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侵害與否在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產生混淆的態樣有二:正向混淆、反向混淆。
正向混淆
正向混淆是一般常見到的侵權行為,是指後使用商標的行為人想攀附在先商標權人較強且優勢的商標識別能力,而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情形。
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註冊或使用在後的商標,因使用強度較大,有較高知名度,致消費者誤認在先註冊或使用商標係源自在後商標,或二者間存在加盟或授權關係等。美國在1976年Big
O Tire Dealers, INC.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之「Big
Foot」商標權侵權訴訟案首先承認反向混淆之適用。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法國的patent box
為吸引高科技公司至法研發與投資,法國施行專利盒(patent
box)稅收優惠制度,對企業專利授權之收入提供優惠稅率,但這個制度隨即遭到質疑,後續發展還要再觀察。
歐盟商業稅務行為準則團體認為該稅制違反公平競爭並指控其制度為有害措施,對單一歐洲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
歐盟綠黨則於歐洲議會施壓,要求歐盟執委會應針對專利盒制度訂出相應監管規定與進行稅改,以避免企業利用該制度之漏洞逃漏稅
歐盟商業稅務行為準則團體認為該稅制違反公平競爭並指控其制度為有害措施,對單一歐洲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
歐盟綠黨則於歐洲議會施壓,要求歐盟執委會應針對專利盒制度訂出相應監管規定與進行稅改,以避免企業利用該制度之漏洞逃漏稅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歐盟的IPR產業影響報告
EPO與EPIPO在2016.10.25.發布了智慧財產權(IPR)對歐盟經濟影響的研究報告,研究發現:歐盟境內所有經濟活動中,有超過42%是來自IPR密集產業,歐盟所有就業人口中,約38%是在IP利用率高於平均值的企業,而IPR密集產業的平均薪資比其他產業高46%。
2013年高度利用設計的產業在歐盟對外貿易順差的貢獻超過2,430億歐元,設計密集企業的產值占歐盟GDP 的18%,並創造3,870萬個就業機會。
歐盟所有產業中IP密集者約占一半,其中工程、房地產、金融與保險、汽車製造、電腦和醫藥業都是歐洲前20大IPR密集產業。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25.html
2013年高度利用設計的產業在歐盟對外貿易順差的貢獻超過2,430億歐元,設計密集企業的產值占歐盟GDP 的18%,並創造3,870萬個就業機會。
歐盟所有產業中IP密集者約占一半,其中工程、房地產、金融與保險、汽車製造、電腦和醫藥業都是歐洲前20大IPR密集產業。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025.html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
在專利授權過程中,不管戰術如何運用,雙方的態度很重要,一不小心被法官認為惡意,不但官司會敗訴,賠償也會得不償失。
以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為例,Core Wireless自Nokia購買了13項標準必要專利,並跟LG陸續進行了7次授權談判,談判過程中,Core Wireless針對侵權主張向LG提供詳細陳述解釋,LG方面則不但主張其產品並未侵害此些專利,同時也認為這2項專利不具標準必要性。
談判破裂後,Coreless Wireless在2014年於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LG之智慧手機產品,侵害其2件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6.11.1.終判,認為LG專利無效的主張立論過於薄弱、LG在雙方授權協商過程中存在不合理行為等事實,判決LG惡意侵權行為,並加重侵權賠償20%,共US228萬元。
德州畄區法院認為LG惡意侵害的原因有:
1.Core Wireless亦曾向LG提供系爭專利請求項對照表等詳實解釋,LG在授權談判及訴訟期間就原告侵權主張提出反駁,仍不足以免除惡意侵權責任。
2.LG提出之專利無效主張,立論基礎過於薄弱。
3.LG於授權談判期間之不合理行為,顯示其缺乏獲得授權之良善意願。
Smart的看法
本案會被法官認為是惡意,主要原因可能是第3項,LG在最後一次談判中,不願簽署授權協議,卻還大費週章的要求Core Wireless派人到首爾來開會,再在會場上給個聲明請他先跟其他廠商談好授權再來跟LG談,這事被法官認為不簽約只要以e-mail告知即可,把人找來是以無理方式草率終止授權談判並繼續其侵權行為,不但顯示LG毫無談判誠意,同時亦顯示了拒絕談判並繼續侵權行為之動機。
以Core Wireless Licensing v. LG Electronics, Inc.為例,Core Wireless自Nokia購買了13項標準必要專利,並跟LG陸續進行了7次授權談判,談判過程中,Core Wireless針對侵權主張向LG提供詳細陳述解釋,LG方面則不但主張其產品並未侵害此些專利,同時也認為這2項專利不具標準必要性。
談判破裂後,Coreless Wireless在2014年於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LG之智慧手機產品,侵害其2件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6.11.1.終判,認為LG專利無效的主張立論過於薄弱、LG在雙方授權協商過程中存在不合理行為等事實,判決LG惡意侵權行為,並加重侵權賠償20%,共US228萬元。
德州畄區法院認為LG惡意侵害的原因有:
1.Core Wireless亦曾向LG提供系爭專利請求項對照表等詳實解釋,LG在授權談判及訴訟期間就原告侵權主張提出反駁,仍不足以免除惡意侵權責任。
2.LG提出之專利無效主張,立論基礎過於薄弱。
3.LG於授權談判期間之不合理行為,顯示其缺乏獲得授權之良善意願。
Smart的看法
本案會被法官認為是惡意,主要原因可能是第3項,LG在最後一次談判中,不願簽署授權協議,卻還大費週章的要求Core Wireless派人到首爾來開會,再在會場上給個聲明請他先跟其他廠商談好授權再來跟LG談,這事被法官認為不簽約只要以e-mail告知即可,把人找來是以無理方式草率終止授權談判並繼續其侵權行為,不但顯示LG毫無談判誠意,同時亦顯示了拒絕談判並繼續侵權行為之動機。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WIPO提供專利的中文英譯
由於2015年透過PCT的國際申請案,大陸已占14%約3萬件,案件數僅次於美國及日本,因此,WIPO特別利用人工智慧開發了一個把中文翻譯成英文的工具。
翻譯網站網址:
https://www3.wipo.int/patentscope/translate/demoNmt.jsf
翻譯網站網址:
https://www3.wipo.int/patentscope/translate/demoNmt.jsf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Qualcomm vs. Meizu
魅族科技公司2003年創立於廣東省珠海市,主打之高中低端智慧型手機產品,阿里巴巴集團為其主要股東之一。
Qualcomm於2013.11.在大陸面臨Antitrust調查後,陸續跟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簽訶專利授權協議,但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於是Qualcomm除了2016.6.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10月又在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Smart的看法
看來高科技業的專利戰還是擺脫不了傳統的方式,專利權人以戰逼和,戰線延伸全世界,被告則是以違反FRAND做為辯護理由,效果如何呢?就待時間的驗證。
Qualcomm於2013.11.在大陸面臨Antitrust調查後,陸續跟小米、華爲、中興及聯想等公司,簽訶專利授權協議,但與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授權談判,仍遲遲未能達成共識。於是Qualcomm除了2016.6.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遞狀控告魅族侵害其共17項3G CDMA、WCDMA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專利,並要求鉅額賠償,10月又在德國、法國法院及美國ITC對魅族發起侵權訴訟。
Smart的看法
看來高科技業的專利戰還是擺脫不了傳統的方式,專利權人以戰逼和,戰線延伸全世界,被告則是以違反FRAND做為辯護理由,效果如何呢?就待時間的驗證。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X付寶到底在耍什麼寶
X付寶的商標在媒體上炒的火熱,所有的媒體都是說: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決議,付寶兩字僅為中國支付寶專屬使用,台灣公司不得使用後,相關業者不經感到錯愕。
很好奇經濟部願委員會的決議到底是什麼,今天有空特地去查了一下,他的訴願決定理由第1項其實是這樣寫的(以下原文照抄):
經查, 本件系爭註冊第1526283號「ALL PAY ALL付寶及圖」商標,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上下排列所組合成,其中「ALL付寶」與據以評定之「支付宝」或「」商標相較,其中「宝」即為「寶」之簡寫,是二者均有相同之「付寶」,且皆在中文「付寶」下方延伸一向右後方之線條設計。系爭商標整體雖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所組合成,然其係呈現上下排列,且各為不同之設色,予人寓目印象應各為主要部分,是二者應屬構成近似商標。
很好奇經濟部願委員會的決議到底是什麼,今天有空特地去查了一下,他的訴願決定理由第1項其實是這樣寫的(以下原文照抄):
經查, 本件系爭註冊第1526283號「ALL PAY ALL付寶及圖」商標,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上下排列所組合成,其中「ALL付寶」與據以評定之「支付宝」或「」商標相較,其中「宝」即為「寶」之簡寫,是二者均有相同之「付寶」,且皆在中文「付寶」下方延伸一向右後方之線條設計。系爭商標整體雖係由外文「ALL PAY」與「ALL付寶及圖」所組合成,然其係呈現上下排列,且各為不同之設色,予人寓目印象應各為主要部分,是二者應屬構成近似商標。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比價APP會侵什麼權
由於網路愈來愈普及,在網路上有很多比價的網站,輸入產品名稱或型號,就可以找到不同網站上的價格。因為手機愈來愈普遍,於是也有人寫個APP來做租屋價格的比較。
有律師認為這種行為侵害了著作權、商標及營業秘密。但真的有侵害營業秘密嗎?營業秘密的要件是要有保密措施,這些物都是放在網路上公開給人查詢,實難稱的上是營業秘密。
至於著作權呢?如果APP它的功能是把每個物件的查詢顯示,原始資料都連回到原本的網頁,那也沒有重製的行為,要說它侵權好像也不是那麼容易。
參考網站
http://news.tvbs.com.tw/local/682770
有律師認為這種行為侵害了著作權、商標及營業秘密。但真的有侵害營業秘密嗎?營業秘密的要件是要有保密措施,這些物都是放在網路上公開給人查詢,實難稱的上是營業秘密。
至於著作權呢?如果APP它的功能是把每個物件的查詢顯示,原始資料都連回到原本的網頁,那也沒有重製的行為,要說它侵權好像也不是那麼容易。
參考網站
http://news.tvbs.com.tw/local/682770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引證文件中的實質隱含內容
引證文件中沒有明說的技術內容,但是,具有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都可以知道的技術,可不可以做為先前技術的證據呢?
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中,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其引證的技術範圍有:
1.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形式上有明確記載之內容,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製造或使用。
2.形式上雖未記載,然實質隱含之內容,其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日前之通常知識,得直接及無歧異得知內容。
本案雖然專利權人認為舉發的證據,其技術內容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請求項應具新穎性。但是,法院仍然認為:舉發的證據雖未記載與請求項相同的技術,惟由示意圖,可見技術內容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因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在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中,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其引證的技術範圍有:
1.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形式上有明確記載之內容,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製造或使用。
2.形式上雖未記載,然實質隱含之內容,其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公開日前之通常知識,得直接及無歧異得知內容。
本案雖然專利權人認為舉發的證據,其技術內容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請求項應具新穎性。但是,法院仍然認為:舉發的證據雖未記載與請求項相同的技術,惟由示意圖,可見技術內容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因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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