廠商紛紛投入,如Google、Samsung、Apple...,現在連Microsoft也要投入。
Microsoft為了急起直追,打算用US2億元併購Osterhout Design Group,藉以獲取其專利,快速投入穿戴式裝置的市場。
ODG創辦於1999年,位於美國舊金山,主要為軍方提供雷達方面的產品,在消費電子領域顯得有些低調。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WIPO收納大陸專利

WIPO自2013.9.20.起將大陸的專利資料,納入其patentscope資料庫供檢索,目前該資料庫的專利量含蓋34個國家地區,已超過3,200萬件,其中大陸的專利案約300萬件,包括1985年至1995年大陸專利和專利申請的英文目錄資訊,1996年以後大陸專利和專利申請的中、英文目錄資訊,以及中文的專利描述和專利申請範圍。

patentscope網站:http://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search.jsf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台灣與西班牙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

繼台美、台日PPH之後,台灣與西班牙也在2013.9.20.下午正式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於2013.10.1.起試行2年,試行期滿後雙方再進行評估。
本次備忘錄所適用受惠之專利申請案範圍更加寬廣,放寬成簽訂雙邊之專利局任何一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不再限制於僅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結果才能為後申請局所參考。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同名商標可否繼續使用

近日報載台南某鱔魚麵業主告他父親侵害商標權,這種親人間的商標訴訟案層出不窮,像花蓮的麻薯、鹿港的糕餅...,其中內幕外人
通常很難置喙,今天就來討論:如果有人來跟您說您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該怎麼辦?
由於我國的商標保護係採註冊保護,必須經過審查、註冊後才能獲得保護,但是,沒有規定商標未經註冊就不能使用,所以,您可以發現市面上很多的商標或店名,都是長期在使用,但不一定有去智慧局註冊。
未註冊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人不知道要去註冊,也可能是使用人還沒有品牌經營的概念,而未去註冊,商店的生意普通也就算了,一旦生意興隆時,很可能就會有同業跑去註冊,然後再要求原使用者高價買回或停止使用,像高雄旗津著名的海產店,就因此而改名。
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定要改名或停止使用嗎?其實在商標法第36條第3項已經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是可以繼續使用其商標的,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而且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Microsoft收購Nokia手機部門

Nokia於2013.9.3.宣布Microsoft以54.4歐元收購Nokia的裝置與服務事業部門,其中37.9億歐元將用於收購Nokia包含智慧型手機事業在內的裝置與服務事業部門,並取得 Nokia 的Lumia和Asha品牌,以及 Nokia 品牌的10年使用權。
這項交易Nokia並未將專利一起賣,所以,另外的16.5億歐元則將用於專利的非專屬授權,整個收購計畫預計將於2014年第一季內完成。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麥當勞在大陸告W商標案敗訴

2001.11.北京飄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萬德福WONDERFUL及圖註冊商標,麥當勞2003年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稱W商標與麥當勞的金色拱門圖形構成近似商標,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要求商標局撤銷W商標,但被駁回。
麥當勞向商評委提出復議後,商評委于2010年裁定撤銷了W商標在餐館、咖啡館、雞尾酒會服務、飯店、酒吧、茶館服務上的註冊,但仍維持了在其他項目上的註冊。

麥當勞的說法
1.麥當勞做的是大眾快餐,食用麥當勞的人也很可能去買衣服、享受其他服務,因此W商標會減弱M商標的顯著性。
2.麥當勞是馳名商標,經過這幾年的宣傳,在中國早就已經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因此,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商評委的看法
1.麥當勞提交的證據沒有一份來自於官方,所以無法證明其早在2001年就成為了馳名商標。
2.在其他項目上允許W商標的註冊,不足以誤導消費者。

市高院的判決
1.麥當勞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W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在中國大陸構成了馳名商標。
2.W商標指定使用的非貿易業務的專業咨詢等服務、研究和開發(替他人)、包裝設計、服裝設計等,與M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
3.因此,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裁定,駁回了麥當勞公司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