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Rambus與歐盟Antitrust達成和解

數家官方機構指控 Rambus 明明欲替其發明申請專利,但未通知產業標準制定團體,待業界採用其規格作為標準後,又挾持專利權,要求生產 DRAM 的企業需付費才能獲准使用該專利。Rambus 目前對使用此科技的公司收取 3.5% 的權利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在 2006 年控訴 Rambus 的策略違反Antitrust,然而聯邦上訴法院卻支持該公司立場,於是FTC 撤銷此案。歐盟則在Rambus 公司同意降低 DRAM 科技之權利金至 1.5% 下,接受的和解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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