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6日 星期日

飛利浦的光碟授權

飛利浦從76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以下簡稱國碩)則從88.10.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10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

專利強制授權
國碩認為權利金太高,90.3.要求飛利浦把權利金降為2%到5%,但遭飛利浦拒絕,隨即終止授權,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遂於91.7.向智慧局請求就該五項發明專利特許,93.7.獲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要為主,飛利浦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2.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關注單一要件。
3.智慧局當初在判斷國碩提出的授權協議時,僅考量權利金費率部分,且據以佐證的公平會處分書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理由只是提到權利金方式有檢討必要,與飛利浦是否違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無關。
4.國碩強調權利金費率是專利權合約中最重要的授權要件,但審酌國碩90.6.到91.4.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發現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因此,智慧局只以權利金一項,就給予國碩強制授權,是不合理的作法。
5.國碩提出的90.6.至91.4.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曾提出以淨銷售價2%至5%計算權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就遽然認定是已符合專利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訴願決定也維持智慧局的認定,於法也並不妥適。

Smart的看法
光碟強制授權案,智慧局97.3.13.被判敗訴,由於本案飛利浦公司已向歐盟提出控訴,歐盟委員會正在調查中,本案的判決會不會造成歐盟做出不利的結果,值得觀察。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台鐵便當鬧雙包

報載某便當業者近來開設分店,並以台鐵,鐵路便當等字眼做為招牌,台鐵對於便當業者的行為不但毫不知情,台鐵餐旅總所總經理蘇振東還說:台鐵便當的商標權申請還在進行中,民間業者使用懷舊或鐵道便當,台鐵都無法主張權利。
台鐵便當的商標
申請日:094/03/08
註冊日:095/02/16
註冊號:01196638
商標權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商品名稱:飯糰、便當、油飯、肉粽、壽司。土司、蛋糕、麵包、漢堡、三明治。冰、冰淇淋





台鐵火車頭便當

便當加盟店的logo,把台鐵的局徽換成火車頭。
Smart的看法
台鐵果然是一個恐龍級的單位,自己的商標申請都公告了,竟然還不知道,更惶論主張自己的權利。
便當業者擅用、改造台鐵的logo,即有侵權的行為,就算商標還沒申請下來,也可以主張著名商標,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何況前年都己經註冊了。

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三井的商標案 Part2


三井94年成立分支料理美術館時配合店名申請註冊料理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94.9.2.
註冊日:95.6.16.
註冊號:01215361
美術館商標
申請日:83.11.7.
註冊日:84.11.16.
註冊號:00686342
商標權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三井的說法
1.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外觀與讀音長短不同,商標使用的場所也有所差異。
2.三井集團年營收高達數億元,知名度極高,可說是執國內日本料理餐飲界之牛耳,不可能搭順風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法官檢視料理美術館與美術館兩商標,都是單純的橫書中文組成,已很類似,雖然多了料理兩字,但料理是一般餐飲業界常用在調理食物的名詞,消費者難以從中分辨商標商品來源,容易誤認,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8日 星期六

三井的商標案 Part1

三井因駙馬爺的三井宴而出名,在商標上卻出師不利。93.12.三井以極料理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中西餐廳與日本料理店等服務,隨即遭人以先註冊的極字設計圖商標提出檢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兩商標有同樣的中文字「極」,且皆使用在餐廳服務,的確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而將極料理商標撤銷。

三井的極料理
申請日:93.12.22.
註冊日:95.2.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商品名稱:
中西餐廳、日本料理店、小吃店、冰果室、飯店、咖啡廳、啤酒屋、速食店、冷熱飲料店

極字設計圖
申請日:93.3.19.
註冊日:94.1.1.
註冊號:01195278
商標權人:李王寶春
商品名稱:
飲食店、小吃店、冷熱飲料店、餐廳、咖啡廳、啤酒屋
三井的說法
極料理是由三個楷書文字組成,使用在日本料理,但極商標是一個篆書的圖案,主要業務是中華料理,兩商標外觀與餐廳的風格皆迥異,應該難以誤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1.極料理中料理兩字不具識別性,其中極字較大,屬主要識別部分。
2.極字設計圖雖然使用篆書設計,但一眼看去就是個極字,因此兩商標主要部分極為相似,又都使用在餐廳,容易使消費者混淆。
3.因此,判決三井敗訴。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鱷魚之爭

2004.9.英國格洛斯特郡兩名牙醫羅姆尼及穆爾,決定把用了10多年的綠色鱷魚標記,正式登記為他倆的牙醫診所商標,隨即引來法國時裝品牌Lacoste控告二人侵權。
Lacoste敗訴後,不服再上訴,仍維持原判,Lacoste 須為牙醫診所支付合共1,450英鎊)的訴訟費。

Lacoste的商標



Lacoste的鱷魚全身都有白色鱗片,而且口部張開,露出裡面紅色的下顎。



牙醫的商標



鱷魚全身綠色,牙齒白色。




法院的見解
牙醫服務與時裝有很大分別,消費者有足夠的資訊區別,不會將兩者混淆,因此,判決牙醫診所勝訴。

2008年3月2日 星期日

eBay的專利案落幕

MercExchange於2001年對eBay提起訴訟,指控eBay拍賣平台的『現在購買(Buy It Now)』技術侵犯了MercExchange的專利,該技術允許買家以拍定價格購買商品。

法院判決
2003年美國陪審團做出裁決,要求eBay向對方支付3500萬美元的賠償,法官隨後將賠償金額減少到了2500萬美元,但等當年12月份這一裁決通過聯邦法官批准時,加上利息等賠償數額增加到了3000萬美元。
MercExchange希望法院發出禁止令,阻止eBay繼續使用其專利技術,因此,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請求。
最高法院於2006年做出裁決,認為即使陪審團認定侵犯專利成立,法官並沒有必要阻止侵權方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

和解
eBay 2007.2.28.表示,與MercExchange的所有訴訟爭議都得以解決,除購買三項專利之外,eBay還將購買MercExchange的其他專利許可。

Smart的看法
這一個案子又再一次證明:專利訴訟是促成和解的手段,打了7年的官司,終究還是以和解結束。

2008年2月28日 星期四

Toshiba vs. ACME

Toshiba在義大利米蘭法院控告義大利DVD光碟生產商ACME SpA,生產和銷售DVD光碟,既未得到Toshiba的授權,也未得到DVD6C Licensing Group的許可,侵犯其專利權。要求法院禁止ACME在義大利生產某些DVD。

Toshiba其他的DVD訴訟案
2005年對美國的一家DVD產品進口商及批發商提起訴訟。
2007.4.向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訴,禁止侵犯其專利權的17家公司生產、進口DVD播放器、燒錄機和相關產品。
2007.7.對德國一家DVD光碟生產商提出訴訟。

The DVD6C Licensing Group
一產業組織,代表9家主要的DVD技術與標準開發商,負責重要DVD專利的授權。

2008年2月26日 星期二

Starbucks商標敗訴

Starbucks認為文軒國際公司的商標「壹咖啡ECOFFEE及圖」與其商標類似,93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遭駁回,經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兩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都大相逕庭,判決其敗訴。

壹咖啡

文軒公司92年9月申請商標,95年9月把該商標移轉給壹卡夫公司。
申請日:92.9.26.
公告日:93.7.16.
註冊號:01113086






Starbucks主張
1.「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與星巴克商標皆由「白色雙圈」與「綠底圖」加上白色文字與圖形所組成,圖樣中間左右兩旁皆用特定圖形加以區隔,內圈也有極度近似的波紋圖形,給人整體的印象近似,招牌遠看容易誤認,因此,認為壹卡夫公司有搭順風車之嫌。
2.該公司從1985年設立至今,建立起世界知名義式咖啡連鎖店的美名,連續從2001年起由國際知名雜誌Business Week與國際知名品牌鑑價公司Interbrand評選為世界百大品牌之一。
3.2005年更獲選為北美第三大、全球第四大影響人們生活的品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1.用雙圈同心圓搭配文字設計的商標所在多有,識別性較低,而「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除中、英文字外,由一杯散發熱氣的咖啡杯圖形組成,並由「E 」當主軸,倒置設計成咖啡杯的圖形,描繪出飄散裊裊熱氣的意境,整體外觀有極大的設計性。
2.Starbucks的商標,由英文「STARBUCKS COFFEE」與長髮頭戴皇冠的女人構成,與「壹咖啡」的咖啡杯圖案天差地遠。
3.兩商標的英文字母長短明顯不同,唱讀音長短也有差異,「壹咖啡」甚至潛涵台灣第一的意思。
4.兩商標不論就外觀、讀音、觀念都截然不同,因此,認為沒有混淆之嫌。

2008年2月22日 星期五

Broadcom vs. Qualcomm

Broadcom於2005.5.向加州聖塔安那的美國地區法院提告,指控Qualcomm侵犯該公司三項專利,分別是影像技術、讓手機能同時使用兩個或更多網路進行通信的技術、以及讓使用者可將手機當成無線對講機的「隨按即說(Push-to-talk)」技術。2007.5.法院曾判Broadcom因專利受損而獲賠US$1,960萬元。

地方法院判決
加州聖安娜地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塞爾納在2007.12.31.判決要求Qualcomm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那些侵犯了Broadcom的WCDMA(寬帶碼分多址)技術專利的無線芯片產品。至於EVDO的無線通信技術。法官裁定,Qualcomm公司可繼續在美國市場銷售有關產品直至2009.1.,但必須支付相應的專利費用。
Broadcom享有專利的一種步話機技術,Qualcomm也只能使用到2009.1.。

2008年2月21日 星期四

九把刀事件

今天早上到長庚大學演講,感謝老師們的熱烈回應,讓演講時間欲罷不能,有老師提到九把刀的問題,當時因為對該事件不是很清楚,未能當場回應老師的問題,回家後特地上網了解事件的原委,再提出我的看法。為使網友了解事件始末,僅摘錄相關報導,以供參考!

事件說明
蘋果日報報導:一名新店高中學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入圍後被質疑抄襲九把刀作品,但經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無抄襲,仍頒發佳作獎。
東森新聞:新店高中一名十五歲的高一男生,去年投稿小說創作,參加台北文學獎比賽,獲得佳作獎,不過,被質疑是抄襲自九把刀作品。 經過名作家季季、朱天心等評審比對後,認定沒有抄襲問題,而是理念相近,是模仿!

爭點
根據台視新聞的報導,二造疑抄襲的爭點對照如下
高中生的文章: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全部都顛倒
我也沒自信,可以跟卡通人物一樣,拯救地球當救世主
九把刀的作品:
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變成亂碼
相當沒自信可以拯救全人類

Smart的看法
由台視的報導來看,二者是很像,但是,有沒有抄襲並不是看像不像。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且我國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是獨立創作的著作只要沒有抄襲的行為,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要判定高中生的文章有沒有抄襲,要先釐清二個著作中,那些部分屬於思想?那些部分是表達?把表達的部分抽出來,再來看看高中生在寫文章的過程中,或寫文章之前有沒有看過九把刀的著作?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是該生的創作而非抄襲。
話說的很簡單,做起來就不容易了,詳細的判定做法可參考拙著:著作權侵害鑑定流程之研究。有興趣的網友若要該篇文章可寄mail給我。

2008年2月19日 星期二

HyperPhrase vs. Google

2006年4月,HyperPhrase Technologies向美國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稱Google侵犯其4項資料庫搜尋專利技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支持這項判決中的部分決定,但也推翻了部分對Google有利的判決,要求重審本案。

HyperPhrase的指控
Google網路瀏覽器中所使用工具列界面、讓使用者直接連接至選定網站的自動鏈接(AutoLink)功能,以及Google用來在網站上投放廣告的AdSense技術等,都侵害該公司的專利權。

地方法院的見解
Google AutoLink和AdSense所用技術,與HyperPhrase的專利技術並不相同。

上訴法院的裁定
Google的AdSense未侵犯Hyperphrase的專利,但對AutoLink這方面,則做出2種裁決,認為Google並未侵犯Hyperphrase其中1項專利,但推翻了在另外2項有利於Google的專利權判決,認為Google侵犯2項該公司專利,並將此案發回威斯康辛州地方法院再審。

Smart的看法
Business Model的專利是未來.com公司賺錢的利基,而Business Model專利的可專利性未來勢必會遭到很大的挑戰。

2008年2月18日 星期一

3M vs. LGS

3M與其子公司3M韓國有限公司一起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對LGS有限公司(LGS Co., Ltd.)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稱LGS製造和銷售用於控制液晶顯示器光源的光學膜侵犯了3M公司的專利權。

本案對LCD廠的影響
光學膜是LCD背光模組中最關鍵的零組件,以聚光片的技術門檻較高,除了技術問題外,專利也是進入聚光片產業的障礙。
液晶顯示器是透過陰極射線管發光,背光模組反光,通過彩色濾光片,成為我們所看到的色彩。因亮度不足,常有在光線強的地方,看不到液晶螢幕。
而增亮膜可以將偏光板吸收的光線回收再反射,因而提升液晶電視亮度。目前以3M為增亮膜市場的佔有率達到80%為最高。

Smart的看法
光學膜是3M的強項,LGS的技術應該已經可以與其並駕齊驅,所以,才會遭到其控告侵害專利,LGS應該是未來不可小看的公司。

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宏達電 vs. 日揚

宏達電在92.10.9.以「HTC Engineering Mobility及圖」,指定用在設計行動通訊產品的服務標章,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智財局審查後,於93.6.16.准予註冊商標。
日揚科技隨即向智財局提出異議,認為宏達電申請的註冊商標HTC,與該公司在92.10.3.申請的商標(Htc)相近、服務內容也類似,有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智財局最後評定,宏達電的HTC商標應予撤銷。經宏達電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12.12.仍然判決,駁回宏達電不服經濟部的商標評定訴訟。

宏達電


申請日:92.10.9.
公告日:93.6.16.
註冊號:01106189
商品名稱:行動電話、附資料傳輸之行動電話、影像電話


日揚
申請日:92.10.3.
公告日:93.11.1.
註冊號:01126375
商品名稱:受客戶委託依其指示之規格製造電腦零組件、通訊器材零組件、半導體零組件、真空設備零組件、度量衡工具零組件、精密儀器零組件之服務





宏達電的說法
1.該公司HTC英文字,為宏達電自86.5.公司創立以來沿用的英文公司名稱(High Tech Computer Corporation)的縮寫,業界對此簡稱甚為熟悉,而HTC所共同聯合組成的商標圖樣,不僅具有強大的商標識別功能,且為相關消費者所熟識,自然不會與他人商標圖樣構成近似的可能。
2.日揚的「Htc」以三個粗體H字母或中文的「工」字串成象徵「工業」意涵的鏈條狀。兩公司的商標圖樣與意涵完全不同。
3.該公司HTC名稱已被Wikipedia收錄、從94年起連續被美國商業週刊評選為全球百大資訊科技公司、為全球最大智慧手機領導者,全球首款全新觸控式螢幕手機「阿福機(hTc Touch)」自創品牌等證明HTC在業界的高知名度、曝光率及獲利等,已早為消費者所熟知,絕不會與日揚的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

2008年1月31日 星期四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散彈打鳥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在2007.12.11.向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和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指控威剛、宏碁、Acer America、南亞科技、力晶、茂德、勤茂、Elpida、Kingston Technology 、Centon Electronics、和Ramaxel Technology等公司侵犯其小規格 BGA半導體封裝產品相關專利(US5,679,977、US6,133,627、US5,663,106及US6,458,681),並要求禁止這些侵權產品進口及銷售。

訴訟史
這些專利在2005.3.便控告過矽品、日月光、南茂和新科金朋,2006年也曾控告記憶體大廠飛索(Spansion)、超微(AMD)、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海力士(Hynix)、奇夢達(Qimonda)及美光(Micron)。
其中美光、海力士、奇夢達及三星與Tessera達成和解。
2007.3.Tessera對封測廠所提起專利侵權及違約訴訟,加州法院已於5月下令停止該訴訟案。
矽品於2007年Q3就Tessera 5個專利向美國專利局請求再審查,全部獲准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現在整件訴訟案處於膠著狀態,且原本和解的美光、三星、奇夢達和海力士等因Tessera專利有疑慮,而停止支付費用。

Smart 的看法
翻開Tessera的訴訟史,它就拿這4個專利到處收錢,造成各大廠人心惶惶,可見得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的專利才能抵抗這種行為。
我國的高科技廠商已有這樣的認知,可惜本身擁有這種關鍵性的專利還不夠,必須要再研發一些具有殺手級應用的專利,並且能集體談判,避免被各個擊破,才能阻止這種情形繼續發生。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Sharp vs. Samsung

根據Dow Jones報導,Sharp甫於2007年8月初在美國德州法院,向Samsung提起侵權訴訟,如今又在12月12日在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Samsung侵犯Sharp在LCD模組與LCD TV方面的專利權訴訟。除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並要求Samsung涉及侵權的產品,不得在南韓生產製造及銷售。

系爭專利
Sharp在美國及韓國所提出告訴的專利與亮度(brightness)、反應時間(response speeds)以及LCD面板的視角(viewing angles of LCD panels)有關的技術。

面板產業的競爭
2004.7.由Samsung與Sony的合資企業S-LCD,率先導入7代廠,並在2005.4.進入量產階段。Sharp在8代廠上拔得頭籌,在2006.8.開始生產,Samsung的8代廠則是提前2個月在2007.8.量產。Sharp於2006.7.宣布將投資5,000億日圓建置全球第1條10代線,Samsung緊接著在2007.4.也宣布要在湯井園區興建10代線。

Smart的看法
由面板產業的競爭來看,Sharp與Samsung已在產業內相互競爭多年,且互有領先,依據Reuters的報導,在液晶面板技術上,Sharp暫時保持領先,但Samsung則在產量居冠。
而再根據DisplaySearch的資料,2007Q3的全球液晶電視銷售額達到了US$175億元,比一年前上升48%。
由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Sharp對Samsung提出告訴,戰略意義大於戰術價值,項莊舞劍志在沛公,並不是真的要讓Samsung的面板不能製造銷售,而是希望藉由訴訟達到專利交互授權的目的。

2008年1月25日 星期五

IBM vs. ASUS

ASUS在去年資訊月中推出Eee PC,在市場上造成轟動,據ASUS自己預計,Eee PC明年的銷量有望達到380萬部。隨即遭IBM向ITC控告侵害其US5,008,829、US5,249,741和US5,371,852等三項專利,據IBM表示,與ASUS的專利許可協議於2004.12.31.到期後,ASUS仍繼續在銷售使用該項IBM專利技術的電腦。因此,IBM要求,ASUS停止使用相關專利技術,或向IBM支付專利費用。

US5,008,829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y
Filing Date:June 14, 1990
Issue Date:April 16, 1991
Abstract
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personal computers, and more particularly to personal computer power supplies for supplying electrical power to electrically operated components which manipulate or store digital data. The power supply has a controllable component for responding to the presence and absence of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electrical signal by enabling and disabling the supply of electrical power to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and a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opera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and with an alternating current electrical main supply for controllably deriving from the main supply a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or delivery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whereby a user of the microcomputer may control energization of the electrically powered data processing and storage components by controll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 voltage direct current signal from the signal generator circuit to the controllable component.

US5,249,741
Automatic fan speed control
Filing Date:May 4, 1992
Issue Date:October 5, 1993
Abstract
A method of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and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including the steps of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In addition an apparatus for cooling a computer having a plurality of components, the apparatus including at least one variable rate cooling unit, an apparatus for obtaining a cooling requirement for at least one of the components, and an apparatus for varying the rate of at least one of the cooling units based on the obtained cooling requirements.

US5,371,852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mak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appear as a single host on a network
Filing Date:October 14, 1992
Issue Date:December 6, 1994
Abstra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abling a cluster of computers to appear as a single computer to host computers outside the cluster. A host computer communicates only with a gateway to access destination nod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e cluster. The gateway has at least one message switch which processes incoming and outgoing port type messages crossing the cluster boundary. This processing comprises examining certain information on the message headers and then changing some of this header information either to route an incoming message to the proper computer node, port and process or to make an outgoing message appear as if originated at the gateway node. The message switch uses a table to match incoming messages to a particular routing function which can be run to perform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route different kinds of messages.

Smart的看法
ASUS推出的Eee PC的訂價在US$199 ~ 299間,勢必對市場造成衝擊,從IBM的訴訟策略來看,IBM一定也預判Eee PC將來會占有市場,才會提出專利訴訟,否則不會如此的大費周章。

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太陽誘電控錸德、精碟侵權

根據Reuters報導,日本太陽誘電(Taiyo Yuden)先後於2007年10月底、11月下旬,在美國加州地院分別對台廠精碟及其在美國的相關公司、錸德科技及其在美國的銷售子公司提出告訴,指控2業者未經授權私自使用其擁有的3項光碟片相關專利,並擬求償。據太陽誘電透露此2家廠商未支付的專利權金初步估算約達數10億日圓,至於該公司欲求償多少金額則尚未對外公佈。

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

專利的市場價值評估指標

傳統研究專利的價值,認為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有6:
1.申請專利範圍的項數
申請專利範圍反映了專利的廣度,項數多的專利表示其廣度夠,因而較有價值。
2.引用文獻的篇數
引用文獻 (citation made 或 backward citation) 愈多,愈傾向於證明專利的有效性,所以較有價值。
3.被引用的次數
專利被引用的次數多,證明該專利受到其他發明人的高度重視,因而比較有價值。
4.普遍性指標
Hall 等人提出專利普遍性 (gener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被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引用 (citation received) 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專利普遍性可以代表專利的廣度,所以是一種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
5.原創性指標
Hall 等人另提出專利原創性(originality) 指標,用來計量某項專利引用 (citation made) 隸屬不同專利分類的文獻的分散程度;Hall 等人認為原創性可以計量一項專利的重要程度。
6.國際專利分類的隸屬數目
Lanjouw 等人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某項發明歸類於隸屬不同國際分類的數目,可代表該項發明的廣度和原創性;因此,專利被歸屬的分類數目愈多,欲顯其較高的價值。

新的實證研究結果
在Valuable Patents書中以實證研究的結果,發現評估專利的市場價值指標特性如下:
1.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patent claim)
相較於一般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包含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約超出 50%)。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有 19.8 項,一般專利有 13.2 項。
2.引用先前技術文獻 (Prior Art Citations Made)
涉及訴訟專利引用的文獻遠多於一般專利所引用的文獻。以平均值而言,涉及訴訟專利引用 14.2 篇美國專利,一般專利則只引用 8.6 篇。此外,涉及訴訟專利也引用較多同一專利權人的專利文獻。
3.專利被引用次數 (Citations Received)
一般專利被引用的平均次數為 4.1 次,涉及訴訟專利則為 12.2 次。
4.普遍性與原創性指標 (Generality and Originality Indexes)
在普遍性與原創性方面,涉及訴訟專利與一般專利存在差異,但差異並不顯著。涉及訴訟專利的普遍性指標平均值為 0.36,一般專利則為 0.30;涉及訴訟專利的原創性指標平均值為 0.41,一般專利為 0.37。因此,兩者皆非有效的指標。
5.專利分類 (Patent Classifications)
不論專利是用美國專利分類或是國際專利分類,歸屬的數目與訴訟發生的可能性之間不存在統計上顯著的關連性。
6.專利及專利申請案的家族 (Families of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72 件延續案,一般專利則有 0.24 件;其中,涉及訴訟專利平均有 0.60 件部分延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CIP),一般專利則只有 0.18 件。可見訴訟專利多出自專利家族,涉及訴訟專利所屬的專利家族平均由 1.85 件專利組成,一般專利的專利家族平均只有 1.22 件。
7.專利申請時程 (Prosecution Length)
涉及訴訟專利平均花費 4.13 年的時間獲准核發,一般專利平均只需 2.77 年。
8.專利年紀 (Patent Age)
涉及訴訟發生的機率隨著專利年紀而降低。

2008年1月19日 星期六

有價值的專利

我們常說要研發有價值的專利,某晶圓代工廠CEO也曾說過:沒有被告的專利不是好專利,但是,什麼才是有價值的專利?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Kimberly A. Moore 在Valuable Patents一書中,將有價值的專利定義為:能為專利權人帶來豐碩經濟利益的個別專利。她認為相較於一般的專利,涉及訴訟的專利具有較高的價值,也就是說,有價值的專利比較有可能牽涉到專利訴訟。不過,她所謂的價值指的是:
1.價值是指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所保護的發明的價值。
2.價值是指私有價值 (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價值),而非社會價值。
3.價值專利是指被證明為有價值的專利。
4.探討的是個別專利的價值,而非專利組合 (patent portfolio) 的價值。
5.有價值專利未必是保護範圍較廣的專利。

有價值專利的特點
既然有訴訟的專利才是有價值專利,所以,要找出價值專利的特點,最簡便的方法就是研究訴訟專利。基於這樣的前提,有價值的專利應該具備的條件是:
1.年輕
被取得後不久即發生訴訟。
2.本土
由當地公司所擁有。
3.小而美
大多由個人或小企業所擁有。
4.旁徵博引
引用較多的前案(先前的專利或技術文獻),而且被引用的次數也較多。
5.面面俱到
包含項數較多的請求項或申請專利範圍 (claim)。
6.慢工出細活
專利申請過程 (patent prosecution) 歷經較長的時間。
7.兵家必爭之地
來自於特定技術領域。

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立法院於96.12.7.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凡侵害原住民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賠償,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可高達六百萬元。

我們已經有了著作權法,現又推出一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二者有何不同?聯合報做了比較如附圖。








原住民委員會的說法
1.所有者的觀念不同,著作權保障的是個人、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原民智慧保護條例保障的是整個族群或部落共有的「集體權」。兩法位階相同,只是規範的對象,一為個人、一為族群集體。
2.原住民族集體共享傳統文化,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脫離著作人進行讓與、授權,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
3.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多半無法確定原創作人是誰,不像現代的著作權者是確定的個人。現行的著作權法鼓勵原創,而原住民的傳統文人藝術多承襲祖先的藝術成果,呈現重複的圖騰等。
4.著作權法在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效,但因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多逾五十年以上,如今加以保護,不受存續期間限制。


Smart的看法
這根本是一個政治操作討好特定族群、多此舉的法案,按法律而言,著作權法是法律階層的法,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條例,位階在法律之下,怎可用一個位階低的行政命令來排除法律,如果原民會真有照顧原著民的心,就應該訂特別法來保護原著民的創作,而不是用一個位階低的條例來騙選票。否則將來援引著作權法的行為若與條例衝突,究竟要以何者為基準?勢必又要造成社會的不安,各位治國的法律人有沒有想到啊?不要只為了選舉在騙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