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數碼科技公司負責人吳○○,被檢方指控提供ezPeer網路平台及軟體,以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公開傳輸罪而遭起訴案,士林地方法院於2005.6.30.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在2009.7.23.判決上訴駁回,檢方對本案,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
1.P2P軟體與網路平台,純粹具有「資訊流通管道」的性質,僅只是一個網際網路媒介,屬於提供網路傳輸的管道,就應適用媒介中立的原則。
2.科技只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的工具,而散佈誘因與創作誘因同等重要,如新興科技提供業者能無後顧之憂、無須擔憂負擔侵權責任,將可全心全力地發展新媒介或新興科技,藉此提供社會大眾更先進的使用工具,自對社會大眾有利。
3.不能因為吳○○提供足可為侵害著作權工具,就要他連帶負責,而是應該就具體個案判斷科技提供業者,是否逾越其中立地位而定其責任。
Smart的看法
P2P的侵權案,當初因KURO及ezPeer案的宣判,而造成話題,國外判決也是見仁見智,但本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加上著作權法對ISP責任的重新規範,未來P2P的發展會走向何方,是值得觀察的。
1 則留言:
印象中kuro是因為被抓到有指示另一家公司非法重製提供mp3上傳到p2p的重要事證才會被判有罪,相較起來ezp就聰明(謹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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