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專利法中將新型專利改為形式審查,為使新型專利的權利內容確定,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概念。經實施多年後,為加速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經檢討實務現況與業界反應後,將自2009.3.1.起進行以下之改進措施:
1.即使新型專利有更正案繫屬智慧財產局,將仍依法定處理時限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新型專利權人於修訂實施前已指明以更正後之公告本為準進行技術比對者,仍俟更正案處分後再行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將適度調整通知說明作業之適用範圍,針對全部請求項之創作,皆有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時,始通知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3.除通知說明函仍檢附經標示的引用文獻外,原則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再檢附引用專利文獻資料,但對於未委任代理人之自然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困難取得之專利文獻及非專利文獻資料等,仍將繼續檢附相關資料複本予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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