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iPhone將可以做車輛定位之用

由USPTO公開資料發現,Apple正在申請一個可以把iPhone結合車輛定位的專利,雖然 iPhone具有GPS的功能,但要鎖定衛星訊號往往需要時間,且資訊可能不夠精準。而這個新專利,可以讓用戶選擇使用車輛的GPS定位,如果定位訊號遺失,使用者可用最後探測到的位置作為目前所在點,進行位置推算(dead reckoning)。

Title : SYNCHRONIZING MOBILE AND VEHICLE DEVICES
Filing Date : 2012.5.14.
Application Date : 2012.9.6.
Abstract :
Location information is received at a mobile device from the memory of a vehicle device. The mobile device is updated based on the location information. Sensor data is received from at least one sensor measuring movement of the mobile device, and an estimated location of the mobile device is calculated based at least in part on the location information and the sensor data.

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紅鞋商標戰

法國Christian Louboutin在1991年推出紅底細跟高跟鞋,因受Beyonce、Sarah Jessica Parker等眾多女星的喜愛,成為經典招牌,並於2008年將紅鞋底申請商標保護。
無獨有偶的,在2011年,另一家知名時尚品牌Yves Saint Laurent(YSL)也推出有著紅底的女鞋,Christian Louboutin認為商標被仿冒,因而於2011.4.向紐約地方法院控告YSL侵害商標。
紐約地方法院在2011.8.,以單一顏色無法成為時尚業者的商標為由,判決Christian Louboutin敗訴。Christian Louboutin不服,提請上訴。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法院2012.9.6.推翻地方法院在2011.8.的判決,認為紅底鞋設計有其獨特性,已經成為該品牌的獨特靈魂與標記,符合商標保護的要件,應當受到專利商標保護。但保護僅限於鞋底部分,也就是說,YSL可以繼續銷售鞋底、鞋面整雙都是紅色的女鞋,當紅色鞋底與鞋面出現色差時,就算是侵害。 

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韓國的專利策略

過去幾年,韓國企業與海外企業陷入專利爭訟的案件大幅增加,根據韓國智慧財產局與韓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的資料,2011年涉及韓國本土企業與海外企業的專利官司共有278件,較2009年的154件增加了80.5%。
為了因應相關訴訟,韓國各大公司都訊速採取了對策,LG在2001年成立專利中心,人力從2012年的200人,到2013年底前再擴編30%。Samsung也是很早就成立專利部門,2011年時已達450人,較2005年的250人增加了80%。

Smart的看法
韓國企業很早就有對智財保護的認知,今天Samsung應付Apple的攻擊,才能如此的從容不迫,反觀HTC在應付專利戰上就顯壓迫感十足,這也是本土企業應該要深思的,不要認為專利戰不會打到自己身上,我們應該要有不恃敵之不來,正恃吾有以待之的精神才是。

2012年9月25日 星期二

Apple vs. Samsung in Japan

Apple在日本控告Samsung的Galaxy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侵害其JP4204977號專利,並求償1億日圓案,東京地方法院在2012.8.31.做出判決,認為Samsung所用技術與系爭專利不同,因此,沒有侵害Apple的專利,判決Apple敗訴並要求Apple須支付Samsung的相關訴訟費。

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中國大陸的營業秘密保護

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企業跨國性的全球市場競爭益形激烈,為維護產業倫理及公平競爭秩序,營業秘密之保護更顯重要。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二岸用的法律名稱不同,我國有營業秘密保護法,大陸則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使用商業秘密一詞。

中國大陸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之定義與要件為:
1.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有關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為秘密性或新穎性、價值性或實用性、保密性或管理性。

侵害商業秘密之行為態樣有: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之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權利人之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之商業秘密。
4.轉得人明知或應知違法而獲取、使用、披露他人之商業秘密。

侵害商業秘密之責任,則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等三種:
1.民事責任:被害人得向侵害商業秘密之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
2.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規範刑事責任,惟中國大陸於1997年修正刑法時,於其中增訂侵害商業秘密之刑責,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9條)
3.行政責任:侵犯商業秘密之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

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韓國的綠色技術專利審查規定

韓國自2009.10開始實施綠色技術超級加速審查機制(Super-Accelerated Patent Examination System for Green Technology),以2011年韓國智慧財產局專利申請案的首次通知時間 (first-action pendency)約為17個月來看,申請人若請求超級加速審查,可縮減至1個月。

申請條件:
1.該專利申請案涉及綠色技術(低碳及綠能發展技術)。
2.需檢附由韓國智慧財產局認可機構所出具的先前技術檢索報告。
3.需以電子方式提出發明申請。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seq=1470&c=1003&a=user.english.board.BoardApp&board_id=kiponews&catmenu=ek06_01_01

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美國對綠色技術專利的審查規定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09.12.宣布綠色技術申請案試行計畫(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針對涉及節能、再生能源、溫室氣體減量等技術之申請案,可請求優先進入審查。
申請人平均在49天內可收到首次通知,且有不少專利申請人於請求後1年內便可獲准專利。因試行成效不錯,該計畫又延長至2012.3.30.。
目前試行計畫已結束,未來申請人只能依USPTO頒布的優先審查計畫(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 1) Program) 申請加速審查。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news/pr/2009/09_33.jsp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0/10_55.jsp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green_tech.jsp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英國對綠色技術專利審查規定

英國自2009.5.實施綠色專利加速審查制度,是世界上較早實施綠色專利加速審查制度的國家,已建立重要的綠色專利加速審查制度。申請人的發明若有關綠色或有助環保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加速審查。要進入這個綠色管道(Green Channel),需以書面申請,並註明其發明係關於綠色或有助環保的技術,並選擇欲申請加速的程序。目前英國的一般的申請案平均約2至3年才能取得專利,而此綠色專利方案可能只需9個月即可取得專利。

參考網站:
http://www.ipo.gov.uk/about/press/press-release/press-release-2009/press-release-20090512.htm
http://www.ipo.gov.uk/pro-types/pro-patent/p-law/p-pn/p-pn-green.htm
http://www.ipo.gov.uk/types/patent/p-os/p-gcp.htm

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中國大陸對綠色技術的專利審查規定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2.8.1.起施行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對於符合條件之綠色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將優先審查,並自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日起1年內結案。符合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以電子方式提出,對於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國家知識產權局自同意優先審查請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出第1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作出答覆或者補正,若申請人提出延期答覆之請求時,該案將停止優先審查,而回復至一般申請程序進行處理。

可以申請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案:
1.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高階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的重要專利申請(高階裝備製造包括軌道交通設備、海油工程、煤化工、電子積體電路、核電、高階機床等)。
2.涉及低碳技術、節約資源等有助於綠色發展的重要專利申請案。
3.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的申請案。
4.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案。

參考網站:http://www.sipo.gov.cn/zwgs/ling/201206/t20120621_712805.html

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參展應考慮產品的技術保護

中國的Bortex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於2012.7.25.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東部聯邦地院對Fiber Optic Designs, Inc.提出2項專利有效性的確認之訴,本案的系爭專利為:US 7,220,022以及US
7,934,852。Bortex為中國之生產製造商,成立於1986年,主要提供LED聖誕燈及LED照明等相關產品,而Fiber Optic Designs, Inc.則是一家美國公司,總部設於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主要提供光纖照明、LED照明、電發光照明等相關產品。

本案的爭點為:原告認為該公司的負責人Sean Shao在1999年於中國廣州舉辦之廣東燈光秀交易展中已向系爭專利發明人之一David Allen展示過射出成型模造LED燈串,其時間點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且David Allen亦於2002~2003年向原告Bortex採購100萬套之射出成型模造結構之LED燈串,意謂著該專利不具新穎性。

Smart的看法
產品參加展示會對外展覽,往往會讓自己的研發機密被有心人士所知悉,以本案例而言,原告並未在展示前做好保密措施,致使研發機密外洩,後又未做保護補救,才會造成本次訴訟案,只能透過訴訟來證明專利的有效性。反觀,如果這真是件有價值的技術,公司因為疏於申請專利,可能就因此造成損失,即使讓被告的專利無效,也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Apple vs. Samsung in Korea

就在美國法院陪審團對Apple vs. Samsung做出判決的同時,2012.8.24.在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也對Apple vs. Samsung做出各打50大板的判決,認為Apple侵犯Samsung的傳送數據時既能減少用電量又能保持通話質量的技術及改善傳送錯誤將傳送數据進行組合的技術。而Samsung也侵害了Apple的「彈回畫面」(bounce-back) 設計專利(用戶捲動照片、網頁或文件邊緣時,螢幕畫面會自動彈回),至於外觀設計及icon設計的專利,法官則以消費者不可能將2家公司的產品混淆為由,判決Samsung未侵權。
最後判決判定賠償金為Apple要賠償Samsung 4000萬韓元(US$3.5萬元),Samsung賠償Apple 2500萬韓元(US$2.2萬元),同時對iPhone4和Galaxy S2等下達了禁售令,兩造禁售的產品,Apple包括iPhone 4 和 iPad 2,Samsung則是智慧手機 Galaxy SII、Galaxy Nexus,以及平板電腦 Galaxy Tab、Galaxy 10.1。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Apple v.s. Samsung 美國判決出爐

Apple與Samsung的專利大戰在全世界打的遍地開花,在美國的最新判決結果出爐了,美國北加州聖荷西地方法院的陪審團於2012.8.24.對11-cv-01846案作出裁決,認為Samsung生產的23款手機及平板機都侵犯了Apple的3項專利及3項設計專利,其中包括iPhone正面外觀、螢幕圖標按鈕設計,以及行動裝置能否辨識螢幕單指或多點觸控,並且認定是惡意侵權(Willful),因此,判決Samsung需賠償US$10.5億元。
至於Samsung告Apple侵害其5項專利的部分,則判決侵權不成立。

Smart的看法
Samsung的敗訴,對Android陣營應是一大打擊,為了跟Apple的產品有所區隔,勢必要做專利迴避(Design Around),直接影響到就是產品上市的時間,所以,短期內對Samsung或HTC的市場都會有影響。但是危機就是轉機,若Samsung與HTC在這段時間內能夠找到可迴避的技術,亦將是一個利多。如果Samsung與HTC找不到迴避的技術,那就只有付權利金了事,按照Apple之前所開的條件,權利金手機US$30元/台、平板電腦US$40元/台,將墊高各公司的成本,看來免費的東西真的是最費的,在這樣的授權條件下,也許逼著大家都跑去跟Microsoft合作也不一定!

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建築物的著作權

上著作權法的課時,有學員問到:101大樓是台北的地標,把它拍成照片,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確定101大樓到底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如果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則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議題。
根據內政部在1992年發布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的建築著作。由此可見,101大樓的建築物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建築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拍照即是一種對著作物的重製行為。
但是,101大樓是台北的著名地標,大家到了現場都會想要拍照或打卡留念,每個人都要去找著作權人取得授權,豈不是勞民又傷財。考量公益與創意保護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也有一些限制,亦即所謂著作物的合理使用(Fair Use)。
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的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之。101大樓屬於在街道之建築著作,拍照是一種對著作物的利用方式,在這個規定下,社會大眾即可安心的拍照,但是,合理使用也不是漫無限制的,若是有營利行為,則仍有違法的問題,這是必須要小心的!

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ICT案件增加的原因

ITC在2012.6.18.公布ITC 337調查分析,發現:自1980年至2012年間在ITC提起的專利訴訟案件,成長率高達530%,從產品面分析,主要是有關於智慧型手機的案件增加。以2011年而言,智慧型手機的案件就有22件,占全年案件數的1/3。2012年光是上半年智慧型手機的訴訟案就約20件,其中Apple 有14件、HTC有8件、 Motorola 有4件、 Samsung 有3件、 RIM 有3件、 Nokia 有3件及LG有1件。

2012年9月10日 星期一

Apple加入Google購買Kodak專利

Kodak因財務問題,欲標售1,100件專利,Apple與Google各自領軍要搶標,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08/eastman-kodak.html。Kodak的專利標售作業,原訂2012.7.30.截標,但Kodak預訂的底價是US26億元,二組競標人馬的投標金額僅US.5億~1.5億元,因而流標。根據Wall Street的報導,Kodak已向法院申請將拍賣時間延後,以提高拍賣金額,也傳出Apple將投入Google的陣營,共同投標,後續發展還要持續關注。

資料來源: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0000872396390444233104577593681054808606.html

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TW-SUPA自2012.9.1.起延長試辦1年

智慧局於2009.9.1.、2010.5.1.分別與USPTO及JPO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計畫,希望節省專利審查時間。然因目前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待審期間較長,智慧局為提高專利局間審查工作互相分享的效益,並促進申請人運用我國審查結果於PPH簽訂專利局提起PPH審查,自2012.3.1.起又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並自2012.9.1.起延長試辦1年。

PPH計畫
當一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經過實體審查達到可核准,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之審查。

TW-SUPA方案
若申請人以我國的智慧局為OFF,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向與智慧局簽有雙邊PPH合作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申請人可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使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加速進行審查。當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申請人即可據以向與簽訂雙邊PPH合作之外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加速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審查。

2012年9月6日 星期四

Google Patent提供prior art search功能

Google Patent又增加了新功能,在每個專利的頁面上新增了prior art搜尋工具,讓使用者找到更多與該專利相關的既有技術。據Google的說法,只要USER按下Prior Art Finder,Google就會根據該專利的關鍵字與描述,從Google Patents、Google Scholar、Google Books或網路上找到有關的先前技術。
Smart的看法
Prior Art的檢索對研發來說相當重要,Google提供了這個工具之後,會不會讓舉發案間接變多?或者在專利審查時,申請人面臨更多挑戰?值得持續關注,但排除這些,對一般使用者來說,可能會更方便,反而是專利服務業者,要開始思考如何加值才能留的住客戶!

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

電話拿反了也可以聽

我們通常聽到電話響,為了怕漏接來電,會很快的想從包包裏把手機拿出來,但在匆忙間接電話時,往往會把電話拿反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GOOGLE申請了一個專利,從軟硬體著手,讓使用者不用擔心。
在硬體上,它在手機的上下兩端分別安裝麥克風與聽筒,讓使用者無論將手機以任一方向持握時仍可正常進行通訊操作,由硬體配合內部感應器自行判斷目前手機持握方向,自動將上下麥克風與聽筒功能作切換。
在軟體上,則是利用Android 4.0時已經可支援上下180度垂直翻轉顯示的介面,因此並不會造成使用上的困擾。如此一來,未來的行動電話將可更人性化。

US8,243,961
Title : Controlling microphones and speakers of a computing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9.30.
Issue Date : 2012.8.14.
Abstract :
Various aspects of this disclosure are directed to determining an orientation of a mobile computing device. The mobile computing device may include a first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and a second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that can each provide microphone and speaker capabilities. The first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may be enabled to operate as a speaker device. The enabling of the first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may include allowing the first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to provide audio output and disallowing the mobile computing device to process audio input received from the first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The second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may be enabled to operate as a microphone. Enabling the second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may include allowing the mobile computing device to process audio input received from the second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and disallowing the second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 to provide audio output. Enabling of the first and second microphone-speaker systems may be responsive to and based on the determined orientation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Nokia出售專利給Vringo

根據國外網路報導,Nokia將出售500件無線通訊的專利給Vringo,其中有31件專利是標準的基礎專利,預計可獲得US,200萬元,未來超過US,200萬元的收益,則還需要支付一筆費用。
詳見:http://www.engadget.com/2012/08/09/vringo-nokia-patent-sale/

Vringo
是一家專門從事專利權授權相關業務的公司,該公司從各處收購專利組合之後,再靠銷售或舉發侵權來獲取利潤,被告包括Google。

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UCC商標爭議更一審智慧局敗訴

UCC咖啡與UCC自行車的商標侵權案,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未侵權後(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08/ucc.html),UCC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考量UCC為著名商標,而將全案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審。智慧財產法院在更一審撤銷訴願決定,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