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在外聽演講,但是,可以將演講內容錄音後放在網路上跟好朋友分享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為語文著作,演講則是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予以表達,如果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就具有著作權,享有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擅自將演講內容全程錄音,就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而若再將錄音檔放在網路上與他人共享,則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這二種行為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claim修正的範圍
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修正時只能做: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縮減、誤記訂正、不明瞭記載釋明。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但是,如果申請人在縮減申請專利範圍時,沒有擴大原申請專利範圍,卻變更權利範圍怎麼辦?
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
1.申請減縮發明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若將原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書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原申請專利範圍內,形式上雖是以增加條件以進一步限定,然其附加已改變原來的功能,屬實質改變原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規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USPTO對改善創新環境的措施
USPTO為配合Obama在2014.2.20.所宣布的鼓勵創新與強化專利制度的品質及易用性政策,提出了項措施回應,包括: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1.專利權歸屬(attributable patent ownership)
要求專利權人及申請人定期向USPTO提供實質利益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2.專利申請範圍之清晰度(Clarity in Patent Claims)
專利範圍的定義明確,且能充分揭露資訊,有利於他人日後避免進行耗費成本且非必要的訴訟。
3.強化下游使用者(Empowering Downstream Users)
為避免無辜的零售商、消費者以及小型企業被指控侵犯專利權並要求金錢賠償,USPTO建置了一個線上資訊工具箱,提供零售商、消費者及小型企業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教育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選擇及可利用的資源。
4.擴大宣傳並集中相關的研究(Expanded Outreach and Focused Study)
USPTO將透過所主辦高科技專利議題的協商會議,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並維持良好關係。並擴大現有的愛迪生訪問學者計畫(the Thomas Alva Edison Visiting Scholars Program),延攬傑出的學術專家,提供給大眾與訴訟相關、更完整的資料與研究結果。
5.透過群眾協助蒐集先前技術資訊(Crowdsourcing Prior Art)
為了挖掘難以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USPTO將尋求群眾協助及運用第三方資源,以取得相關資訊,進行專利審查。
6.更多健全的技術訓練及專業知識( More Robust Technical Training and Expertise)
公開徵求各領域的產業界及學界人士,自願協助提供相關的、技術性的訓練及專業知識給專利審查人員。
7.提供專利申請及訴訟過程中的財務與法律協助(Patent Pro Bono and Pro Se Assistance)
為了扶持財務資源匱乏的獨立發明人與小型企業,預計要將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的公益財務協助計畫擴大到全美各地,並邀請專利代理人參與這項計畫。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executive_actions.jsp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配合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於2014.3.24.施行。該辦法重點如下: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1.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
2.應備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新型專利權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必須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
3.申請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應於查扣後12天之內提起侵權訴訟,而被查扣人可以提供2倍的保證金,經海關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予以放行。
4.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但不能有損害查扣物機密資料的保護。
5.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應檢附確定勝訴判決書或達成和解書等文件影本。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著作的授權是件很麻煩、瑣碎的事,因此,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機制,協助雙方進行授權。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著作權集管團體是由著作權人所組成的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
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利用人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需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為避免廣播電臺業者認為電臺利用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數量極低,與其所支付之高額授權金額不成比例,亦有重複付費之問題,因此,智慧局建置集管團體管理著作之資訊系統,供廣播電臺上傳所播放的音樂使用清單,可簡易地利用系統功能進行清單的查詢、比對,清楚了解各廣播電臺實際利用各團體的音樂數量,以作為未來支付集管團體公平合理著作權權利金的客觀參考依據。
有需要的業者可逕上該系統網站:http://tipo.ltc.tw/Music/User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聯想購買行動通訊專利
聯想繼購併Motorola mobility後,又花了US1億元購買Unwired
Planet的一系列專利組合,包括3G和LTE行動專利及其他重要的行動通訊專利。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智慧財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行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Smart的看法
從聯想這一連串的舉動看來,他已在布局行動通訊的市場,買Motorola mobility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市場,並獲得約2000個專利,這次又買了一系列的3G、4G專利,未來他的動向值得持續關注。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修正
為配合2013.6.13.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智慧局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代碼6之意義。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除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所規定的一案兩請情形外,審查人員未發現其他先前技術文獻足以否定請求項之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等要件時,應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賦予比對結果代碼6。
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103年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即將報名
今年的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自2014.4.15.至2014.6.16.受理報名,2014.7.26.至2014.7.27.辦理考試。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本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將持續辦理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及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等3類考試。
相關資料請見:http://www.tipa.org.tw/certify_1
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自2014.3.24.實施
立法院在2014.1.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14.3.24.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與Viacom侵權案和解
Viacom以Google旗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包含未經該公司授權的逾10萬支影片,經要求刪除未果,而於2007.3.控告YouTube及Google大量侵權,並求償US10億元。纏訟7年的侵權官司,雙方於2014.3.18.宣佈以和解落幕。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百度文庫侵害著作權
網路書籍分享的著作權爭議,從Google開始就一直發生,百度文庫也遭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控告侵害著作權,並索賠313萬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原告的說法
該公司享有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這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文庫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這三本書的電子版,供公眾查閱下載,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百度的說法
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絡信息傳播權,並且,書籍是網友自行上傳的,百度並沒有主動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幫助侵權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
1.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所以在此案中,原告只能就這一本書主張權利。
2.百度文庫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涉案書籍由網絡用戶上傳,所以百度沒有直接侵權的行為。但是,百度對于涉案書籍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因此,構成幫助侵權。
3.因此,認為百度構成幫助侵權,判決應賠償原告40萬元RMB。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NPE也可以取得SEP禁制令
Vringo向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控告中興通訊部分軟體無線電(SDR)基地台侵害其EP1186119號專利,2013.12.17.地方法院判決中興電訊侵害專利,並禁止其銷售該產品。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中興電訊上訴後,2014.2.24.上訴法院駁回中興通訊的暫緩禁售令。
由本案的發展顯示:原告對SEP,以Orange-Book-Standard抗辯,也是有可能拿到禁制令。SEPs專利權人如果以FRAND原則提供授權合約給被告,但是被授權者未善盡協商責任,即使是NPE,仍然可能獲得禁制令。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ITC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專利
FlashPoint Technology,
Inc.於2012.5.25.在ITC控告HTC、Huawei等公司侵害其4件專利案,ITC在2013.9.30.ITC初判認為HTC等侵害FlashPoint的US6222538號專利,ITC於2014.3.14.做出終判,HTC未侵害FlashPoint任何專利。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系爭專利
US6,504,575
US6,222,538
US6,400,471
US6,223,190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日本面板業的整合
台灣的面板業面對日本、韓國的競爭,一直被稱為慘業,日本的三大面板廠商Sony、Toshiba及Hitachi於2011.8.31.簽訂協議,宣布合併中小尺寸液晶面板事業,並於2012年Q1成立JDI(Japan
Display Inc)。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JDI成立初期由日本官民共同基金「日本產業革新機構(Innovation Network Corp. of Japan,INCJ)」入股並取得70%股權,剩餘30%股權則由Sony等3家公司各持有10%。目前由野村、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團、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與瑞士銀行集團協助處理IPO,預計2014.3.19.在東京上市。
Smart的看法
台灣的面板產業曾經是風光一時的兩兆雙星產業,如今面臨日、韓的競爭,光環不再,而日本與韓國都傾全國之力在扶持,我們面臨的困境可能更嚴峻。日本藉由政府基金之力協助產業,在適當時機再退出的模式,在我國這種政治氛圍下,可能很難有所突破,大家加油吧!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Apple vs. Samsung
Apple與Samsung自2011.4.15.開啟專利戰以來,烽火遍及全世界,雙方互有輸贏,第一個互告案的審判結果2014.3.7.終於出爐,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判決Samsung需賠償Apple
US9.3億元。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但是,Apple要求Samsung侵權產品禁止在美國銷售的請求,則因Apple 並未確立自己尋求永久禁制令的權限,而遭法院駁回,所以,Samsung仍可在美國繼續銷售其手機與平板電腦。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Twitter買IBM 900件專利
Twitter因為IBM的3件專利談判,雙方於2014.2.達成專利交易協議,Twitter以US3600萬元買下IBM的900件專利,平均每件專利US4萬元。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Smart的看法
IBM果然是專利的軍火庫,武器種類繁多,什麼都可以賣,這也說明了:專利真是個賺錢的武器,近年來,像Twitter這樣的社群網站公司紛紛興起,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專利,所以,禁不起人家告,這次Twitter也是只有3件專利就讓他乖乖掏錢了,我們在研發階段,真不能忽視了專利!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販賣之要約如何定義
專利權的範圍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什麼是為販賣之邀約呢?在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認為販賣之邀約適用範圍如下: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1.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然不包括提供授權或出租之行為,故應採廣義或擴張解釋,包含要約及要約之誘引,行為人明確表示其販賣意思者即屬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均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
2.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此亦係立法者在立法修正理由中特別指明專利法上「販賣之要約」之意涵源自TRIPS第28條規範之原因所在。
3.被告在網路刊登系爭產品二廣告之行為,係意圖銷售侵害系爭專利產品之行為,依TRIPS第28條規定已屬「為販賣之要約」,自亦屬我國專利法所規定之「為販賣之要約」,構成專利侵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streaming不侵害著作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多的網站,提供網友用streaming方式觀賞影片,網友在家觀賞如youtube之類streaming影片,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根據智慧局的解釋:
1.該視聽網站提供影片供網友線上觀賞,已構成對著作利用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該網站之經營者(即實際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2.如該視聽網站係提供非法影片供網友觀賞,而網友只是單純觀賞,並未再將該影片以下載、公開傳輸方式傳輸(例如使用P2P軟體),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Smart的看法
雖然智慧局認為網友利用streaming方法觀賞影片的行為,只要未下載、重製即無侵害著作權,不過網友還是要注意所觀賞的影片是否有著作權問題,因為智慧局的說法是行政部門的解釋,未來司法機關同不同意這個說法又是另一回事了!
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新穎性與先前技術的關連
申請前6個月內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可否主張優惠期?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有關主張優惠期,專利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因研究、實驗目的、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且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可視為未喪失新穎性。
至於申請前已完成開發並開始生產,在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中認為:已足使申請之系爭專利於申請日前呈現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瞭解其內容之公開狀態,非屬優惠期規範的例外範圍。
而且專利法規定用以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法院也認為凡是申請前的公開資料均屬之,即便是申請前一日,仍為有效之先前技術文獻,與申請之專利是否果已參考該先前技術文獻無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Windows 8.1的授權金可能降
由於Google長期以免費開放Android平台給OEM廠,同時吸引APP軟體業者進駐,有效提高了Android的市佔率。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根據Bloomberg的報導,Microsoft為了挽回頽勢,準備將Windows 8.1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授權價格調降70%,由原來的US50元降至US15元,好讓低價電腦及平板電腦製造商能推出更具吸引力的產品,來對抗搭載Google作業系統的眾多平價電腦產品。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