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ITC公告337修法重點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2.7.10.公布有關修正聯邦法規19 CFR Part 201及19 CFR Part 210之申請(application)、判決(adjudication)及執行(enforcement)操作與程序之相關提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後,2013.4.19.公告最終修正法案,並於5.20.起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增進調查程序效率:
將是否重新檢視行政法官之初判意見時程由90日縮短至45日(§210.75(b));被訴廠商可不依照ITC的兩段式提出理由程序,選擇提出缺席調查通知(§210.16(b));限制各利害關係人有關同意其等無正當理由提出之口頭及書面調查(depositions and interrogatories)次數,以減少過多之動議申訴;同意ITC將調查案中不同被訴廠商由同一行政法官進行審議(§210.14(g))。

2.闡明各式要求及增進透明度之修正:
包含:闡明案件合意令(consent order)之10項要件(§210.21(c)(4));申請檢視案件初判結果相關回應所應具備之內容(§210.43(b)、§210.43(c));規定控訴書對於控訴產品之分類需採白話式英語陳述(§210.12(a)(12));規定ITC頒布全面進口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須符合美國關稅法19 U.S.C. 1337(d)(2)之規定(§210.16(c)(2))。(前述各項修正係將ITC現有實務予以法制化)

3.強化機密資料保護:
定義違反保護令之裁定及其懲罰(§210.34(c));合意終止調查程序(§210.21)。

4.增進便利性及消除意義不明確性:
將送達國外利害關係人文件之「隔夜寄送(overnight delivery)」送達方式定義為「快捷寄送(expr! ess delivery)」的方式之一,並同意國外利害關係人可於文件送達後規定期限額外5日內提出申請或做出回應(§210.16(e));賦予案內各方額外1個工作日提送公開版本之機密書面資訊(§210.8(b)-(c)、210.50(a)(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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