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綜藝節目抄襲

據聯合報載:荷蘭娛樂公司Endemol跨海提告,指控2009年由胡瓜主持《挑戰101》的節目風格、舞台背景、觀眾座位都抄襲在荷蘭、美國等數十個國家播出的《1 vs. 100》節目,控告製作人及主持人違反著作權法,並要求US$200萬元的賠償。
無獨有偶,《POWER星期天》的單元「限時脫逃HIGH到你」也被網友發現:和國興衛視播出的日本熱門綜藝《DERO密室遊戲大脫逃》的「棒之間」單元出題方式雷同,相似度幾乎百分之百。

Smart的看法
今天的這二個例子都談到綜藝節目的抄襲,綜藝節目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是無庸置疑的,重點在什麼行為會構成抄襲?
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具有獨立創作性,即使二個相同的著作,都各自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以上述二個國內節目而言,如果製作人能證明是自己的獨立創作,即沒有抄襲問題。
著作抄襲的要件為接觸與實質相似,以前述的二個節目而言,實質相似與否很容易證明,只要把相關節目做比對即可。但原告要證明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的著作,則是比較難的地方,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告如何讓舉證責任轉移?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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