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DERM 3 COMPLEX商標敗訴確定

Mentholatum於2011.5.以DERM 3 COMPLEX向智慧局申請商標,用於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製劑、防曬化妝品等數十種商品,遭智慧局駁回後,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而判決敗訴。

智慧財產局見解
DERM 3 COMPLEX隱含「皮膚3單位複合物」的意思,以它作為商標,依商標法規定,只是在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的說明所構成的商標,不具商標的識別性,依法不得註冊。

最高法院判決
1.DERM 3 COMPLEX商標圖樣,係由未經設計的單純外文及阿拉伯數字DERM 3 COMPLEX所組成,此外並無其他文字或圖形相佐;可見DERM 3 COMPLEX的商標圖樣,只是商品成分的說明。
2.DERM有真皮、皮膚之意,COMPLEX有複合物之意,Mentholatum以DERM、數字3及COMPLEX排列而成的DERM 3 COMPLEX,就有皮膚3單位複合物意思。
3.由Mentholutum所提出的商品宣傳資料可知,DERM 3 COMPLEX為一種多效活膚因子,其成分有小麥籽提取物、玻尿酸等,具有預防肌膚老化、提高肌膚修復能力等功效。
4.依現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不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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