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由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取得註冊,提供給符合使用規範條件的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並且藉以與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如:防火標章、節能標章
證明標章並非用以指示單一營業主體來源,而是由多數符合標示條件的人將相同的證明標章使用在各自的商品或服務。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鴻海 vs. 實盈
鴻海於2010.10.15.在美國德州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實盈暨其美國地區子公司涉嫌侵害鴻海司CPU Socket、DDR SO DIMM、DC Power Jack電連接器等產品之專利權,請求民事賠償、禁制令以及合理之律師費用。
同時於2010.10.18.協同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在廣東省東莞市對實盈大陸地區子公司進行行政查處,現場查獲疑似侵害鴻海CPU Socket電連接器專利權之生產線以及涉嫌侵權之電連接器產品。
Smart的看法
鴻海是全球最大的CPU Socket廠,已獨霸市場多年,而實盈目前在NB CPU Socket的市佔率仍低,鴻海為何會選在此時興訟?
鴻海在CPU Socket的市場雖然獨霸,但由於PC及NB廠為避免鴻海獨大,積極扶植小廠,尤其是在鴻海涉入NB代工後,產業築起防鴻戰線,更讓鴻海感到威脅,因實盈目前仍是小廠,產品的市占率不高,只是傳說廣達有入股該公司,鴻海此次興訟應是防止其未來坐大。
同時於2010.10.18.協同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在廣東省東莞市對實盈大陸地區子公司進行行政查處,現場查獲疑似侵害鴻海CPU Socket電連接器專利權之生產線以及涉嫌侵權之電連接器產品。
Smart的看法
鴻海是全球最大的CPU Socket廠,已獨霸市場多年,而實盈目前在NB CPU Socket的市佔率仍低,鴻海為何會選在此時興訟?
鴻海在CPU Socket的市場雖然獨霸,但由於PC及NB廠為避免鴻海獨大,積極扶植小廠,尤其是在鴻海涉入NB代工後,產業築起防鴻戰線,更讓鴻海感到威脅,因實盈目前仍是小廠,產品的市占率不高,只是傳說廣達有入股該公司,鴻海此次興訟應是防止其未來坐大。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Motorola請求判決Apple11項專利無效
智慧型手機的市場競爭激烈,由專利戰打得沸沸揚揚就可看出一斑。 Motorola於2010.10.18.向美國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判決 Apple 就 iOS 裝置所提出的 11 項專利無效,包括多點螢幕觸控技術。
11項系爭專利
US5,455,599 、 US5,519,867 、 US5,566,337 、 US5,915,131 、 US5,929,852 、 US5,946,647 、 US5,969,705 、 US6,275,983 、 US6,343,263 、 US6,424,354 及 RE39,486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成目前各業者兵家必爭之地,由專利訴訟案件的數量與頻率即可看出端倪,專利可說是市場的領先指標!
11項系爭專利
US5,455,599 、 US5,519,867 、 US5,566,337 、 US5,915,131 、 US5,929,852 、 US5,946,647 、 US5,969,705 、 US6,275,983 、 US6,343,263 、 US6,424,354 及 RE39,486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成目前各業者兵家必爭之地,由專利訴訟案件的數量與頻率即可看出端倪,專利可說是市場的領先指標!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Apple過濾色情簡訊的專利
Apple於2010.10.12.獲得可用來控制通訊裝置所發送或接收的文字簡訊的專利,該專利於2008.1.3.申請。
該專利技術可對一個包含了被禁止的內容的訊息,加以封鎖,或者是在訊息尚未進入接收過程就會被刪除,會被過濾掉的內容都是根據既定的準則,這些準則可能是由家長控制軟體所定義。
US 7814163
Title : Text-based communication control for personal communic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8.1.3.
Issue Date : 2010.10.12.
Abstract :
Systems, devices, and methods are provided for enabling a user to control the content of text-based messages sent to or received from an administered device. In some embodiments, a message will be blocked (incoming or outgoing) if the message includes forbidden content. In other embodiments, the objectionable content is removed from the message prior to transmission or as part of the receiving process. The content of such a message is controlled by filtering the message based on defined criteria. The criteria may be defined according to a parental control application. These techniques also may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al embodiments, to require the administered devices to include certain text in messages. These embodiments might, for example, require that a certain number of Spanish words per day be included in e-mails for a child learning Spanish.
該專利技術可對一個包含了被禁止的內容的訊息,加以封鎖,或者是在訊息尚未進入接收過程就會被刪除,會被過濾掉的內容都是根據既定的準則,這些準則可能是由家長控制軟體所定義。
US 7814163
Title : Text-based communication control for personal communication device
Filing Date : 2008.1.3.
Issue Date : 2010.10.12.
Abstract :
Systems, devices, and methods are provided for enabling a user to control the content of text-based messages sent to or received from an administered device. In some embodiments, a message will be blocked (incoming or outgoing) if the message includes forbidden content. In other embodiments, the objectionable content is removed from the message prior to transmission or as part of the receiving process. The content of such a message is controlled by filtering the message based on defined criteria. The criteria may be defined according to a parental control application. These techniques also may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al embodiments, to require the administered devices to include certain text in messages. These embodiments might, for example, require that a certain number of Spanish words per day be included in e-mails for a child learning Spanish.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中文網域可以申請了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 2010.10.14. 14:30 起開放「.台灣」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開放可以企業、個人、產品、服務、品牌或商標等相關名稱申請註冊。
凡是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與法人等,以及自然人,都可以申請「中文.台灣」全中文域名。申請人可於 14:30 起,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核可的受理註冊機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受理各界申請。
凡是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與法人等,以及自然人,都可以申請「中文.台灣」全中文域名。申請人可於 14:30 起,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核可的受理註冊機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受理各界申請。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峰 vs. 烽火台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公司2007年時,以「烽火臺FENGHUOTAI」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獲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與其「峰」香菸類似提出異議,經審理「烽火臺」被撤銷商標,豪雅國際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烽」與「峰」字義雖不同,但外觀、讀音、觀念都十分近似,有混淆之虞,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
兩商標中文部首有些微差異,但書寫字體相仿,如果放置在一般商品架上,消費者在相當距離觀看,恐會有混淆之虞,進而誤認兩商標有關聯。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烽」與「峰」字義雖不同,但外觀、讀音、觀念都十分近似,有混淆之虞,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
兩商標中文部首有些微差異,但書寫字體相仿,如果放置在一般商品架上,消費者在相當距離觀看,恐會有混淆之虞,進而誤認兩商標有關聯。
豪雅國際公司的說法
烽火臺又稱「烽燧」,是中國古代戰略性建築,燃燒柴草就會產生煙霧或火光,藉此傳遞訊息,因此商標除取烽火臺3字中文外,另設計煙霧縹緲的狼煙造型,有其獨特創意性,而且烽火臺3字是由名家書寫而成,兩商標顏色、字體大小、整體造型都不相同,甚至字義也不同,一般消費者應不會混淆。
烽火臺又稱「烽燧」,是中國古代戰略性建築,燃燒柴草就會產生煙霧或火光,藉此傳遞訊息,因此商標除取烽火臺3字中文外,另設計煙霧縹緲的狼煙造型,有其獨特創意性,而且烽火臺3字是由名家書寫而成,兩商標顏色、字體大小、整體造型都不相同,甚至字義也不同,一般消費者應不會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消費者會以兩商標的中文標識作辨識,而且兩商標的外觀、讀音及觀念都很相似,屬於近似商標,有混淆之虞,因此,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消費者會以兩商標的中文標識作辨識,而且兩商標的外觀、讀音及觀念都很相似,屬於近似商標,有混淆之虞,因此,撤銷豪雅國際公司「烽火臺」註冊商標。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主張國內優先權撤回後,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智慧局2010.10.6.智法字第09918600450號函公告: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自2010.1.1.起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Motorola vs. Apple
Motorola於2010.10.6.分別向伊利諾州聯邦法院、芝加哥法院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告,指控蘋果的iPhone、iPad、觸控式iPod與Macbook電腦等產品侵害18項專利,其中包括蘋果MobileMe與App Store的服務。
據稱受侵害的專利包括無線傳輸技術,如WCDMA、GPRS、802.11與天線設計等,以及智慧型手機關鍵技術,包括無線電子郵件、近距感測、軟體應用管理、利用地點提供的服務與多裝置同步功能等。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進入戰國時代,各大廠商為了占領陣地,無不卯足勁以專利進行遲滯戰,Motorola才被Microsoft告專利侵害,馬上又展現其戰鬥力,轉身控告Apple。看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還要持續一陣子的混戰。
據稱受侵害的專利包括無線傳輸技術,如WCDMA、GPRS、802.11與天線設計等,以及智慧型手機關鍵技術,包括無線電子郵件、近距感測、軟體應用管理、利用地點提供的服務與多裝置同步功能等。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進入戰國時代,各大廠商為了占領陣地,無不卯足勁以專利進行遲滯戰,Motorola才被Microsoft告專利侵害,馬上又展現其戰鬥力,轉身控告Apple。看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還要持續一陣子的混戰。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PO與SIPO在專利審查的合作
歐洲專利局局長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於2010.9.4.在中國上海簽署一項關於英漢、漢英詞彙及專業用語資料的協議,以作為建構機器翻譯詞庫之用,未來將有助於EPO在專利檢索時,更容易取得中國大陸專利前案資料。
詳見: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10/20100910.html
詳見: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10/20100910.html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智慧局將開資料庫教育訓練
智利局將於每月第三週舉辦專利及非專利資料庫使用之免費教育訓練,詳見: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787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Mirror vs. Apple
Mirror Worlds Technologies 於 2008.3.向德州地方法院控訴Apple侵害其專利,除 Time Machine、Spotlight 以及 Cover Flow三案成立外,其餘均因專利內容不夠明確而遭駁回。
陪審團在2010.10.1.認定其中三項侵權成立,Apple每項侵權應賠US$2.085億元,三項合計US$6.255億元(約NT195.5億元),對此判決,Apple已向主審法官提出異議。
陪審團在2010.10.1.認定其中三項侵權成立,Apple每項侵權應賠US$2.085億元,三項合計US$6.255億元(約NT195.5億元),對此判決,Apple已向主審法官提出異議。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NOKIA vs. nocria判決確定
日商富士通將軍以「nocria」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調節機,冷氣機」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Nokia發現後提起異議,智慧局以不構成近似也不致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審定「異議不成立」。詳情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8/12/nokia-vs-nocria.html
經Nokia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富士通將軍的說法
nocria商標在2003年間獲日本准予註冊,NOKIA則在1988年於日本註冊,二商標在日本併存多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兩商標有無並存多年,要看智慧局在2006.2.16.准予註冊時,這兩商標有無併存使用的情況,唯富士通所提出的各項使用證據相互勾稽,都無法證明富士通與Nokia的商標,在台灣業已併存多年的事實。
2.兩商標圖樣「近似程度」較低,唯消費者易誤認是出自關係企業、加盟或授權關係,而富士通又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兩商標早已併存多年。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經Nokia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富士通將軍的說法
nocria商標在2003年間獲日本准予註冊,NOKIA則在1988年於日本註冊,二商標在日本併存多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兩商標有無並存多年,要看智慧局在2006.2.16.准予註冊時,這兩商標有無併存使用的情況,唯富士通所提出的各項使用證據相互勾稽,都無法證明富士通與Nokia的商標,在台灣業已併存多年的事實。
2.兩商標圖樣「近似程度」較低,唯消費者易誤認是出自關係企業、加盟或授權關係,而富士通又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兩商標早已併存多年。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Microsoft vs. Motorola
Microsoft於2010.10.1.分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西雅圖聯邦法院提出告訴,指控Motorola使用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智慧型手機侵害其9項專利,系爭專利主要和同步處理電子郵件、行事曆,以及顯示信號強度、電池能量的程式有關。
Microsoft於本案中請求ITC禁止摩托羅拉的Droid X、Droid 2、iL、Cliq XT、Devour、Backflip、Charm、Cliq等手機以及相關軟體進口到美國。並向西雅圖聯邦法院提出金額不詳的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是目前的趨勢,而少數幾款產品正在競逐市場上的主流地位,因此,彼此間的攻防就在專利上顯現無疑。
Google的Android在今年被告也不是第一次,這一次Motorola的手機也是因為它而被告。從市場面來看,因為Microsoft的Windows Mobile更新延遲上市,使得手機市場被瓜分,據Gartner的調查,Microsift在2010Q2全球智慧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從去年同期的9.3%萎縮到5%,Android則從1.8%飆到17%,iPhone也從13%進步到14%。
所以,此次Microsoft控告Motorola侵權,亦是項公舞劍,目標還是在減少Google的Android對Windows Mobile 7的威脅。
也有分析師認為HTC、Samsung...等大廠,都將推出新的Windows Phone 7手機,只有Motorola最不合作,至今還沒相關產品推出,所以,Microsoft藉此要給它一點教訓。當然,這也是有可能的啦,每一個法律行為的背後都有一個企業策略支撐它,由本案亦可看出專利其實是企業一項攻擊性很強的武器。
Microsoft於本案中請求ITC禁止摩托羅拉的Droid X、Droid 2、iL、Cliq XT、Devour、Backflip、Charm、Cliq等手機以及相關軟體進口到美國。並向西雅圖聯邦法院提出金額不詳的損害賠償。
Smart的看法
智慧型手機已是目前的趨勢,而少數幾款產品正在競逐市場上的主流地位,因此,彼此間的攻防就在專利上顯現無疑。
Google的Android在今年被告也不是第一次,這一次Motorola的手機也是因為它而被告。從市場面來看,因為Microsoft的Windows Mobile更新延遲上市,使得手機市場被瓜分,據Gartner的調查,Microsift在2010Q2全球智慧手機市場的占有率從去年同期的9.3%萎縮到5%,Android則從1.8%飆到17%,iPhone也從13%進步到14%。
所以,此次Microsoft控告Motorola侵權,亦是項公舞劍,目標還是在減少Google的Android對Windows Mobile 7的威脅。
也有分析師認為HTC、Samsung...等大廠,都將推出新的Windows Phone 7手機,只有Motorola最不合作,至今還沒相關產品推出,所以,Microsoft藉此要給它一點教訓。當然,這也是有可能的啦,每一個法律行為的背後都有一個企業策略支撐它,由本案亦可看出專利其實是企業一項攻擊性很強的武器。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Apple的新專利
Apple剛公開一個有關相機閃光燈系統的專利,能根據拍攝環境調節相機閃光燈亮度,讓閃光燈亮度集中於拍攝場景內的特定區域
。相機會根據對場景目標的分析,自動調節不同閃光燈的能量,針對離相機較遠的人增強閃光燈亮度,並對離相機較近的人減弱亮度。
20100238344
TiTle :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CAMERA FLASH REDIRECTOR
Filing Date : 2009.3.23.
Application Date : 2010.9.23.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camera device has an imaging sensor to capture an image of a scene, a flash to illuminate the scene for capture by the sensor, and an evaluator to detect a condition in the scene. A redirector shifts the peak of a spatial energy profile of light from the flash. The peak is shifted from being aimed at one region in the scene to being aimed at another region in the scene, in response to the evaluator having detected the condition in the scene. Other embodiments are also described and claimed
Smart的看法
據Apple的說法,這項新技術不但可能整合至iPhone、iPod等行動裝置,最終也可能整合到iMac的個人電腦產品,甚至配備在單獨的照相機。這對未來的3C產業,應該會造成不少衝擊吧!
。相機會根據對場景目標的分析,自動調節不同閃光燈的能量,針對離相機較遠的人增強閃光燈亮度,並對離相機較近的人減弱亮度。
20100238344
TiTle : ELECTRONIC DEVICE HAVING A CAMERA FLASH REDIRECTOR
Filing Date : 2009.3.23.
Application Date : 2010.9.23.
Abstract :
An electronic camera device has an imaging sensor to capture an image of a scene, a flash to illuminate the scene for capture by the sensor, and an evaluator to detect a condition in the scene. A redirector shifts the peak of a spatial energy profile of light from the flash. The peak is shifted from being aimed at one region in the scene to being aimed at another region in the scene, in response to the evaluator having detected the condition in the scene. Other embodiments are also described and claimed
Smart的看法
據Apple的說法,這項新技術不但可能整合至iPhone、iPod等行動裝置,最終也可能整合到iMac的個人電腦產品,甚至配備在單獨的照相機。這對未來的3C產業,應該會造成不少衝擊吧!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Philp的CD-R授權合約爭議
Philp在新的CD-R授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且須標明各項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及安裝日期等資料。並要求被授權人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按國別及產品型錄載明購買者的身分及所使用的商標,
2001.3.遭檢舉認為:這些要求與權利金的收取並無直接相關,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的資料情事。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飛利浦的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發函命令飛利浦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600萬元。Philp不服裁決,遂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會見解
售報告乃事業的重要商業營業秘密,屬於與市場競爭有關的重要資訊,Philp濫用其智慧財產權人的地位,挾締約的優勢,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金計算無關的敏感性資訊,已經構成違反公平法「顯失公平之行為」要件,應予處罰,有其憑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目的在便於計算權利金,沒有違反公平法規定。
2.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涉及商業上營業秘密,並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與必要性,顯失公平。但公平會對此行為,一併處罰600萬元,有調整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駁回公平會的上訴,公平會應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Philp只有在要求「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違章,因此應另為適法裁罰。
2001.3.遭檢舉認為:這些要求與權利金的收取並無直接相關,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的資料情事。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飛利浦的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發函命令飛利浦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600萬元。Philp不服裁決,遂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會見解
售報告乃事業的重要商業營業秘密,屬於與市場競爭有關的重要資訊,Philp濫用其智慧財產權人的地位,挾締約的優勢,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金計算無關的敏感性資訊,已經構成違反公平法「顯失公平之行為」要件,應予處罰,有其憑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目的在便於計算權利金,沒有違反公平法規定。
2.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涉及商業上營業秘密,並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與必要性,顯失公平。但公平會對此行為,一併處罰600萬元,有調整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駁回公平會的上訴,公平會應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Philp只有在要求「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違章,因此應另為適法裁罰。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我國與捷克簽訂智商財產備忘錄
我國與捷克於2010.9.13.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簽署「臺灣智慧財產局與捷克工業財產局間合作瞭解備忘錄」,目前在歐洲我國已與法國、西班牙及捷克簽署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
合作瞭解備忘錄主要內容
1.文書及經驗交流
雙方將定期交換英文出版品,並就其相關活動應進行對等的經驗交流。
2.人員互訪
雙方將通知及邀請對方參加彼此所舉辦與工業財產有關的會議、研討會及專題討論會等。
3.技術協助
雙方對於其有特定利益的問題,可向他方請求技術協助等。
合作瞭解備忘錄主要內容
1.文書及經驗交流
雙方將定期交換英文出版品,並就其相關活動應進行對等的經驗交流。
2.人員互訪
雙方將通知及邀請對方參加彼此所舉辦與工業財產有關的會議、研討會及專題討論會等。
3.技術協助
雙方對於其有特定利益的問題,可向他方請求技術協助等。
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和泰 vs. 合泰
合泰行於1960在高雄鹽埕區創業賣冬瓜茶的,2007.9.13.以「合泰一番」的冬瓜寶寶商標,販售商標法施行細則服務分類表中的第廿九類(紅豆、綠豆湯品)、卅類(茶葉、茶包)及卅二類(汽水、冬瓜茶)等商品申請註冊,並於2008.6.16.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
三重開業第二代的「和泰茶行」,認為合泰行的商標和茶行商標類似,並經營茶葉、茶包等飲品類服務,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撤銷合泰行註冊申請獲准。
合泰行提出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讀音、觀念近似,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合泰行的說法
1.雖然「合泰」、「和泰」讀音相同,但兩家商號的整體識別性不同。
2.一個是賣手工冬瓜糖、冬瓜片等古早味健康糖品,另一則是販售高級茶葉,兩者設置地點、經營型態、客源都不相同。
3.該店商標是冬瓜寶寶穿著相撲錦絹腰帶,與和泰茶行純線條勾勒之葉面狀圖不同。
4.合泰冬瓜糖老舖申請商標的動機單純,也沒有挾同音圖謀商業利益考量。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商標雖然構成元素相似性極低,但讀音相同、商標觀念性相近,確會使人混淆。
2.兩商號都從事第30類的茶葉及相關製品販售,消費市場高度重疊,因此,判決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LG vs. Vizio
LG於2009.11.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專利之侵權訴訟,指控Vizio侵害其4項美國專利,包括螢幕控制、遙控信號傳輸與節目表顯示資訊等。
ITC於2010.9.17.做出初步判定認為:LG所主張之4件專利中,僅1件專利(US5,537,612)有侵害,該專利是與中斷電視機使用有關的技術,類似旅館或家電出租業者使用的技術。
US5,537,612
Title : Remotely selectable audio/video/text disruption
Filing Date : 1994.5.9.
Issue Date : 1996.7.16.
Abstract :
A television receiver is equipped with hardware/firmware so that it may be disabled by a remotely transmitted series of codes. In a preferred embodiment, the display of the receiver indicates that the receiver is operable, but has been disrupted, rather than being broken. The invention is particularly useful for commercial situations such as rentals or lodging facilities where payment is expected for use of the television.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系爭專利原始是由Zenith取得,再轉讓給LG。
從市場面來看,Vizio是台灣瑞軒電子的品牌公司,瑞軒2009年400萬台的液晶電視中有70%是出給Vizio。而據LG自己的估計,2011年將銷售3,500萬台液晶電視機,比2010年預估銷售的2,500萬台多出40%。
在這樣的市場占有率下,Vizio無疑是個潛在的競爭對手。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瑞軒做電視的面板,超過50%來自LG,LG竟然控告其供應鏈下游廠商專利侵權,這應該也是一種商業策略的考量,未來本案會不會以和解收場,也值得持續關注。
ITC於2010.9.17.做出初步判定認為:LG所主張之4件專利中,僅1件專利(US5,537,612)有侵害,該專利是與中斷電視機使用有關的技術,類似旅館或家電出租業者使用的技術。
US5,537,612
Title : Remotely selectable audio/video/text disruption
Filing Date : 1994.5.9.
Issue Date : 1996.7.16.
Abstract :
A television receiver is equipped with hardware/firmware so that it may be disabled by a remotely transmitted series of codes. In a preferred embodiment, the display of the receiver indicates that the receiver is operable, but has been disrupted, rather than being broken. The invention is particularly useful for commercial situations such as rentals or lodging facilities where payment is expected for use of the television.
Smart的看法
本案的系爭專利原始是由Zenith取得,再轉讓給LG。
從市場面來看,Vizio是台灣瑞軒電子的品牌公司,瑞軒2009年400萬台的液晶電視中有70%是出給Vizio。而據LG自己的估計,2011年將銷售3,500萬台液晶電視機,比2010年預估銷售的2,500萬台多出40%。
在這樣的市場占有率下,Vizio無疑是個潛在的競爭對手。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瑞軒做電視的面板,超過50%來自LG,LG竟然控告其供應鏈下游廠商專利侵權,這應該也是一種商業策略的考量,未來本案會不會以和解收場,也值得持續關注。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認定著名商標之證據
1.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行銷統計之明細等資料。
2.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包括廣告版面大小、金額、數量、廣告託播單、電視廣告監播記錄表、車廂、公車亭、捷運站、高速公路廣告及店招、路招等證據資料。
3.商品/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例如百貨公司、連鎖商店或各地設櫃情形及時間等證據資料。
4.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例如由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報章雜誌所調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台灣最具價值的前十大品牌資料、對各類商標商品之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或中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證據資料。
5.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例如公司歷史沿革及簡介、廣告看版架設日期等證據資料。
6.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例如註冊證或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等。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例如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
9.其他證明商標著名之資料,例如在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
2.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包括廣告版面大小、金額、數量、廣告託播單、電視廣告監播記錄表、車廂、公車亭、捷運站、高速公路廣告及店招、路招等證據資料。
3.商品/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例如百貨公司、連鎖商店或各地設櫃情形及時間等證據資料。
4.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例如由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報章雜誌所調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台灣最具價值的前十大品牌資料、對各類商標商品之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或中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證據資料。
5.商標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例如公司歷史沿革及簡介、廣告看版架設日期等證據資料。
6.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例如註冊證或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等。
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之文件,例如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
9.其他證明商標著名之資料,例如在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著名商標的認定
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欲主張商標為著名者,原則上,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國內消費者會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之結果,但商標是否已在我國申請或取得註冊則非認定著名之前提要件,依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未註冊著名商標亦應保護。
商標若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
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3.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5.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6.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7.商標之價值
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商標若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
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3.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5.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6.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7.商標之價值
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強化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在我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中,分為「混淆誤認之虞」與「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2種態樣,加以保護。
混淆誤認
為避免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為防止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服務來源間之聯繫能力減弱,而弱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使著名商標之信譽遭受損害,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混淆誤認
為避免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為防止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服務來源間之聯繫能力減弱,而弱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使著名商標之信譽遭受損害,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