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建築物的著作權

上著作權法的課時,有學員問到:101大樓是台北的地標,把它拍成照片,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確定101大樓到底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如果不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則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議題。
根據內政部在1992年發布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的建築著作。由此可見,101大樓的建築物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建築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拍照即是一種對著作物的重製行為。
但是,101大樓是台北的著名地標,大家到了現場都會想要拍照或打卡留念,每個人都要去找著作權人取得授權,豈不是勞民又傷財。考量公益與創意保護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也有一些限制,亦即所謂著作物的合理使用(Fair Use)。
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的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之。101大樓屬於在街道之建築著作,拍照是一種對著作物的利用方式,在這個規定下,社會大眾即可安心的拍照,但是,合理使用也不是漫無限制的,若是有營利行為,則仍有違法的問題,這是必須要小心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