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Apple vs. Samsung in Korea

就在美國法院陪審團對Apple vs. Samsung做出判決的同時,2012.8.24.在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也對Apple vs. Samsung做出各打50大板的判決,認為Apple侵犯Samsung的傳送數據時既能減少用電量又能保持通話質量的技術及改善傳送錯誤將傳送數据進行組合的技術。而Samsung也侵害了Apple的「彈回畫面」(bounce-back) 設計專利(用戶捲動照片、網頁或文件邊緣時,螢幕畫面會自動彈回),至於外觀設計及icon設計的專利,法官則以消費者不可能將2家公司的產品混淆為由,判決Samsung未侵權。
最後判決判定賠償金為Apple要賠償Samsung 4000萬韓元(US$3.5萬元),Samsung賠償Apple 2500萬韓元(US$2.2萬元),同時對iPhone4和Galaxy S2等下達了禁售令,兩造禁售的產品,Apple包括iPhone 4 和 iPad 2,Samsung則是智慧手機 Galaxy SII、Galaxy Nexus,以及平板電腦 Galaxy Tab、Galaxy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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