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專利法經過多年的修訂,終於在2013.1.1.開始實施,結果才實施不到半年,同一批人又把它修訂了,比修證所稅還快!
這次修訂了第32、41、97、116、159條,於2013.5.29.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32條:
將現行同人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與一新型專利可一案兩請之規定,由權利自始不存在,改為權利可接續。同時增訂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時聲明的規定。
第41條
配合第32條改採權利接續制,新增但書,要求專利申請人於補償金和新型專利權損害賠償間擇一行使。
第97條:
修正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及懲罰性賠償規定。
第116條:
為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