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中國大陸的營業秘密保護

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企業跨國性的全球市場競爭益形激烈,為維護產業倫理及公平競爭秩序,營業秘密之保護更顯重要。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二岸用的法律名稱不同,我國有營業秘密保護法,大陸則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使用商業秘密一詞。

中國大陸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之定義與要件為:
1.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有關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為秘密性或新穎性、價值性或實用性、保密性或管理性。

侵害商業秘密之行為態樣有: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之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權利人之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之商業秘密。
4.轉得人明知或應知違法而獲取、使用、披露他人之商業秘密。

侵害商業秘密之責任,則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等三種:
1.民事責任:被害人得向侵害商業秘密之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
2.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規範刑事責任,惟中國大陸於1997年修正刑法時,於其中增訂侵害商業秘密之刑責,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9條)
3.行政責任:侵犯商業秘密之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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