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號日光燈品牌旭光的商標權,於2010.4.20.由全球NB熱導管最大供應商業強以NT$7,500萬元買下。
業強在熱導管的本業穩定,同時亦投入開發LED照明,在LED照明的生產、研發與通路上有所著墨,目前已有研發出產品,買下旭光的品牌,將有助於該公司未來在推展LED燈泡上的業務。
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Apple vs. Kodak
繼Kodak於2010.1.向ITC及紐約州西部地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ple的iPhone和RIM的智慧手機不當地使用了其與照相機相關的專利,犯了其與數位相機相關的專利後,Apple也在2010.4.15.向美國加州北部地區聯邦地方法院反訴Kodak在數款產品中非法使用了其兩項專利。
Apple認為Kodak在Z、M和C系列和Slice數位相機,以及Zi6、Zi8和Zx1攝影機中,使用了US6031964和RE38911等兩項專利,因此要求Kodak賠償損失。
US6031964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Filing Date:1996.6.20.
Issue Date:2000.2.29.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comprises a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for storing captured image data during processing and compression, a memory manager routine for allocating storage space within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a power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stored image data in case of a power failure, and an input/output interface for allowing an external host computer system to access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RE38911
Title:Modular digital image processing via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modifiable parameter controls
Filing Date:2001.11.21.
Issue Date:2005.12.6.
Abstract:
Aspects for allowing variably controlled alteration of image processing of digital image data in a digital image capture device include forming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o process digital image data, and providing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within each of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he aspects further include accessing chosen controls of the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to modify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for alteration of the image processing.
Apple認為Kodak在Z、M和C系列和Slice數位相機,以及Zi6、Zi8和Zx1攝影機中,使用了US6031964和RE38911等兩項專利,因此要求Kodak賠償損失。
US6031964
Title: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Filing Date:1996.6.20.
Issue Date:2000.2.29.
Abstract: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using a unified memory architecture to implement a digital camera device comprises a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for storing captured image data during processing and compression, a memory manager routine for allocating storage space within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a power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stored image data in case of a power failure, and an input/output interface for allowing an external host computer system to access the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RE38911
Title:Modular digital image processing via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modifiable parameter controls
Filing Date:2001.11.21.
Issue Date:2005.12.6.
Abstract:
Aspects for allowing variably controlled alteration of image processing of digital image data in a digital image capture device include forming an image processing chain with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o process digital image data, and providing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within each of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The aspects further include accessing chosen controls of the one or more parametric controls to modify the two or more image processors for alteration of the image processing.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Idea是誰的
台灣一名吳姓業者2007.8.申請「點子電腦資訊及Idea PC」商標,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網路購物等10項服務及第42類電腦硬體設備設計等服務,向智慧局註冊獲准。
中國大陸北京聯想公司對其商標提出異議,認為有近似聯想IdeaPad與IdeaCentre等兩個商標,不應該被准許註冊。
智慧局於2009.7.作出裁定撤銷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聯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聯想的說法
點子IdeaPC與該公司已申請註冊的IdeaPad與 IdeaCentre等兩個商標近似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外文「Idea」業經註冊「idea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錄有電腦程式的磁帶及磁碟商品、「DIGI IDEA數位點子」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腦鍵盤等商品、「IDEA及圖」指定使用於電腦機殼等商品、「I AM YOUR IDEA」指定使用在電腦網路設備的安裝等服務、「IDEA TEK」指定使用在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Simo idea collection」指定使用在筆記型電腦等商品、「ideastyle及圖」指定使用電腦硬體商品。
可見,在電腦或電腦軟體等商品或服務上,外文Idea經常被使用作為商標文字的一部分,因而較為弱勢,不致於僅因商標有使用外文Idea,就認為消費者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間有所關聯。
因此判決: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Google的著作權官司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Google推出線上圖書搜尋服務,引發出版商以及作者們的大反彈,除支付相關賠償金額之外,還達成營收拆帳的協議。
就在美國法庭還在審理Google跟書商/作者之間的和解案時,美國媒體攝影師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 ASMP),也在2010.4.7.對Google提出集體訴訟,控告Google非法掃描數百萬本含有版權圖片的書籍而且向大眾展示。
就在美國法庭還在審理Google跟書商/作者之間的和解案時,美國媒體攝影師協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Media Photographers, ASMP),也在2010.4.7.對Google提出集體訴訟,控告Google非法掃描數百萬本含有版權圖片的書籍而且向大眾展示。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Elpida vs.Infineon Part 2
繼Infineon在2010.2.19.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狀控告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並要求ITC應對侵權的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後,Elpida也發起反攻,2010.4.2.向美國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德利亞的聯邦法院遞狀控告Infineon侵犯該公司所擁有的手機微控制器(MCU)相關的3項美國專利,其中包含Infineon幫Apple所製造的iPhone用MCU在內。
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Word侵權案上訴遭駁回
加拿大公司i4i在2007年控告Microsoft的Word產品採用該公司的客製化XML專利技術,2009.8.東德州法院認為Mirosoft的確侵犯i4i的專利,判決Microsoft必須支付US$2.9億元的賠償金額。
Microsoft於2010.1.請求上訴法院重審此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於2010.4.1.駁回Microsoft要求對此案重啟聽證和全院聯席審查的上訴。
Microsoft於2010.1.請求上訴法院重審此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於2010.4.1.駁回Microsoft要求對此案重啟聽證和全院聯席審查的上訴。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UNIX的著作權塵埃落定
1995年Novell將Unix相關資產賣給SCO的前身─Santa Cruz Operation,由於Santa Cruz Operation當時沒有足夠的現金,因此Novell僅出售Unix原始碼及其他資料,並未含有Unix著作權。SCO在1996年修改該銷售協議以納入Unix著作權,但Novell並未同意該更動。
由於SCO認定該公司擁有Unix所有權,因此於2003年指控IBM非法將Unix技術捐贈給Linux開放源碼社群。在2004年又控告Novell不實宣稱擁有Unix著作權,並提出損害賠償。
2007年聯邦法官便曾判決Novell擁有Unix著作權,要求SCO必須就不當收取的Unix授權費賠償Novell。猶他州地方法院在2010.3.30.再度裁定Novell擁有Unix所有權。
由於SCO認定該公司擁有Unix所有權,因此於2003年指控IBM非法將Unix技術捐贈給Linux開放源碼社群。在2004年又控告Novell不實宣稱擁有Unix著作權,並提出損害賠償。
2007年聯邦法官便曾判決Novell擁有Unix著作權,要求SCO必須就不當收取的Unix授權費賠償Novell。猶他州地方法院在2010.3.30.再度裁定Novell擁有Unix所有權。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Elan vs. Apple Part II
Elan於2009.4.7.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Apple侵犯該公司多手指多指觸控及模式切換等2篇專利提告,,整個訴訟案件歷時近一年後似乎呈現膠著狀態,2010.2.雙方試圖和解,但最後未達成共識。
在Apple的iPad即將於2010.4.3.上市之際,Elan於2010.3.30.向ITC控告Apple包括iPhone、iPod Touch、MacBook及Magic Mouse等產品侵害其第 5,825,352號專利,要求ITC簽發永久排除命令禁止Apple進口此類侵權產品至美國,並簽發停止銷售命令禁止Apple在美銷售已進口的此類侵權產品。
在Apple的iPad即將於2010.4.3.上市之際,Elan於2010.3.30.向ITC控告Apple包括iPhone、iPod Touch、MacBook及Magic Mouse等產品侵害其第 5,825,352號專利,要求ITC簽發永久排除命令禁止Apple進口此類侵權產品至美國,並簽發停止銷售命令禁止Apple在美銷售已進口的此類侵權產品。
2010年4月20日 星期二
Apple及時取得iPad商標
Apple在今(2010)年1月推出iPad時,即傳出Fujitsu擁有該商標,據外電報導,Fujitsu自2003年起就取得iPad的商標,它是一款行動POS裝置,採用Windows CE作業系統,主要功能是設計用來處理庫存管理、信用卡交易、確認價格及打電話等,而USPTO的資料顯示,iPad的商標已於2010.3.17.讓與Apple。
Apple的前科
CISCO在2000年時買下擁有iPhone商標的Infogear公司,並在2006年更新iPhone相關產品,用於VoIP網路電話。
Apple的iPhone推出後,CISCO隨即在2007.1.馬上控告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後於2007.2.和解。
Smart的看法
理論上一個公司在推出新品牌時,應先去看看商標是不是已經有人註冊過了,才不會影響到產品上市,Apple很妙,每次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推出產品再說,這不是該公司的IP人員失職,就是故意的。
以Apple一天到晚在告別人侵權來看,IP人員失職的機率應該不高,較有可能的是故意的,故意藉由商標侵權來炒作產品,以它的財力一定可以付款和解的,但是這樣一炒,全世界都看到了,應該少花了不少的廣告費吧!
Apple的前科
CISCO在2000年時買下擁有iPhone商標的Infogear公司,並在2006年更新iPhone相關產品,用於VoIP網路電話。
Apple的iPhone推出後,CISCO隨即在2007.1.馬上控告Apple的iPhone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後於2007.2.和解。
Smart的看法
理論上一個公司在推出新品牌時,應先去看看商標是不是已經有人註冊過了,才不會影響到產品上市,Apple很妙,每次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推出產品再說,這不是該公司的IP人員失職,就是故意的。
以Apple一天到晚在告別人侵權來看,IP人員失職的機率應該不高,較有可能的是故意的,故意藉由商標侵權來炒作產品,以它的財力一定可以付款和解的,但是這樣一炒,全世界都看到了,應該少花了不少的廣告費吧!
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專利法強制授權將修訂
飛利浦與國碩的專利強制授權鬧得歐盟一度將此案訴請WTO爭端解決機制,智慧局決提專利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專利法138條修改與新增至162條,未來廠商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前,須先取得公平會處分或法院判決。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LV vs. Google
Louis Vuitton因Google所銷售的關鍵字搜尋廣告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而且助長網路仿冒品的銷售,而向歐洲法院控告Google侵害商標權,歐洲法院於2010.3.23.判決Google並未違反商標法。
歐洲法院的判決
Google允許廣告主購買與競爭業者商標相同的關鍵字,並未違反商標法,但Google如果是在得知廣告主的行為有非法性的情況下,卻未能迅速移除或中斷廣告的連結,就應負起責任,而且當廣告混淆消費者時,品牌業者可要求Google撤掉廣告。
歐洲法院的判決
Google允許廣告主購買與競爭業者商標相同的關鍵字,並未違反商標法,但Google如果是在得知廣告主的行為有非法性的情況下,卻未能迅速移除或中斷廣告的連結,就應負起責任,而且當廣告混淆消費者時,品牌業者可要求Google撤掉廣告。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Infineon vs. Elpida
德國晶片業龍頭Infineon與其子公司Infineon Technologies North America Corp於2010.2.19.向ITC遞狀控告日本DRAM大廠Elpida涉及不公平貿易手段。
Infineon認為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ITC應對Elpida進口的侵權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
本案中的被告廠商除了Elpida Memory Inc.及其美國子公司外,受到波及的還有:瑞晶、Kingston Technology Company Inc.與其子公司、Payton Technology Corp.、威剛、宇瞻、創見、Buffalo Inc./Buffalo Technology(USA), Inc.、Corsair Memory/Corsair Memory(Taiwan)、Mushkin Inc./Mushkin APAC等。
Infineon認為Elpida出口至美國銷售的某些DRAM半導體與產品侵犯該公司4項半導體製程與裝置生產專利,ITC應對Elpida進口的侵權DRAM半導體與產品發出排除令與禁制令。
本案中的被告廠商除了Elpida Memory Inc.及其美國子公司外,受到波及的還有:瑞晶、Kingston Technology Company Inc.與其子公司、Payton Technology Corp.、威剛、宇瞻、創見、Buffalo Inc./Buffalo Technology(USA), Inc.、Corsair Memory/Corsair Memory(Taiwan)、Mushkin Inc./Mushkin APAC等。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LSI vs. 南亞科等公司案敗訴
LSI與Agere公司在2008年控告國內力晶、南科、茂德、聯電等半導體大廠專利侵權,除了國內廠商外,其他被告還有以色列Tower Semiconductor Inc.與其子公司Jazz Semiconductor unit,中國宏力半導體與加州Integrated Device Technology 官司纏訟2年,ITC於2010.3.22.作出專利號碼5,227,335專利為無效專利之終判決定。
LSI於2008.4.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同時在該案中請求ITC核發禁制令,但行政法官於2009.9.21.即做出LSI該專利無效之初判,ITC最後於2010.3.22.做出終判決定,確定LSI專利無效。
LSI於2008.4.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侵權告訴,同時在該案中請求ITC核發禁制令,但行政法官於2009.9.21.即做出LSI該專利無效之初判,ITC最後於2010.3.22.做出終判決定,確定LSI專利無效。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FOXY判決出爐
板橋地院認定「FOXY」提供平台,讓使用者預設強制分享功能,構成違法公開傳輸要件,由於侵犯多家音樂、影片公司的事證明確,2010.3.19.依妨害著作權法將「FOXY」負責人李○○判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70萬元,影音業者則準備索取超過NT$80億元的賠償。
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A片有沒有著作權
據報載:日本8家AV業者,與Dandy、Up’s、Garcon等32個製片廠,將跨海向台灣爭取合法著作權,並點名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等,縱容業者播放無版權影片。
問題來了,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如果有著作權,國內業者怎麼敢如此侵權?
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影片若視為藝術創作,即是一種視聽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大法官617號解釋
有人說:司法院大法官在2006.10.26.的617號釋憲案中,認為A片是猥褻物品,其散布、播送、販售應受一定限度的限制。但617號釋憲案並沒有明指A片不受著作的保護,有關617號解釋內容請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因而最高法院認為色情光碟片不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71號判決
A片三點全露情節有礙我國的社會風俗,內容超越我國規範的限制級尺度,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影片片長時間也與新聞局核准的不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問題來了,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如果有著作權,國內業者怎麼敢如此侵權?
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影片若視為藝術創作,即是一種視聽著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大法官617號解釋
有人說:司法院大法官在2006.10.26.的617號釋憲案中,認為A片是猥褻物品,其散布、播送、販售應受一定限度的限制。但617號釋憲案並沒有明指A片不受著作的保護,有關617號解釋內容請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因而最高法院認為色情光碟片不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771號判決
A片三點全露情節有礙我國的社會風俗,內容超越我國規範的限制級尺度,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影片片長時間也與新聞局核准的不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Google申請Nexus One商標遭駁回
Google Inc.為其手機 Nexus One 申請商標案,因恐與Integra Telecom公司的3554195號商標Nexus造成混淆,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0.3.9.駁回此商標的申請案。
Integra Telecom公司是位於俄勒岡州波特蘭的一家有線電信業者,主要服務範圍涵蓋美國西部11個州。
Integra Telecom公司是位於俄勒岡州波特蘭的一家有線電信業者,主要服務範圍涵蓋美國西部11個州。
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MicroUnity大舉開戰
MicroUnity Systems Engineering於2010.3.16.控告全球22家手機公司侵犯其15項專利。
本案被告包括宏碁、蘋果、AT&T、Google、宏達電、LG電子、摩托羅拉、諾基亞、高通、三星、Sprint和德州儀器。
侵權產品包括德州儀器的OMAP-3、-4處理器,高通Snapdragon處理器、蘋果3GS版iPhone(iPhone玩家論壇)、Google Nexus One智能手機、摩托羅拉Droid手機、諾基亞N900手機和Palm Pre手機。
系爭專利
US5737547
US5742840
US5794061
US5812799
US6006318
US6725356
US7213131
US7216217
US7260708
US7353367
US7509366
US7653806
US7660972
US7660973
MicroUnity
該公司由前MIPS架構師於1988年創建,投資者包括Comcast、惠普、微軟、摩托羅拉和時代華納,後來該公司轉型為一家無形資產管理公司,出售或授權技術,目前手上的侵權案件被告還有:AMD、戴爾、英特爾和SONY。
本案被告包括宏碁、蘋果、AT&T、Google、宏達電、LG電子、摩托羅拉、諾基亞、高通、三星、Sprint和德州儀器。
侵權產品包括德州儀器的OMAP-3、-4處理器,高通Snapdragon處理器、蘋果3GS版iPhone(iPhone玩家論壇)、Google Nexus One智能手機、摩托羅拉Droid手機、諾基亞N900手機和Palm Pre手機。
系爭專利
US5737547
US5742840
US5794061
US5812799
US6006318
US6725356
US7213131
US7216217
US7260708
US7353367
US7509366
US7653806
US7660972
US7660973
MicroUnity
該公司由前MIPS架構師於1988年創建,投資者包括Comcast、惠普、微軟、摩托羅拉和時代華納,後來該公司轉型為一家無形資產管理公司,出售或授權技術,目前手上的侵權案件被告還有:AMD、戴爾、英特爾和SONY。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及能力鑑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05年起即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執行「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設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迄今培訓5,400人次智慧專業人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年開始推廣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並舉辦「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將「專利工程師」業務概分為三類:技術工程類、程序管控類、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
考試科目
共同考科為專利法規
A.技術工程類,再加考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B.程序控管類,加考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C.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加考專利檢索與專利分析、專利加值運用與策略
成績計算
應考人於3年內完成各該類別之各項科目考試且各科成績均達到60分,即由智慧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共同授予該類別之能力鑑定證書。
證書之有效期間為5年,到期之各類證書,符合下列標準之任一項,即可換發新證:
1.參與測驗主題相關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
2.研習機構聘用或邀請擔任與測驗主題相關之授課達6小時以上。
考試時間
2010.6.舉辦第一次「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首先辦理「A.技術工程類」考試,考試科目包括
1.專利法規
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
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2010.10辦理第二次。
網站資訊
http://www.tipa.org.tw
http://www.tipo.gov.tw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2010年開始推廣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並舉辦「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將「專利工程師」業務概分為三類:技術工程類、程序管控類、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
考試科目
共同考科為專利法規
A.技術工程類,再加考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B.程序控管類,加考專利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C.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加考專利檢索與專利分析、專利加值運用與策略
成績計算
應考人於3年內完成各該類別之各項科目考試且各科成績均達到60分,即由智慧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共同授予該類別之能力鑑定證書。
證書之有效期間為5年,到期之各類證書,符合下列標準之任一項,即可換發新證:
1.參與測驗主題相關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
2.研習機構聘用或邀請擔任與測驗主題相關之授課達6小時以上。
考試時間
2010.6.舉辦第一次「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首先辦理「A.技術工程類」考試,考試科目包括
1.專利法規
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
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2010.10辦理第二次。
網站資訊
http://www.tipa.org.tw
http://www.tipo.gov.tw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VirnetX Holding vs. Microsoft
美國德州泰勒市(Tyler)東部地方法院2010.3.9.判定Microsoft侵犯美國資安公司VirnetX Holding兩項用於架設安全的虛擬專用網路,以保護網路流通資料免於外洩的專利,必須分別賠償US$7,175萬元及US$3,400萬元,合計支付約US$1.06億元的賠償金。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DOW Chemical 離職員工竊密案
DOW Chemical前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杜○○,被控在離職前涉嫌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庫「中央報告系統」(CRI)的Imperial計畫案,智慧財產法院以被告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以及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刑1年5月。
案情背景
被告杜○○自1990.7.起,受僱於DOW Chemical集團,原擔任聚胺基甲酸乙酯的技術服務工程師職務,在2003年間任職於該集團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負責全球軟質聚胺酯泡棉產品的研發。
DOW Chemical集團以Imperial計畫為名,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作為生產軟質聚胺酯原料的技術,並為該計畫製作中央報告系統,用以彙集所有Imperial計畫資料及檔案,存放在該集團位於美國德州自由港電腦的伺服器主機內。
杜○○在2003年底,以身體健康為由請辭,2003.12.1.與Ferrari Hseuh洽談離開後共組Inno控股公司事宜,公司於2004.3.在香港設立,杜某即擔任董事。
杜○○在2004.4.30.離職前,將Imperial計畫內11,843個檔案中的494檔案、及8849篇機密研發資料,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契約規定,重製於其所有的隨身硬碟中。
案經DOW Chemical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檢舉,2004.8.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偵查員在杜○○的住處,起出1顆容量26.8GB的USB內載1萬多筆檔案,包括上述檢方所控涉嫌重製的檔案及機密研發資料。
Smart的看法
在知識經濟時代,公司靠無形資產取得競爭優勢,而如何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就相當重要,尤其在資訊化的時代,所有資訊全部都在電腦中,除平時對網路要有管制做為外,對離職員工的管控也要特別注意,而相對的,離職員工也要小心,除非刻意要帶走公司的機密資料,否則應該儘量不帶任何東西,以免日後瓜田李下,有理說不清。
案情背景
被告杜○○自1990.7.起,受僱於DOW Chemical集團,原擔任聚胺基甲酸乙酯的技術服務工程師職務,在2003年間任職於該集團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負責全球軟質聚胺酯泡棉產品的研發。
DOW Chemical集團以Imperial計畫為名,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作為生產軟質聚胺酯原料的技術,並為該計畫製作中央報告系統,用以彙集所有Imperial計畫資料及檔案,存放在該集團位於美國德州自由港電腦的伺服器主機內。
杜○○在2003年底,以身體健康為由請辭,2003.12.1.與Ferrari Hseuh洽談離開後共組Inno控股公司事宜,公司於2004.3.在香港設立,杜某即擔任董事。
杜○○在2004.4.30.離職前,將Imperial計畫內11,843個檔案中的494檔案、及8849篇機密研發資料,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契約規定,重製於其所有的隨身硬碟中。
案經DOW Chemical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檢舉,2004.8.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偵查員在杜○○的住處,起出1顆容量26.8GB的USB內載1萬多筆檔案,包括上述檢方所控涉嫌重製的檔案及機密研發資料。
Smart的看法
在知識經濟時代,公司靠無形資產取得競爭優勢,而如何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就相當重要,尤其在資訊化的時代,所有資訊全部都在電腦中,除平時對網路要有管制做為外,對離職員工的管控也要特別注意,而相對的,離職員工也要小心,除非刻意要帶走公司的機密資料,否則應該儘量不帶任何東西,以免日後瓜田李下,有理說不清。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DAMPER KIDS DAMPER KIDS vs.CAMPER FoR KiDS
101大樓公司於2007.1.30.以「DAMPER KIDS」商標,指定使用在手提袋、化粧袋、鑰匙圈用皮飾、皮包、背包等數十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該局審核後於2007.11.1.核定商標。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於2008.1.,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認為該商標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R KIDS」商標提起異議。
肯波的異議經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遂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6.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
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很妙,它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很妙,看起來101好像敗訴了,但是又要智慧局重新審查,最後會不會翻案,就值得觀察了。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於2008.1.,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認為該商標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R KIDS」商標提起異議。
肯波的異議經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遂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6.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
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很妙,它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Smart的看法
這個案子很妙,看起來101好像敗訴了,但是又要智慧局重新審查,最後會不會翻案,就值得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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