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Google與LG簽訂交互授權協議

繼Samsung與Cisco之後,LG也在2014.11.5.跟Google簽訂交互授權協議,雙方可以使用對方目前所持有的、以及在未來10年內將申請的各項專利技術。

Smart的看法
Google會積極的與不同廠商簽專利授權,應該是跟前幾年Apple一直追著用Android的手機廠打有關,Google雖然在這幾年買了不少專利,但是,有沒有辦法擋的住Apple、Microsoft、Nokia的專利攻勢,目前還看不出來,這樣的交互授權的效應,還有待持續觀察。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USPTO與SIPO電子交換機制

USPTO和SIPO於2014.10.起以電子方式直接交換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雙方在不增加申請人額外花費的情況下,透過2局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即可取得申請人提供給對方的優先權文件電子檔案。申請人將不再需要取得或申請紙本優先權文件。

參考網址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4/14-28.jsp

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競業禁止

包喬弘於2008.8.1.與鴻海簽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契約約定書,依約定書包喬弘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於離職後2年內至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鴻海依約定書負有給付離職後兢業禁止的補償費義務。
包喬弘在2013.8.24.以家庭因素為由向鴻海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2013.10.24.至鴻海的競爭廠商,矽瑪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
鴻海隨即清查發現包喬弘在鴻海的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所有產品中與市場價格、利潤、成本等有關的電子郵件資訊,傳送至包喬弘的個人帳戶中。因而認定包喬弘違反離職後兢業禁止義務及侵害鴻海的營業秘密,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告訴。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保密約定書關於兢業禁止條款有效,包喬弘在離職後2年內到鴻海的競爭廠商任職,違反該條款,且包喬弘在離職前,在其電子郵件帳戶中將鴻海的經營管理資訊,有傳送至個人電子郵件帳戶行為,構成不當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因此判決,被告應於兢業禁止期間期滿日即2016.4.2.前,不得在鴻海競爭廠商任職,並且依保密約定書的約定,應將原告已給付的兢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3年已給付的獎金及員工分紅股票返還鴻海。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歐洲電子商務信賴標章

歐洲電子商務組織(Ecommerce Europe)董事會成員最近與歐盟議會高階代表開會討論歐洲電子商務策略與方向,會中訂定了歐洲電子商務策略的優先次序,以解決跨境電商經營的困難,並提出歐洲電商組織各成員國如何協同合作的新方法。
這次的會議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更好的跨境電子商務的規範,希望提出一個讓電子商務與消費者都容易遵循與理解,並可同時適用於歐洲電子商務成員國間的簡單與明確規範。
最後決定發佈一種電子商務的信賴標章(Trustmark logo),預計 2015年Q1便可開放線上電子商務提出申請,當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的網站購物時,看到這個信賴標章,即可立即知道這家電子商務的廠商,具有符合歐洲與各成員國內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http://www.ecommerce-europe.eu/news/2014/e-commerce-executives-discuss-priorities-with-new-european-commission-and-european-parliament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職務上專利的認定

專利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簡單的一句話,但是爭議很多,到底什麼才是職務?是職稱還是工作?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職務與否的判斷之重點在於受雇人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與其實際之職稱無關,甚至與其於契約上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無關,而應以其實際於公司所參與之工作,及其所研發之專利是否係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資源環境為判斷依據。

Smart的看法
從這個判決來看,即使是研發主管,他申請的專利也是公司正在研發的項目,如果公司無法證明他有利用公司的資源,就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囉!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社區外牆彩繪的著作權

最近流行社區營造,很多的社區都把門口的矮圍牆,以當地的風土民情做彩繪,都非常有創意,參觀的人可不可以把彩繪的圍牆拍照做成明信片販售呢?
圍牆上的彩繪具有著作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拍照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所以,遊客把圍牆上的彩繪拍成照片、做成明信片是一種合理使用的行為,不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如果你的logo使用多年但未申請商標,卻遭後申請商標的商標權人提告商標侵權,你該怎麼辦呢?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法對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所為之處罰規定,係以明知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而販賣者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之不法意圖,而其客觀上則必須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始足該當,否則,仍屬不能成立本條犯罪。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善意並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標之存在為判斷基準,而係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判斷基準。
所以,只要二者商品有明顯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即屬善意先使用之行為,即不受系爭商標權效力拘束。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舉發案在行政訴訟階段的新事證

專利的舉發案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舉發人可不可以再提新事證,來證明該專利不具進步性,這個做法從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可分為2個狀況來判斷。

1.舉發不成立時
舉發案不成立,舉發人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其所提之新事證,行政法院若不審酌舉發人補提關於專利權應撤銷之新證據,將造成舉發人於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仍得以新證據,就同一專利權再提出舉發,並衍生另一行政爭訟程序之情形。
因此認為:就專利舉發案而言,係經專利專責機關為舉發不成立,專利舉發人於對專利專責機關之處分不服而以該專責機關為被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有適用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的規定。

2.舉發案成立時
舉發案成立時,所提的行政訴訟,原告為專利權人,參加人或被告可不可以提出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行政訴訟之目的在審究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該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是否合法,如被告(專利專責機關)或參加人(舉發人)得提出關於撤銷專利權之新證據,則爭訟之事實基礎已然變動,顯已脫離原有撤銷訴訟關於原處分合法性審查範圍,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不符。
考量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成立而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已無從就該等新證據之提出為更正申請之防禦主張,如准許被告或參加人得提出新證據,對專利權人之程序利益與攻防地位平等均有妨礙,且與行政撤銷訴訟之本旨亦不符。
因此認為:於舉發成立由專利權人作為原告所提起之行政撤銷訴訟,作為被告之專利專責機關及參加人之舉發人均非屬得提出撤銷專利權新證據之當事人。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

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專利的優惠期

專利的優惠期是指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在申請日之前某特定期間內,對所請技術內容的公開,可被排除在本案申請案先前技術的範圍。優惠期的制度可以使得因故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即已公開技術內容之人,仍有取得專利權之可能,但是,由於技術已經公開,也可能會讓第三人認為技術已公開,以為是公共財,便投入資源加以實施、利用,如果申請人事後主張優惠期,公開內容仍可能取得專利,就會使得該第三人可能擔負侵權責任,而其先前投入付諸流水。
所以,優惠期必須要訂有主張事由及主張期限,才不會讓善意的第三人遭到權益上的損害。

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海自貿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

上海自貿區管委會經過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局,將在區內實踐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管理,以解決智慧財產領域不同主管機關事權不一,造成權利保護之漏洞等問題。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穿戴式裝置的智慧財產權

穿戴式裝置正逐漸的走入市場,除了智慧型眼鏡、手錶和運動手環等穿戴式裝置外,還有許多是透過APP與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互動,用來追蹤使用者的睡眠、健康及運動傾向,預計在2014年就會產生約有US30億元的商機。
穿戴式技術產業雖然正處於起步的階段,但也可能會面臨一些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挑戰,WIPO就發表過一篇文章,提出穿戴式裝置會面臨的智慧財產議題。
穿戴式技術在設計上未來將以功能取代外觀,但是現有的國際智財權對服裝和鞋類的3D設計保護,仍存在著差異與不確定性,這將可能會影響到穿戴式裝置的創新。
穿戴式裝置所產生的大量數據,其所有權屬於誰,又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如果這些資料能產生出龐大的商機,這的利益又是屬於誰的?

參考網站
http://www.wipo.int/wipo_magazine/en/2014/03/article_0002.html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電商未行、商標先行

商標不是只在實體世界上需要,虛擬世界裏一樣是兵家必爭之地,11月11日本來只是365天中的一天而已,自從幾年前阿里巴巴把它抄成光棍節後,變成一個網路商機,大家都期待雙十一商機的來臨。
聽說阿里巴巴在2011.11.1.就把雙十一註成商標,今(2014)年雙十一還沒到,就在10.30.向媒體通發了一封通告函,要求各大媒體不要為其他電商企業發佈帶有雙十一字樣的內容,否則構成侵權。
此舉在大陸造成一片嘩然,大家都不認為這個可以申請商標,但是,事實是阿里巴巴確實已經拿到雙十一的商標,除非被撤銷,不然它就是有權利。
目前阿里巴巴在台灣還沒有拿到雙十一的商標,以後會不會拿到,我們不知道,這給從事電子商務的業者一個很好的啟示,商標、品牌都是要事先規劃的,不能走一步算一步,我想,阿里巴巴對於雙十一商標的申請,一定也是有策略規劃的。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副廠印表機耗材的專利訴訟

印表機的銷售商業模式一直是低價主機、高價耗材,將技術難度高、製造成本高的印表機以低價銷售,建立進入障礙,再透過耗材銷售來取得利潤。
各印表機的廠商為了確保後續的耗材市場,除了專利外,都會在耗材的控制技術上動手腳,如利用耗材上的晶片記錄耗材工作中的各項參數,除可提升耗材的技術門檻外,同時透過控制程式限制副廠耗材進入市場。
即使原廠如此費盡心思的建立進入障礙,但是,副廠耗材還是可以破解控制晶片,順利進入市場。
為了打擊防冒,HP於2014.10.6.就在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Apex Microelectronics Co., Ltd.(珠海艾派克微電子有限公司)、Ninestar Image Tech Limited(納思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Ninestar Technology Co Ltd侵害HP的US 6,089,687、US 6,264,301及US 6,454,381等3件專利。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智慧局修訂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分類

因應教育部修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發布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智慧局配合修訂將不再核收第43類之托兒所、第41類之幼稚園為指定使用服務之名稱。
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稚園,應修正為幼兒園,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第43類之托兒所應修正為幼兒照顧服務,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
但二者係為應互相檢索之服務,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彼此仍有排除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效力。

2014年11月4日 星期二

智慧局開放專利商標open data

政府是擁有大量open data的單位,近年來要求政府開放open data給民間運用的聲浪日益高漲,政府各部門無不積極因應。
智慧局也從2014.10.27.起,正式開放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提供發明公開公報、專利公告公報、商標註冊案公報及商標權異動公報等開放資料免費下載。
鑑於前幾天有人寫一個辨認電信公司是否為網內互打的APP,因為使用了公眾資料庫而被判侵害個資法的案例,未來使用這個資料庫的使用者,也要小心個資的問題。

專利商標公報開放資料集網站網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697&ctNode=7127&mp=1

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告別式音樂的授權

報載雲林縣一家葬儀社辦理一場告別式,儀式開始前,樂師演奏針線情,被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此事造成業者與喪家都不滿,到底在這種場合需不需要授權?
智慧局對告別式所用的音樂,也有相關說明:
音樂著作如果還在權利期間內,即需取得授權才能播放,委託禮儀公司辦理告別式所用的音樂屬公開演出,需取得授權。如果係喪家自行播放,因參與者均為家人,則不構成公開演出,不需授權。