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美術著作的合理使用

前面提到聚合發建設用NT2,150萬元買到朱銘的雕塑,把雕塑拍照做為文宣之用,結果被以侵著作權起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9.html。有人問我建商買來的雕塑,本來就是宣傳用的目的,如果不能拿來做文宣,豈不白買了嗎?這真是大哉問啊!我們的法律就是這麼可愛,總是有些地方是灰色地帶,無法完全規範,沒有什麼二分法非黑即白。

今天來探討本案可否有轉折的餘地?著作權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3.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建商購買了這個雕塑,由報上的照片看來,顯然是放在戶外場所展示。把它拍成照片做為售屋的文宣廣告,如果沒有第58條中4款所規定情形,建商屆時在法院開庭時,就可以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

但是,著作的合理使用是不是被法官接受,則要由法官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的條件做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利用人在符合條件下,可以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來避免侵害著作權的責任,但是,這個主張還是有風險的,要看法官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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