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專利 vs. 營業秘密

EPO於2017.7.13.發布通過商業秘密和專利保護創新的調查報告,調查了近20萬家歐盟會員國之製造業和服務行業公司,發現業者認為營業秘密與專利是二種互補的保護,無形服務的創新偏向用營業秘密保護,有形商品則是以專利保護。

參考網站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observatory/documents/reports/Trade%20Secrets%20Report_en.pdf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WARF vs. Apple

台灣的大學一向不與民爭利,很少見到專利訴訟案,美國的大學可不一樣了。威斯康辛大學的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Wisconsin Alumin Research Foundation, WARF)在2014年控告Apple的iPhone中的A7處理器侵犯了WARF的US5,781,752號專利的3,5,6和9項請求項。
2015.10.13.Apple被判敗訴,需賠償US2.34億元,2017.7.25.法官認為Apple的A7、A8、A8X處理器仍然侵犯該專利,又追加了US2.72億元。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大學看到美國大學如此積極的捍衛專利,有沒有得到啟發?在少子化的時代,專利訴訟也可以替學校找到新的財源喔,到時候就不怕沒有學生了。

參考網站
https://www.ke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WARFvApple-3-14-cv-00062-wmc-6June2017.pdf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大陸施行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大陸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先在2012年推出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2017年又進行修改,自2017.8.1.施行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其條文請見: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6/t20170628_1312314.html

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技術貿易統計

談了這麼多年的知識經濟,產值怎麼評估?技術交易是一個比較可以量化的指標。根據經濟部的統計指出,2015年我國的技術輸出是NT362億元,其中35%是輸往大陸、25%輸到新加坡,反觀技術輸入有NT1,601億元,78%的技術來自美國。
技術輸出以電子零組件業為最多,約占35%,其次是3C與光學、電力設備,約各占19%。輪入技術也是以電子零組件業最多,約占55%,其次也是3C與光,學約占29%。

參考資料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News_File.ashx?file_id=56194

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以專利逼迫商標

最近流行爽約,簽約後不想履約怎麼辦?我們政府是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先把你鬥臭,讓你變成全民公敵,再修法朔及既往,把欠債推的一乾二淨。鴻海的做法就比較高檔了。
Sharp在2015年將北美市場品牌授權給大陸家電大廠海信,使用權到2020年,海信販售的電視可以掛夏普品牌。
鴻海轉投資Sharp之後,一直積極努力想重新拿回Sharp商標品牌經營權,在與海信協商不成下,商人當然不能像政府一樣蠻幹,他還是會按法律的遊戲規則來玩。
2017.6.9.以違反契約銷售低品質產品,造成夏普評價大幅滑落,先在加州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商標使用損害賠償,其中訴求損害賠償約110億日圓。
2017.7.17.又向紐約州南部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海信電視侵犯其擁有的兩項WLAN專利,除了要求賠償之外,更提出禁售海信在美國製造、禁售販售侵權產品。

Smart的看法
授權其實是二相情願的事,要後悔也可以,但解約也是要二相情願的,鴻海想拿回Sharp的商標灌,卻拿專利出來打,其實也是想在解約的談判中取得一個好籌碼而已,這樣的操作也可以給我們一點啟發!

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Qualcomm的一場混戰

Qualcomm與Apple因為US10億的授權金談不攏,決定上下游廠商一起告,於是,2017.5.17.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告訴,除了Apple之外,一竿子台廠都成了這宗訴訟的被告,苦主包括了:仁寶、鴻海(含:富智康)、和碩、緯創。
四家苦主也在2017.7.18.向美國南加州聯邦法院提出答辯及反訴,除聲稱並未違反授權合約外,同時指控Qualcomm違反FRAND授權、收取的專利授權金過高,違反反壟斷法等行為,洋洋灑灑的羅列出36條大罪狀。

Smart的看法
Qualcomm是典型的IP公司,利用專利授權獲利,他除了賣晶片外,還要收出廠價5%的授權費,最近幾年陸續在各地面臨到不公平競爭的訴訟,未來的發展也是值得觀察。

參考網站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7/07/apple-and-its-contract-manufacturers.html

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

Qualcomm又遭antitrust調查

2010年Nvidia的子公司Icera向歐盟檢舉Qualcomm違反不公平競爭,2015.5.歐盟開始對Qualcomm的專利授權協議進行調查,歐盟於2017.6.要求該公司提交專利授權資料,以確認是否導致客戶不使用其競爭對手的產品,違反了歐盟的相關規定。
Qualcomm未依規定提交資料,並提起上訴,2017.7.12.歐盟位於盧森堡的普通法院駁回其上訴,Qualcomm將面臨每日58萬歐元的罰款(US66.5萬元)。

參考網站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eu-qualcomm-antitrust-idUSKBN1A219J

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翻玩?

報載有人把著名商家的logo印在白色的T-Shirt上賣,說是今年的流行趨勢,稱為翻玩。可是,從商標法來看,並沒有什麼叫做翻玩的東西。
著名商家的logo都有註冊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就把他人的商標印在自家的商品上販售,就是侵害商標的行為。而且,這些商標的圖案,都是經過設計,還有著作權的問題。雖然這些行為,商標權人沒有提起告訴,但不代表行為是合法的,這個要特別注意。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什麼是二次創作

谷阿莫事件是幾個月前當紅話題,谷阿莫在偵訊後仍對媒體說要讓二次創作在台灣及亞洲更受重視,更被大家保護與尊重。
到底什麼是二次創作?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二次創作這個詞,不過,看了英文您就知道它是什麼了,它的英文是Derivative work,原來就是衍生著作啦!
既然是衍生著作,谷阿莫要大家保護、尊重的是什麼?著作權人還是使用人?著作權法本來就規定衍生著作要原著作權人同意,才能把原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
還是我根本誤解了他的意思,他要的是不用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人就可以直接改作?

2017年7月31日 星期一

小米收購Nokia專利

專利對高科技公司而言,是一個遲滯對手的武器,即使你技術再厲害,少了專利仍是寸步難行。
猶記得2014年小米要進入印度市場,就差點被禁止進口與銷售,從此,小米開始到處收購專利,來充實自己的武裝。
2016年小米收購Microsoft的1,500件專利,並與簽署專利交叉授權協議,2017年又跟Nokia簽署商業和專利合作協議,其中包括將在移動網路的SEP的交叉授權,同時也收購部分Nokaia的專利資產。

參考網站:
https://www.nokia.com/en_int/news/releases/2017/07/05/nokia-and-xiaomi-sign-business-cooperation-and-patent-agreements

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IP5的聲明

IP5的局長於2017.5.31.在馬爾他會面,慶祝五局合作10週年,除盤點歷年來的成果,並訂定未來的合作方向。
未來IP5將致力的工作有:
1.專利業務和程序調和化
考量在IP5各局交叉申請的案件愈來愈多,IP5局將努力探討加強專利作業和程序調和化可努力的面向,以減輕工作負擔,並為申請人節省同時在多局申請的費用。
2.優化品質管理
IP5將持續改進專利品質,以及提供高品質產品和服務。
3.發揮5局間工作分擔的最大潛能
體認專利合作條約(PCT)是最成功的國際性工作分擔架構之一,IP5將繼續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合作,充分利用PCT制度,包括預定在2018.5.1.開始試行合作檢索與審查計畫(Collaborative Search and Examination),並擬訂其他因應審查環境變化的工作分擔方案。
4.改善專利資訊服務
IP5將依據使用者需求,致力強化全球檔卷系統(Global Dossier),使專利資料易於取得及深度利用。

參考網站
http://www.fiveipoffices.org/news/malta2017.html

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EPO與阿根廷簽合作協議

EPO於2017.5.11.與阿根廷簽訂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雙方將就專利程序、檢索、審查、自動化、專利資料和資料庫的利用及交換共同合作。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7/20170511.html

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

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為了管理、收受、分配報酬,經智慧局同意後可以設立集管團體來統一管理。
目前國內已有多個集管團體,各家公告的費率類型繁多,民眾瀏覽網頁時不易馬上找到各集管團體的費率,因此,智慧局按照民眾利用著作的類型、利用的行業別等標準加以分類後,建置了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專區,以節省利用人查詢資料的時間。

集管團體費率整合查詢專區的網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454274&CtNode=7807&mp=1

2017年7月19日 星期三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

原住民族有其特有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智慧創作,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保護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者,為避免審查過程中漏未審酌有關原住民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技藝),智慧局特訂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自2017.6.26.起施行。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請見: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76221141997.pdf

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新進步性審查基準

智慧局在2016年修訂專利進審查基準,經過多次說明會修訂後,於2017.7.1.起正式實施。
修訂重點有:
1.增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為一群人。
2.增列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包括考量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
3.增列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包括考量反向教示、有利功效及輔助性判斷因素。
詳細有容請看: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9465&ctNode=7127&mp=1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Google又面臨Antitrust訴訟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17.6.26.以Google濫用搜尋引擎市場獨大地位,操弄搜尋結果,使自家網購比價服務Google Shopping獲得不當優勢,阻礙其他網站的能見度與公平競爭,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為由,裁定24億歐元(NT825億元)的罰金。
依據歐盟執委會的決議,Google必須在90天內調整搜尋演算法,對所有比價網站一視同仁,不得偏袒自家服務,否則將遭歐盟處罰,最高可達每日全球平均營收的5%。

參考網站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5103/google-eu-2b-fine-antitrust

2017年7月5日 星期三

德國延遲批准UPC立法

歐盟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實施,需由歐盟的15個會員國同意簽署協議後才能運行,其中必要的簽署國為法國、德國及英國。
目前已經簽署協議的國家有: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荷蘭、盧森堡、馬爾他、保加利亞、葡萄牙、瑞典、斯洛維尼亞、義大利,還剩英國及德國還沒簽署。而根據IPKat網站報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已口頭通過書面形式,表明目前不會簽署。

參考網址
http://ipkitten.blogspot.tw/2017/06/breaking-german-constitutional-court.html

2017年7月4日 星期二

廣州推出IP補貼政策

廣州是大陸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區域,目前擁有高新技術企業989家,研發中心和機構673家,為了加速知識產權市場流轉和刺激知識產權轉讓等運用,在2017.5.15.發布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從多方面對企業進行激勵及實質補助。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請見:
http://big5m.hp.gov.cn/hp/zcjd/201705/5ad578d968ad4c3c806d63ac300b1823.shtml

2017年7月3日 星期一

專利的申請策略

由於專利是屬地主義,因此,要在那裏被保護,就要到那裏申請專利,也就是說,市場在那裏,專利就在那裏。
報載彰化某公司的防撞警示燈申請專利上市不到半年就被大陸業者仿冒。如果該公司在大陸有專利,則可以在大陸透過訴訟尋求救濟,當然,在大陸進行訴訟不易,但至少還有個武器可用,如果沒有專利,那就連訴訟都不必了。
其次,在國內因為有專利權,所以具有排除他人進口的權利,可以透過訴訟來排除他人進口。但他所擁有的M538888號專利是新型專利,目前已申請技術報告,尚未核發,如果技術報告顯示具備專利要件,則可依專利第116條進行警告,進而依法請求救濟。

參考資料
http://gotv.ctitv.com.tw/2017/06/567355.htm

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圖像授權

報載國立歷史博物館把常玉複製畫同持授權給2家公司出版,廠商認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帶頭違法鬧雙胞。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圖像授權的授權內容是很重要的,我們沒有看到爭議的合約是怎麼簽的,如果這個授權是非專屬授權,則市場上本來就可能會有2個以上的被授權人,而一般公家單位為了怕被人家說圖利,大多不會去簽專屬授權的合約。
但是,從被授權人的商業角度來看,其實他要弄清楚所授權來的圖像到底還有沒有授權給別人,像本案例的8張圖就是重覆授權,雖然是非專屬授權,不會有合約問題,但是,會影響商業利益,這是被授權人要注意的小節。

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10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