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在2007.4.因為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不力向WTO提告而協商解決無效後,進一步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美方指控的理由
1.中國著作權法並未保護不符合中國「內容審查」標準的作品。
2.中國對於違反智慧財產權產品被海關查獲後的規定,似乎讓貨品在移除仿冒標籤或其他仿冒特徵後,可以進入市場。
3.中國法律規定,只有當商標仿冒與著作權盜版超過一定法律門檻,可提出相關起訴;而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刑罰與刑事訴訟適用於所有「商業規模」的著作權盜版與商標仿冒。
爭端解決小組的見解
爭端解決小組對於美方向WTO提出的三項控訴,前二項與美方立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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